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合规实务进阶——基于医院管理视角的行业热点讨论(一)

2026-05-22


当前,医院面临着飞行检查、DRG改革、数据合规等严格的监管要求,双岗双责、违规双罚成为常态,“以评促建”与“以检促改”相互促动,医院合规工作已从“遵纪守法不受处罚”升级为标准化、数字化、审计监督加持下的“宏观合规+微观风控”按照结构—过程—结果(SPO)模型建设法治医院。


进入AI+时代,人们自学合规常识毫无障碍。本文认为,进行医院管理视角下的合规中级实务讨论,不是向医院治理层开列一张长长的“说不”清单,或把检索可得性较强的知识编辑成指导手册,更有意义的任务或许是尽可能找到合规前提下释放医院治理各方创造力、激励其主观能动性的法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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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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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合规、行为合规、物品合规、行风建设是执业合规的常青树话题,它们既是医者必须守住的底线,也是医院守正创新的基础设施。本节主要讨论尚未定论的诊疗前沿合规问题。


(一)AI医疗应用


1.政策现状:AI不能替代医师开方做最终专业判断


2022年国家卫健委《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定下铁律——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近年来,这一监管原则被不断细化和强化。2025年《关于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卫生”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AI的“辅助”定位,要求建立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文件核心精神可概括为一句话:AI可以辅助诊断,但不能替代医师做出最终判断,也不可代替医院承担法律责任。


2.AI合规应用空间


AI在医疗领域的合规应用,按照风险等级目前可以分为2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低风险应用,比如病历质控、影像预标注、用药提醒等。对于这类应用,医院可以通过快速备案通道完成注册,对比已获批同类产品的性能数据即可。


当然,即使是低风险应用,如果因AI错误导致病历记录不准确、影像标注错误、用药提醒遗漏,进而引发医疗损害,医院仍然要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层次是中风险应用,比如辅助诊断系统、治疗方案推荐等。对于这类应用,需要在现有三类医疗器械审批流程中增设算法透明度专项审查,强制公开训练数据分布、偏见测试报告及可解释性验证结果。


司法实务中,算法透明度审查实质上是将技术合规性证明责任前置。传统医疗纠纷中,患者需要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但在AI辅助诊疗纠纷中,如果医院无法证明AI系统的算法是透明的、数据是无偏的、结果是可解释的,法院可能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因此,算法透明度不仅是监管要求,更是医院的自我保护机制。


AI医疗必然要接受伦理审查。具体的审查标准建议包括:


(1)算法偏见检测报告。性别、年龄、地域、种族等维度性能差异不得超过5%。


5%阈值是常见推荐值。《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2026年2月刊载的《生成式医学人工智能临床应用的伦理治理专家共识(2025年版)》将此作为AI幻觉阈值:高风险场景(如癌症初诊、手术方案)幻觉率建议≤3%;低风险场景(如慢病复诊、健康管理)幻觉率建议≤5%。


梳理国家药监局《深度学习辅助决策医疗器械软件审评要点》(2019)、《人工智能辅助检测医疗器械(软件)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第2部分:数据集通用要求 标准草案》(2025)等文件以及AI三类证申报核心材料要求,可以认为,NMPA对医疗AI的公平性要求体现在:需提供不同年龄、性别、地域人群的性能验证数据;需说明是否采用重采样、对抗训练等偏见修正技术;强调算法在真实临床环境中的鲁棒性与泛化能力。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5%阈值不是僵化的数字,而是动态调整的参考框架,需结合疾病类型、临床场景和监管要求灵活应用,核心目标始终是确保AI医疗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与公平性统一。


需要强调的是,医院可以反向利用合规的“护身符”作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11条,对限制类技术进行规范备案是医疗机构开展前沿技术应用的合法通道。由此,医院可以将AI技术应用备案、评估、透明度审查相关资料内化为新项目上马的“准生证”和“护身符”,从而主动、安全地拥抱技术革新。


(2)训练数据来源及分布统计。基层医疗数据占比不低于20%,防止算法偏向大城市、大医院的数据。


这个20%的要求背后,是算法公平性的法律审查诉求。如果训练数据过度集中于三甲医院,AI系统对基层常见病的诊断准确率可能显著下降,这将构成对基层患者的隐性歧视。


(3)可解释性验证。医生能够理解并查证AI做出判断的依据。


在医疗纠纷中,如果AI系统的决策过程是“黑箱”,医院将无法证明医师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3.远程手术与机器人手术的责任归属与合同条款


当机器人高度自主时,一旦发生医疗损害,责任可能涉及6个主体:远程主刀医生、本地辅助团队、医院、机器人制造商、软件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参照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裁判规则,通常应由医院承担首要责任,医院再依据合同向其他方面依约追偿。


因此,在引入AI手术系统前,必须核实该系统是否已取得NMPA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算法性能标准、数据偏见修正义务及缺陷导致损害的追偿权。特别是以下条款:


第一,技术故障的认定标准。什么情况下认定为“技术故障”,什么情况下认定为“操作失误”,必须有清晰的界定。建议引入第三方技术鉴定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认定,鉴定费用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二,数据延迟或丢失的责任边界。远程手术对网络稳定性要求极高,5G网络虽然理论上可以满足需求,但实际使用中仍可能出现延迟。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可预见性条款,制造商保证其技术在当前行业水平下达到特定性能标准,延迟超过××时间则视为“不可接受的延迟”,由此产生的损害由制造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医师的最终决策权保留条款。无论AI系统多么先进,AI系统的最终动作必须受医师完全控制。


同时,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对AI系统进行公平性、鲁棒性审计,相关独立验证报告作为医院合规证据。


(二)国际医疗合作与高端医疗


1.跨境医疗数据流动


国际医疗合作的核心障碍之一,是医疗数据的跨境流动。患者的病历、诊断结果、影像资料等,往往需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医疗机构之间传输,涉及数据出境合规问题。


2026年《个人信息出境认证办法》与此前《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及《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中的行业便利化措施,共同构成了中国“3+1=4”跨境数据框架。


第一步,评估合作方所在国法律风险(如长臂管辖)所关联的合作可能性。如可合作,也要在协议中设置数据索回与争议解决条款。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出境,必须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6条要求事先报告和信息备份。


第二步,梳理涉及跨境传输的数据类型和规模,判断是否触发安全评估门槛(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或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


第三步,如果触发安全评估门槛,必须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如果未触发,可以选择签订标准合同或申请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四步,无论选择哪种路径,都必须确保患者知情同意书中明确载明数据出境的目的、范围、接收方、保存期限等信息,并取得患者的单独同意。


第五步,建立数据出境后的跟踪机制,确保境外接收方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数据,不得擅自转给第三方。


容易被忽略的是:


(1)数据出境后的“二次流转”风险

即使境外接收方承诺不转给第三方,但如果该接收方所在国家的法律要求其向政府披露数据(如美国的CLOUD法案),医院将面临合规承诺与外国法律冲突的困境。建议优先选择与中国有数据保护双边协议的国家或地区作为合作方。


(2)数据跨境合规强化国际竞争力

医院一旦通过完成严格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认证,即可向国际患者与合作方展示其数据管理能力高于国际一般标准,从而在高端医疗市场或国际科研合作中赢得信任,将合规成本转化为品牌溢价和合作门槛。


2.跨境支付与理赔


跨境医疗支付是国际医疗合作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前海2025年起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港人北上就医“无感即时理赔”。“无感即时理赔”的核心机制是:医院与香港保险公司建立系统对接,患者在医院结算时,系统自动将理赔信息传输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实时审核并支付理赔款,患者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无需先垫付再报销。


第一,与国际保险公司建立直付协议前,必须完成数据跨境传输合规评估。理赔信息的传输涉及患者的诊疗数据、费用数据等敏感信息,必须确保符合数据出境的合规要求。


第二,患者知情同意书需明确数据出境目的、范围和接收方。必须在就诊前明确告知患者,其诊疗信息将传输给哪家保险公司、用于什么目的、保存多久。


第三,与患者明确约定跨境医疗纠纷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规则。避免纠纷发生后扯皮。


第四,与保险公司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对智能合约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负全责,医院仅负责提供原始诊疗数据,不对理赔计算结果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医院与香港保险公司的直付协议需在外汇管理局备案。


3.高端医疗定价


(1)预付式资金管理。会员预付金要落实专款专户专用要求,可设置风险保证金机制,应对机构经营异常、突发停业等特殊情况,兜底消费者权益风险。


(2)打包收费项目。高端医疗普遍采用“服务打包定价”模式,核心风险是借打包收费规避监管、隐匿过度医疗、套利医保规则、定价无溯源依据四大隐性违规场景,也是监管重点打击对象。


建议建立全流程定价溯源体系:


第一,所有打包套餐建立逐项成本核算台账,明确每个子项目的人力成本、耗材成本、服务时长、市场公允单价,留存完整核算依据、定价研判记录,实现定价可溯源、可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进行定价审计。


第二,实行套餐服务清单化、公示化,明确标注必含服务、可选服务、自费增值服务,严禁捆绑强制消费、无效服务凑单。如果医院在打包收费中强制捆绑不必要的检查或治疗,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建立动态调价机制,市场成本波动、服务标准调整时,同步更新定价台账并留存备案,杜绝随意溢价。


第四,定期开展内部价格合规自查,重点排查打包套餐与单项服务的价格逻辑、服务履约匹配度,提前规避价格欺诈、医保套利双重风险。


当然,在明码标价、成本可溯、服务清单化的前提下,设计差异化的“价值医疗套餐”完全合法。例如,将名医诊疗、多学科会诊(MDT)、专属健康管理等服务打包,并提供清晰的成本构成说明,这不仅是合规的,更是提升服务透明度、满足患者多元化需求、实现优质优价的经营创新。


4.外商独资医院


外商独资医院的扩大开放,带来了特许经营与品牌授权的新模式。外商独资医院在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品牌使用费、技术许可费、管理费等跨境支付。外汇管理部门可能要求提供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证明。如果医院与境外关联方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价格,可能被要求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建议在与境外品牌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品牌使用费、技术许可费等关联交易定价进行公允性评估,并留存评估报告备查。


(三)其他


1.中药医院制剂


2025年《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标志着中药标准从“跟随西药标准”转向“建立自主标准体系”。2026年5月15日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强化了中药生产的全过程控制,2026年《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聚焦四个重点:(1)中药材源头质量评估;(2)中药注射剂差异化严管;(3)全过程信息化追溯;(4)数智化转型鼓励。


《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研发人用经验收集整理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为医院制剂向新药转化提供了人用经验的收集范围、数据质量标准、统计分析要求等明确路径。


2.粪菌移植(FMT)


2025年8月,国家医保局《消化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将肠道菌群移植费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2026)第55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医疗器械界定指导原则(暂行)的通知》(2026)第3条及其附件《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指导清单(第1版)》第4.3款,为菌群移植新技术有序转向活体生物药(LBP)管理提供了路径和依据。


合规建议:


第一,建立标准化的供体筛选、制备流程和剂量标准。必须建立严格的健康筛查标准,排除传染病、代谢性疾病、精神疾病等高风险人群。制备流程必须标准化,确保菌群活性和纯度。剂量标准必须明确,不同疾病、不同患者群体可能需要不同的剂量。


第二,移植前后对受体进行不良事件及疗效监测。必须建立完善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事件。


第三,关注《粪菌移植技术指南》的发布,对标对表国家最新监管政策。


3.医疗区块链的应用


医疗区块链在电子病历存证、智能合约理赔、药品溯源等方面已有探索,但监管框架仍在完善中。


第一,优先采用许可型(Permissioned)可审计架构,建立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RBAC)。医疗数据涉及患者隐私,许可型架构可以控制数据访问权限。不同角色的用户(医生、护士、药师、管理员等)数据访问权限,应贯彻最小必要原则。


第二,确保与FHIR/ISO/IEC 27799标准集成。FHIR是医疗数据交换的国际标准,ISO/IEC 27799是医疗信息安全管理的国际标准。区块链系统与这些标准兼容,才能实现与其他医疗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三,所有审查过程及结果通过区块链存证,确保全程可追溯且不可篡改。


需要说明的是,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不等于“不可删除性”。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患者有权要求删除其个人信息。如果医院以"区块链不可篡改"为由拒绝删除,可能构成个人信息权益侵权。建议在区块链系统设计中,引入“逻辑删除”机制——在链上记录删除操作,而非物理删除数据,既满足法律要求,又保留审计痕迹。


4.细胞治疗药品的变更管理


2026年《细胞治疗药品药学变更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首次系统性提出了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变更研究技术要求。


开展细胞治疗临床研究的医院,需建立药学变更评估机制和内部审批流程。无论是工艺优化、产能扩增,还是原材料更新、检测设备更换,都必须按照指导原则进行评价,判断变更的等级(微小变更、中等变更、重大变更),并采取相应的研究和申报策略,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避免因变更不合规导致临床研究被暂停或产品注册被驳回。


同时,细胞治疗变更管理的另一个隐性风险是“知情同意的动态更新”。如果患者在入组时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基于特定工艺,而后续工艺发生变更,医院是否需要重新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目前的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从伦理角度,建议医院在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时,主动告知患者并重新签署知情同意书,以避免后续的伦理争议和法律风险。必要时,建立知情同意版本管理制度,有效应对细胞治疗变更的知情同意动态更新。


综上,在这些前沿领域,医院至少可以着手做以下工作:


一方面,建立“合规-创新”一体化决策机制。在院长领导下,设立由临床、管理、法务、信息部门组成的创新项目评估小组。任何新业务、新技术上线前,必须经过“商业价值-临床效益-合规风控”三重评估,确保创新在安全轨道上进行。


另一方面,打造可复制的合规产品与服务模块。将经过验证的合规流程(如国际患者数据出境套餐、高端服务定价模型、AI辅助诊断伦理审查流程)进行标准化、产品化,形成医院可对外输出或内部快速复制的“合规解决方案”,提升整体运营效率。设计模块化、场景化的电子知情同意书,特别是在AI辅助诊疗、数据跨境、创新疗法(如细胞治疗)等场景,清晰告知风险与权益。


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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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6年《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点应对


密切关注“飞行检查”“智能监控”“DRG/DIP支付方式改革”新动向,吸取借鉴本单位以往经验和兄弟单位良好做法,责成医保办、法务部门、信息部门立即组织对《实施细则》的专项学习,修订院内相关管理制度、更新信息操作系统,建成“让医生容易做对、不容易出错”的新合规体系。


1.信用管理:从“单次处罚”到“持续信用约束”


建立院内信用风险预警与模拟评价机制,将医保合规质量与科室、个人的评优、晋升、绩效强挂钩,使“珍惜信用”成为全员内生动力。


2.长护险纳入监管:医保基金全险种监管覆盖


将长护险服务作为医院拓展亚专科、实现连续性照护的战略板块。组织专项团队吃透长护险支付与服务规范,设计合规且人性化的服务包,抢占老龄化市场的先机。


3.暂停结算期间住院患者费用结算规则:已住院参保人员的合规费用可在出院时直接结算


将此条作为医院危机公关与患者沟通的法定依据。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极端情况下能依法保障在院患者结算,维护医院基本运营秩序和社会形象。


4.禁止编码套用行为,明确按病种付费下高套、低编病种编码的行为违规,细化“诱导就医”“协助骗保”等行为认定标准


医院应推动“病案编码”从后勤职能向前端临床决策支持转型,将编码管理前置于临床路径,建立“临床-编码-医保”联动质控会,通过“实践翻译”把编码规则转化为诊疗记录的客观、精准描述工具,比如针对高权重病种,制定“并发症/合并症(CC/MCC)认定的循证标准”,明确哪些并发症必须记录、哪些不能虚构,利用智能系统嵌入这些被“翻译”好的编码规则,在医生开具诊断时即进行提示与校验,将事后纠错变为事前赋能,提升诊疗记录的客观性与价值。


5.2026年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多部门协同、高压常态化


医院可主动构建“内部联合自查”机制,建立红黄蓝风险预警机制,定期由医保办牵头,联合纪检、审计、财务、医务、药学、信息等部门开展模拟飞检,变被动迎检为主动“体检”,提前化解跨部门衔接中的合规风险。


(二)医保考核融入诊疗管理


通过制度、技术手段化解“医生想好好看病”和“医保不让花钱”的矛盾,解决“规则没被吃透”和“创造力被错误限制”的问题。


将“次均费用”与“临床路径完成率”“患者预后指标”挂钩,把“指南推荐药物使用率”纳入医保合规考核,允许科室在循证基础上合理用药,研究建立科室医保信用积分制度,将合规结余按明确规则用于科室发展与人员激励,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引导医务人员在合规框架内追求最优诊疗方案。


严格区分医疗救助与医保报销。建立院内公益基金或与慈善组织合作渠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患者自费负担,坚决不触碰骗保红线。


(三)外围配套环境建设


1.资质管理


除做好机构与人员的准入与资质合规外,在涉及第三方合作如医联体、外送检查、外包服务时,也要严格审查合作方的资质合规情况。


2.智能系统建设


引入或定制先进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需进行"隐私影响评估"(PIA)】,将医保政策规则、诊疗规范、收费标准、价格管理、诊疗合规审核等嵌入实时动态监控系统,实现HIS、电子病历系统、医保结算系统的实时数据交互。


比如,在智能收费模块中,实现标化医嘱与服务项目、药品/耗材、设备等相关收费信息相匹配,标化医嘱与收费信息、病案信息、医保结算信息相对应,医保结算系统与内部计价收费系统、病案首页系统相关联,出现异常收费,系统自动拦截并提示错误原因。


又如,通过大数据分析患者基础疾病、检查结果、用药记录等,识别、预警异常检查、过度用药等现象。


三、经济合同管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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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经济合同管理面临着在医保智能监管控费、DRG/DIP支付改革、药品耗材零加成的三重挤压。药品采购合同与高值耗材采购是实务中压账压价的“重灾区”。


(一)采购合同:压账压价问题的“主动设计”


先看一则【虚拟案例】:


某三甲医院与药企签订药品采购合同,约定账期90天。到期后医院以“财政拨款未到位”“僧多粥少”为由拖延付款,要求药企接受打折结算,**天账期七点五折结算,**天账期八折结算。药企无奈接受,但保留了所有沟通记录。3年后药企上市审计,将此事作为“商业贿赂风险”披露,引发监管关注。医院院长被约谈,医院信用评级下调。


实务中确实存在个别医院压账压价“潜规则”。财政拨款不及时、医保回款周期长、医院现金流紧张、待结算药企较多——这些都不是医院管理者们造成的,但压账压价的风险,最终是决策者承担的。更麻烦的是,这种折扣合同的形成过程难免药企取证,相关责任人员面临较大合规风险。


在提出相关建议之前,必须着重强调的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26年4月1日生效。该细则对医保基金的结算拨付、智能审核、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更具体、更严格的规定。任何涉及医保基金支付的合同条款,若意图规避或延迟结算,都将直接违反该细则及上位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的精神,可能导致医保协议解除(《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43条)、罚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乃至刑事责任(《刑法》第266条)的严重后果。因此,医院需明确区分“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和“医院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分类管理。对于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必须严格保证其用于合规医疗服务结算,任何试图通过合同条款变相占用、延迟支付医保资金的设计都是高风险禁区。


针对医院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在遵守预算管理和采购相关法规框架下,建议:


1.预先优化设计合同条款赢得主动


(1)“现金折扣条款”。借鉴国际贸易中的“现金折扣”做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10天内付款享受2%折扣,30天内付款享受1%折扣,90天全款”。这不是压价,是给药企选择权。急需现金的药企会选择折扣,资金充裕的药企会选择账期。医院获得了灵活性,药企获得了确定性。为保证财务合规,现金折扣应按“总价法”入账,避免被审计认定为"账外账"。


需注意的是,现金折扣必须明示并如实入账。在合同中明确折扣率、支付期限,确保医院与供应商的财务账目均清晰记载该折扣。


(2)供应链金融条款。在合同中约定“医院配合药企开展应收账款保理”或“引入第三方供应链金融平台”。医院确认应付账款后,由金融机构提前垫付给药企,医院到期向金融机构付款。医院没多付钱,药企提前拿到钱,金融机构赚取利差,实现三方共赢。


需注意的是:一是合同应明确医院确认应收账款的义务与时限,以及配合办理保理手续的责任。二是不得因此变相延长占用医保基金的时间。三是不得因此增加供应商不合理成本。


2.优化院内审批流程释放空间


压账压价的另一个原因,是医院内部付款流程太慢。对此,医院可以推动内部改革:


(1)建立“合同付款绿色通道”。对战略合作药企、急救药品供应商,实行“发票即到即审、符合条件即付”。这不是“优待”,是“分类管理”。


一是制定书面《供应商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战略合作”“急救必需”等类别的客观标准(如药品属性、历史履约评价、供应份额)。分类标准必须客观、合理、非歧视(如急救必需、单一货源、年度履约评价A级供应商)并经院办公会审议后向所有供应商公示确保程序正义,且与医院的正当管理目标(如保障急救药品供应及时性、维护战略合作关系)直接相关。若分类标准模糊或与采购决策人员存在利益关联,则可能构成不正当优待,引发新的合规风险。


二是将分类结果及绿色通道流程在院内公开或向供应商公示。确保“绿色通道”不成为变相拖延其他供应商付款的理由,否则仍可能构成违约。


三是确保财务支付系统有据可查,流程可追溯。


(2)推行“电子合同+自动对账”。有条件的医院可与主要供应商建立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入库、发票、付款自动匹配,减少人为拖延空间,也减少经办人员吃拿卡要的机会。


(3)设立“应付账款专项调度会”。院长每月主持一次会议,专门研究大额应付账款的支付安排。把付款从财务科的日常事务,提升为院长关注的战略事项。这既能加快付款,也便于院领导掌握真实的资金状况。


(4)将合规要求嵌入内部流程。在OA或合同管理系统中,设置关键风险提示节点。涉及药品、耗材采购的合同,必须经医保办会签。


3.优化改良供应链生态共赢发展


高阶的治理,是让药企从“怕医院”变成“离不开医院”。


(1)建立战略供应商制度。在通过合法集采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及价格后,医院可与其中部分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就供应保障、应急响应、技术支持、联合科研等非价格条款进行深化合作,并约定“双方可基于历史数据与临床需求,对未来的采购量进行趋势性预测交流,该预测不构成任何形式的采购承诺或保证”。可与3-5家核心药企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医院承诺年度采购量,药企承诺最优价格+优先供货+联合培训+科研合作”。用“长期利益”绑定“短期价格”,药企自然愿意在账期上让步。


违规红线:直接与未中标企业签订“战略协议”并承诺采购量,或通过该协议变相突破集采中标价格,均构成严重违规,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或违反政府采购/集采规定。


合规实施要点:


一是严格在集采中标目录框架内筛选合作对象。与供应商的战略合作,应严格限定在集采中标目录内,合作内容侧重于供应保障、应急响应、技术培训、联合科研等,并签订独立的补充协议,与采购合同物理隔离。


二是签订《战略合作补充协议》,重点约定:供应保障率、短缺药预警机制、临床培训服务、质量回溯合作等,可包含基于实际采购量的阶梯式服务奖励(非现金)。


三是协议须经医院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是协议中不得包含任何形式的“保底采购量”或“最低采购金额”承诺,以及变相影响其他供应商公平竞争的内容。


(2)建立上文所述的供应链金融机制。


(3)“数据助科研”模式:医院拥有大量真实世界数据(RWD),对药企的药物研发、市场准入极具价值。在合规前提下,合同约定“医院向药企提供脱敏后的诊疗数据用于X研究,药企向医院提供Y价值(该价值应对等匹配数据估值)的科研经费或技术支持”。


风险提示:直接以提供患者诊疗数据换取药品“折扣”,极易被认定为变相的商业贿赂或非法买卖数据,风险极高。合规路径在于将“数据”作为“科研合作”的要素之一,而非交易标的。


合规实施要点:


一是成立由临床、科研、信息、法务、伦理组成的专项工作组。项目须经医院伦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双重审批,涉及数据提供的合同须经法务、信息科和伦理委员会联合审核。


二是合作限于前瞻性观察性研究或真实世界研究,而非直接支持药品市场推广。


三是协议明确数据提供方(医院)不保证研究结果,药企支付的对价必须明确为“科研协作费”或“技术服务费”,由医院科研账户收取并开具合规票据,该资金流向与药品采购部门、采购合同完全物理隔离。


四是数据充分脱敏,所有数据提供行为需通过医院伦理委员会审批并获取必要授权。


五是研究目的不得与药品营销具有高关联度,对价支付与采购合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关联或暗示。


(二)医疗服务合作合同:从“单打独斗”到“生态构建”


1.合作期限的“阶梯设计”


不要一签10年。前3年合作期,后2年优先续约权,再之后双方重新谈判。给医院保留战略灵活性。


2.知识产权的“提前锁定”


数据资产是未来医院最核心的资产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技术改进、专利,归属必须明确。


3.退出机制的“和平条款”


提前约定“若医院因政策调整需终止合作,提前X个月通知,支付Y个月分成作为补偿”。这比事后打官司强得多,也给医院保留了政策应对空间。


(三)科研及成果转化合同:从“花钱做科研”到“科研生钱”


科研人员想发论文、评职称,医院想有成果转化、有收入。两者目标不一致,合同设计就必须兼顾激励与约束。


1.成果归属的“分层设计”


基础研究成果归科研人员,应用研究成果归医院,转化收益按“医院:科研团队:中介方=5:3:2”分配。这不是拍脑袋,而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允许的范围。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需注意的是,收益分配方案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成果归属与收益分配需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医院内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2.转化义务的“对赌条款”


约定“科研成果在X年内未完成转化,医院有权将成果对外许可,原科研团队仍享有Y%收益。”既给科研人员压力,也保留其利益。


需注意的是,“对赌条款”不得设定损害医院公益性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条件。“对赌”失败的后果应是科研团队权益的合理减损,而非医院承担无限责任或低价处置资产。


3.伦理合规的“前置审查”


生物医药科研涉及大量伦理问题。合同中必须明确“因伦理审查未通过导致项目终止的,双方按已完成工作量结算。”这不是推卸责任,而是让科研人员从一开始就重视合规。


(四)捐赠合同:从“不敢收”到“规范收”


一些医院对捐赠“谈虎色变”,怕沾上“商业贿赂”的边。但规范的捐赠是医院重要的资源补充。捐赠合同不是“白拿钱”,而是医院与社会资本建立信任关系的法律纽带。


1.捐赠合同必须以加粗字体明确“本捐赠为无条件公益捐赠,不与捐赠方及其关联方同本院的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的商业交易相关联。”


2.建立捐赠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和捐赠公示制度,合同附件包含“捐赠财产使用计划”。


3.大额捐赠(比如超过×万元)约定“医院有权聘请第三方审计捐赠财产使用情况”。


(五)信息系统建设合同:牢牢把握数据资产所有权


1.院长参与合同谈判


不是院长要懂技术,而是院长的在场本身就是一种治理信号。供应商看到院长亲自过问,就更不敢在条款里做手脚。下属科室看到院长重视,就会更加用心做好相关工作。


2.数据主权条款


合同约定“系统产生的所有数据归医院所有,供应商仅享有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数据处理权”。数据是医院的命根子,这个条款必须加粗标红。


3.其他

除数据所有权外,协议还需明确约定供应商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泄露责任,以及合同终止后的数据返还与彻底删除机制。协议条款需援引并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要求。对于健康医疗数据,应约定其作为“重要数据”或“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措施,确保所有数据需经严格的去标识化处理无法复原至特定个人。


最后,所有关于供应商分类、战略合作遴选、数据提供审批的会议纪要、公示记录、审批文件必须完整归档,以应对可能的审计或检查。如系统系基于开源软件研发,还需供应商承诺开源合规并承担相应违规责任。


四、采购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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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立项实质性审查


采购立项时,组建由临床、采购、财务、法务(或外聘律师)构成的联合论证小组,强化需求论证的实质性审查。


重点审查:


1.技术参数合规性:确保技术需求描述为“性能指标”而非“品牌型号”,防止排斥潜在供应商。


2.采购方式合规性:根据项目特点(金额、紧急程度、复杂性)选择最合适的法定采购方式,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现行法律法规为不同采购场景提供了合法路径。除公开招标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框架协议采购均为法定方式。关键在于准确适用其法定条件并留存书面决策记录,避免“一刀切”带来的效率损失或程序风险。学会用“竞争性磋商”谈个好价钱,用“框架协议”快速买耗材,把采购科从文山会海中解放出来。


3.特殊事项合规性:如进口产品采购,需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不可事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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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行采购方式“分类精细化”管理


一方面,严格界定并记录采购决策过程,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确保验收独立、严谨。另一方面,实行采购档案终身负责制。确保从需求论证到履约验收的全流程文件(包括录音录像)完整归档,这是应对审计、监察和诉讼的最有力证据。


(三)将合规转化为供应商管理优势:建立院内供应商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对存在商业贿赂、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供应商,坚决清退并通报。这不仅能净化采购环境,还能向优质供应商传递“阳光合作”的积极信号。


(四)“让回扣无处下手”的反商业贿赂风控设计


1.轮岗。

采购关键岗位3年一轮岗。


2.双人双岗。

采购谈判必须两人以上参加。


3.供应商黑名单。

建立院内供应商信用档案,有商业贿赂记录的永久禁入,并通报行业联盟。


4.异常交易预警。

HRP系统设置预警规则(如单一供应商占比过高、采购价格偏离市场价15%以上等),自动触发内部审计。


五、反商业贿赂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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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系统反商业贿赂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两高2026年《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二)》亮点不在于提高了处罚力度,而是确立了“穿透式审查机制”,并与国家医保局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形成联动闭环。


“穿透式审查”要求内控机制实质有效,医院仅“发现异常”不够,必须能证明对异常进行了有效调查、处置并留有记录,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管理失职,无法实现责任切割。


本文主要就制定医院反商业贿赂主动治理SOP问题提出建议。


阶段一:风险预警


以异常交易、医药代表为例。


1.建立“供应商关联行为分析模型”。利用医院HIT数据,构建供应商-科室-医生-采购量的关联图谱。设定预警阈值:同一供应商连续3个月采购量异常增长、同一医生处方集中度异常偏高等。这不是监控员工,这是保护医院——当监管部门来查时,你能拿出证据证明“我们早就发现了异常并主动处置”。


2.医药代表“数字备案+轨迹管理+拒绝陪同”。按照《医药代表管理办法》(2025)要求,所有进院代表必须备案。但医院可以更进一步:建立代表拜访的数字化登记系统,记录拜访时间、科室、时长、议题,制定专项制度拒绝未备案的“老熟人”陪同备案代表进院。这个数据有两个作用:一是证明医院履行了管理义务;二是在发生贿赂案件时,为医院合规操作提供证据——“我们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注意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预警系统和代表管理系统收集处理大量敏感信息,必须贯彻最小必要原则,并有必要进行隐私影响评估并纳入本院分类分级数据管理流程。对本院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授权医院为合规风控目的处理必要的行为数据。对医药代表,在备案及入院登记时,以单独、明示的方式获取对其拜访信息进行记录的书面同意。


阶段二:48小时黄金处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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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线索后,医院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以下动作:


48小时内完成上述动作并主动报告,在法律上容易被认定为“积极配合调查”,可以显著降低医院的法律风险。建议设计《疑似商业贿赂线索内部处置规程》,明确:①线索初步核实权限、方式与流程;②内部调查的合规边界(避免非法取证);③形成《初步调查报告》的时限与内容要求;④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的决定机制与路径。


阶段三:供应链合规评级


参照《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建立医院供应商反贿赂合规评级体系。评级体系、标准、结果应用应形成书面制度,并向所有供应商公示,要确保公平、透明,留有申诉渠道,避免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差别待遇。


评级维度:不仅看价格和质量,增加“合规历史”(是否有贿赂记录)、“内控水平”(是否有合规部门、合规制度,无行贿记录、行政处罚、医保失信等历史记录,是否可提供可验证的合规证据)、合规绑定(是否同意签署专门的反商业贿赂合同或条款)三个维度。


“合规历史”应以政府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裁判文书等公开信息为准。“内控水平”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合规承诺、第三方合规审计报告等作为证据。对于无法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的小型供应商,可提供替代性合规证明选项,如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规制度与执行情况说明,并接受医院方的简易合规访谈或问卷评估。


评级结果应用:A级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且可以简化审批流程,可议长期协议;B级正常采购,标准审批流程,年度复评;C级供应商限制采购额度,限期整改,季度复核;D级供应商直接排除,列入采购黑名单。


谈判话术:“不是我们不想合作,是你的合规评级不够。你可以去提升,我们明年重新评。”——这句话比任何廉政谈话都管用。


评级行为应仅限于提升医疗质量、降低廉洁风险为目的,要确保评级标准、流程、结果、申诉处理记录全留痕,避免被降级或淘汰的供应商提起行政诉讼(若医院为公立医院)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医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阶段四:设计学术合作防火墙


建立学术合作合规审查专项规程,对所有涉及药企资助的学术活动进行前置审查,把学术合作从“人情关系”变成“制度化交易”。


(一)资助必须去人格化


药企资助学术会议,资金必须进入医院或学会账户,不得指定受益人;医院设立独立的学术基金,药企捐赠进入基金池,由学术委员会统一分配。


(二)讲者选择双盲机制


学术会议讲者由学术委员会独立遴选,药企只有推荐权、没有决定权;讲者费用按统一标准支付,与市场公允价格挂钩,且单次上限、年度总额双限制。


(三)成果转化阳光化


医院与药企的科研成果转化,必须通过技术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禁止私下协议定价;利益分成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禁止抬高或压低技术估值。


除前置审查外,内审部门必须对学术活动进行事后费用审计,并在医院内部或向监管方进行适度公示,接受监督。关于公示的“度”,建议可在医院内部一定范围(如学术委员会、纪检部门)公示学术活动的资助方、总金额、费用构成及审计结论摘要,而非全部明细。对外公示应仅限于活动名称、资助方等非敏感信息,并事先获得相关方同意。


在DRG/DIP支付改革、医保飞检常态化、患者维权意识觉醒的背景下,医院的廉洁指数正在成为患者选择、医保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指标,反商业贿赂合规,也是医院的品牌资产。


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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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合规的终极目的,是释放创造力、激励主观能动性、降低治理成本。日常会听到有业内人士吐槽,过去三十年,医院人事管理走了一条“越管越死”的路:编制卡死、职称锁死、薪酬限死、流动堵死。结果是什么?——人才流失到体制外,编制空着招不来人,骨干考走留不住,规培生培养完就跑。本文不讲“不能做什么”,而是“在合规前提下,医院手里还有哪些牌可以打”。


(一)未经单位同意考博考研,医院只能认栽吗?


“培养了三年的骨干,一声不吭考上全日制博士走了,服务期协议签了等于白签,违约金法院不支持,档案还卡不住——这口气怎么咽?”——不是不能管,是医院没管对。


1.全日制 VS 在职: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法院审查的核心不是“考没考上”,而是“是否实质性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如果员工全日制脱产学习、长期不到岗,医院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服务期协议的“生死线”:专项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明确规定,服务期违约金仅限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形。很多医院签的服务期协议之所以被法院驳回,是因为:①把“正常岗位培训”包装成“专项培训”;②没有保留培训费用票据、差旅凭证;③违约金约定超过实际培训费用。


建议医院对重点培养对象,走“专项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法定路径,培训费用必须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票据齐全。对普通员工考博考研,与其堵不如疏——建立“定向培养”机制:同意报考但约定毕业后回院服务年限,学费由医院承担但按服务年限分摊报销,中途离职按比例返还。


3.档案不是“人质”,但可以是“筹码”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9条赋予事业单位对离职人员的档案管理权,但不能无限期扣留。实务中,医院可以:

(1)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约定“考取全日制学历学位须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明确“全日制学习需经审批,否则视为严重违纪”。同时完善本院人力资源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完善考勤、绩效考核等制度,明确“未经批准脱产学习”等属于严重违纪情形。

(2)建立“离职交接清单”,将科研资料、患者随访数据、在研项目等列为交接义务;

(3)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违约金+损失赔偿(注意:不是扣档案,而是依法追偿)。


(二)未达到“双10年”条件的事业编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约,赔不赔?怎么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两种情形下,事业编员工都可以依法要求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那么对于未达到“双十年”的中年员工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赔偿(甚至有些单位会为“妥善起见”,还会让员工期满后继续工作几个月)?如何赔偿?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此情形并未规定,司法实践对此莫衷一是,尚未见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赔偿离职经济赔偿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笔者通过alpha数据库检索北京地区司法案例,仅发现一例支持离职经济赔偿案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刘静与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京0105民初70654号】中,法院认为,事业单位非法解除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应支付相应经济赔偿。


但问题是聘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约需要赔偿吗?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给予离职者经济赔偿。否则,就会造成非事业编普通劳动者可以享受离职赔偿,而同样为单位工作多年的事业编劳动者却只能中年失业、分文不得,有违民法公平原则。同时,医院也要考虑到,离职劳动者作为科研成果成功工业转化的专利发明者,应继续享受相关专利分红、收入直至权利用尽。


(三)国家、省市业务骨干辞职,医院只能放人吗?


培养了十年的学科带头人,说走就走,去民营医院拿三倍年薪。竞业限制协议签了没用,培养费追不回来,团队散了,科室垮了——医院成了人才的“黄埔军校”?


医院手里至少有三张牌可打:


1.对核心骨干,聘用合同采用“脱密期+竞业限制+服务期”组合拳

服务期覆盖培养投入(进修、访学、专项培训)。竞业限制覆盖离职后2年,务必按月支付补偿(建议约定为离职前工资的30%)。如果竞业限制范围约定过宽(如“不得在任何医疗机构工作”),容易被法院认定无效。脱密期覆盖离职前6-12个月,逐步剥离核心信息接触权限。


2.知识产权与科研成果归属

在聘用合同中增设"知识产权与科研成果"专章,明确:在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论文、课题成果归医院所有;离职时须移交全部科研资料、原始数据、在研项目;违反约定的,医院有权追偿损失并主张违约金。


3.柔性留人的制度设计

(1)学科带头人工作室制度。给予独立科研经费、团队组建权、绩效分配自主权。

(2)延期退休/返聘。对达到退休年龄的骨干,协商返聘或柔性引进。

(3)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允许骨干在院外执业,但须报备、收入按比例分成。

(4)股权激励/项目跟投。对重大科研成果转化给予团队股权或收益分成。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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