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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标维权与保护全攻略(下篇)|侵权认定、司法救济、刑事追责、海关保护与驰名商标全规则

2026-04-30


在上篇《新加坡商标注册与维护全攻略》中,我们系统梳理了新加坡商标从申请布局、审查周期、费用规则、异议答辩到商标维持、5 年不使用撤销的全流程实操要点,为中国企业出海新加坡的品牌前置布局提供了具体指引。


品牌保护的核心,不止于成功注册,更在于遭遇侵权时的有效维权。作为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完善、执法力度最严格的国家,新加坡构建了民事、刑事、海关保护、平台治理四位一体的商标维权体系,规则清晰、救济全面、执行有力。本篇为下篇,我们将完整拆解新加坡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司法诉讼规则、全维度救济途径、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等核心内容,为中国企业提供从注册到维权的全链条品牌保护方案。


一、新加坡商标侵权的法定认定标准


新加坡商标侵权的认定,以《商标法》为核心依据,围绕 “混淆可能性” 构建了层级清晰的裁判规则,而非简单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判断,具体分为三类法定侵权情形。


第一类是双重相同(第27(1)条):即在商业活动中,就与注册商标所核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标志。此种情形通常无需证明混淆可能性。只要证明商标相同、商品服务相同、使用行为未经许可,即可直接推定构成侵权,也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认定、维权效率最高的情形。


第二类是近似并导致混淆(第27(2)条):即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并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而公众有混淆可能。此时,需证明混淆可能性的侵权情形,也是最常见的侵权类型。


第三类是驰名商标在不类似商品/服务上的保护(第27(3)条):即在商业活动中,就与注册商标核定项目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使用与在新加坡驰名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且该等使用会使公众认为与权利人存在关联、存在混淆可能,并可能损害权利人利益。


依据新加坡《商标法》第 27 (4) 条,商标使用包含附着商品及包装、销售陈列进出口商品、商业文书与广告宣传、以标识提供服务等商业场景。


在适用第 27 (2) 条做侵权判定时,沿用司法判例确立的逐步分析法,依次审查商标近似度、商品或服务类似度、相关公众混淆可能性。


但在正式适用第 27 条之前,须先前置审查:被控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来源识别使用。新加坡上诉庭在相关判例中明确,若仅为装饰性、描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直接不启动侵权认定流程。


同时需要明确,新加坡商标法要求所有侵权认定的前提,是被诉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即该使用行为是为了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用于区分市场主体,而非描述性使用、说明性使用等合理使用情形。单纯在说明书中提及商标名称、说明商品适配型号等非商标性使用,不会被认定为侵权。


二、商标侵权诉讼的管辖与司法程序


民事商标侵权诉讼须向高等法院普通庭提起(TMA 第 31 条)。国家法院(State Courts)下的裁判法院及地区法院无权受理民事商标侵权索赔。


至于 TMA 第 46 至第 49 条下的刑事罪行,则可由地区法院或裁判法院审理(第 106 条)。


如案件由高等法院普通庭审结,后续上诉是否进入上诉庭或上诉法院,以及是否需要上诉许可,则需依《最高法院司法法》(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及相关规定判断。


三、商标侵权的民事救济方式


根据 TMA 第 31 条,法院可授予的主要民事救济包括:

(1)禁令:包括禁止继续侵权的 prohibitory injunction,也可包括命令采取某些措施的 mandatory injunction。

(2)损害赔偿:以补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

(3)利润交出:作为损害赔偿的替代救济,由侵权人交出可归因于侵权的净利润。

(4)法定赔偿(仅限假冒商标情形,第 31(5) 条):如侵权涉及 counterfeit trade mark,权利人可选择按法定赔偿计算,每类商品或服务最高 S$100,000,总额上限为 S$1,000,000,除非其实际损失超过该上限。

(5)交付侵权物(第 33 条):法院可命令交付侵权商品、材料或物品。

(6)去除侵权标志(第 32 条):法院可命令擦除、移除或毁损有关侵权标识。

(7)处置或销毁(第 34 条):法院可命令没收或销毁侵权商品。


一般而言,权利人须在损害赔偿与利润交出之间作出选择。不过,第 31(3) 条允许法院在判给损害赔偿时,同时命令交出未在损害赔偿计算中反映的那部分侵权利润;对于假冒商标案件,第 31(5)(a) 条亦保留这一“损害赔偿加剩余利润交出”的路径。


民事商标侵权诉讼通常适用 6 年诉讼时效,自诉因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商标侵权的刑事追责


新加坡对商标假冒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刑事追责力度位居东盟前列,是打击规模化、链条化制假售假行为最有力的手段。


根据新加坡商标法规定,以下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

(1)伪造商标(第 46 条):最高可处 S$100,000 罚款,或最长 5 年监禁,或两者并处。

(2)对商品或服务虚假加贴注册商标(第 47 条):处罚幅度与第 46 条相同。

(3)制造或持有用于伪造商标的物品(第 48 条):处罚幅度与第 46 条相同。

(4)进口或销售附有虚假商标的商品(第 49 条):可按每件商品最高 S$10,000 罚款,累计上限 S$100,000,或最长 5 年监禁,或两者并处。


执法方面,根据第 53A 条,获授权执法人员对合理怀疑触犯第 46 至第 49 条的人,可在无令状情况下实施逮捕,并可对运输工具内的货物作无令状扣押;但进入及搜查场所通常仍须法院签发搜查令。


实务中,刑事打假通常经由警方或其他授权执法人员调查,再由总检察署决定是否检控,并在国家法院起诉。理论上虽可考虑 Magistrate’s Complaint 等私人检控途径,但对假冒商标案件而言,这并非常规路径。大型打假案件中,刑事与民事程序常会并行推进。相较于民事诉讼,刑事程序可通过警方的侦查权、搜查权、扣押权,快速捣毁制假售假链条,固定完整证据,同时通过监禁、高额罚款形成极强的震慑效果,是处理跨境假货、规模化侵权的首选路径。


五、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新加坡作为全球重要的航运、贸易枢纽,构建了完善的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体系,是品牌阻断跨境假货流通的核心防线。


新加坡海关对涉嫌侵权货物的边境扣押,主要有两种机制:


(1)依权利人申请扣押(TMA 第 82 条):

权利人向海关总监提交书面通知(Trade Marks Form 1),提供足以识别涉嫌侵权货物及便于扣押的资料。

通知通常需附:真实声明的法定声明;规定费用 S$200;保证金或银行/保险担保;承担扣押、运输、储存及处置合理费用的承诺函;以及注册证书副本及续展证明。

该通知通常有效 60 日(即提交当日加其后 59 日)。

如在此期间发现符合通知描述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海关可予扣押,并通知权利人及进口商/出口商。

权利人须在扣押通知所列日期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起侵权程序并通知海关;该期限可再延长 10 个工作日。


(2)海关依职权扣押(TMA 第 93A 条):

海关可主动扣押其合理怀疑为假冒的进出口货物。

权利人获通知后,如希望货物继续被扣留,须在 48 小时内向海关提交书面通知(Trade Marks Form 2)。

其后,权利人仍须在相关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起侵权程序;该期限同样可再延长 10 个工作日。

相关担保、法定声明、承诺函及注册证明文件要求,大体与依申请扣押机制相同。

如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后续行动,货物通常会被释放给进口商或出口商。


六、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治理


新加坡不存在类似某些法域那样的法定电商平台知识产权备案制度。


不过,在新加坡经营或面向新加坡市场的平台,例如 Shopee、Lazada、Amazon 及 Qoo10,通常各自设有平台内部的知识产权投诉及下架机制。一般流程包括:

(1)权利人在平台的 IP 保护入口注册,并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及相关信息;

(2)提交侵权投诉,指明具体侵权链接并附上支持材料;

(3)平台审核后,如认为投诉成立,会删除或屏蔽相关商品页面;

(4)部分平台设有反通知或申诉程序,被投诉方可提出回应;是否恢复链接及其条件,因平台政策而异。


因此,这类机制本质上属于平台合同性规则,而非法定程序。具体证据要求、处理时间及反通知流程,应以相关平台当时的知识产权政策为准。


七、驰名商标在新加坡的特殊保护


新加坡作为《巴黎公约》与《TRIPS 协定》成员国,为驰名商标提供了超越普通注册商标的强保护,是高知名度品牌在新加坡维权的核心武器。


新加坡对驰名商标采取分层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禁止注册(TMA 第 8(4) 条):如申请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其使用会使公众认为两者存在联系并可能损害权利人利益,则不得注册;如在先商标已达到“在新加坡公众中广为知名”的程度,则还可基于不公平淡化或不公平攀附阻止其就任何商品或服务注册。

(2)禁令救济(第 55 条):驰名商标权利人即使未在新加坡注册,也可请求法院或注册官制止他人在新加坡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保护强度取决于驰名程度:对在任何相关公众群体中驰名的商标,如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并可能引起混淆,可获禁令(第 55(2) 条);对不类似商品/服务,如会使公众认为存在联系并损害权利人利益,也可获禁令(第 55(3)(a) 条);如商标在新加坡公众中广为知名,则还可针对不公平淡化或不公平攀附寻求禁令(第 55(3)(b) 条)。

(3)侵权保护(第 27(3) 条):如他人就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并使公众认为存在联系、产生混淆并损害权利人利益,则可构成侵权。

(4)允许使用(第 55A 条):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某些公平使用,例如描述性使用或比较广告,仍可能被允许。


八、中国企业在新加坡商标布局的核心建议


中国企业进入新加坡及东南亚市场时,可重点考虑以下策略:

(1)尽早申请,在商业上线前完成布局。新加坡采用注册主导制度,先申请或先注册的商标通常具有明显法定优势。

(2)中文、英文/拼音版本同时布局。中文商标注册并不会自动覆盖英文翻译或音译版本,因此若商业上会双轨使用,宜分别申请。

(3)覆盖正确的尼斯类别。商品及服务描述不仅要覆盖现有业务,也应兼顾计划扩张方向。

(4)将新加坡作为马德里布局枢纽之一。若希望以新加坡作为马德里原属局,申请人本身须满足相应的连接点要求,例如在新加坡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机构、住所或国籍联系。

(5)战略性申请防御性商标。可视风险情况,在相关联类别或关键变体(如简体/繁体、拼音、缩写)上作预防性布局。

(6)建立集团内部许可安排。如中国母公司持有商标而由新加坡子公司使用,应确保许可协议书面化并妥善管理。

(7)持续监测注册簿。通过 watch service 留意新加坡及重点东盟市场中由第三人提交的近似申请。

(8)为执法预留预算。新加坡在民事、刑事及海关层面均提供较成熟的维权路径,企业应预先将相关成本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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