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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故鼎新,行稳致远——《海商法》修订要点解读

2026-04-30


2025 年 10 月 28 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 “新法”),将于 2026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新法聚焦统一内外航运规则、平衡船货双方权益、护航数字航运发展、筑牢绿色航运底线四大核心,系统性回应了三十年来航运实践的痛点、难点与新问题,对航运、保险和贸易等领域将产生深远且长期的影响。现作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与整体基调:告别 “双轨制”,迈向 “一体化”


原《海商法》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借鉴了国际公约,从当时我国的航运发展水平来看,无疑是先进的、进步的,为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30多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包括航运的发展,慢慢出现了内外规则不统一、数字规则空白、环保制度不足、责任配置失衡等一些需要改善的问题。


本次修订以“立足国情、对标国际、回应实践、适度前瞻”为总体思路,以统一、平衡、创新、绿色为核心基调,统一内外航运法律适用,平衡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各方权利义务,回应航运数字化刚需,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战略,为我国从 “航运大国” 迈向 “航运强国” 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核心修订要点解读


(一)统一法律适用:终结内外 “双轨制”,构建一体化航运规则


新法彻底删除原法第二条第二款,将我国港口间的沿海货物运输全面纳入《海商法》调整范围,实现国际、国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统一。对船公司、货代、贸易企业等相关主体而言,无需再区分国际、国内运输适用不同合同条款与责任标准,合同起草、风险评估、纠纷处理均有统一法律依据。沿海运输承运人可依法享受责任限制与免责事由,托运人权利也得到明确保障,船货双方预期更稳定。


(二)平衡船货权益:细化责任边界


1.承运人责任:明确义务,扩张免责,纳入迟延交付

新法明确承运人负有接收、交付货物的法定义务,调整实际承运人定义,将港口经营人等纳入实际承运人范畴,符合条件时可享受承运人免责与责任限制,有效解决港口经营人主体身份识别和责任认定难题。同时,将承运人免责事由扩展至迟延交付情形,合理分配航运风险;明确货物灭失赔偿标准按交货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替代原 CIF 价格标准,更贴近货物实际价值,平衡船货相关利益。


2.托运人权利义务:有条件地强化主动权,明确弃货责任

新法赋予托运人合同变更权: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可书面通知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需赔偿承运人损失),为卖方在买方违约时提供运输环节的关键救济工具。同时,将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费用与风险承担主体由收货人改为托运人(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除外),要求承运人及时通知,有利于解决实务中 “弃货无人管、费用无处追” 的乱象。


(三)拥抱数字航运:增设电子运输记录专节,赋予电子提单法律效力


新法第四章新增 “电子运输记录” 专节(第 82-86 条),明确电子运输记录与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航运无纸化奠定法律基石。核心规则包括: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一致即可签发、使用电子运输记录;电子记录需满足内容完整准确、可调取查用、签发人可识别、持有人可证明身份、保障持有人对记录的排他性控制等条件;


电子记录与纸质单证可相互转换,兼顾新旧业态过渡需求。该规定 有利于解决 “船到港、单未到” 的行业痛点,大幅节省纸质提单邮寄 时间与成本;但同时提出了合规和技术要求——电子记录需具备排他 性控制、防篡改、可追溯等特性。


(四)筑牢绿色底线:新增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专章,强化环保责任


新法立法目的明确写入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新增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损害责任”,构建 “责任主体 + 强制保险 + 赔偿基金” 三位一体的油污风险防控体系:责任主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担;强制保险:建立船舶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赔偿基金:完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确保油污损害充分赔偿。


(五)其他重要修订:完善保险规则、优化涉外法律适用、增加时效中断理由


海上保险合同:明确保险人解除合同时的保费退还规则,强化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细化预约保险合同如实申报义务,平衡保险合同双方权益。


涉外法律适用:明确装货港或卸货港在我国境内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强制适用新法第四章的规定;补充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法律适用规则,补充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对时效中断理由进行了适度放宽,增加了“请求人提出履行请求”作为中断事由。


三、结语


《海商法》修订是我国海商海事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既立足了中国航运实践,又接轨了国际海事规则,既解决了历史遗留痛点,又回应了数字与绿色航运新需求,为航运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5月1日新法施行在即,航运、贸易、保险等企业和主体需充分把握规则统一机遇,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在新的法治环境下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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