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会通知程序合规要点:《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试行)》解读
2026-08-14
引言
随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北京市总工会、人社局联合发布的《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试行)》正式实施,北京地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程序迎来重大变革。
一、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规定比较原则,并没有明确规定通知工会的范围、内容、时限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上述司法解释仅针对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设定通知义务,并配套设置程序补正规则。长期以来,北京传统司法实践延续该口径:原则上仅审查已建工会单位是否履行通知工会程序;对于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仲裁、法院一般不再苛求履行该程序。加之上位法未界定 “事先通知” 的时间边界,大量用人单位实操中临近解除当日、前一日方才通知工会,随即直接作出解除决定,形成 “即时解除” 的操作惯例。
二、北京新规带来的根本性规则变革
2026 年 3 月 27 日修订通过、2026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在地方性法规层面细化了单方解除通知工会程序;2026 年 8 月 11 日,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规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指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实操标准。
两套规则叠加实施,彻底重构北京地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工会义务:增设提前五个工作日时限要求、将通知义务延伸覆盖全部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显著抬高劳动用工解除程序合规门槛,大幅提高用人单位因程序瑕疵构成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三、核心实操规则重点解析
(一)通知工会的时限要求
新规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解除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通过出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工会。
实务重点提示:
1、通知时限口径为工作日,非自然日,不含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测算时间必须预留充足缓冲;
2、用人单位送达通知后,工会有 5 个工作日反馈期。若工会提出纠正意见,用人单位需要另行研究并书面答复,劳动关系必须持续维系至整套程序闭环完成。即便用人单位已具备单方解除实体条件,无法再行使即时解除权,至少需要延后相应周期方可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
3、工会程序存续期间,劳动关系继续有效,用人单位负有正常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4、工会意见仅为监督建议,用人单位无需取得工会同意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履行接收、研究、书面回复工会意见的完整流程,不得无视工会反馈。
(二)未建立工会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
新规突破原有裁审惯例,明确: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向上一级工会履行通知义务。上一级工会优先指向: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乡镇、街道、园区、开发区总工会;隶属产业工会的区分规则:隶属于区级产业工会的,通知所属区产业工会;隶属于市级产业工会的,向对应市级产业工会上级工会送达通知。
实务重点提示:
1、判定基准为实际经营地,而非工商注册地,异地/多地经营主体应当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主要用工所在地为准;
2、联络路径:用人单位可联系属地乡镇 / 街道总工会,或拨打 12351 职工服务热线确认对应上级工会主体;各级工会负有主动公示联系方式、地址的义务;
3、容错机制:上级工会收到通知后,经核查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调整送达对象。
4、重大风险提示:新规实施后,“单位未设立工会” 不再是免除通知工会程序的抗辩理由,在京经营的所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均负有工会通知义务。
(三)通知工会文件内容规范与送达要求
用人单位向工会送达的书面通知,文本应当完整载明:
1、劳动者基础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入职年限、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2、解除事实依据:经调查核实、支撑解除决定的基础事实;
3、法律与制度依据:解除援引的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具体条款;
4、用人单位对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送达方式优先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可固定凭证的形式;工会接收文件后,应当出具书面回执。
实务重点提示:
1、工会仅对解除事由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劳动合同约定开展形式监督审查,无需用人单位一并提交全部证据材料;
2、送达完成之日起,正式起算工会五个工作日反馈期限;期满未收到工会书面意见的,用人单位方可启动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流程;
3、严禁口头通知、微信非正式沟通,全套文书、物流记录、签收回执需要完整归档,作为劳动争议备用证据。
(四)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程序审查规则
根据最新工作指引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时,将主动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工会通知义务,并核实工会意见接收、反馈情况。
该规则意味着:即便劳动者未主动就工会程序提出抗辩,仲裁机构亦会依职权核查;一旦查实程序缺失、履行不合规,用人单位将直接面临程序违法的不利后果。
关键待验证法律冲突问题:
1、最高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程序”救济路径,在新规背景下能否继续适用,目前尚无统一裁审判例。
2、司法解释一规则形成于仅约束已建工会单位、无提前通知时限要求的旧规则环境;而北京现行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 “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工会”,带有严格前置程序属性。后续司法实践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认可补正规则继续适用;二是认定事后补通知无法满足 “提前五个工作日” 法定前置要求,补正行为不能改变程序瑕疵。现阶段建议用人单位严格事前履行流程,不得寄希望于诉讼阶段补救。
四、合规风险总结与操作建议
1、程序独立于实体:即便解除事实、制度依据完全充分,未依法履行工会通知程序,仍大概率被认定违法解除,面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 2N 赔偿金风险;
2、区分主体建立标准化流程:已建工会→提前 5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单位工会;未建工会→核实实际经营地对应的上一级工会,规范送达;
3、严格遵守解除程序顺序:先完成工会通知完整流程,再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禁止先解除、后补工会手续;
4、建立证据闭环:通知工会函、送达凭证、工会回执、工会意见、单位书面回复全部留存原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5、动态跟踪裁审口径,持续关注北京法院、仲裁委针对新规与司法解释衔接问题发布的典型案例与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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