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离婚分割巨额资产被移送公安、监委一案,看刑民交叉的普遍性和重要性
2026-06-09
一对加起来年近一百五十岁的退休夫妇,2007年协议离婚时未实际分割共同财产,2023年又为近亿元资产分割对簿公堂。庭审中,双方各自陈述、相互指认对方名下财产,结果财产没分成,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被裁定驳回起诉,相关线索被移送公安和纪检监察。
这起案件最近引发了广泛讨论。
笔者认为,如果只把它看成一个“离婚互揭家底、自曝腐败线索”的社会新闻,就低估了它对律师行业的警示意义。
一、本案不是一起普通离婚案,而是一个被错误识别为普通离婚案的刑民交叉案件
律师办案最怕什么?不是案子复杂,而是对案件性质的第一判断错了。
从案由看,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从诉请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从传统家事律师看,似乎只需要围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取得时间、登记权属、共同财产范围、分割比例等问题展开。
但是,这只是案件的民事外壳。本案真正决定风险走向的,不是“这些财产是否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而是“这些财产为什么会出现在这对当事人的生活里”。当事人一方长期在铁路系统及国企任职,另一方退休前为公安干警,而双方互相列举的财产规模接近亿元,且包括多处不动产、大额理财、公司退赃款、项目退股款、代理费等。这些事实叠加在一起,应足以触发一个职业律师最基本的风险反应。
换言之,本案从一开始就不能按普通离婚后财产纠纷来处理。把它识别成“普通家事案件”,后面所有的努力,都是在一个错误的坐标系里精确地走向风险。
二、刑民交叉案件中,不懂刑事,民事也注定做不好
很多传统民事律师可能会认为:我代理的是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我只需要解决财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不应当分割、怎么分割的问题,至于当事人是否涉嫌犯罪,不在我的服务范围内。这个说法看似有道理,实则经不起推敲。
民法保护的是合法民事权益,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是法律认可并保护的财产权益,而不是任何来源不明、权属不清、可能属于违法所得或应予追缴的财产。民事审判不是资产洗白程序,更不是把来源不明财产通过裁判文书转化为合法财产的通道。
因此,在本案中,真正关键的问题并不是简单的“这些财产是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而是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问题:这些财产是否真实存在?这些财产是否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这些财产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这些财产是否属于单位财产、案外人财产、违法所得?这些财产是否具有可被民事裁判确认和分割的权利基础?
这也是笔者想强调的一个观点:不懂刑事,很多时候就会反过来不懂民事。因为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很多时候刑事问题不解决,民事请求可能从根上就站不住。笔者团队曾成功代理多起刑民交叉案件,在某起标的额五千万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我们代理的被告一审败诉,此时如只提起上诉,二审大概率也会败诉。我们的做法是在民事上诉的同时,就原告违背基本事实,用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事提起虚假诉讼的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二审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而重审后的一审根据重新查明的事实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避免了五千万的经济损失。而在另一起撤销仲裁案中,我们也是因敏锐的发现对方当事人及仲裁过程中存在的刑事问题,为当事人避免了六千万的损失。
回到离婚分割财产案,从原告律师角度看,若只是把诉讼标的做大,把财产清单列全,以为这就是积极代理,就可能犯下方向性错误。诉讼标的越大,并不必然意味着客户利益越大。而从被告律师角度看,也不能简单认为“原告列我方财产,我方就列原告财产”。在普通家事案件中,互相列举对方隐匿财产,也许是常见攻防方式;但在本案中,这种攻防很可能变成“同归于尽式的抗辩”。
所以,本案最值得反思的地方,是律师有没有对案件进行最基本的刑事风险识别。
笔者认为,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在发现案件可能涉及刑事风险时,至少应当做四件事:一是询问当事人重大财产的来源和依据;二是提示当事人相关事实进入诉讼后可能存在的风险;三是区分哪些事实可以提交、哪些事实需要补证、哪些事实不宜作为诉讼请求基础;四是在当事人拒绝说明、拒绝配合、坚持作不实陈述或者坚持推进明显高风险诉讼策略时,考虑调整代理方案甚至解除委托。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普遍化
现代法律纠纷的事实结构越来越复杂,几乎每一类常见纠纷,都可能存在刑民交叉情形。
比如,民间借贷可能牵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套路贷或虚假诉讼;建设工程纠纷可能牵出串通投标、行贿受贿、合同诈骗;公司控制权纠纷可能牵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抽逃出资、虚假出资、非法经营;婚姻家事纠纷可能牵出隐匿转移财产、伪造证据、职务犯罪、洗钱与税务风险;执行案件可能牵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其他规避执行的犯罪;股权、信托、财富传承纠纷则可能牵出代持、逃税、洗钱、职务侵占与受贿掩饰。
而把这起个案放大,就可以看到刑民交叉至少在三个层面交织。
(一)程序交叉
刑民交叉首先表现为程序路径的交叉与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区分逻辑,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线索,并不当然意味着民事程序必须退出;如果犯罪线索与民事纠纷有牵连但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可以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机关查处,同时继续审理民事案件;只有在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其本质上已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时,才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由此可见,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并不是简单一句“先刑后民”即可概括。究竟是继续审理、中止审理、驳回起诉,还是仅移送犯罪线索,取决于民事争议与犯罪嫌疑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民事请求是否仍具有独立审理价值。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其案由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并非上述司法解释通常意义上的“经济纠纷”。因此,法院在发现巨额财产来源异常线索后移送公安及纪检监察机关具有现实必要性,但其程序依据、处理方式以及是否应当当然驳回民事起诉,仍存在进一步讨论空间。
(二)实体交叉
同一组事实,往往会在民事与刑事情境中被赋予不同意义。如在民事语境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可能指向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但在刑事语境下,尤其当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国企人员等特殊身份时,同样的财产事实就不再只是权属问题,而会进一步转化为来源问题、合法性问题和是否应受刑法评价的问题。
(三)证据交叉
民事程序中的陈述、自认、举证,会外溢成刑事程序中的犯罪线索甚至定案证据。当事人在民事法庭上为了赢官司而说的话、交的材料,可能原封不动地成为打向自己的弹药,这正是刑民交叉案件中证据风险的核心。
四、刑民交叉律师的价值
笔者认为,刑民交叉律师的价值,至少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案由穿透能力。刑民交叉律师不会止步于案由,而会从主体身份、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履行路径、证据形态、财产去向等多维度识别案件本质。
第二,风险排序能力。复杂案件中,客户往往只关注眼前利益:比如能不能多分财产、能不能追回欠款、能不能解除合同、能不能保住公司控制权。但律师必须帮助客户排序:哪些是可以争取的利益,哪些是必须先控制的风险;哪些问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哪些问题一旦诉讼化反而会扩大损失等。
第三,程序路径设计能力。刑民交叉案件的难点,恰在于如何处理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关系。是先民后刑,还是先刑后民?是刑民并行,还是仅将犯罪线索移送而继续审理民事部分?是申请中止审理,还是坚持民事权利的独立救济?不同程序选择,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实现、证据使用、风险暴露和整体成本。
第四,证据转化预判能力。同一份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可能证明权利,在刑事案件中可能证明犯罪。因此,刑民交叉律师必须预判证据的“第二生命”,判断它进入另一个程序后会被如何理解、如何使用。
第五,整体止损能力。一场官司不应只看单点胜负,而要看整体后果。客户赢了一个诉请,却引发刑事立案;多拿了一部分财产,却暴露更大的追缴风险,这都不是成功的法律服务。刑民交叉律师的真正价值,是在民事权利、刑事风险、商业利益、程序成本之间寻找整体最优解。
五、刑民交叉既应是律师的选择,也应是当事人的选择
案涉当事人因分割财产却被移送公安和监委,问题出在哪里?是当事人的错还是律师的错?
笔者认为,二者皆有过错。对律师而言,其未意识到民事诉讼中分割的应是合法财产,未能识别民事诉讼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并进而提示当事人。那么律师的问题源自何处呢?笔者认为是律师的过度专业分工所致。是律师就学过刑法,但不少律师有“恐刑症”或“厌刑症”,声称只搞自己的专业,不粘、不碰刑事业务,因此他们的刑事风险防范意识并不比普通人强。殊不知与专业分工相伴随的是跨界融合,对律师而言,专业分工是基础,跨界融合是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案件呈现出刑民交叉的趋势,即一个案件中,既有民事的因素,也有刑事的因素,因此作为执业律师,就不能光懂民事或光懂刑事,要刑民交叉,刑民协同,至少要做到一专一兼。
而对当事人而言,这同样是一堂重要的风险课。尤其是身份特殊、标的额巨大、财产来源复杂、交易结构多层的案件,当事人在选择律师时,不能只看其是否擅长某一类案件,更要关注其是否具备刑民交叉的意识与整体风险的识别能力。
附:本项目组办理的刑民交叉代表案例
刑民交叉并非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概念,而是大量复杂争议解决中的真实方法论。近年来,本项目组在多起重大民商事争议、刑事控告、虚假诉讼、仲裁撤销、疑难执行等案件中,均通过刑民交叉视角重新识别案件事实、调整程序路径、控制整体风险,取得了较好的代理效果,如:
1.《央企险赔五千万,刑民交叉解困局!融资性贸易民事败诉,虚假诉讼罪立案成功》
2.《刑民交叉促撤仲,客户减损六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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