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双板驱动,五区落子:资本市场科技金融"实践样本"的制度管见与实务思考

2026-06-24


引言:从陆家嘴论坛看资本市场改革新方位


2026年6月17日在陆家嘴论坛,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发表题为《进一步健全投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题演讲,其中明确了IPO改革的三个方向:(1)科创板将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至人工智能领域,积极支持优质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上市;(2)落实发展未来产业战略部署,支持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具身智能等更多领域"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3)支持上海浦东、北京海淀、广东深圳、江苏苏州、浙江杭州打造首批资本市场科技金融实践样本,标志着资本市场改革从单一板块制度优化,向"板块联动+区域试点+产业聚焦"的立体化格局跃升。


同日,上交所发布《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0号——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以下简称"第10号指引"),将第五套标准的适用范围从生物医药正式扩展至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而此前的4月10日,证监会已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并配套预先审阅机制、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试点等制度创新。


本文以陆家嘴论坛讲话为切入点,从创业板改革、科创板联动、五大试点样本三个维度,结合大普微(301666.SZ)、长鑫科技等典型案例,深度解读五大科技金融实践样本——上海浦东、北京海淀、广东深圳、江苏苏州、浙江杭州的差异化定位、制度创新空间与落地路径,系统分析资本市场服务AI大模型、算法算力、机器人、存储芯片等前沿科技企业的制度路径。


一、制度基石:科创板与创业板改革的"双轮驱动"


吴清主席在陆家嘴论坛上明确指出,科创板将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至人工智能领域,积极支持优质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上市;同时支持量子科技、生物制造、具身智能等更多领域"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一)科创板第五套标准扩容:AI大模型企业的直接上市通道


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核心门槛为"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对营业收入、净利润、现金流等指标均不作要求。自科创板开板以来,第五套标准仅适用于生物医药领域的创新药企。


表1:第10号指引的核心制度设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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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制度设计构建了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上市审核的完整框架,从适用主体界定到阶段性成果要求,从技术能力验证到市场前景评估,形成了系统化的审核逻辑。这一制度创新不仅为AI大模型企业开辟了直接上市通道,更体现了监管层面对前沿科技企业发展规律的深刻理解。通过明确四方面具体规定,监管部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与支持科技创新之间找到了平衡点,为后续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这一扩容意味着:AI大模型企业即使尚未实现盈利、尚未形成规模化收入,只要具备核心技术突破、市场空间广阔、取得阶段性成果,即可通过科创板第五套标准上市。这与创业板第四套标准(要求最近一年营收不低于2亿元)形成差异化互补——科创板服务"更早期、更硬核"的创新企业,创业板服务"已有一定商业化基础、成长性突出"的创新企业。


表2:科创板第五套标准适用领域扩容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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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物医药专属到多领域通用的转变,意味着科创板第五套标准完成了从单一行业试点向多元化硬科技支持的跨越。这一扩容不仅扩大了政策覆盖面,更重要的是建立了适用于不同前沿科技领域的通用审核范式。通过对比可见,虽然适用领域大幅扩展,但核心门槛保持不变,确保了上市标准的严肃性和一致性。这种"宽进严管"的制度设计,既降低了准入门槛,又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保障了市场质量,为各类硬科技企业提供了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第10号指引发布后,MiniMax、智谱AI等头部大模型公司第一时间表态,认为第五套标准匹配大模型行业特征,有望赋能算力储备与模型迭代。


(二)创业板第四套标准:以成长性与创新性替代盈利


2026年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创业板意见》"),表明创业板定位从传统的"三创四新"(创新、创造、创意;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向"新质生产力"核心使命跃升。与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北交所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形成差异化格局,创业板更加强调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产业价值"和"成长速度"。


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在服务新质生产力方面各有侧重,形成了差异化定位格局。科创板突出硬科技属性,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突破;创业板强调成长性特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北交所定位专精特新,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三大板块错位发展、功能互补,共同构成了服务科技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具体比较如下表:


表3:三大板块差异化定位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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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意见》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形成"双轨并行"格局:


表4:创业板第四套标准双路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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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标准不再限定具体行业,而是以"成长性"和"创新性"为核心指标,显著降低了上市门槛,体现了从"行业筛选"向"能力筛选"的监管方向变化。


创业板不要求科创属性硬性指标,但有营收门槛(不低于2亿元);科创板要求研发投入占营收5%以上或三年累计不低于8000万元。创业板第四套标准(未来产业版)要求研发占比不低于15%,高于科创板的5%,说明创业板对前沿技术企业的创新强度要求更高。


表5:两板联动的差异化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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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与创业板的差异化定位形成了服务科技创新全周期的完整制度谱系。从企业发展阶段看,科创板服务于"从0到1"的原始技术突破期,创业板则承接"从1到N"的产业化应用期,两者在时间维度上形成衔接。从指标要求看,科创板更注重技术突破和市场空间的定性判断,创业板则强调营收增长和研发投入的定量验证。这种互补格局使未盈利科技企业能够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和技术成熟度,灵活选择最适合的上市板块,避免了因单一标准过高而错失优质创新企业的遗憾。


(三)创业板配套制度创新


创业板改革不止于上市标准的增设,还包含三项重要的配套制度创新:


1.IPO预先审阅机制


2026年4月24日,深交所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允许创新能力突出或符合特定情形的创新企业,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向深交所申请预先审阅。预先审阅期间提交的文件、过程及结果不对外公开,发行人可结合审阅意见自行决定是否正式申报。若预先审阅结束后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新增事项,正式申报后深交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这一"柔性审核"机制适用于"创新能力突出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的创新企业,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预先审阅机制并非创业板首创。2025年6月科创板已率先试点,长鑫科技(存储芯片)、宇树科技(具身智能)成为首批适用案例。预先审阅机制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安全,避免企业在正式申报前过早公开敏感技术信息和上市计划;二是降低企业试错成本,通过前置消除审核障碍,借助非公开的问询回复,企业可以提前了解审核关注重点,优化申报材料,提前解决审核关注问题;三是提高审核效率,审核周期得以压缩。对于已经按照预先审阅意见完善材料的企业,若预先审阅结束后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的新增事项,正式申报后深交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


2.地方政府推送企业信息试点


《创业板意见》创新性地提出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向证监会和深交所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推送范围为已申请辅导备案、拟按第三套或第四套标准申报的企业。需要强调的是,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仅作为审核注册的"参考",不作为企业发行上市的必备程序,不代替审核注册主体责任、发行人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3.在审企业增资扩股:未盈利企业资金链的"稳定器"


《创业板意见》允许创业板IPO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不限定于未盈利企业。科创板首单案例为上海恒润达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增资议案,新增股东出资20,700万元。这一机制解决了未盈利企业在长周期审核期间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对于研发投入巨大的AI、机器人企业尤为重要,是发挥"稳定器"作用的重要制度安排。


科创板与创业板的双板联动,为科技企业提供了明确的上市路径指引。然而,制度设计的初衷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落实,关键在于试点样本的实施效果。长鑫科技、宇树科技、大普微等典型案例,为检验制度有效性提供了宝贵的观察窗口。通过分析这些试点样本的上市历程、审核要点、市场化表现,可以更深入地理解科技金融制度的运行逻辑与改进方向。


二、实践验证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大普微作为创业板首家未盈利上市企业,长鑫科技作为科创板预先审阅机制首单案例,为上述改革提供了最具说服力的验证样本。


(一)大普微:创业板首家未盈利上市企业的破冰意义


1.国产企业级SSD的"全栈自研"标杆


大普微的客户结构体现了其技术实力:已覆盖Google、字节跳动、腾讯、阿里巴巴、京东、DeepSeek等国内外头部互联网和AI企业,并通过NVIDIA、xAI两家全球AI头部前沿公司的测试导入。


大普微属于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未盈利企业,选择了"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创业板第三套上市标准。


表6:大普微IPO关键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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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普微从受理到挂牌不足10个月的快速进程,充分展现了注册制改革下审核效率的显著提升。这一案例不仅验证了创业板第三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更为后续未盈利企业上市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通过梳理关键时间节点可以看出,从宣布激活第三套标准到深交所正式受理,再到通过上市委审议和获得注册批复,整个流程环环相扣、高效推进。大普微的成功上市显示出创业板改革从制度设计走向实践落地,为更多具有核心技术但尚未盈利的科技企业打开了资本市场的大门。


大普微案例对未盈利企业上市制度具有三重验证意义:第一,验证了"市值+营收"标准的定价有效性;第二,验证了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的核心地位;第三,验证了板块定位与产业政策的协同效应。


(二)长鑫科技:科创板预先审阅机制的首单实践


2025年12月30日,长鑫科技科创板上市申请获上交所受理,成为首单适用科创板IPO预先审阅机制的企业。长鑫科技专注于存储芯片研发制造,属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因业务技术信息敏感,通过预先审阅机制避免了过早披露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长鑫科技的成功上市,为科创板预先审阅机制树立了标杆。紧随其后,宇树科技作为具身智能领域的代表性企业,成为预先审阅机制的第二单实践。该案例在延续长鑫科技审核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人工智能领域企业的审核标准,特别是在技术路线创新、应用场景落地、市场竞争格局等方面的关注重点,为AI企业上市提供了更具针对性的指引。


(三)宇树科技:具身智能领域的预先审阅第二单


2026年3月20日,宇树科技科创板IPO申请获上交所受理,是第二单适用预先审阅机制的企业。宇树科技专注于高性能通用人形机器人、四足机器人研发,属于具身智能领域,因涉及核心算法、海外客户等敏感信息,通过预先审阅机制保障了技术保密性和上市筹备的平稳性。


从长鑫科技、宇树科技的个案分析,可以观察到科创板预先审阅机制的运行特点与审核逻辑。然而,科技金融制度的创新实践,不仅体现在个案的审核流程优化上,更体现在区域试点的系统性探索中。五大试点区域的差异化布局,为不同产业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上市通道选择,形成了五区落子的空间格局。


三、五区落子:科技金融"实践样本"的差异化图谱


在制度创新与实践验证的基础上,吴清主席在陆家嘴论坛上宣布支持五地打造首批"资本市场科技金融实践样本",标志着改革从"制度建设"迈向"区域落地"。


五大试点样本虽然地域分布不同、产业重点各异,但在服务新质生产力这一核心任务上高度统一。北京海淀、上海浦东、广东深圳、江苏苏州、浙江杭州,均将科技创新企业上市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点方向。这种统一性,既体现了国家战略的统筹布局,也反映了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使命担当。


(一)统一核心任务


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上市制度先行试点,适配硬科技/新质生产力。


表7:五大样本区承担以下核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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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地差异化定位与产业方向


1.上海浦东:制度"试验田"与离岸金融枢纽


浦东新区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承载区,陆家嘴金融城集聚了全国最密集的金融机构、交易所和跨国企业地区总部。张江科学城则是全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产业的策源地之一,浦东同时享有引领区、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试点等多重国家战略叠加。支持国产替代产业链整合中的跨境并购,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领域的企业尤为重要。


2.北京海淀:源头创新与"耐心资本"集聚地


海淀区作为京津冀科创核心,创新与金融资源高度集聚。2025年末数据显示:海淀区汇聚了全国最顶尖的科教资源,拥有37所高校、96家国家级科研机构、692名两院院士,263家上市公司、435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截至2026年6月,海淀区境内上市公司165家,包括科创板28家、创业板55家[1]


海淀是全国AI大模型、量子科技"从0到1"的策源地。这里的企业往往极度早期、技术极深但离商业化较远。海淀试点的核心在于探索"国家级耐心资本"的落地机制(引导社保、保险投早投小),以及建立一套区别于传统PE/VC的"前沿科技估值体系"。海淀区已集聚了智谱AI、百川智能等头部大模型企业,这些企业有望成为首批适用第10号指引登陆科创板的企业。


海淀也是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的估值认定机制与技术秘密保护下的信息披露豁免机制的“试验田”。


3.广东深圳:创业板改革的"主阵地"与算力资产化先锋


深圳凭借雄厚产业基础,为资本市场改革落地筑牢根基。深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2.5万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1372家。2026年以来,深圳新增境内外上市公司17家,新增数量位居全国首位。


深交所位于深圳,利用"地方政府推送机制",由深圳市/区两级政府精准筛选符合第四套标准的AI算力、新型消费企业,打通"辅导备案—地方推送—深交所受理"的快车道。


4.江苏苏州:制造业硬科技与"专精特新"蓄水池


苏州是全国科创板上市公司数量第一的地级市,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领域形成了"硬科技"产业链。


苏州半导体材料、高端装备企业可能暂时达不到科创板第五套或创业板第四套的极高市值要求,苏州将探索如何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新三板的衔接,辅以地方产业基金赋能,将其培育为创业板或北交所的标杆。


5.浙江杭州:数字经济与"数据资产资本化"探路者


杭州是全国数字经济第一城,2025年末,杭州有上市公司309家,其中境内上市231家。杭州的AI企业多集中于应用层(如电商AI、自动驾驶算法)。杭州试点的杀手锏是"数据资产资本化"。在创业板支持"新业态"的框架下,杭州将探索将AI企业的数据要素、算法著作权等通过合规确权,转化为可评估、可质押、可计入无形资产的资本形态,解决应用型AI企业轻资产、缺抵押的融资问题。杭州最具前瞻性的方向,是探索数据资产在上市估值中的认定规则。随着"数据二十条"的落实和数据的资产化进程加速,数字经济企业的核心价值越来越多地体现在数据资产上。


表8:五大科技金融实践样本区差异化定位总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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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大试点区域企业的差异化策略


表9:五大试点区域企业策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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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五大科技金融实践样本区的深入分析,我们清晰地看到了各区域的差异化定位和制度创新方向。从上海浦东的离岸金融枢纽到北京海淀的耐心资本集聚,从广东深圳的创业板主阵地到江苏苏州的制造业硬科技基地,再到浙江杭州的数据资产资本化探路者,五地共同构成了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区域生态网络。基于上述制度创新和区域实践,接下来我们将为不同类型的科技企业提供具体的上市路径选择和实务合规建议,帮助企业在复杂的资本市场环境中做出最优决策。


(一)AI大模型、算法算力企业的上市路径选择


不同类型科技企业的上市路径指南为企业提供了精准的板块选择和标准匹配建议。底层大模型和核心算法企业由于技术投入大、商业化周期长,更适合通过科创板第五套标准实现上市;已有一定商业化收入的AI应用层企业,则可根据成长性指标选择创业板第四套标准的新兴产业版或未来产业版。存储芯片和算力硬件企业需要根据技术硬度和商业化程度灵活选择科创板或创业板。这一指南不仅帮助企业明确自身定位,也为中介机构提供了专业的服务指引,有助于提高上市申报的成功率和效率。


表10:不同类型科技企业的上市路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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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先审阅机制与在审增资的实务运用


深交所出台的《预先审阅指引》对AI、算力类企业是重大利好。这类企业如果在正式申报前公开核心技术参数(如芯片制程、大模型算力消耗指标),可能面临被竞争对手狙击的风险。


实务中,律师与保荐人应协助企业在辅导期即向地方金融局申请纳入"推送名单",并同步向交易所申请"预先审阅",在非公开状态下完成核心问题的问询与回复,极大降低泄密风险及后续正式申报的被否风险。


对于AI大模型、机器人等长周期研发企业,在审增资机制有效解决了审核期间的资金链断裂风险。增资对象限于老股东;增资价格应当公允,避免构成股份支付;增资后股权结构应当稳定,避免影响控制权判断;增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研发投入。在审增资制度是"耐心资本"培育的重要安排。


(三)司法保障:金融法院体系对改革的法治护航


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离不开司法体系的配套保障。自2026年4月10日《创业板意见》发布至2026年6月18日,三家金融法院及多家金融法庭持续审理证券相关案件,为创业板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治环境。


综合金融法院的审判实践,可以观察到司法体系对创业板改革的以下回应:


表11:回应维度与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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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双板驱动机制与五区落子布局的系统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制度逻辑与实践路径。对于AI大模型、算法算力等前沿科技企业而言,如何在科创板、创业板之间做出最优选择,如何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上市策略,成为实务操作中的核心问题。以下建议基于制度分析与案例观察,为企业提供可操作的参考。


综上所述,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制度创新,呈现出双板联动加区域试点再加产业聚焦的立体化格局。科创板第五套标准的扩容、创业板第四套标准的推出、预先审阅机制的运行、五大试点样本的探索,共同构成了科技金融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这一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将为更多科技创新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也为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持续提升注入新的动力。


结语


从吴清主席2026年陆家嘴论坛的演讲,所提出的五大"资本市场科技金融实践样本",实质上是将科创板与创业板的"通用制度",叠加了五大区域的"专属驱动程序"。


未来,对于AI大模型、算法算力、机器人、存储芯片等前沿科技企业而言,资本市场的大门正在越开越大。三家金融法院等金融司法机构通过精细化裁判、示范判决、创新执行等机制,为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为法律服务机构,我们将持续跟踪监管动态,为企业提供新规标准适配评估、上市方案设计、预先审阅申请、审核问询应对全流程法律服务,助力AI大模型、算法算力、机器人、存储芯片等前沿科技企业顺利登陆资本市场。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解读,基于公开政策文件及公开信息的合理分析,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具体业务操作请以监管机构最新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具体资本市场运作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并咨询专业中介律师。


参考文献:

[1]数据出自2026 年 6 月 17 日陆家嘴论坛、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官方报道,下同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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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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