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民事维权并未退场——从几起案件的胜败看裁判逻辑
2026-08-13
本团队近三年接的虚拟货币案子,刑事案件比例明显变多了,甚至超过了该类别案件的90%,但本文关注小众民事部分。民事维权那一头,当事人和同行嘴里最常听到的一句话是:"民事基本打不赢,钱没了就是没了。"这话听多了,我自己也一度觉得,民事路径怕是真的在退出历史舞台。但最近把近几年亲自办过的几个已结民事案件翻出来重新看了一遍,我的判断反而谨慎了一些:不是民事维权没路了,而是这条路对案由、证据、政策节点的要求变得极高,胜负越来越取决于律师能不能把法律关系讲透、把证据链做扎实、把程序节点踩准。尤其2026年开年几份新文件的落地,让这条路的走向又有了新变化,文章后半部分会专门讲。
这篇文章用的材料都来自本人代理档案。自然人姓名已按习惯处理为"姓+某甲/某乙";公司名称、案号、金额等客观信息予以保留,以证明是真实案例,有据可查。
一、五起案件,三胜两负
六个案卷文件夹里,实际是五起独立案件——湖南矿机案与潘某案是同一案件的两个文件夹。五起案件中,我代理过原告、被告,也代理过仲裁被申请人。
河北不当得利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3)冀0681民初8988号。邓某诉张甲不当得利,标的人民币10,500元。一审法院判决张甲返还邓某10,500元。我代理张甲上诉,卷宗中未见二审结果。就一审而言,这是一起失利案件。
曹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4民初17314号。曹某起诉窦某,要求返还20个BTC和49,140美元。诉讼过程经历了管辖权争议,最终在徐汇区法院调解结案:窦某分四期向曹某返还共计249,140美元。这是一个对原告比较理想的结果——虚拟货币债权被固定为美元分期债务,具有了可执行性。
潘某矿机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3)湘1024民初24号。潘某委托雷某代为向比特大陆订购S19XP矿机,累计支付约2367万USDT,后因结算和交付纠纷起诉,要求返还627万余USDT并交付剩余149台矿机。一审法院驳回潘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万余元由潘某承担。我代理原告上诉,但卷宗中未见二审改判材料。
徐某民间借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43859号,二审(2024)京03民终3020号,再审(2025)京民申1999号。原告张乙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徐某偿还850万元本金及利息。我代理徐某,一审、二审、再审均胜诉,法院驳回张乙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委托理财仲裁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案字第6247号,裁决书(2022)京仲裁字第1073号。申请人吴某要求王某返还6.3274个BTC或赔偿约150万元人民币。我代理王某,仲裁庭驳回吴某全部仲裁请求,仲裁费由吴某承担。
五起案件中,三起取得实质性胜诉或调解成功,两起一审失利。这个比例至少说明,民事维权并非完全走不通,但它确实已经不是一个"有转账记录就能赢"的赛道。
二、徐某案:被告最有效的武器,是还原真实法律关系
徐某案是我这几年民事案件中程序走得最完整的一起。一审、二审、再审,原告张乙三次发起进攻,三次被驳回。胜诉的关键不在于否认转账,而在于把转账背后那套"包装"彻底撕开。
徐某是张乙所控制公司的一名投资经理。2021年11月,徐某操作失误导致客户数字货币亏损。随后张乙安排公司先与徐某签了一份《补偿协议书》,约定徐某向公司赔偿1096.95个ETH。紧接着,张乙又拿出一份人民币《借款协议书》,金额850万元,让徐某签字。2022年2月24日当晚,张乙向徐某银行卡分十笔共转账850万元;徐某按张乙此前指定的"兑换商",把这笔钱一笔一笔换成USDT,再换成550个ETH支付给公司客户;同一晚,"兑换商"又通过多个第三人账户,把那850万元人民币原路转回了张乙的银行卡。
钱在几个小时里走了一个圈。徐某手上没有留下850万元,张乙的银行卡里也没有真正少掉850万元。
张乙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徐某偿还850万元本息。我们的答辩没有停留在"钱已经花了"或者"这是公司事务"这种泛泛的抗辩上,而是把整个资金闭环摆在法官面前:张乙的"借款"来源于其出售USDT所得,最终又通过其指定的兑换商回流到她自己账户;徐某从未实际占有、使用这笔钱;这份《借款协议书》的真实意图,是把原本以ETH计价的虚拟货币赔偿债务,包装成一份人民币借款债权,从而规避中国对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监管。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张乙所主张的借款关系,实际隐藏的是双方从事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失败后的赔偿问题。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认定相关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最终驳回张乙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张乙在一审中已经自认"收到的是135万USDT的对价""850万已经回到账户",二审不得反言。北京高院再审维持了二审结论。
这个案子给我的体会是:在虚拟货币民事案件中,被告最怕的不是原告有转账记录,而是自己说不清楚这笔钱的真实用途和流向。一旦律师能把资金闭环、虚拟货币来源、当事人真实意图完整还原,法院即便不直接支持被告"占有财产",也很可能认定表面法律关系不成立,从而驳回原告请求。
三、曹某案:原告想赢,最重要的是把"币"变成"可执行的债权"
曹某案是五起案件中唯一由我方作为原告取得实际受偿的案件。2019年8月,曹某向窦某交付35个BTC用于投资。2020年6月20日,双方签署《确认书》,明确窦某尚欠曹某20个BTC和49,140美元。之后窦某迟迟不还,我们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
这个案子真正麻烦的不是实体,而是程序和路径。先是浦东新区法院以管辖协议为由不予受理;后来案件进入徐汇区法院,又因管辖问题被裁定移送。几经周折,案件最终回到徐汇区法院并进入调解程序。2023年10月9日,法院出具调解书:窦某分四期向曹某返还共计249,140美元;任意一期逾期,曹某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249,140美元这个数字,大致等于20个BTC按约10,000美元/个计价、再加上49,140美元。对曹某来说,这是个务实的结果。比特币价格波动极大,即便法院判决"返还20个BTC",执行阶段也可能因为币价、交付地址、被执行人持币状况等问题陷入僵局。调解书把它变成一笔美元分期债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人民币账户,反而更可操作。
曹某案让我意识到,原告在虚拟货币案件中的首要目标不应该是"赢回币",而应该是"把币固定为可执行的债权"。确认书、对账文件、还款计划、调解协议,这些看起来不那么"硬"的文件,往往比一份"返还比特币"的判决书更有价值。同时,管辖连接点要提前固定好,否则案件可能在立案阶段就被卡死。
四、王某仲裁案:仲裁庭比法院更"敢"认定合同有效
王某案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申请人吴某2019年7月向王某转账5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署《加密数字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托管资产折合6.3274个BTC,托管期24个月。合同到期后,吴某要求王某返还BTC或赔偿约150万元人民币。
我们的答辩同时从三个方向展开:第一,合同抬头甲方是新加坡公司The Force Protocol Foundation Ltd.,王某既不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也没有任何授权文件,合同主体不应约束王某;第二,王某已经在2020年5月26日和11月3日合计退还50万元,双方委托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第三,即便不认可解除,委托合同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王某退还的金额已经超过当时对应BTC的价值,吴某没有实际损失。
仲裁庭最终认定:合同确实成立于王某与吴某两个自然人之间,合同有效;但合同已经解除,王某也已返还50万元,因此吴某无权再要求交付BTC或赔偿。
这个案子有意思的是,仲裁庭没有因为虚拟货币问题直接否定合同效力,而是认定合同有效后,再从"已解除""已返还"的角度驳回请求。这与徐某案中法院直接认定民间借贷不成立、合同无效的裁判思路明显不同。仲裁庭似乎更愿意在承认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处理履行问题,而法院则倾向于主动审查虚拟货币交易本身的合法性。这种差异在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值得认真考虑。
五、两起失利案件:政策时点和举证方向错了,基本翻不了盘
(一)河北不当得利案:法院主动把"不当得利"改成了"投资合同无效"
河北涿州法院这个案子标的很小,10,500元,但一审判决对被告张甲很不利。邓某主张误将10,500元投资款转入张甲账户,构成不当得利。张甲抗辩说这是邓某购买数字货币的款项,双方已经完成交易。
一审法院没有围绕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履行去审查,而是直接认定"本案系当事人因投资理财而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合同纠纷",并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为由,判令张甲返还10,500元。
这个判决的逻辑是:既然涉及虚拟货币投资,合同就无效;既然无效,占有款项的一方就得返还。但问题是,在被告已经主张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法院没有充分审查交易是否完成、合同相对方是谁、平台扮演什么角色,就直接让被告返还。一审判决后我们提起上诉,指出一审主动变更案由未释明、张甲只是平台指定收款账户等程序与实体问题,但卷宗中未见二审结果。
这起案子给我的教训是:对于被告而言,如果法院一开始就以"虚拟货币投资无效"的思路审理案件,仅靠"交易已完成"这种抗辩很容易被绕过去。必须尽早把合同相对方、资金流向、平台角色、货物或服务交付情况固定成证据,不能让法院把所有关系简化成"你收了钱、涉及虚拟币、所以返还"。
(二)潘某矿机案:2021年9月3日之后,矿机合同基本被判无效
潘某案是五起案件中标的最大、败得最彻底的一起。潘某累计支付约2367万USDT,委托雷某向比特大陆订购2600台S19XP矿机。后因结算价格和剩余机器交付问题,潘某起诉要求返还627万余USDT并交付149台矿机。
嘉禾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S19XP矿机是比特币"挖矿"设备,双方以USDT购买矿机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之后,违背《民法典》第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USDT不是法定货币,相关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据此驳回潘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万余元由潘某承担。
我们上诉时主要强调三点:涉案矿机全部发往加拿大,实际使用在境外,不应适用中国"双碳"政策;USDT只是支付方式,本案本质是以物易物,不是投资炒作;一审未就合同无效后的返还问题释明并处理,程序存在瑕疵。但截至卷宗所载,未见二审改判材料。
2021年9月3日确实是矿机类合同效力的一道分水岭。此后签订的矿机买卖、委托、租赁、托管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概率极高。即便主张矿机发往境外,法院也常以"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起诉、交易主体涉及中国元素"为由适用中国政策。对原告而言,大额矿机纠纷在民事诉讼中几乎面临"合同无效—损失自担"的结局。与其在诉讼阶段硬扛,不如在交易结构设计上提前下功夫:境外主体、境外仲裁条款、物权保留、分期付款与交付挂钩等,比庭审抗辩重要得多。
六、政策演变与裁判逻辑:五道分水岭
把五起案件串起来看,虚拟货币民事裁判受到政策演变的支配非常明显。到2026年为止,能数出五道分水岭。
2017年9月4日是一个起点。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代币发行融资,禁止平台从事法币与代币兑换、代币之间兑换、定价、信息中介等业务。这份文件主要规制平台和ICO,对个人之间委托理财、买卖比特币等行为的效力尚未一刀切否定。
2021年9月3日是矿机案的分水岭。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挖矿"属于高耗能、高碳排放活动,严禁新增项目。此后,矿机买卖、租赁、托管、运维合同被大量法院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2021年9月15日进一步收紧。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份文件成为法院认定虚拟货币兑换、投资、借贷关系无效时最常援引的依据。
2023年《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试图把裁判思路系统化:2017年9月4日之后签订的委托投资虚拟货币合同无效;2021年9月3日之后的矿机合同无效;对返还比特币的诉请,应查明持有状况,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
2026年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同时废止2021年的237号文。这份文件不是简单的重申,而是把监管整体升了一级。
监管对象扩容是第一个变化。稳定币被单独拎出来定性: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也被纳入监管,境内原则上禁止开展。
第二个变化是管辖范围外扩。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境内注册、境外展业"的绕道空间基本被堵死,VIE架构这类传统规避手段在监管层面失效。
第三个变化是连带责任加码。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营销宣传、付费导流;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技术服务。42号文明确,对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相关服务仍提供协助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刑事司法而言,这意味着"技术中立"抗辩的空间被大幅压缩,帮助行为的"明知或应知"更易被推定。
第四个变化落在细节上。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明确要求依法严厉打击。
大趋势是收紧的,而且越收越紧。但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监管层面的禁止与司法层面的执行能力,在2025—2026年出现了"一紧一松"的错位,民事维权恰恰从中找到了新的空间。
七、2025—2026年的新变化:监管再收紧,执行和案由反而破冰
42号文把"交易"这条路堵得更死的同时,另外几份文件却在给民事维权"松绑"——松的不是交易的合法性,而是纠纷的入口和出口。
第一,虚拟财产纠纷有了正式的案由。2025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5〕226号),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新增了第一级案由"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下设第二级案由"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再细分出"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两个第三级案由。
此前虚拟货币纠纷只能硬塞进民间借贷、委托理财、买卖合同、不当得利这些案由里,塞得准不准,直接决定立案顺不顺利、审理方向对不对。我办过的五起案件,案由分别是不当得利、委托理财、委托合同、民间借贷、委托理财仲裁,没有一起能对应上虚拟财产的专门案由。现在有了自己的坐标,立案审查、司法统计、类案检索都会顺畅得多。对当事人来说,至少"法院管不管这种纠纷"的疑问少了一层。
第二,虚拟货币的执行有了明确路径。2026年2月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执行工作指引(试行)》,这是全国首个系统性的虚拟财产执行指引,明确将数字藏品、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纳入执行范围,并给出查、控、变价的操作规则:申请执行人提供钱包地址、手机号、邮箱等线索的,法院应在七日内调查核实;对虚拟货币的扣押须经执行局局长审核并报院长批准,转入法院专门配备的冷钱包保管;变价可以采取平台回购、寄售、协商折价等方式,价值有市场公开价格的按市场价确定参考价。
对民事维权来说,这比案由更实在。以前赢了判决,执行阶段常常拿虚拟货币没辙:查不到被执行人有没有币,查到也冻不住,冻住了没法变现。上海这份指引把整条链路打通了。更关键的是,拒不申报财产、拒不交付私钥和助记词的,可能触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责——"忘记私钥"这种老借口,在指引里被直接堵上了。据我了解,北京顺义、温州鹿城、上海宝山等地法院已经在刑事案件中跑通"境内委托、境外持牌交易所变现、资金闭环回流"的处置模式,虚拟货币从"判决纸面财富"变成"可变现财产"的通道正在形成。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表态研究新型金融案件应对。202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将深入研究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的司法应对举措,完善金融司法保障体系,并把这项工作列为重点推进事项之一。结合2025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研究虚拟货币等新问题",可以判断,涉虚拟货币纠纷的规则供给在加速,而不是关门。
第四,刑事司法与民事认定的互动在加深。2025年8月26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转移资金明确列为新型犯罪手段。四川高院入库案例(2025-18-1-085-001)认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作为"财物"的可执行性进一步坐实。这套刑事逻辑对民事案件有两面影响:一面是交易和兑换行为被否定得更彻底,另一面是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被承认得更明确——合同无效与财产可执行,这两件事在同一个司法体系里并行不悖。
综合看,2025—2026年的政策格局是:交易的合法性认定没有任何松动,反而更严;但纠纷的立案入口(案由)和权利实现的出口(执行)都在扩容。民事维权退场的说法,至少在这个时间点上站不住脚。
八、几点实务建议
案件办多了,一些体会越来越具体。
案由选择要服务于证据,而不是让证据去凑合案由。不当得利、委托理财、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各有风险。如果证据能证明真实的虚拟货币往来,直接以委托理财或返还财产起诉,可能比包装成民间借贷更稳妥;如果对方已经把虚拟货币债务包装成人民币债务,被告则要努力把包装拆开。2026年起,新案由里的"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可以优先考虑,立案时被"案由不符"卡住的可能性会小一些。
原告要尽量在交易过程中固定债权。对账确认书、还款协议、聊天记录里"欠多少币、欠多少美元"的明确表述,往往比事后补证更有效。同时,要尽早争取调解,把币变成可执行的分期债务,避免判决后无法交付或无法执行。调解书、判决书拿到手之后,还要盯住执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义务、虚拟货币线索调查、冷钱包冻结,这些2026年上海指引里的新工具,都可以在申请执行时主动用上。
被告要善于还原真实法律关系。当原告以人民币债权起诉时,重点证明资金来源于虚拟货币、存在闭环回流、原告没有真实人民币损失;当原告以返还虚拟货币起诉时,重点主张合同因违反监管政策而无效。但要注意,合同无效不意味着被告一定能白拿财产,法院仍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判令返还或折价补偿。河北案就是例子——被告主张"交易已完成",法院照样判返还。
程序策略不能忽视。管辖权、追加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释明义务,这些程序节点常常是二审和再审的重要抓手。徐某案中对方的一审自认,直接成为二审和再审的致命伤。
仲裁和诉讼的尺度确实不同。王某案中仲裁庭认定合同有效,仅从解除和已履行角度驳回请求;徐某案中法院则直接认定民间借贷不成立。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要把这一点考虑进去。不过也要留意,2025年修订的《仲裁法》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撤销裁决的审查事由,虚拟货币仲裁裁决被司法审查撤销的风险仍然存在,最高院指导性案例199号就是前车之鉴——那份裁决因为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兑付交易而被撤销。
最后,刑事报案和民事诉讼可以并用,但要把握节奏。徐某案中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张乙涉嫌诈骗的控告材料;河北案中对方的不当得利主张也可能与平台资金盘有关。民事抗辩中引入刑事视角,有时能给对方压力,也能为法院"穿透"表面法律关系提供参考。42号文落地后,涉及虚拟货币的洗钱、非法经营线索移送会更加顺畅,民事律师在这类案件里多一条武器。
结语
回到开头那个问题:虚拟货币民事维权是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我的回答是:没有退场,但门槛显著提高,打法的重心也在转移。2017年9月4日、2021年9月3日、2021年9月15日、2026年2月6日这几道分水岭,把"交易有效、按约履行"的传统打法基本封死了;2023年金融审判会议纪要、2026年新案由规定、上海高院执行指引,又把"合同无效后的返还、债权固定、执行变现"这条新路越拓越宽。
监管的弦越绷越紧,这是事实。但正是执行规则的落地,让"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这个民事维权最大的痛点第一次有了系统的解决方案。原告要追求的是"变现"和"可执行",被告要追求的是"穿透"和"无效"。谁能在法律关系、证据组织、程序节点上做得更细,谁就更可能拿到想要的结果。五起案件三胜两负,这个数字本身说明:机会还有,只是不再属于那些只会套模板的人。
(本文基于本人代理案件材料撰写,所述观点仅供实务交流,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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