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个税新规全解析:场景案例与合规要点
2026-07-31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下文简称“21号公告”),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5号,下文简称“15号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实体规则与征管程序。
21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全链条的个税征管规则作出了系统规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以场景化案例为载体,逐环节解析21号公告的核心规则。需特别说明的是,本文案例均为假设情形,仅用于说明法律规则,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税务处理请以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一、基础概念厘清
在进入场景分析之前,有必要先厘清21号公告的几个基础概念。
(一)什么是“离岸信托”?
21号公告第一条明确,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后者是指虽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金融产品除外。
(二)什么是“装入财产”?
2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装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个人将财产直接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受托人;二是个人将财产转移给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此外,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装入财产。财产范围涵盖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三)谁是“居民个人”?
21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四)什么是“境外实体”?
21号公告第十三条界定了“境外实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以消极所得为主、缺乏实质性运营、为个人支付无关支出、决策不独立等类型的境外组织。持牌金融机构及能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组织除外。
二、场景化案例解析
场景一: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境内股权装入离岸信托
王先生,中国籍,居民个人,某科技公司创始人。2015年以1000万元人民币取得某科技公司100%股权。2026年8月,王先生在开曼群岛设立家族信托,将该等股权装入信托,由开曼受托人持有。装入时股权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发生评估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200万元。
税务分析
根据21号公告第三条,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王先生应纳税所得额 = 8000万元 − 1000万元 − 200万元 = 6800万元
应纳税额 = 6800万元 × 20% = 1360万元
根据21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王先生缴纳税款后,该股权的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即8000万元。
申报时点
根据15号公告第二条,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王先生应于2027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以与装入离岸信托财产相关的境内主要生产经营企业登记注册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王先生装入的财产为境内科技公司股权,该公司注册地税务机关即为主管税务机关。
律师提示
设立环节的纳税义务发生在财产“装入”之时,而非信托收益分配之时。纳税人需特别关注装入时财产的市场价值评估,这直接决定税基大小。公告第十六条同时规定,纳税人无法提供财产价值或提供的财产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财产价值。
场景二:存续环节——信托产生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需纳税
接场景一,王先生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即王先生装入的股权)出售,获得转让收入1.2亿元(对应成本为调整后的原值8000万元),同时信托持有债券获得利息收入500万元。信托当年支付受托人报酬100万元、投资顾问费50万元。上述收益均未向王先生实际分配。
税务分析
根据21号公告第四条,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该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收益按性质分别处理:
“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益 = 1.2亿元 − 8000万元 = 4000万元,应纳税额 = 4000万元 × 20% = 800万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收入500万元,应纳税额 = 500万元 × 20% = 100万元
王先生当年应纳税总额 = 800万 + 100万 = 900万元
特别注意
费用不得抵扣:根据21号公告第四条,离岸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王先生信托支付的150万元费用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两类所得不得互抵:“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若当年信托在财产转让中产生亏损,亦不得以利息收入弥补亏损。
损失不得结转:“财产转让所得”的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
申报时点
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离岸信托产生的收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提示
存续环节的“按年纳税、不分也交”规则是本公告对离岸信托税务处理影响最深远的变革之一。此前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信托收益留存境外、暂不分配”的递延纳税安排,将不再具有税务上的递延效果。已纳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纳税,避免了双重征税。
场景三:终止环节——信托清算的税务处理
接场景二,王先生的离岸信托于2029年12月因合约到期终止。信托终止时全部财产市场价值为1.5亿元,信托财产原值(经多次调整后)为1亿元,清算费用200万元。202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信托已产生投资收益(已按第四条规定申报缴纳)。
税务分析
根据21号公告第五条,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全部离岸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清算收益 = 1.5亿元 − 1亿元 − 200万元 = 4800万元
应纳税额 = 4800万元 × 20% = 960万元
同时,终止当年(2029年)1月1日至终止之日期间产生的收益,仍需按照第四条规定先行申报。
申报时点
根据15号公告第五条,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应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分期缴税
根据21号公告第十五条,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15号公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备案流程,纳税人应在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
律师提示
终止环节涉及清算收益的计算,需准确界定信托终止时财产的市场价值及财产原值。实务中若涉及多项资产,建议提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
场景四:居民转非居民——身份变化的“ Exit Tax ”
李先生,中国籍居民个人,2020年在开曼设立离岸信托,装入境外公司股权。2026年10月,李先生取得某国永久居留权并计划长期定居海外,将转为非居民个人。转籍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为2亿元,财产原值为1.2亿元。2026年1月1日至10月期间,信托已产生投资收益。
税务分析
根据21号公告第六条,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2亿元 − 1.2亿元 = 8000万元
应纳税额 = 8000万元 × 20% = 1600万元
同时,转为非居民个人当年1月1日至转籍之日期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一并申报缴纳。
缴纳税款后,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转籍当日的市场价值即2亿元。
申报时点
根据15号公告第六条,居民个人应在转为非居民个人之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律师提示
该规则实质上构成了针对离岸信托持有人的“ Exit Tax ”(离境税)。计划移民的高净值人士需特别关注这一规定,在身份转换前做好税务规划。值得注意的是,转籍后信托后续的税务处理将按照第八条关于非居民个人的规则执行。
场景五:委托人死亡——继承环节的税务处理
赵先生,中国籍居民个人,设立离岸信托后于2026年11月不幸去世。去世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为8000万元,财产原值为5000万元。2026年1月1日至去世日期间信托已产生投资收益。赵先生的信托由其美国籍儿子(非居民个人)承继。
税务分析
根据21号公告第七条,居民个人死亡后,离岸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的,以死亡当日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 8000万元 − 5000万元 = 3000万元
应纳税额 = 3000万元 × 20% = 600万元(由受托人代缴)
同时,死亡当年1月1日至死亡之日期间及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受托人一并代为申报。
缴纳税款后,信托财产原值调整为死亡当日的市场价值即8000万元。
不同情形对比:若赵先生的信托由其中国籍女儿(居民个人)承继,则不触发本条的一次性纳税,而是由承继人继续按照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的规定逐年申报。
申报时点
根据15号公告第七条,受托人应在居民个人死亡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缴税存在困难的,经备案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
律师提示
家族信托的传承规划需充分考虑税务成本。若继承人身份不同(居民与非居民),税务处理结果差异显著。建议在信托设立时即对潜在的继承场景进行税务推演。
场景六:反避税规则——视同分配
孙先生,中国籍居民个人。其朋友(非居民个人)设立的离岸信托于2026年向孙先生提供借款500万元用于购房,截至2026年12月31日尚未归还。此外,该信托还为孙先生代付了100万元的境外医疗费用。
税务分析
根据21号公告第十二条,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分配收益:(一)以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向居民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或提供借款,且当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或归还;(二)给居民个人代付或报销费用。
视同分配收益金额按照实际取得、使用或者享有的财产价值、费用金额确定。
孙先生被视同取得的收益 = 500万元(借款)+ 100万元(代付费用)= 600万元
孙先生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600万元 × 20% = 120万元
律师提示
本条是重要的反避税条款,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使信托未进行正式分配,只要居民个人从信托中获得了实际经济利益(借款、代付、免费使用财产等),均可能被视同分配而触发纳税义务。建议信托相关方审慎处理与居民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和经济利益安排。
三、过渡期安排与合规建议
(一)90天申报宽限期
21号公告第十七条提供了重要的过渡期安排:
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财产的未缴税款,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之日期间装入财产的未缴税款,应自公告实施之日(2026年7月24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存续环节: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逾期后果: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二)设立环节历史税款的过渡期处理
根据21号公告第十七条,不同时间段的税务处理如下:
2023年1月1日之前: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设立环节税款不再追征。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在此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2026年7月24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2026年1月1日之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2026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照本公告前述规定正常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规建议
基于21号公告的上述规则,建议相关主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第一,全面梳理离岸信托架构。 包括信托设立时间、装入财产的种类与价值、信托架构中的境外实体、受益人安排等,评估各环节的税务影响。
第二,把握90天申报宽限期。 对于2023年1月1日以来已设立或存续的离岸信托,应在2026年10月22日前(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自查与申报,充分利用不加收滞纳金的政策窗口。
第三,规范财产价值评估。 设立、存续、终止各环节均涉及财产价值确定,建议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专业评估报告。
第四,妥善保管涉税资料。 根据15号公告第四条,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及信托财务报表等资料。外文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四、结语
21号公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进入了系统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全链条的征税规则,辅以反避税条款和配套征管措施,提高了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
对于已设立或拟设立离岸信托的个人而言,建议在充分理解公告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税务健康检查与合规调整。公告第十七条提供的90天申报宽限期,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窗口,建议相关主体积极把握。
为便于读者整体把握,现将21号公告各环节的税务处理规则汇总如下: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务总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2026年7月24日发布。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2026年7月24日发布。
[3]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答记者问》,2026年7月24日。
[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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