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金融法》草案与金融数据治理重点

2026-06-25


一、从泉州银行625万罚单看金融数据合规问题


2026年5月,泉州银行因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泉州监管分局处以合计625万元的巨额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乃至终身禁业的严厉处罚。这不仅是年内金融机构收到的最高金额罚单之一,也再次敲响了金融数据安全合规的警钟,揭示了当前金融行业数据治理面临的严峻挑战和监管趋严的态势[1]


(一)泉州银行“史上最高”罚单剖析


根据监管部门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泉州银行此次被罚涉及八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其中多项与数据管理和数据安全直接相关。具体包括: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数据不真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不到位;个人贷款业务管理不到位;不当吸收存款;EAST数据报送不准确;贷款“三查”不到位;票据业务管理不规范;以及第三方合作数据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 [1][2][3]


在这八项违规中,“EAST数据报送不准确”和“第三方合作数据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尤为值得关注。EAST系统(检查分析系统)是金融监管部门用于数据报送和风险监测的重要工具,其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判断。泉州银行在该系统的数据报送中出现不准确问题,反映出其内部数据治理流程存在漏洞,数据质量控制不严。而“第三方合作数据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则直接指向了当前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的外部合作风险。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银行日益依赖第三方服务商提供技术支持、数据处理等服务,若对外包方缺乏有效的合规约束和风险管理,极易在数据处理环节埋下安全隐患,导致数据泄露、滥用等问题[4]


微信图片_2026-06-26_094005_847.png


此次罚单中,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也体现了监管部门“问责到人”的决心。其中,时任相关责任人林堃铭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顶格处罚,其他责任人也受到警告和罚款。这表明,金融数据安全不再仅仅是机构层面的责任,更是具体业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的个人责任,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生涯构成了直接且严格的合规约束[5]


(二)监管全景:金融数据合规罚单的激增背景


泉州银行的案例并非孤例。据统计,截至2026年6月10日,今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已向银行开出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罚单56张,罚款总额超过7000万元,其中百万元以上罚单达到24张[1]。而2025年全年,此类超百万元罚单仅有1起。这一数据对比清晰地表明,金融数据合规监管正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一方面金融数据合规问题随着当前金融行业和数据领域的不断发展一步步暴露出来,另一方面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针对金融数据的合规问题监管严厉程度有一个巨大提升。


这种监管态势的转变,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监管部门的逻辑正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问责” [1]。过去,数据安全处罚多集中于已发生信息泄露等实质后果的违规行为。而现在,监管部门正在进入对于金融数据提前治理、严格治理的新阶段。这意味着,即使尚未造成实际风险,只要发现银行在数据内控机制、权限管理、数据报送等环节存在合规漏洞,也会启动处罚。例如,北京农商银行在2026年2月因“违反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被罚100万元,此前该行在2025年9月也曾因系统安全管理违规、数据安全管控不合规等问题被罚185万元,更是在2025年1月因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统计资料等十项违规行为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902万元[6]。一年多的时间内接连三次受罚,凸显了当前金融数据领域监管对机制性、程序性、形式性合规缺陷的零容忍态度。


其次,金融数据领域监管表现出对于个人责任的深入追究。从泉州银行案例中对个人责任人的终身禁业处罚可见,监管部门正将问责从机构层面延伸至具体责任人。这种“双罚制”的常态化,无疑加大了银行内部各层级对数据合规的重视程度和压力,促使从业人员更加审慎地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最后,合规监察范围呈现出大小金融领域的全面覆盖。在银行领域,不仅是中小银行,国有大型银行也未能幸免,进一步对于金融其他领域的数据合规监管,监管部门也是一律严格进行监督管理[12]。2026年6月,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因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变更风险管控不到位、应急管理不足等问题,合计被罚255万元[1]。这表明数据安全合规已成为金融领域全行业、全业务链条的普遍性要求,任何机构、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触发监管处罚。


金融数据存在安全和普惠的双重价值取向。过度追求安全可能抑制金融创新和普惠金融的发展,而偏重覆盖面则可能造成风险累积。当前的监管态势实际上是在数字化背景下实现安全与发展两种价值维度的“再平衡” [14]


综上所述,当前金融行业正面临一场深刻的数据合规变革。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需要深刻理解这一变革的背景、逻辑和趋势,为金融机构提供前瞻性、实操性的合规建议,帮助其在强监管环境中稳健发展。


二、金融数据合规的“三大痛点”


当前,金融机构在数据合规方面面临的挑战并非孤立事件,而是普遍存在的系统性问题。从移动应用端的个人信息收集,到与第三方的数据处理合作,再到内部数据管理合规流程,都暴露出诸多合规痛点。在实务当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隐私政策与用户同意机制的合规缺失,具体表现在移动端对于取得用户个人信息的授权和用途不明确,在获取层面就反应了金融数据合规存在根本问题;(二)向第三方提供数据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困境,具体表现在金融机构内在数据处理能力不足,往往需要与第三方协同或者交由第三方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等,金融机构对于数据合规问题的开发不足和对于第三方处理数据监管不足,在数据处理层面就造成大量的监管空白;(三)内部数据管理权责脱节导致的治理空白,具体表现在当前金融机构内部对于数据合规管控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权责体系,进而存在数据分类分级流于形式、权限管理“过度授权”、数据报送逻辑校验缺失等等诸多问题。


(一)隐私政策与用户同意机制的合规缺失


移动应用作为金融机构服务客户的重要窗口,其个人信息收集行为是监管关注的焦点。然而,许多银行移动应用在隐私政策和用户同意机制上仍存在明显缺陷,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失守。


2026年5月至6月,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连续通报了多款银行移动应用存在的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其中,桂林银行信用卡云闪付小程序被指出在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而是以默认同意的方式征求用户同意,且在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信息时未取得监护人单独同意。内蒙古银行真享贷微信小程序则因未针对未成年人制定专门处理规则而被点名[1]


这种“默认同意”或“一揽子同意(一揽子授权)”的方式,实质上剥夺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得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个人信息被第三方收集甚至共享,从而带来数据泄露、滥用等风险。


风险分析:默示同意、强制授权背后的个人信息权益侵害


桂林银行案例中的“默认同意”和常熟农商行案例中的“第三方SDK共享规则不透明”,都属于典型的“默示同意”或“强制授权”行为[1]。在实践中,一些APP会通过一定方式诱导或强制用户同意,如①捆绑同意,将多个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捆绑在一起,用户必须全部同意才能使用APP的核心功能,迫使用户同意授权;②频繁索权,在用户未主动触发功能时,频繁弹窗请求不必要的权限,由此强制要求授权;③隐私政策晦涩:隐私政策文本冗长、专业术语多,用户难以理解,无法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④注销困难:用户“进门容易出门难”,账号注销流程复杂,甚至无法注销,导致用户无法有效保护其个人信息权益。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用户的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也在当前金融监管阶段纳入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红线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数据时,应当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二)向第三方提供数据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困境


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与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合作,包括数据委托处理、共同处理以及数据共享,包括第三方SDK等等。然而,在这些合作中,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导致合规风险的又一突出问题。


在金融行业,因外包服务商数据安全管理不善导致数据泄露的事件屡见不鲜。例如,某中小银行将部分业务系统开发或维护外包给第三方科技公司,但由于银行对外包商的监管不到位,外包商在处理银行客户数据时存在漏洞,最终导致客户敏感信息泄露。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数据泄露并非银行直接操作,银行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面临监管处罚和客户索赔的风险[4]


1.SDK共享规则合规:第三方SDK收集目的不透明、范围越界的法律风险


上述案例反映的“隐私政策不透明”问题,在实践中往往与第三方SDK(软件开发工具包)的数据共享规则模糊不清密切相关。许多金融机构的移动应用为了实现特定功能(如统计分析、消息推送、支付等),会集成大量第三方SDK。然而,这些第三方的SDK对于数据的收集、使用权限要求各不相同,金融机构在集成时往往作选择性忽视,由此这些第三方SDK在采用和共享个人信息时,其目的、方式和范围往往不为用户所知,甚至超出用户授权范围。例如,5月被通报的常熟农商银行、兴福村镇银行APP中,问题就指向隐私政策未逐一列明委托第三方收集信息的目的和范围[1]


从法律角度看,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向个人告知第三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个人信息的种类,并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如果隐私政策中未能清晰、具体地列明其应用程序、网站系统乃至于第三方SDK收集信息的目的和范围,或者未能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则构成违规。


2.实务重难点:委托处理、共同处理与第三方数据共享的界限模糊,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


在数据合作中,金融机构往往难以准确区分“委托处理”、“共同处理”和“第三方数据共享”这三种模式,导致实践中其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


微信图片_2026-06-26_094018_413.jpg


实践中,金融机构可能将数据共享混淆为委托处理,或者在委托处理中未能充分告知用户数据可能被第三方(外包数据处理商)接触。此外,即使进行了告知,也可能存在告知内容过于笼统、不具体,或者未取得“单独同意”的情况。这些都为后续的合规风险埋下了伏笔。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向第三方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应当向个人告知并取得单独同意。对于敏感个人信息,更是要求在告知时明确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金融数据,尤其是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征信信息等,绝大部分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未经客户明确且单独同意,擅自将这些数据提供给第三方,将构成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面临巨额罚款,还可能导致业务暂停、牌照吊销等严重后果。


(三)内部数据管理权责脱节导致的治理空白


除了外部合作和移动应用前端的合规问题,金融机构内部数据管理机制的缺陷也是导致数据合规风险频发的重要原因。内部权责不清、管理流程不健全,极易形成数据治理的真空地带。


如北京农商银行在短期内连续收到监管罚单,正是内部数据管理权责脱节的典型体现。该行在2025年9月因系统安全管理违规、数据安全管控不合规等问题被罚185万元,随后在2026年2月又因“违反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被罚100万元[6]。这种重复违规,暴露出其内部“重业务拓展、轻合规风控”的深层矛盾。在追求业务增长和效率提升的过程中,数据安全和合规往往被置于次要位置,导致内部控制机制形同虚设。内部数据管理权责脱节的实务操作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实务难点:数据分类分级流于形式、权限管理“过度授权”和数据报送逻辑校验缺失


数据分类分级流于形式,尽管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机构的数据分类分级工作可能停留在纸面,未能真正落实到具体的数据资产上。数据目录不完善,数据敏感度识别不准确,导致不同级别的数据未能得到差异化的保护[9]


权限管理“过度授权”,内部员工对数据的访问权限过大,导致一些员工可能拥有超出其工作职责范围的数据访问权限,增加了数据被滥用或泄露的风险。同时,权限审批流程不严谨,权限回收不及时,也为内部风险埋下隐患。


数据报送逻辑校验缺失,如泉州银行案例中的“EAST数据报送不准确”,反映出在数据从业务系统到报送系统传输过程中,缺乏严格的逻辑校验和质量控制机制。数据在流转过程中可能被篡改、遗漏或错误处理,最终导致报送数据的失真,影响监管决策。


2.风险传导:从前端业务操作失误到后端监管报送违规的链条式风险


内部数据管理权责脱节,会形成一条从前端业务操作到后端监管报送的风险传导链条。例如,业务部门为了追求效率,可能在数据收集时简化流程,导致数据不规范;技术部门在系统开发时,可能未充分考虑数据安全和合规要求,导致系统漏洞;数据管理部门在数据清洗和报送时,可能因缺乏有效的校验机制,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以上问题就会导致全链条的数据安全管理出现纰漏,2026年5月,中行福建分行就因“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等7项违规事由被罚315万元,此前2月,北京农商银行也因“违反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一项或一项事情即被罚款100万元,零售金融部与运行维护中心两名责任人员各被罚14万元[4]。这些前端的业务操作失误和内部管理缺陷,都会传导至后端,表现为监管报送违规、数据泄露等安全合规风险,并最终引发监管处罚。


三、金融数据治理的法律与监管协同


面对日益严峻的金融数据合规挑战,国家层面正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为金融数据治理提供坚实的法律锚点和高效的执行保障。这标志着金融数据安全已从行业自律上升为国家战略,成为金融机构必须坚守的法定红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


202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以下简称《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并在4月19日结束征求意见阶段。这部法律草案的推出,被视为我国金融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其中对金融数据安全的规定,更是为金融机构的数据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11]


《金融法(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金融网络安全保护和金融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这一表述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法定地位。此前,金融数据分类分级主要依据较早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如2020年颁布的《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JR/T 0197—2020))。《金融法(草案)》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意味着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监管要求,对所处理的金融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并采取与数据级别相匹配的安全保护措施,任何违反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责任。


其次,法律责任的逐步加重。将金融数据安全纳入国家法律框架,意味着数据安全不再仅仅是行政规章或部门规范的约束,而是上升为法律层面的国家红线,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越发严格、细致的监管处罚也是将金融数据纳入到更高法律责任范围下势态表现。金融机构若在数据安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将可能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包括但不限于巨额罚款、业务限制,甚至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机构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促使其将数据安全视为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此外,《金融法(草案)》还强调了金融机构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如合法、正当、必要,以及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等。这些原则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一脉相承,共同构筑了金融数据安全的法律屏障。


(二)多部门协同治理的新格局


过去,金融数据安全治理主要依靠金融监管部门单线推进。然而,随着数据安全风险的复杂化和跨领域性,单一部门的监管已难以应对。当前,我国已形成由多个部门协同共治的金融数据安全监管新格局。


2026年4月,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部署了个人信息保护专项行动,明确将金融领域列为重点治理对象[7]。这一行动表明,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正采取“组合拳”式的执法模式,打破了部门壁垒,形成了监管合力。金融机构不仅要面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检查,还要应对网信、公安等部门的监督,这意味着合规要求将更加全面和严格。多部门协同治理也带来了监管手段的升级。除了传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监管部门正越来越多地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穿透式监管,包括渗透测试、代码审计、移动应用合规检测等等。在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在2026年5月通报的违规应用中,仍有17款因复测不合格被下架[8]。这说明监管部门不仅关注问题发现,更关注问题整改的实际成效,对于整改不力的机构将采取更严厉的措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2025年末发布的93号文(《关于开展金融机构数据安全管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中,将2026年定为数据安全治理关键落实年[9]。这种多部门协同、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手段升级的治理格局,共同构成了金融数据安全合规的强大推动力,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从战略层面重新审视和构建自身的数据治理体系。


四、律师视角下金融机构数据合规的体系化构建


在当前强监管、严执法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的数据合规已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必须全面、系统性构建的核心竞争力。机构应识别风险,从“被动整改”走向“主动合规”。


(一)前端合规:移动应用的全流程审计


移动应用作为个人信息收集的“第一道防线”,其合规性至关重要。建议金融机构应当咨询专业人士对移动应用进行全流程的合规审计,确保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共享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1.隐私政策的合规建议


公开透明原则:隐私政策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避免晦涩的法律术语,确保用户能够充分理解。应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的种类、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以及个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应当单独同意与逐项列明的事项: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等情形,必须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隐私政策中应逐一列明合作的第三方SDK名称、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提供相应的链接,方便用户查阅。


未成年人保护专章: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应制定专门的处理规则,并明确告知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影响,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建立政策动态更新机制:随着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变化,隐私政策应及时更新。金融机构应寻求律师协助建立隐私政策审查和更新机制,确保其始终符合最新监管要求。


2.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的实务操作


常态化应用:对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活动,金融机构应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机构可以邀请律师协助建立PIA工作流程,明确评估范围、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报告的撰写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记录:(一)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二)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三)委托处理个人信息、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个人信息、公开个人信息;(四)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五)其他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五十六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是否合法、正当、必要;(二)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及安全风险;(三)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并与风险程度相适应。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风险识别与应对:PIA的核心在于识别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安全风险,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例如,在评估第三方SDK时,应重点关注其数据收集行为是否超出必要范围、是否存在数据回传风险等。


审计与监督:PIA报告应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律师可协助机构进行PIA的内部审计,确保评估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二)中端管控:数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隔离


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是数据合规的核心环节,涵盖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各个阶段。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实现数据的风险隔离和精细化管理。


1.动态资产目录与分类分级的实操落地


建立全量数据资产目录:机构应梳理所有业务系统、数据库、文件、第三方数据等,建立覆盖所有数据资产的目录,明确数据归属、类型、敏感级、存储位置、使用范围、责任人等信息[9]


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落地:依据今年6月8日最新发布的《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分类分级指南》以及《金融数据安全数据安全分级指南》等标准,结合机构实际业务,制定并实施符合监管要求的分类分级标准[10]。对于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敏感数据等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差异化的保护措施,如加密存储、权限严控、全流程审计等。


动态更新与维护:数据资产目录和分类分级结果并非一劳永逸,应建立动态更新机制,随着业务变化和数据流转及时调整,确保其准确性和时效性。


2.敏感数据“匿名化”与“去标识化”的技术法律标准


技术合规性审查:“匿名化”和“去标识化”存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应用场景。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在敏感数据处理过程中,机构应当审查采用的匿名化、去标识化技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处理后的数据无法被逆向识别。例如,对于去标识化数据,应评估其结合其他信息重新识别特定个人的风险。


合规风险评估:即使经过匿名化或去标识化处理,如果数据仍存在被重新识别的风险,金融机构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构应当进一步对匿名化、去标识化处理后的数据进行合规风险评估,并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


(三)后端约束:外包商与第三方合作的管理


金融机构对第三方服务商的依赖日益加深,但外包风险也成为数据安全合规的薄弱环节。金融机构应当一方面建立健全第三方合作管理机制,实现对数据外包风险的明确细化管理,另一方面加强自身数据管理合规的能力建设,尽可能形成独立的金融数据合规管理体系。金融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并非简单的技术平台,而是由多元主体构成的复杂治理网络。需要通过隐私计算解决“数据内容”的信任问题,通过区块链存证解决“治理规则”的信任问题,实现“计算过程可信”与“流转过程可信” [13]


1.外部尽职调查(EDD)的清单设计


事前评估:在选择第三方服务商之前,金融机构应进行全面的外部尽职调查。可以寻求律师协助设计EDD清单,对服务商的资质、技术能力、安全管理体系、数据处理能力、过往合规记录等方面进行明确清查[4]


数据安全能力评估:重点评估服务商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防护措施(如加密、访问控制、入侵检测)、应急响应能力、数据泄露处理机制等,确保其具备与金融机构同等或更高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


合规承诺与监督审计权利:要求服务商书面承诺遵守相关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明确金融机构有权对外包服务商进行数据安全审计。


2.法律协议中关于数据主权的条款设计与追偿机制


明确数据所有权与使用权:在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约定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使用范围、处理目的、处理方式、保存期限等,确保金融机构对数据的控制权[4]


监督条款:在合同中明确金融机构对第三方服务商的数据处理活动拥有审计权和监督权,并约定服务商应积极配合监管检查。对于涉及重要数据和个人敏感信息的,应要求服务商定期提交数据安全报告。


数据返还与销毁:合作终止后,应明确约定第三方服务商对所处理数据的返还、销毁义务和时间要求,并确保数据销毁的彻底性,防止数据残留风险。


责任分担与违约责任:明确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服务商在数据安全方面的责任分担机制。对于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数据泄露、滥用等问题,应明确其违约责任,并约定相应的赔偿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


五、金融数据合规从“被动整改”迈向“合规赋能”


当前,金融行业正经历一场深刻的数据合规变革。从泉州银行的巨额罚单到监管部门对移动应用违规的持续通报,无不昭示着金融数据合规已成为金融机构生存发展的“入场券”。监管逻辑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问责”,问责锋芒从机构下沉至个人,以及《金融法(草案)》的推出和多部门协同治理的加强,都使得金融机构必须将数据合规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面对隐私政策不透明、第三方数据共享不规范、内部管理权责脱节等突出问题,金融机构应认识到,合规不是简单的成本支出,而是提升客户信任、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通过建立合规文化,金融机构才能在日益严峻的监管环境中,平衡业务创新与合规底线,最终实现从“被动整改”到“合规赋能”的战略转型。


参考文献:

[1]新华网. 今年以来百万元以上罚单达24张银行业数据安全罚单半年激增. 2026-06-11. 

[https://www.xinhuanet.com/20260611/cd98ce19cb4a41309aed6165c6cf85a6/c.html]

[2]搜狐. 625万!4人被罚,1人终身禁业,泉州银行领成立以来最大罚单. 2026-05-15. 

[https://www.sohu.com/a/1022957356_120646855]

[3]东方财富. 泉州银行被罚625万涉多项金融违规. 2026-02-14.

[https://wap.eastmoney.com/a/202602143651060443.html]

[4]搜狐. 金额超7000万!银行涉数据安全类罚单激增,71%指向农商行. 2026-05-27.

[https://m.sohu.com/a/1028165319_121925623?scm=10001.325_13-325_13.0.0-0-0-0-0.5_1334]

[5]搜狐. 泉州银行八项违规被罚625万一人被禁业终身!内控失守与业绩变脸交织. 2026-02-15.

[https://wap.eastmoney.com/a/202602153651086223.html]

[6]搜狐. 罚单“三连击”!北京农商银行因违反数据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被罚100万元. 2026-03-02. 

[https://www.sohu.com/a/991499750_121010226]

[7]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开展2026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的公告

[https://www.cac.gov.cn/2026-04/02/c_1776867645836849.htm]

[8]新华网 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检测发现71款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移动应用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6967439090346143&wfr=spider&for=pc]

[9]CSDN博客. 金办发〔2025〕93 号文精准深度解读:金融数据安全建设. 2026-04-13.

[https://blog.csdn.net/qq_16963999/article/details/160119506]

[10]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分类分级指南》的通知

[https://www.cac.gov.cn/2026-06/13/c_1782919789934988.htm]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6-03-20.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21153/content.shtml]

[12]数据安全风险频发,保险机构如何“强身健体” 2026-4-21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MzgzODYwOA==&mid=2650511560&idx=2&sn=97647b8fd81751167fa1df5306cb9d60&chksm=891da74cc7634e8b553ad36f7f062ce85906fd55af1f396f81718e04f0327a10c28dc1f6564c&scene=27]

[13]盛宏伟:《金融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的理论逻辑、现实困境及实现路径》,载《现代经济探讨》,2026年第1期27-36页。

[14]沈伟:《金融数据安全保护的价值平衡与制度建构——安全与普惠的张力弥合》,载《政法论丛》,2026年第3期35-48页。


本文作者:

image.png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律师

  • 陈波

    合伙人

    电话:+86 10 5268 2796

    邮箱:chenb@dehenglaw.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