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链追责・惩首打恶:资本市场“董监高”高频风险及防控指引(二)
2026-08-14
在“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的新监管周期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少数”,其个人责任边界已发生结构性变化,呈现出“行政—民事—刑事”全链条追责格局。据证监会官方通报,2025年证监会全年查办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701件。从处罚力度看,作出处罚决定661份,罚没金额154.74亿元,处罚责任主体1506人(家)次,市场禁入142人。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线索172起、涉及违法主体500余人。从案发领域看,信息披露违法案件200起,中介机构违法案件77起,内幕交易案件218起,操纵市场案件85起,私募基金违法案件26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件51起。

尤须警醒的是,董监高责任已形成“行政—民事—刑事”全链条追责格局:行政上并用财产罚(没收、罚款)与资格罚(市场禁入、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民事上,经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赔付制度,赔偿金额可达天量。全国首例科创板特别代表人诉讼泽达易盛案中,公司及实控人林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董监高按过错程度担责,7195名投资者获全额赔偿2.85亿元;刑事上,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挪用资金等罪名高悬。
在此背景下,董监高的履职风险已从“公司层面的经营风险”下沉为“个人层面的财产与人身风险”。本文结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近几年典型案例,系统梳理“董监高”面临的十大高频风险红线,并在此基础上对董监高责任范围作体系化深度解析,提出合规要求
全系列共分三篇:第一篇解析信息披露与证券交易环节的五条红线(财务造假与信息披露虚假记载;未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内幕交易;短线交易;违规减持与限制期交易);第二篇解析市场操纵与公司资产安全环节的三条红线(操纵证券市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第三篇解析忠实勤勉义务环节的两条红线(违规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竞业、篡夺商业机会与勤勉尽责),并在此基础上对董监高责任范围作体系化深度解析,提出合规要求。
承接第一篇,本篇聚焦市场操纵与公司资产安全环节的三条高频红线。
六、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市场是证券违法中性质最恶劣的类型之一,也是刑事风险高发区。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之实、与外部资金方签订抽屉协议配合减持,一旦越过信息披露与公平交易的边界,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往往首当其冲。需要特别注意:操纵市场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实际获利、具有牟利目的为前提,即便最终亏损、主观上并非为赚取差价,仍可构成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
红线内核与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禁止连续交易、约定交易、洗售、频繁申报撤单、蛊惑交易、“抢帽子”等操纵手段,且以“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为要件——所谓“市值管理”一旦越过信息披露与公平交易的边界,即落入操纵。“抢帽子”式荐股(对证券公开评价、预测后反向交易)已被明确列为操纵手段,董监高对涉及公司股价的对外交流须严格限于已披露信息。操纵市场同时是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的高发区,情节严重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典型案例:劲拓股份吴某、陈某、林某某操纵证券市场行政处罚案。依据证监会〔202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某时任劲拓股份实控人、董事长,陈某为私募基金实控人,林某某为居间撮合人,三方均属于操纵市场规制主体。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三方控制数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连续买卖、对倒交易及密集发布利好公告、安排看多研报与网络舆情诱导散户等方式人为拉抬公司股价,操纵期间组合账户最高持仓占流通股37.35%,股价走势严重脱离同期大盘,整体操纵违法所得1.65亿元,完整构成以伪市值管理为名的复合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调查过程中,三人先后提出无操纵故意、账户不由本人实际控制、信息披露合规、违法所得计算不合理等申辩意见。监管机关明确:各方存在合谋、资金往来、趋同交易、信息协同等完整证据链,仅以主观无操纵意图、形式合规披露信息等为由抗辩,均不影响违法认定。最终监管没收三人违法所得1.65亿元,并处4.96亿元罚款,合计罚没6.61亿元,由陈某承担40%,吴某承担40%,林某某承担20%。同时对吴某、陈某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该案清晰印证操纵市场的监管逻辑:只要存在合谋控盘、人为干预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客观行为即可定责,实控人与外部资金开展所谓“伪市值管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主体一旦参与操纵,将同步面临巨额罚没、证券市场禁入双重惩戒,情节严重的还将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控指引。一是彻底摒弃“伪市值管理”思维,任何以影响股价为目的、与外部资金方签订的抽屉协议均属高危;二是董监高对涉及公司股价的对外交流应严格限于已披露信息,避免“抢帽子”式荐股;三是对大股东、实控人主导的资本运作保持独立判断,必要时提请董事会审议并留痕反对。
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资金占用是“关键少数”侵蚀上市公司的高发形态,也是监管“惩首恶”的重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借各种名目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而对此进行协助、组织或放任的董监高同样难辞其咎,情节严重的可入刑。
红线内核与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明令禁止董监高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这是忠实义务(第一百八十条)在资金问题上的具体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三条进一步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落实“资产独立”。资金占用往往源于控股股东意志,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或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为涉嫌犯罪者,指明了降低处罚力度的正确道路——在提起公诉前及时归还资金。
典型案例:长园集团案。据深圳证监局于2026年7月3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吴某某在担任长园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安排通过预付款方式将公司资金转至其控制的公司,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公司经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10亿余元,其中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发生额8.4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6%。行政层面,深圳证监局对吴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刑事层面,据公告,吴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侦查。
防控指引。一是坚守“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五独立,严控资金归集与关联往来;二是董监高对大额资金划转、无商业实质交易保持审慎关注,发现苗头立即自查整改(及时归还是刑事免责的关键窗口);三是独立董事、监事应主动核查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及回收情况并书面留痕。
八、违规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直接关系上市公司的偿债安全,未经审议、未予披露的“抽屉担保”是典型高危行为。为不具清偿能力的对象、或为董监高个人债务违规担保,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触及刑责。
红线内核与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须依照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更须经股东会决议——这从决策程序上划定了上市公司担保的合规红线。《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10条及关联担保相关条款就担保的审议标准与披露作了细化,凡越权、“绕开”程序或为明显不具清偿能力对象提供的担保,均属违规。为不具清偿能力的对象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可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实务中最危险的是以子公司名义为董监高个人债务提供的“抽屉担保”,董事对此类议案应投反对票并留痕。
典型案例:聆达集团案。据大连监管局于2025年9月11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聆达集团的子公司金寨嘉悦为聆达集团董事长王某某、时任副董事长林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金额达5000万元,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担保,加之二人未履行信披义务,大连监管局对二人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该案以子公司名义为董监高个人债务“抽屉化”担保,未审议、未披露,风险典型。
防控指引。一是任何对外担保须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董事对违规担保议案应投反对票并留痕,切勿以“配合大股东”心态弃权或缺席;二是对被担保方偿债能力作实质审查,警惕“抽屉担保”、伪造决议;三是发现违规担保应立即启动解除或代偿追偿程序,损失化解越早、责任越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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