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情感陪伴红线:《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6-06-08
从屏幕里对你嘘寒问暖的AI伴侣,到陪孤独老人聊天的AI子女,再到与孩子一同玩耍的AI朋友,人工智能正悄然从冷冰冰的效率工具蜕变为深度介入我们日常生活的“情感伙伴”。据分析,2025年中国人工智能情感陪伴行业规模约38.66亿元,预计2028年将达595亿元,年复合增长率高达148.74%。[1]
拟人化互动服务在填补现代人情感空白的同时,其野蛮生长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安全风险。此前海外Character.AI平台聊天机器人变相鼓励14岁少年自杀的惨剧,给全球行业敲响了警钟。当AI学会了“读心术”,它究竟是蜜糖还是毒药?[2]
为此,国家网信办等五部门于2026年4月10日正式发布了《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国内AI情感陪伴赛道正式告别法外之地。本文将从产品设计、数据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企业核心业务场景出发,为您梳理必须遵守的合规要求。
一、什么样的服务构成“拟人化互动服务”?
《办法》第2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服务”。简言之,只要人工智能服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属于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有人设:能够模拟自然人的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而不是单纯执行用户指令的AI工具。
·有粘性(持续性):无论用户是开启全新对话,还是在既有对话中继续交互,只要AI存在收集用户互动数据,生成用户画像并应用于后续交互的行为,即可认定服务具有持续性。部分企业试图用“亲密度、等级、纪念日”等游戏化手段留存用户,这在实务中可能被作为判定“持续性”的证据。这一判定标准与美国加州[3]、纽约州[4]近期出台的人工智能陪伴服务专门立法形成了跨越太平洋的呼应。
·聊感情:需要提供情感照护、陪伴或支持。具体来说,产品依赖双向交互机理,由用户的情感需求作为交互起点,随后再由模型针对该特定需求,通过表达共情、给出建议等方式进行定向响应。
实践中,部分企业误以为只要产品挂着“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学习教育、科学研究”等招牌就能规避监管。事实上,如果智能客服具备“共情安慰”功能且会记住用户的历史情感倾诉,同样可能被广义解释为拟人化互动服务,除非企业在设计时完全剥离AI的情感互动能力(例如设置拒答机制)。
此外,这类涉及改变用户心理状态、建立拟人化情感联结的服务,高度触发了《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中的伦理高风险控制矩阵。企业在产品上线前,不仅要满足本《办法》的业务规范,还必须依法向科技伦理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走完“伦理审查+业务备案”的双轨合规流程,否则可能面临暂停服务的重罚(详见我们此前文章:AI向善的制度保障:《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二、运营粘性vs.诱导沉迷:产品设计的“红黄绿灯”边界
《办法》第8条列举了服务提供者的七类禁止性行为。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内容,与既有规范一脉相承,仅在表述上有所调整。而本条第5项与第6项,则系针对拟人化互动服务特性设立的个性化禁止条款,具体涵盖“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损害用户真实人际关系”以及“通过情感操纵等方式,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策,损害用户合法权益”两项核心禁令。在此基础上,《办法》第10条第2款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得将“替代社会交往、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设定为服务目标。
在流量时代,用户注意力是核心资产。但AI的“过度迎合、诱导依赖、情感操纵”已成为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何在提升用户粘性与触犯法律红线之间划分边界?我们为企业梳理了以下合规红黄绿灯指引:

三、应急处置:如何构建梯度化的“数字空间”安保体系
《办法》第13条彻底打破了传统互联网的“技术中立”挡箭牌。由于AI主动创设并控制了情感交互环境,企业已被法律赋予了类似“实体空间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平台必须在后端接入“情绪与危机识别模块”,构建以下梯度化应急处置体系:
(一)梯度干预的实务落地:从“温和安抚”到“强力熔断”
在具体的产品交互中,企业需要将这一安全保障义务转化为“轻重有别”的动态响应机制。《办法》根据风险的紧迫程度,将企业的干预动作清晰地划分为两个治理层级:
·针对一般极端情绪的“正向引导”:当系统捕捉到用户在对话中流露出焦虑、抑郁、悲伤或愤怒等负面心态时,产品并不需要生硬地中断交互,而是应当生成符合虚拟角色设定的温和安抚内容,以共情的方式缓解用户的心理压力。但必须强调的是,算法在提供温和陪伴的同时,必须在对话中明确嵌入“现实拉回机制”。例如,通过角色台词自然地引导用户向现实中的亲友倾诉,或主动提供官方心理服务热线。这一层级的合规底线在于:严禁让AI向用户承诺“自己能彻底替代现实社交”,产品必须始终扮演“现实树洞”而非“现实替代品”。
·针对生命财产危机的“强力救助”:一旦用户的言论升级为明确的自残、自杀企图,或者系统识别出其正在面临电信诈骗、网络勒索等重大现实危险,产品必须立即打破虚拟人设的伪装,切入强力干预模式。此时,任何以“维持角色沉浸感”为由的消极应对都将构成严重违法。此时企业可以在前端采取强制弹窗或对话阻断的形式,定向推送全国统一的危机干预热线或报警协助通道,并同步调用后台存储的紧急联系人信息,第一时间向用户的监护人或联系人发出风险预警,协同各方在现实世界中织密生命安全网。
(二)法律责任:企业何时会因用户自残/被骗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传统互联网时代的“技术中立”(避风港原则)在人工智能时代已不再是万能盾牌。由于AI主动控制了交互环境并具备深度心理暗示能力,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倾向于参考《民法典》第1198条,将平台视为“数字空间经营者”来审查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旦发生用户因AI诱导、刺激或干预不力而导致自残、自杀或遭遇重大财产损失的悲剧,法院在判定企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主要依据以下两条“动态匹配”红线:
·技术能力匹配原则(看规模):监管和司法机关对合规的要求不是“一刀切”的。头部企业、拥有深厚算力和数据优势的平台,将被赋予更高的风险预见能力与注意义务。换言之,如果您是行业大厂,系统因“算法粗糙”没识别出明显的自杀或诈骗倾向,将很难以“技术局限”为由免责。
·场景风险匹配原则(看人设):提供“虚拟恋人”、“虚拟伴侣”等高情感依赖、高粘性服务的平台,其法定注意义务和合规审核标准,要远高于仅提供“智能客服”、“知识问答”等传统工具型平台。人设越暧昧、情感绑定越深,平台的法律风险就越大。
企业切勿在后台风险控制上玩“概率游戏”。我们建议企业在技术端对极端情绪识别模型进行定期、独立的压力测试,并留存测试文档与算法审计报告。证明平台的极端风险识别率和干预机制已达到同行业现行技术的“合理最高标准”,这将是未来面对侵权诉讼时,企业最关键的合规免责证据。
(三)“紧急联系人”信息的合规防火墙
根据《办法》第12条,紧急联系人信息已成为此类服务的“必要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这属于“为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的免同意场景。但在实务中,企业必须严守以下三条铁律:
·专数专用:绝不得将紧急联系人信息用于用户画像、商业推广或第三方共享。
·严控解密:该信息在后台必须加密存储,仅在系统判定用户触发“第二层危机”时方可触发调用。
·显式告知:在用户注册时,必须以显著方式,明确告知收集该信息的救助目的及触发场景。
四、数据资产的权属博弈与敏感信息训练红线
用户交互数据是虚拟角色的“灵魂”,也是企业的核心壁垒。《办法》第16条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在用户交互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定义务,在释放商业红利的同时,也锁死了粗放式大包大揽的授权模式。
(一)产权空间:如何合法取得交互数据权属?
用户交互数据具备显著的商业价值,在商业实践中,服务提供者往往存在将用户交互数据进行二次开发,或提供给第三方以实现技术迭代、语料库补充及商业合作的现实需求。然而,关于用户交互数据究竟归属于用户还是服务提供者,以及服务提供者是否天然具备对外提供的权利,目前仍存在一定争议。
本条虽未对这一权属争议给出直接答案,但第1款明确提出要“落实数据产权等制度”,第2款则在对外提供的规制中特意采用了“权利人”而非“用户”的表述,默认了交互数据是用户输入与企业模型、算力深度融合的产物。
我们建议企业可以通过《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在保障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的前提下,平台享有交互数据一定程度的市场化开发与财产化利用权利。
(二)服务提供者的数据权属应与用户权益之间平衡
尽管企业有望通过协议享有交互数据的某种财产权属,但其权利边界绝非无限。《办法》第16条第3款与第4款,分别从“用户日常控制权”与“核心模型训练”两个场景维度,对企业的权利行使进行了实质性限制。
企业在落实这一平衡时,需在两个截然不同的业务主战场实施分类防范:
1.本条第3款下的平衡:用户控制权落地与“商业资产防挖墙脚”
第3款要求企业必须向用户提供交互数据的“复制、删除”等行权选项。在实务中,这涉及企业与用户之间最核心的资产博弈。目前法律界有人主张,条款中的“等”字应当包含“数据转移权”(即允许用户要求平台将所有聊天记录和人设打包,一键迁移至竞争对手的AI软件)。我们认为现阶段企业在产品设计上无需主动上线一键跨平台迁移功能。连续互动的交互数据是企业投入巨额算力产生的核心壁垒。盲目引入转移权,相当于允许竞争对手无偿获取您的高粘性用户,企业目前的合规动作可以仅限于在最低限度上满足法律要求。
2.本条第4款下的平衡:模型训练黑洞与“敏感信息单独同意”
第4款则是对AI研发团队粗放式数据利用方式的精准限缩。新规直接宣告了“隐私政策一揽子勾选、默认将聊天记录拿去训模型”的模式彻底违法。企业若要拿交互数据进行模型迭代,必须通过技术和UI改造来重新达成与用户权益的平衡:
·技术关(后端动态识别):情感AI的对话内容极度私密。产品后端必须上线高精度的非结构化文本隐私清洗算法,实时自动识别并隔离聊天记录中的生理健康、金融账户、性取向等敏感个人信息。
·设计关(前端UI单独勾选):研发团队必须在产品设置里,针对“敏感个人信息用于模型训练”这一特定目的,单独开发一个明确的、未默认勾选的授权通道(如独立的开关或功能弹窗)。真正做到“不点不训,点完还能随时关闭”,确保满足“单独同意”的法定平衡底线。
五、不能触及的雷区:未成年人保护的“五重隔离网”
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极易对AI产生严重的情感错觉与心理反噬,《办法》第8条第4项、第12条、第14条、第17条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上位法依据,针对拟人化互动服务的情感属性,为企业筑起了五道硬性防线:
·年龄识别:必须推行年龄分级提示。一旦识别为未成年人,必须强制切换至“未成年人模式”,并提供畅通的申诉渠道。
·服务禁区: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伴侣(如AI恋爱)、虚拟亲属等模糊真实社会关系的拟人化服务。
·内容过滤:严禁生成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危险行为、产生极端情绪或诱导不良嗜好的任何擦边、暗黑系情感内容。
·父母同意:向不满14周岁的儿童提供其他拟人化互动或处理其个人信息时,必须依法取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模式必须支持监护人远程实施“屏蔽特定角色、限制充值消费、接收安全风险提醒、一键调阅使用概况”等功能。
六、结语:双轨合规时代的长期主义
《办法》的落地,标志着我国对AI治理从“通用大模型监管”向“垂直情感场景监管”的颗粒度细化。站在数字情感经济爆发的前夜,企业必须彻底告别野蛮生长,看清“《办法》的场景业务合规”与“《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的伦理红线审查”所共同构成的双轨并行合规大势。
合规从来不是扼杀创新的“绊脚石”,而是确保企业在未来激烈的AI商战中不被一票否决的“护城河”。将技术善意、科技伦理与法治底线深度织入算法与产品逻辑之中,AI情感伙伴才能真正行稳致远。
参考文献:
[1]头豹研究院.2025年AI情感陪伴市场规模预测及竞争格局分析[R].2025-02-21.
[2]Garciav.Character Techs.,Inc.,No.6:24cv01903(M.D.Fla.filed July 1,2025).
[3]Cal.Bus.&Prof.Code§22601(b)(1)(West 2025)
[4]N.Y.Gen.Bus.Law§1700(4)(a)(McKinney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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