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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新规实务指引———国办函〔2026〕54号文解读

2026-06-16


引言


2026年5月至6月,私募基金监管制度迎来密集变革, 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6〕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或“54号文”),系私募基金领域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层面的顶层设计文件,确立“1+N+X”制度体系。同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在中基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系统阐述“四个坚持”的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战略方向。6月9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及六个模板,9月1日起施行;6月12日中基协修订发布《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工作指引》(下称“《兼任指引》”)。


54号文确立了“既管合法、更管非法”的执法基本原则,标志着监管逻辑从单一证监会监管向央地多部门协同共治的根本性转变。在私募基金行业告别“先发展后规范”粗放时代之际,本文以54号文为主线,结合吴清讲话、答记者问、《信披细则》《兼任指引》及执法案例,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建设提供操作路线图。


一、54号文定位:“1+N+X”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一)制度体系定位


答记者问明确:54号文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的纲领性文件。吴清主席亦确认:“证监会正按照部署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三年行动方案,并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准入、持续监管、风险化解、服务发展等'1+N+X'制度体系。”


全文共计十八条的 54 号文,全面覆盖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清全生命周期,而本次政策革新的核心亮点,集中体现在八大制度创新板块,下文通过表格形式逐一梳理。


(二)八大核心制度突破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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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汇总了 54 号文八大核心制度突破、具体条款内容以及对应的行业实务影响,直观呈现新规变革方向:


如上表所示,在八大制度突破中,准入门槛的重塑尤为关键。54号文通过“综合研判会商”——这道全新的准入防火墙——彻底改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办营业执照、后备案”的旧有设立路径,将合规审查前置至工商登记之前。接下来,本文将逐一展开各核心制度的具体要求与合规要点。


二、源头防控:准入门槛的“双重把关”


(一)综合研判会商:登记前的“预沟通”机制


54号文构建了一道全新的准入防火墙——综合研判会商制度。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须先通过综合研判会商,方可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彻底改变过往“先办营业执照、后备案”的设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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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启动工商注册前,向属地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提交商业计划书、股东背景资料、高管履历等材料,同步与当地证监局沟通,了解会商的具体时间窗口和材料清单,取得书面同意文件后,再办理工商登记——切勿先注册后补会商。


取得会商同意前,不得在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字样。


(二)政府投资基金的“限设令”


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确有必要新设,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整合,对于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明确“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压实地方主体责任。这一规定与2025年国办《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形成政策合力,标志着政府投资基金“野蛮生长”时代的终结。


(三)经营主体登记:名称字号“强管控”


54号文确立了涉私募基金名称字号的强管控机制:未经证监会派出机构、省级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字样。这一规定实质上赋予了监管机构对私募相关名称资源的“前置审批权”,彻底封堵了借道注册“私募”字样公司进行违规展业的灰色路径。


准入门槛的“双重把关”只是起点。54号文对存量私募基金的监管同样不留死角,从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到科技赋能,构建起覆盖“募投管退”全链条的合规体系。


三、全面加强监管:全链条合规体系构建


在准入环节构建“防火墙”之后,54号文进一步对私募基金的持续运营提出了全方位的合规要求。下面将系统梳理全链条合规体系的构建要点。


(一)强制托管:从“原则托管”到“全口径强制”


54号文第(四)条明确提出“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首次在国务院层面使用“强制托管”表述,托管制度从“原则性要求”升级为“强制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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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4号文配套规则出台后过渡期内补签托管协议;无法找到托管机构的,应启动清算程序,新设基金: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中必须明确托管人及托管职责,不得约定“可以不托管”。


托管人选任:应选择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托管监督落地:托管人须对每笔资金划转核对投资指令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对异常划转有权拒绝。


(二)穿透披露:从“一层披露”到“全链条穿透”


54号文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为后续《信披细则》的穿透披露要求提供了上位依据——监管端的“穿透分析”需要数据端的“穿透披露”支撑,形成监管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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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披露要求对FOF型私募证券基金影响最大,管理人需建立底层资产信息收集机制,私募股权母基金需跟踪每个子基金的投资项目,建立穿透披露体系。


另外涉及境外资产、衍生品等复杂资产的审计,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


54号文确立了以风险评价为基础的分类分级监管框架,即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要求管理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统一,严查 “注册在洼地、办公在一线” 异地悬空经营模式,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机构加大规范引导力度,推动主动整改,证券类私募纳入全国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依托大数据穿透底层交易,严控异常交易、配资、内幕交易等违规。


(四)科技赋能:穿透式数据监测时代来临


54号文提出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服务机构报送的数据,以及经营主体登记、司法诉讼等信息进行穿透式分析。


这意味着:从"现场检查为主"向"数据监测+现场检查并重"转变;跨部门数据融合:工商登记、司法诉讼、基金业协会数据、托管行数据等多源信息汇聚;穿透底层资产:对多层嵌套、关联交易的监测能力将大幅提升。


(五)刚性禁令:全面禁止名股实债与违规借贷


54 号文明确禁止私募基金通过股权协议、抽屉补充协议约定保本保收益、到期无条件回购本金的名股实债模式,要求存量名股实债产品分三类整改:①存续到期自然结清;②协商变更为市场化股权投资 + 合规业绩对赌;③无法整改的产品提前清算,后续新签约投资协议中任何变相刚性兑付条款均存在合同无效 + 行政处罚 + 刑事追责三重法律后果。


(六)对赌协议专项治理


监管将出台专项制度统一对赌效力规则,严禁标的公司承担兜底回购义务,仅保留股东、实控人基于经营业绩的市场化补偿对赌,隐性未备案抽屉对赌被纳入监管处罚范围。


上述合规要求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然而,对于具有国资背景的私募基金,54号文还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专项规范。下文将专门探讨国资基金的双轨治理机制。


四、国资基金专项规范:政府基金+国企基金双轨治理


对私募基金的全面监管之外,54号文对国资背景私募基金实施了双轨专项治理,这是本轮新规最具中国特色、最具影响力的制度设计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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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政府应排查现有引导基金,对同质化基金制定整合方案,国有企业基金管理人应于2026年底前完成信息化系统建设,国企基金高管选任须查询中基协黑名单,实行任职回避,严禁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解隐性债务,防止形成新的风险点。


准入从严、监管加码之外,54号文还构建了一套完整的风险处置机制。其中“双出清”制度最具震慑力,将倒逼大量“空壳”“失联”机构有序退出市场。


五、风险处置:“双出清”与央地协同


在规范日常运营的同时,54号文还构建了完善的风险处置与退出机制。下面将详细解读“双出清”机制与央地协同处置框架。


(一)“双出清”机制:管理人注销+未备案主体清理


54号文规定了私募基金领域的“双出清”机制,构成新规最重要的退出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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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长期未展业、失联或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建议主动申请注销登记,避免被强制清理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已注销管理人登记但经营主体仍存续的机构,应及时变更经营范围,删除“私募基金”等字样,名下存在未备案SPV的管理人,应尽快对SPV进行“私募基金特征”自查,符合条件的补办备案,不符合的解散或变更经营范围。


(二)跨辖区风险处置牵头地规则


54号文明确了私募基金风险处置的央地协同框架,同一实控人跨地区控制多家私募出现风险的,按以下顺序确定牵头处置省级人民政府:第一顺位:总部企业注册地;第二顺位: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第三顺位: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地。


同时明确“两个防止”:不得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处置问题企业,防止形成新的风险点。


(三)“吹哨人”制度与社会共治


54号文首次在私募基金领域建立“吹哨人”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设置专项举报通道,完善举报奖励、保密等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防止打击报复,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开展联合排查;加强资金跨境流动审查,遏制非法跨境资金划转。


(四)刑事高压措施:六类违规纳入行刑衔接


54号文明确六类刑事打击重点,包括违规公开募集、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管理人自融自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非法跨境资金划转、借私募开展非法集资等。证监会联合公安部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配套两高也将出台私募刑事案件专项司法解释。例如某中基78亿元集资诈骗案,实控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风险处置针对的是存量“问题”机构,而基金经理兼任制度升级则直接影响存量机构中“人在岗、心在公”的合规管理——兼任边界大幅收窄,利益冲突管控全面升级。


六、基金经理兼任制度升级


在管理人、基金产品监管之外, 54号文还对基金经理兼任制度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针对从业人员履职行为,中基协发布《兼任指引》,对基金经理兼任私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的规则进行了全面升级。下文通过新旧版本对比,清晰呈现核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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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规设置过渡期安排:现有不符合兼任要求的人员,需在12个月内完成整改;存续期内不合规的资管计划,合同存续期间不得新增净参与规模,合同到期后禁止续期。


上述制度变化,最终都要落实到基金管理人的日常合规工作中。以下梳理六维合规建设路线图、高频违规自查清单与关键时间节点,供实务参考。


七、穿透披露——本次新规最重要的合规变革


在各项制度中,穿透披露无疑是本次新规最重要的合规变革之一。下文将结合《信披细则》进行专题解读。


综合前文托管、监管等要求来看,穿透式信息披露是本次一揽子新规中影响范围最广、执行难度最高的合规变革。中基协的《信披细则》的核心导向就是落实穿透式监管、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一)私募证券基金穿透披露


结合监管要求,私募证券基金在遇到以下场景时,必须严格执行穿透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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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募股权基金穿透披露


私募股权基金因嵌套投资、SPV 架构较多,穿透披露规则针对性适配其业务模式,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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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披露打破了以往多层架构“信息孤岛”的现状,要求管理人向上游投资人、下游监管机构完整公示全链条资产信息,倒逼机构提升投后管理与信息管理能力。


在系统梳理各项制度要求后,有必要从实务操作层面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合规建设的具体指引。下文将呈现全景式合规路线图。


八、实务操作指引:合规建设全景路线图


结合54号文及全部配套规则,下文从整体合规框架、高频自查事项、时间节点三个层面,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梳理可落地的合规建设路线图,帮助机构有序推进整改与长效合规建设。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建设六维路线图


围绕制度、人员、投资、国资专项、风险处置、内控举报六大核心维度,搭建全方位合规体系,具体工作要求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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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维度覆盖机构日常运营全模块,管理人可对照表格逐项排查、逐项完善,搭建长效合规管理体系。


(二)高频违规自查与时间节点安排


除体系搭建外,机构需优先排查行业高频违规点,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改。首先梳理日常运营高频检查项目及合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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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新规过渡期与正式施行时间,划分阶段性工作任务,明确各节点核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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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读者更直观地理解当前执法态势,下文将梳理近两个月的典型案例,并提炼执法趋势。


九、执法案例分析


新规落地的同时,监管执法同步加码,2026 年 5-6 月多地证监局、中基协集中公布一批私募违规处罚案例。结合真实案例,能够准确把握监管执法尺度与核查重点。


(一)12起典型案例统计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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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分类统计与执法趋势解读


对上述 12 起案例按违规类型分类统计,结合数据研判当前监管执法趋势,统计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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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案例数据不难总结出四大执法趋势:第一,行政监管力度显著加强,12起案例中6起由地方证监局直接作出,地方证监局成为执法主力,“行政监管为主” 的新模式全面落地;第二,责任追究穿透至个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均被单独追责,“登记即担责”原则不再停留于口号;第三,托管缺位是重大风险隐患,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大多发生在托管失效的场景下,强制托管将大幅压缩违规空间;第四,未备案 SPV、份额代持是监管常态化核查重点,此类行为极易触发“双出清”机制。


十、结束语:从“形式合规”到“实质合规”的范式转换


54号文及其配套规则传递的最强信号是:私募基金的合规不再是“一纸备案、一份制度文件”的形式主义,而是贯穿“募投管退清”全流程、覆盖“管理人—托管人—中介机构”全主体的实质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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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吴清主席所言:"只有旗帜鲜明讲政治,一体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才能牢牢把准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只有坚守初心为人民,把维护广大基金投资者利益摆在首要位置,才能真正筑牢行业发展的立身之本。"证监会正研究制定贯彻落实54号文的三年行动方案,未来三年内,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一轮密集的规则制定和执法行动。


与此,也给我们律师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协助管理人进行托管协议补签与条款审核,对存在未备案SPV的机构进行架构重组或补备案;另一方面为国企基金设计全流程穿透管理系统与合规制度;为区县级政府提供存量引导基金整合方案;最后,代理被调查管理人的行政申辩与自律复议,为跨区域私募机构提供集团化合规协调服务。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撰写,仅代表专业研究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具体合规问题请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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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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