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背景下企业委托海洋倾废合规策略研究
2026-08-12
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第1068条专门针对海洋废弃物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处置设定追责规则,通过调整归责逻辑、统一责任形态,显著加重企业的核实、监督义务。本文以一起非法倾倒海洋废弃物千万赔偿案为实证样本,梳理旧法下第三方监管责任的裁判逻辑,重点对比法典新规带来的规则变革,论证新法取消过失分级裁量、直接设定法定连带责任的制度设计如何全面抬高企业合规标准。立足法典落地实施视角,搭建适配新规要求的全流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主体厘清法定履职边界、应对升级后的合规责任提供实操指引,助力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在海洋环境治理领域落地实施。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海洋废弃物;连带责任;企业合规
获准倾倒海洋废弃物的市场主体实践中普遍选择将现场作业转包第三方,同时在转包合同中约定环境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以此减少自身管理投入,长期弱化事前核查、过程管控等法定职责。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海洋生态侵权纠纷时,主要依据生态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分层裁量责任,企业仅存在轻微监管疏漏时仅需承担按份责任,具备一定抗辩空间,整体合规履职要求相对宽松。《生态环境法典》第1068条针对废弃物委托处置场景作出制度革新,摒弃以往过失分级的裁判逻辑,明确委托主体未尽核实、监督义务造成生态损害的,应当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从立法层面大幅抬高市场主体的环境合规标准。作为规制外包经营生态风险的全新规范,该条款直接改变行业长期形成的责任分配惯例,为推动条文在海洋废弃物治理领域有效落地执行,有必要结合典型海洋倾废判例解析法条规范内涵,对比新旧规则下企业合规义务的变化,清晰划分企业的法定履职边界,构建适配新规从严要求的常态化合规管理路径,为经营主体落实环境监管职责提供实践支撑。
一、旧法框架下海洋倾废案件中的企业责任认定标准
(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城建公司通过政府授权获得某码头经营权后将码头的三个泊位分别转包给三家公司外运弃土,这三家公司为了获得泊位运营资格向城建公司出具虚假弃土接收证明并联系下游公司及相关人员安排船舶将弃土运至海域非法倾倒。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共倾倒弃土三百多航次,合计近三十万立方米,经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倾倒行为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共计1500余万元。
(二)判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十条关于“为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提供场地或者储存、运输等帮助,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行为人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十一条关于“过失为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提供场地或者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与过错相适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的,依照本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城建公司应就其向三家公司提供码头,在发现相关人员、船舶存在违法倾废的行为时,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未尽到监管义务的过失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决城建公司对案涉倾废造成的损害承担40%过错责任,由其在600余万元的范围内对三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城建公司生态环境侵权过错认定
本案中,城建公司虽然并非直接实施倾倒行为的侵权主体,但法院认为其作为码头运营方存在未充分尽到审查义务、长期放任违法等多项过失行为,认定其存在重大过错,酌定判令在40%损害内承担连带责任。
1.分包不免责
城建公司获得码头经营权后,当地环保局通知其负有承担弃土转运和防止非法倾倒义务。城建公司虽然将案涉码头的三个泊位分别转包给三家公司外运弃土,但其管理义务和职责不因分包而解除,即便分包协议中约定由转包公司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城建公司也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另循途径解决其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
2.事前审查过错
根据《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倾倒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但城建公司并未审查三家公司是否办理倾倒许可证。对于三家公司出具的弃土接收证明,城建公司也未向弃土接收单位去函询问,未做实质性审查便以接收证明为由认定弃土受纳符合规定。
3.事中监管过错
城建公司虽然要求三家公司预报次日弃土经营公司、船名、弃土去向,报告当日弃土船次和车次,进行抽查跟车,要求签订承诺书安装视频等,但对于案涉装载弃土船舶往返时间明显短于正常航行往返及卸载所需时间未做进一步调查,未充分尽到对弃土外运下游工作的治理和管理义务。
4.事后处置过错
2020年4月城建公司已经发现疑似海洋倾废,之后接到环保局转来的投诉意见,也多次收到举报,但仍继续提供泊位,并未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非法倾倒,放任违法倾倒行为持续进行。
二、《生态环境法典》变革及其对企业合规义务的加重
《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前,相关裁判规则分散在司法解释及民法典相关条款中,司法裁量尺度相对宽松。随着《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码头运营、项目发包等主体的监管义务、企业的合规责任更加明确,追责标准更为严格。
(一)《生态环境法典》第1068条原文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获准倾倒海洋废弃物的单位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尽到核实、监督等义务委托他人实施废弃物海洋倾倒作业或者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除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新旧对比
《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出台前,司法采用过错程度匹配责任形态的裁量模式:[1]一般过失承担按份责任,仅在主体存在重大过失时,方可参照适用连带责任。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的界定没有统一标准,在此情况下企业存在较大抗辩空间,企业追责风险存在不确定性。
新规实施后,裁量模式彻底改变。获准倾倒海洋废弃物的单位和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一旦将作业委托第三方,如未尽核实、监督义务且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直接与侵权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无需再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失。该规则直接消除企业以往的抗辩空间,企业将难以通过已转包、未直接参与侵权、已形式审核等理由抗辩来降低自身责任比例,无论企业监管瑕疵程度轻重,只要两项核心义务存在缺位,就要对全部生态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规义务显著提升。
三、新规下企业全流程合规体系构建
《生态环境法典》第1068条大幅抬高企业的环境合规义务,企业无法再依靠分包协议、形式化台账等行为减轻自身责任,必须围绕法条创设的双重核心义务搭建完整、可留痕的全链条合规机制,覆盖业务准入、现场作业、风险处置、内部管控全环节,以此证明已充分履行法定职责,规避连带责任风险。[2]
(一)事前准入合规
1.严格开展合作主体资质审查
对承接废弃物运输、处置、海洋倾倒作业的企业,全面核查营业执照、专项处置许可、行业经营资质、安全生产备案等法定手续,严禁与无资质、资质过期、手续不全、处置渠道不明的市场主体开展合作。
2.落实合规材料实质性核验机制
针对合作方提交的消纳证明、处置回执等合规材料,摒弃形式化审核模式,通过对接属地生态环境、海事管理部门、合规消纳场地运营单位开展交叉核验,杜绝虚假合规材料、虚构处置路径的情形。
3.规范合同条款
删除以往无效的单方免责格式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方的生态环境合规义务、违法处置的违约责任、全额追偿权利及损失赔付机制。
4.建立信用评级体系
建立合作主体信用评级体系,对存在生态违法、材料造假、违规作业前科的主体审慎准入或直接终止合作,从源头降低合规风险。
(二)事中过程管控
1.建立标准化溯源台账
针对废弃物外运、固废处置等委托业务,实行逐批次、逐航次登记备案,完整留存作业时间、作业人员、运输船舶信息、废弃物数量、预设处置场地、作业轨迹等核心数据,实现全业务链条可溯源、可核查。
2.落实现场监督检查
结合现场巡查、线上轨迹监控、点位值守、不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实时监督受托方作业行为,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偏离合规处置路线、近海违规停靠、私自倾倒、违规处置固废等异常行为,发现违规苗头及时干预、制止。
3.完善履职留痕体系
将日常巡查记录、监控截图、轨迹台账、材料核验记录、问题整改台账等全部资料统一归档留存,形成完整、连贯的合规证据链,用以证明企业已充分履行法定监督义务。
(三)事后隐患处置
1.落实及时止损处置措施
一旦发现疑似生态违法、违规作业行为,第一时间暂停对应作业点位运营权限,封存作业台账、监控影像、运输记录等原始证据,及时阻断违规作业持续开展,防止生态损害进一步扩大。
2.构建上报整改管理流程
固定相关证据后,及时向属地生态环境局、海事管理部门等主管单位书面上报隐患线索,主动配合监管部门核查、取证与整改工作,完整留存上报记录、整改凭证、沟通回执等资料。
(四)内部合规管理
1.建立风险预警识别机制
梳理海洋废弃物倾倒、固废处置等业务的高频违规风险点,明确航线异常、作业频次异常、消纳材料不符、违规停靠等异常情形的预警标准,让一线管理人员具备清晰的风险识别能力。
2.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及时更新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纠正分包、外包即可免责的错误经营认知,明确废弃物委托处置、作业外包场景下的核实、监督法定职责。同时细化各岗位合规权责,将日常监管、材料核验、隐患排查与上报等工作纳入岗位职责,通过常态化合规培训、定期内部自查整改,补齐管理漏洞、留存履职档案,从内部管理层面杜绝监管履职缺位,规避法定连带责任风险。[3]
四、结语
《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针对委托倾倒海洋废弃物的违法行为不再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只要委托方未尽核实、监督义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即需与实际侵权主体连带赔偿,大幅压缩企业抗辩空间。获准倾倒海洋废弃物对外发包作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摒弃分包免责的固有认知,严格落实事前资质核验、事中动态监管、事后隐患上报等义务,搭建完整合规留痕体系,通过常态化内部管理补齐监管漏洞,防范因履职缺位引发巨额民事赔偿及相关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清军. 数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J]. 法商研究, 2025, 42 (6): 168-182.
[2]李洁. “双碳”背景下企业环境合规治理的困境及解决路径 [J]. 中外企业文化, 2024, (10): 51-53.
[3]陈海嵩. “双碳”目标下的企业环境合规及法律机制构建 [J]. 东方法学, 2023, (1): 13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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