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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21号公告时代离岸信托怎么做:身份篇

2026-08-19


针对《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笔者在《后21号公告时代离岸信托怎么做:决策篇》中已分析,根据设立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不同,离岸信托的适用规则与税务影响差异显著:

•居民个人设立离岸信托,装入、存续、终止各环节均纳入征税;

•非居民个人设立离岸信托,仅就特定情形征税。


因此,设立离岸信托,身份先行:税务居民身份决定信托适用哪套规则、承担何种税负。拟设立离岸信托的家族,应在设立之前先行规划家族成员的身份状态。


据此,本《后21号公告时代离岸信托怎么做:身份篇》将围绕三个问题展开:

•税务居民身份如何认定;

•非居民身份如何取得与维持;

•CRS合规与身份规划的关系。


一、税务居民身份如何认定


(一)中国税务居民认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据此,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路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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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重税务居民注意事项


实践中,同时符合两个辖区税收居民标准的个人并不少见。常见情形包括:

•内地户籍并取得香港永居或新加坡永居,两地往返;

•外派境外长期工作但保留境内户籍与社保;

•在境内境外均有企业经营或主要经济利益的跨境创业者与高管。


双重税务居民身份下,两个辖区均可能就其全球所得主张征税权,同一笔所得存在被重复征税的风险。


双重居民的身份归属,依税收协定加比规则确定。加比规则在实务中极少触发,日常处理以申报加抵免为主,本文从略,重点在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条规定“居民个人按照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已就该离岸信托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抵免要点如下:


抵免限额

按国家(地区)分别计算,境外已缴税款在限额内抵免。


超限处理

超过限额部分可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申报期限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完税凭证

需提供境外完税证明、缴款书或纳税记录,无凭证不予抵免。


实务中,未用好抵免的常见情形包括:未留存境外完税凭证,导致无法抵免;申报超期,错过抵免机会;抵免限额计算错误,多缴税款。


二、非居民身份如何取得与维持


实务中,个人取得非居民身份通常对应两种情况:

•保留中国国籍,取得境外永居;

•放弃中国国籍,加入外国国籍。


两种身份在取得路径、维持要求与户籍处理上各有差异,下文分别以香港永居、新加坡永居为例说明。


(一)香港永居:取得与维持


取得香港永居的通道主要有三类:受雇类(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人才类(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投资类(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针对高净值家族,通常采用投资类: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CIES,香港投资推广署、香港入境事务处,2024年3月)


•申请条件:投资不少于3000万港元于获许投资资产,其中至少2700万港元投向金融资产及非住宅房地产,至少300万港元投向政府指定创新及科技行业投资组合。


依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获批后,申请人先取得的是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身份,在港居住满7年,方可申请转永久性居民身份。取得香港永居后,永久性居民身份长期有效,无定期续签要求;内地户籍亦不因取得香港永居而自动注销;申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须先注销内地户籍,另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新加坡永居:取得与维持


取得新加坡永居的通道主要有三类:受雇类(就业准证)、创业类(创业准证)、投资类(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针对高净值家族,通常采用投资类:

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GIP,新加坡经济发展局,2023年3月)

•GIP方案A:投资商业实体不少于1000万新币;

•GIP方案B:投资精选基金不少于2500万新币;

•GIP方案C:投资单一家族办公室不少于2500万新币,家办管理资产不少于2亿新币,保持本地投资不少于5000万新币。


GIP获批后即取得永居身份(PR),但须每5年续签再入境许可(REP)。取得永居满2年且年满21岁,可申请新加坡公民;新加坡不承认双重国籍,入籍须放弃中国国籍(依《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仅取得境外永居不直接触发注销内地户籍,是否注销户籍直接影响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户籍保留的个人通常即被认定有住所,属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


对有意向设立离岸信托的家族而言,家族成员的身份规划需特别注意是否注销户籍这一点,它直接决定成员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认定,进而决定离岸信托适用哪套征税规则。


三、CRS合规与身份规划的关系


中国于2014年9月在G20峰会上承诺加入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2015年12月签署多边主管当局协议。


身份状态不仅关乎离岸信托的税务适用,也关系到金融账户在CRS下的申报口径:身份安排与申报口径一致,金融账户信息便处于自主可控状态;不一致,则可能触发核查与补缴责任。


(一)税务执法力度


CRS并非新增税种,也不创设新的申报义务,CRS的实质,是给既有申报义务装上信息抓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内境外全部所得均在中国申报纳税。


通过CRS自动交换,境外金融机构掌握的居民个人境外账户信息传回中国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此发现未申报的境外所得。


2025年3月以来,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多地税务机关陆续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执法程序为“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五步工作法,多起未申报境外收入被追缴。执法所针对的,正是身份安排与申报口径不一致、负有申报义务而未履行的账户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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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RS2.0 的升级


实务中所称的CRS 2.0,主要包含两个部分:2025年经合组织OECD对CRS的修订,以及新设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包括:

•其一,多辖区税收居民身份,账户信息按每个身份辖区分别申报;

•其二,电子货币产品与央行数字货币纳入报告范围;

•其三,加密资产纳入报告范围(间接投资的按CRS申报,直接持有与交易的按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申报)。


CRS 2.0 自2026年1月1日起在BVI、开曼等辖区先行实施,新加坡拟于2027年,香港拟于2028年实施;欧盟亦自2026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


在CRS 2.0之下,保险与信托的申报穿透进一步强化:

•保险方面,现金价值保险合同属应申报金融账户,境外保单信息经交换回中国;2026年8月财新报道,港险收益被征税已有实际案例,涉及分红收益与预缴保费利息收益两类,浙江杭州、北京等地已有征税先例。

•信托方面,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以21号公告为规则依据,设立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经控制人识别机制穿透申报,CRS 2.0强化尽调后穿透深度提升。21号公告与CRS 2.0相互印证,正说明税务机关已具备信息抓手,离岸信托的税务规则得以落地执行。


(三)CRS 2.0 的身份规划


CRS 2.0 实施后,账户信息按每个税收居民身份辖区分别申报,身份状态与申报口径的一致性成为刚性要求。对有意设立离岸信托的家族而言,身份规划需重点关注三大方面:


其一,户籍注销抉择

保留内地户籍的,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通常被认定在中国有住所,属中国税务居民,账户信息将按中国身份申报并交换回中国;注销户籍的,有住所认定随之变化。是否注销户籍,需在户籍需求与申报要求之间权衡。


其二,家庭与经济利益

家庭成员常住、团聚地在境内的,家庭关系指向在中国习惯性居住;境内房产、主要经营收入来源等经济利益的,经济利益关系同样指向在中国习惯性居住。二者可能使本人即使注销户籍仍被认定有住所,身份规划需与家庭安排、经济利益需整体考量。


其三,居住时间与备案

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构成居民个人,原则上就其全球所得征税。例外是六年规则: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且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其境外来源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不享受该免税优惠,境外所得须照常申报纳税。


CRS 2.0 之下,身份规划的目标是让“身份状态、申报口径、信息交换”三者自洽,户籍、家庭与经济、居住时间三大方面宜整体安排。


总结


对确有境外需求的家族而言(子女境外教育、资产境外配置、业务境外拓展,或实际居住境外),身份规划是需求落地的先行步骤。


若并无真实的境外安排,只是担忧信息交换,则无须仅为此改变身份:作为居民个人正常申报,依法纳税或申请抵免,同样在规则框架内实现税务确定性。


对确需进行身份规划的家族,宜同步考量户籍注销与否、家庭与经济利益的境内外分布、居住时间与备案安排,并保持申报口径一致。


身份认定、离岸信托税务与CRS申报三套规则相互关联,为避免因规则信息差而顾此失彼,高净值家族宜通过境内外专业机构整体规划。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第十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5]《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公告2017年第14号)第五条、第十条

[6]OECD《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CRS 2.0 amendments,2025年5月批准);OECD《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

[7]新华社《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对近三年境外所得开展自查》(2026年1月16日):

https://app.xinhuanet.com/news/article.html?articleId=9af62b69cc6bfec578cf4914c5265ef0

[8]财新《独家|境外收入征税保险收益也需缴交?》(2026年8月5日):

https://finance.caixin.com/2026-08-05/10247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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