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人士全球税务指南——内地赴新加坡人士的税务居民身份认定
2026-06-30
导语
高净值人士家庭资产的全球化配置已成主流趋势,而跨境税务规划则是资产持有架构搭建的核心所在。我们推出「高净值人士全球税务指南」专题,解读主要国家、地区或法域的税制精要,研悉全球税收监管的趋势变化,为高净值人士的资产配置策略提供决策指引。
引言
越来越多的内地高净值人士与专业人才,通过就业准证(EP)、顶级专才准证(PEP)等工作准证渠道赴新加坡就业,同时也有大量高净值人士通过全球投资者计划(GIP)直接获取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实现跨境资产配置与长期定居。其税务居民身份归属的认定,直接决定该等人士应向何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何种纳税义务。中国内地与新加坡对税务居民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这导致赴新人士可能同时被认定为中国内地和新加坡双方的税务居民,面临双重申报义务与税务协调风险。此时,需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新协定》”)规定的“加比规则”确定最终税务居民身份归属,以适用税收抵免机制,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同时防范因身份认定不清引发的税务合规风险。
一、案例
案例:王先生,中国国籍,中国内地居民。王先生未婚,在中国境内无自有住房,长期租房居住,父母居住于南方省份(有独立住房)。2019年9月15日,王先生赴新加坡某金融机构担任研究人员,雇佣合同期限至2020年9月14日,赴新加坡前王先生一直在中国。在职期间,2019日历年在新加坡停留108天(9月15日至12月31日),2020日历年在新加坡停留257天(1月1日至9月14日),跨期总停留365天。在新加坡期间,王先生承租公寓,建立了独立的社交和经济圈。在新加坡工作期间,王先生仅偶尔归华探亲一两天,未持有任何中国自有房产。
分析:王先生在新加坡连续工作时间跨越两年度,总停留天数365天,满足新加坡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务居民认定条件,故应被认定为2020课税年度和2021课税年度的新加坡税务居民。同时,本案中,王先生作为中国户籍公民,赴新加坡工作属于“因工作原因在境外临时居住”,工作合同结束后必须回到中国居住,因此中国是其习惯性居住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王先生应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也属于中国税务居民。因此,对于2020及2021课税年度,王先生同时构成新加坡税务居民和中国税务居民,产生双重居民身份冲突,需要根据《中新协定》规定的加比规则进行最终税务居民身份判断。
二、赴新人士面临双重居民身份冲突的原因
赴新人士面临双重税务居民身份冲突的原因在于,内地与新加坡对税务居民认定的标准不同。
(一)内地税务居民的认定规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认定为税务居民: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这里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同时,内地的纳税年度,指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若被认定为内地的税务居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其采用的是全球所得征税原则,即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新加坡税务居民的认定规则
新加坡《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1947)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认定为税务居民:
■指在评税年度前一年居住于新加坡,其合理且不与居民身份主张相悖的临时离境,不影响其居民身份认定;同时包括
■在评税年度前一年,于新加坡境内实际停留天数满183天及以上,或在新加坡境内受雇(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除外)满183天及以上的个人。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Inland Revenue Authority of Singapore)将上述认定规则进一步细化为:
■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SPR),除临时离境外,通常居住于新加坡;或者
■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上一日历年内停留或工作至少183天;或连续3个日历年停留或工作;或者
■在新加坡连续工作跨越2个日历年,且总停留时间不少于183天。(此项适用于2007年1月1日起进入新加坡的外籍雇员,但不包括公司董事、公共艺人或专业人士)。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0(1)条,每个课税年度对两类收入征收所得税:一类是任何个人在新加坡产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另一类是从境外获得的收入,当该收入被实际汇入新加坡时,需要在新加坡缴纳所得税。
被认定为新加坡税务居民的个人,需向新加坡税务局申请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从而适用《中新协定》,以实现两地税务抵免规则的适用。
三、使用加比规则确定最终居民身份归属
加比规则(Tie-breaker Rule),是指国际税法中用于解决个人双重税务居民身份冲突的判断机制。《中新协定》规定了以下规则用于认定最终税务居民的身份归属,此即加比规则在内地与新加坡税收安排中的具体呈现:
■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税务居民;
■重要利益中心:如果在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
■习惯性居处: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无法确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一方的居民;
■主管当局协商:如果其在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以上规则依次用于判断相关人士的税务居民身份,须从第一步开始,不可跳跃使用。而且,一旦某一规则已经能得出结论,后续规则不再适用。
四、结语
对于内地赴新人士而言,税务居民身份的准确认定不仅是跨境税务规划的逻辑起点,更是适用《中新协定》、合法避免双重征税的法定前提。由于中新两国税制差异显著,且个人的居住状态与重要利益中心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绝非一次性工作,而需要结合个人具体情况进行持续、专业的跟踪评估,方能确保税务合规并实现最优税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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