德恒探索

2026年出口管制执法焦点与企业合规风险应对——以三起两用物项走私刑事案件为例

2026-08-21


2025年以来,中国出口管制执法明显趋严。据海关总署公开的出口管制类海关行政处罚信息,全国相关处罚决定由2024年的91起上升至2025年的317起,两用物项占八成以上,同比上升数倍。这一态势在2026年延续并明显提速:2026年上半年已公布至少373份,超过2025年全年总量。2025岁末至2026年中,上海、深圳、广州三地法院集中宣判三起两用物项走私重刑案:主犯最高获刑十七年,单位最高罚金八百万元,并普遍同时适用“双罚、失信惩戒与资质吊销”多项措施[7][8][9]。2026年6月,海关总署第78号公告进一步将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收紧到“备注栏自证是否属于管制物项、填报不实即质疑扣留”的程度[6]


本文从两用物项走私实际案例切入,逐条说明2026年以来的执法重点、行政与刑事风险的集中区域、已经宣判判例的论证逻辑,以及企业当前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旨在帮助企业识别风险、明确红线与应当立即停止和补救的行为。


一、典型案例研究:三起重刑判例的入刑逻辑


2025年12月至2026年6月,上海、深圳、广州三地法院先后集中宣判三起两用物项走私重刑案。三案共性明确:均为“管制物项+伪报/夹藏/骗证+明知”的组合,且均适用单位双罚、追究直接责任人个人刑责;其中,安徽某科技公司还被列入海关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永久取消两用物项出口资质,典型体现了“双罚、失信惩戒与资质吊销”并举的处罚结构[7][8][9]。下文将三案逐一展开,阐明其入刑逻辑与高风险行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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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某案:条例生效后“无证即禁”的定罪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1月至2025年2月,常某自行或接受他人委托,从国内采购镓、锗、锑等金属锭及化合物共计325余吨,在未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的情况下,以伪报品名方式走私出境,案值1.46亿余元[7];其还指使关联公司以虚增出口退税额方式骗取出口退税769万余元。


入刑逻辑:本案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12月1日生效后,上海法院首例径直将“无证出口管制物项”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判例[7]。关键链条是:案涉物项已被列入管制清单→海关缉私在商务部许可数据库中查无许可记录→被告人以虚假品名报关,主观故意明显→依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定罪,且数额远超“情节严重”门槛。


刑罚与警示:主犯常某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14年、罚金500万,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7年、罚金100万,数罪并罚17年、罚金600万;协助报关的物流公司罚金100万、员工3年;关联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罚金700万;违法所得追缴、货物没收[7]。该案表明:未取得许可并实施伪报品名,不仅直接责任人被追究责任,物流、报关及关联公司等协助方亦被一并追究。


(二)王某等27人案:团伙化、链条化的夹藏走私


基本事实:2025年2月至3月短短两个月内,以王某为首的27人团伙,通过夹藏、伪装、虚假申报方式,将166余吨锑锭走私出境(现场查扣96余吨),均未取得两用物项出口许可[8]


入刑逻辑:与常某案的“伪报品名”不同,本案是“夹藏伪装+虚假申报”的典型。两点尤其值得企业注意:其一,犯罪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组织、接货、报关、运输——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而非“帮忙”“代购”“过一手”;其二,即便不是老板,只要参与走私链条,同样要承担刑责[8]


刑罚:主犯王某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万元;其余26人分别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拘役4个月不等[8]。27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团伙化走私中个人责任的全面穿透。


(三)安徽某科技公司案:持证企业的“骗证+伪报”全链条追责


基本事实:安徽某科技公司有限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本身具备两用物项出口资质。自2023年8月国家镓、锗出口管制落地首日起,至2024年12月,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刘某牵头搭建走私链条,通过伪报品名、伪造材料骗取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将9377余千克(约9.37吨)锗、镓走私出境,货值5676万余元,全部流向日本[9]


入刑逻辑:本案最值得警惕的是“有资质的人干没资质的活”:企业本有合法申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通道,却用来伪造材料、虚构用途,将管制物项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运出;报关员将镓、锗伪装成“普通光学玻璃、化工原料”刷品名,直接绕过海关监管。这种“持证违法”反而坐实了主观故意,从法定代表人到报关员被全链条追责[9]


刑罚与处罚措施:单位被判罚金800万元;刘某(决策主犯)有期徒刑10年、罚金100万元(案发前仓促辞职试图切割责任,未被采信);销售经理曹某8年、罚金80万元;报关员朱某3年、缓刑5年、罚金20万元[9]。更重要的是,本案明确将企业列入海关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永久取消两用物项出口资质——这正是“双罚、失信惩戒与资质吊销”并举处罚结构的完整体现:企业为此承担罚金、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并丧失继续经营的资格。


(四)三案共同呈现的处罚结构


三案的入刑逻辑与处罚结构一致,亦揭示了高风险的行为模式:


其一,双罚适用于单位与责任人员: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自由刑,物流、报关等协助方同样追责——常某案中的物流公司、某科技公司案中从法定代表人到报关员,均被追究责任。


其二,失信与资质限制长期化:依《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条,受处罚者自处罚决定生效起五年内可被不予许可,相关人员五年内禁业、受刑事处罚的终身禁业,并纳入信用记录;某科技公司案进一步被列入海关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永久取消出口资质,刑事惩罚之外还有长期的经营资格剥夺[1]


其三,明知与规避是定罪核心:三案均以伪报、夹藏或骗证方式刻意隐瞒物项性质,对应法释〔2014〕10号所指向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的故意”。企业若仅因归类认识偏差“如实申报但未取许可”,仍有争取停留于行政违法的空间;一旦实施伪报、夹藏、骗证,即进入刑事追责程序。


二、监管格局:双轨扩容,执法全面收紧


理解风险,先看清管什么、谁来管。我国出口管制自2024年12月《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施行起,进入“军品+两用物项”双轨并行的体系化阶段:


(一)两用物项。依据《出口管制法》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国家对两用物项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物项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确定其是否落入管制清单;无法确定的可向商务部申请咨询[2]。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延续并扩充了管制范围。


(二)军品。军品实行严格的国家专营与许可管理。《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明确,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的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国家禁止个人从事军品出口[3];警用装备的出口同样适用该条例[3]。2026年新版军品出口管制清单进一步细化了“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范围。


(三)执法协同加强。2025年5月,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联合执法协调中心”;同年7月部署打击战略矿产走私出口专项行动。商务部管许可与管控名单,海关管通关、稽查与缉私,刑事程序由缉私移送检察机关。企业面对的不再是单一监管,而是跨部门的全链条核查。


三、执法重点:2025年以来海关在查什么


已公开的处罚数据与专项行动显示,海关执法焦点集中,并非无差别的全面检查。


(一)数据透视:案件量与处罚力度同步抬升


把2025全年与2026上半年放在一起看,趋势是“量增、面扩、宽严相济”。其一,数量激增且延续:据海关总署公开的出口管制类海关行政处罚信息,2025年全国相关处罚决定由2024年的91起上升至317起,两用物项占八成以上;2026年上半年已至少373份,半年即超2025年全年总量,两用物项仍占绝对主体。其二,个案罚额呈“高低分化”:2025年百万级罚款5起、最高634.17万元(首关缉查字〔2025〕10号),但2026年上半年单案最高罚款降至195万元,且94%以上案件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海关对无心过失、主动整改的轻微违规明显容错,对伪报、夹藏等走私行为仍顶格处罚。其三,追责无禁区,处罚对象已从出口经营者延伸至货代、报关行、物流商,甚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个人,并出现上市公司被罚案例。


(二)重点品类:战略矿产、石墨、无人机、监控化学品


涉案物项高度集中。两用物项中,稀土、镓锗铋锑等战略矿产、石墨及其制品是核心监管范畴;无人机相关物项(含植保无人机、飞控、发动机)是2025年新增执法重点,据海关公开处罚信息,仅相关案例即15件,深圳海关一地占8件。军品则集中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第十三类“后勤装备、物资及其他辅助军事装备”(防弹衣、头盔、迷彩服、手铐等)。


(三)高频违法行为:申报不实+未提供许可证


绝大多数行政案件落在两类:其一,商品申报不实(归类错误、规格型号填错)导致未触发许可证核查;其二,如实申报品名但未向海关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二者均属“应申请许可而未申请”的情形。真正具有主观故意、采用伪报品名、夹藏、隐瞒关键技术参数逃避监管的,被认定为走私行为,进入刑事追责的路径。


(四)取证手法:从查验到全链条穿透


海关已不依赖现场查验。典型取证路径为:技术鉴定固定物项属性→调取全量报关数据核算批次与金额→提取企业ERP、邮件、微信、银行水单锁定主观明知→追问货代查清申报决策链→最终用户穿透与境外协查。一旦穿透出军警用户,案件即从两用物项管制转入军品或警用装备管制。关键证据往往留存于企业自身的业务系统与合同之中。


四、行政风险:四类高发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是此类案件最主要的法律后果,集中表现为以下四类行为。


(一)申报不实:品项识别错误,最常见也最易被忽视


企业最常犯的错误,是把HS编码当作物项属性的“通行证”。HS编码只是通关归类工具,不能替代出口管制物项识别。不少企业因归类错误、规格型号填写不准确,导致未触发监管证件核查,构成“商品申报不实”。例如,将含镝的永磁材料归入无监管条件的税号、将天然石墨报成人造石墨、将受控无人机整机错报为普通玩具或零件,均属此类。纠正:先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军品清单做技术判定,再决定HS与许可证,顺序不能反。


(二)未经许可出口两用物项:清单判定错误、误判“民用不敏感”


这是行政罚款的主体。《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出口经营资格[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此类行为依前述第三十四条处罚[2]。实践中高发的两类误判:一是“只有原材料受控、成品不受控”的工业成品误区;二是“我们卖的是民用安防、不敏感”的参数盲区。物项是否受控,看技术参数与最终用途,不看企业自己的市场定位。


(三)最终用户/最终用途核查缺位:EUC是“应当”,不是“尽力”


《出口管制法》第十五条、《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四条均规定,出口两用物项应当提交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2]。这是法定义务,不是“尽力而为”义务。取得不了最终用户证明的正确法律后果是——停止出口、不交易,而不是“出口了、事后主张我努力询问过”。一旦境外贸易商拒绝提供最终用户证明,企业继续供货,既坐实了核查义务缺失,也强化“对最终用途风险放任”的认定。应当注意:“尽力仍取不到证明”至多影响量裁,绝不能替代义务本身。


(四)触碰军品与警用装备的专营红线


若出口物项落入军品或警用装备,则另触发专营资格要求。未取得军品出口经营权而从事军品出口,依《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取缔非法活动,触犯刑律的依非法经营罪等追究刑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警用装备出口适用该条例[3]。这条线常被企业忽略:以为“只是民用安防设备卖给了海外政府机构”,却未意识到若被认定为警用装备,同样需要军品出口专营资格与许可证。


五、刑事风险:行政违法如何升级为犯罪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决定企业面临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责任。该界限需准确界定。


(一)界分:如实申报未取许可与伪报品名逃避监管


实务中的关键区分在于:企业如实申报品名、仅未取得许可证的,通常构成“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行政违法;以伪报品名、夹藏、提供虚假单证等方式故意规避监管的,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行为,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如实申报但未取得许可的,构成行政违法;以伪报等方式故意规避监管的,构成走私犯罪。


(二)法释〔2014〕10号第21条:限制进出口货物如何“变成”禁止进出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4]两用物项属“限制进出口货物”,本不属“禁止进出口货物”,但该条把“未经许可+构成犯罪”的情形转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定罪——这正是两用物项出口被追究走私罪的直接法律依据。需说明:学界与实务中对“限制出口货物”能否径直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确有争议,但2025年底以来三地法院的判例已普遍径直适用[7][8][9],该争议不足以排除入罪风险。


(三)数额标准与非法经营罪


法释〔2014〕10号第十一条对“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设置了起刑点:数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数量相应档次)处五年以下,一百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4]。该标准能否直接套用于两用物项存在讨论空间,但年度出口额超千万元的企业,一旦被认定走私,涉案数额通常超过“情节严重”的标准。此外,无军品专营资格而经营军品,可能另触《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四)《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与刑事的衔接


《出口管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违反本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据此,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并非择一适用,而是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相衔接的结构。


六、合规应对:以主动合规阻断行政刑事风险


企业的合规应对,重心应当前移:在交易达成与出口申报之前,完成物项识别、取得技术证明、用足官方咨询通道,把风险消解在事前,而非在海关立案后被动补救。以下四项构成主动合规的核心动作,其产出同时构成事后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证据。


(一)排查识别:先判定物项属性,再决定HS编码与许可


建立全量经营清单。把企业实际经营的每一项产品,以及随附的服务(技术援助、安装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源代码),连同“视同出口”(向外籍员工或境外主体披露受控技术)与“再出口”(经第三国转运或转售)情形,逐一登记,形成可检索的物项底数。


对照管制清单逐项比对。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12]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为基准,按“技术特征、功能、用途、关键参数”比对,而非仅按品名。HS编码只是通关归类工具,不能替代物项识别;正确顺序是“先判定是否受控、再定HS、再定是否需要许可证”,顺序不能反。


盯住参数阈值。两用物项多以具体技术指标设限(如工作频段、发射功率、作用距离、处理速率、成分纯度)。逐项记录标称参数与技术文档,与清单阈值逐项对照;低于阈值且无军事用途的,应形成“不属于管制物项”的判定结论并留痕。


输出物项判定台账。每项形成“是否受控/适用清单条目/所需许可类别/判定依据/留痕材料”的标准化记录。这张台账既是申报与咨询的输入,也是证明企业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核心证据。


(二)第三方检测:用标准实测固定物项属性


检测须对应管制指标。委托检测的机构和实验室应具备 CNAS/CMA 资质,确保报告可被海关与商务主管部门采信;检测项目须直接覆盖清单的判定指标——例如通信设备的传输速率与调制方式、战略材料的成分与纯度等。标准上优先采用管制清单所引用的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或国际通行技术规范。


报告的多重用途。检测报告是“实测参数未达管制阈值、不属于管制物项”的客观证明,可用于:其一,出口申报备注栏自证,呼应海关总署第78号公告“自证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要求[6];其二,向商务部申请咨询时的技术佐证;其三,企业内部合规台账留痕,证明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避免以认证替代比对。仅凭“通过某产品认证”不能替代参数比对;须将检测结论明确落到具体清单技术指标上,注明所依据的标准与阈值,方具证明力。


(三)商务部咨询机制:把主动合规写进官方回函


法律依据与流程。依《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2],出口经营者就拟出口物项是否属于管制范围、需要取得何种许可,可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书面咨询,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答复。这是企业“已主动履行识别义务”的官方书面凭证。


咨询与许可的区别。咨询解决“定性”——确认是否受控及需何种许可;许可证解决“放行”——确认受控后申领的出口凭证。应先咨询定性,再申领许可,不可逆序。对清单表述模糊或参数临界的高风险物项,优先适用咨询而非自行判断。


主动合规的减责价值。即便咨询回函最终认定物项受控,企业凭回函及配套技术资料,可证明交易前已尽合理注意、无主观规避故意,利于在行政处罚中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争取从轻、减轻[10]。咨询回函应纳入物项判定台账,与检测报告一并留存。


(四)把合规动作转化为减责依据,守住处置底线


形成可核验的证据链。物项判定台账、第三方检测报告、商务部咨询回函、最终用户/用途(EUC)核查记录与培训记录,共同构成“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完整证据。一旦被查,这是区分“申报不实(行政违法)”与“伪报品名逃避监管(刑事犯罪)”的分水岭。


主动报告的正确路径。海关主动披露(194号公告)红利原则上不适用于出口管制违法,因其属“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排除在不予处罚范围之外[11];但企业主动向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报告违规行为,仍可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争取从轻、减轻[10]。主动的价值在于早发现、早阻断、早留证。


处置底线。对已认定或高度疑似受控物项,应停止继续供货、培训与备件,保全(而非销毁、篡改)合同、报关单、邮件、技术资料等证据;统一真实事实可以,统一虚假口径、指使不实陈述则会独立构罪。合规动作本身不当然免责,但能形成减责与抗辩依据。


七、企业自查重点


(一)认清三层责任


(1) 单位双罚(企业罚金+责任人禁业,刑事的终身禁业)[1]

(2) 个人刑责(直接主管与直接责任人员)[7][8][9]

(3) 资格与信用(五年内不受理许可申请、纳入信用记录、严重失信名单)[1][2]


(二)认识五个重点


(1) 行政处罚的基本情形是“未经许可出口两用物项”,确定性最高,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直接适用;

(2) 刑事升级开关是“伪报/夹藏/骗证逃避监管”,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是依据;

(3) 最终用户核查是义务不是“尽力”,取不到证明就停止交易;

(4) 军品/警用装备另需专营资格,民用参数低不等于非军品、军警采购不等于当然军品,两条线各自独立判断;

(5) 合规本身不构成免责事由,但可形成减责依据;应尽早启动主动合规与应对,将风险消解在事前。


(三)开展五项行动


(1) 建立出口管制合规管理体系;

(2) 编制全量经营清单,与两用物项与军品清单逐项比对;

(3) 委托有资质机构第三方检测取得证明;

(4) 就模糊或临界物项向商务部申请咨询回函;

(5) 据判定结论申报或申领许可,并持续EUC核查与留痕(若已被调查,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报告)。


八、律师可以做什么:从风险识别、体系建设到全流程、全周期系统应对


前述三起重刑判例揭示的入刑逻辑表明,出口管制风险已从事后追责前移到交易前端。对涉外企业而言,真正有效的应对不是出事后的“危机处理”,而是把合规嵌入经营全流程。德恒律师在出口管制合规领域,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从合规风险排查到管理体系搭建、从行政监管应对到刑事辩护的系统服务。


在合规风险排查和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德恒律师长期为涉外制造、贸易与科技企业提供出口管制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服务,覆盖物项识别与判定台账、最终用户/最终用途(EUC)核查机制、许可证申请与归档、内部合规审计与人员培训等模块,帮助企业将合规要求嵌入交易流程,而非停留于纸面制度,建立并有效运行全流程、全周期的出口管制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1) 事前(识别与预防)。建立全量物项清单,对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12]与《军品出口管理清单》[13]逐项比对,委托具备CNAS/CMA资质的机构第三方检测,就模糊或临界物项向商务部申请咨询回函[2],并搭建内控制度。


(2) 事中(申报与履约)。许可证申领与归档、EUC持续核查、报关单证与备注栏自证、供应链合规穿透管理,确保每一笔出口可追溯、可说明。


(3) 事后(应对与修复)。海关缉私调查配合、走私刑事辩护、行政处罚争议、合规整改与信用修复,形成“识别—申报—应对”闭环。


在海关缉私调查、行政处罚抗辩及走私刑事辩护及中,德恒律师围绕“物项定性—主观明知—单位犯罪界定—数量金额核算—主动合规减责”展开应对,既服务于个案辩护,也服务于企业后续合规整改与信用修复。


结合实务案例,在刑事风险领域德恒律师提示企业关注以下四点:

(1) 风险识别为先——绝大多数案件源于“未识别、未申报”,应在交易达成前完成物项判定;

(2) 证据链条为本——物项判定台账、第三方检测报告、商务部咨询回函[2]、EUC记录构成可核验证据链,是减责与自证的关键;

(3) 刑事红线为界——伪报品名、夹藏、骗证等逃避监管行为直接触发刑事风险,技术参数“临界”不等于“安全”;

(4) 积极应对为要——被调查后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10]主动报告、停止继续供货、保全证据,避免对抗式处置放大风险。


把出口管制合规做成可运行的体系,而非一次性应对——这是企业在当前执法环境下最稳健的选择。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10月17日通过,2020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来源:https://wb.flk.npc.gov.cn/flfg/PDF/fac52bda3ba049acb9e5e274c9d5160c.pdf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2024年9月30日公布,2024年12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 来源: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686/202411/content_6985161.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66号,2002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来源: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10.htm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2014年9月10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十一条。 来源:https://wb.flk.npc.gov.cn/sfjs/PDF/d65ae98fd6b94f68bcda8f87c8fcc0a5.pdf

[5]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9月28日公布,有效期2025年10月11日至2027年6月30日)。 来源: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2025-09/29/article_2025121221035228297.html

[6]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2026年6月9日公布,2026年6月30日施行)。 来源:http://kjs.customs.gov.cn/customs/2026-06/09/article_2026061210543081602.html

[7]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常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骗取出口退税案,2025年12月16日一审公开宣判;系《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生效后上海首例径直认定“无证出口管制物项”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判例;主犯数罪并罚十七年、罚金六百万元,协助走私的物流公司罚金一百万元、员工三年,关联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罚金七百万元,违法所得追缴、走私货物没收。 来源:https://www.shzfzz.net/node2/hongkou/yaowen/u1ai1705374.html

[8]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某等27人走私锑锭系列案,2025年12月16日公开宣判,主犯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余26人五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 来源:https://m.dutenews.com/n/article/10316101

[9]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某科技公司有限公司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2026年6月25日一审公开宣判;系伪报品名并伪造材料骗取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将锗、镓9377余千克(货值5676万余元)全部走私至日本;单位罚金800万元,并被列入海关严重失信企业名单、永久取消两用物项出口资质;法定代表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销售经理曹琰八年,报关员朱帮夫三年(缓刑五年)。 来源:https://lanjingshare.qtvnews.com/share-html/lanjing/share/newsDetailsLj.html?id=1664786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来源:https://wb.flk.npc.gov.cn/flfg/PDF/a4a69c5e6c3349c3b8b633b36b8af399.pdf

[11]海关律师网/兰迪海关团队评述:海关主动披露制度(194号公告)适用范围明确排除“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的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出口管制违法原则上不在不予处罚之列;企业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仍可依《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争取从轻、减轻。 来源:https://www.customslawyer.cn/portal/xfsd/detail/id/77477.html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公告2024年第51号,2024年11月15日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承接整合原分散的多部清单,按10大行业领域、5种物项类型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 来源:https://www.mofcom.gov.cn/zcfb/zgdwjjmywg/art/2025/art_022ec90922004d2dba0d68d33c51a2da.html

[13]《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科工法〔2002〕828号发布,2002年11月15日施行;2026年2月23日新版废止旧版,实务以现行版为准),明确军品专营范围,与两用物项清单分轨管理。 来源:https://crtas.cn/information/policy/info/notice/0a8faef9-bc04-4842-95b9-52c8059c3326

[14]德恒深圳办公室业绩案例:《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获全案不起诉》(吕友臣、张哲团队经办,全案存疑不起诉)。 来源:https://www.dehenglaw.com/CN/newscontent/0006/023455/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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