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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法司法解释实务系列之一——新《矿产资源纠纷司法解释》下矿产资源纠纷案件的赔偿计算“精准化”范式转型

2026-04-28


2026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对矿产资源纠纷案件的赔偿计算规则作出了体系化重塑。新《解释》旨在破解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模糊裁量”与“同案不同判”等突出问题,并通过明确损失构成、区分责任性质、统一计算标准,实现矿产资源纠纷赔偿认定的精细化与规范化。本次修订的核心调整,集中体现在越界开采、压覆补偿和生态修复三大领域。


一、越界开采:从侵权定性模糊到损失精准量化的突破


新《解释》的一项重要制度突破,是对越界勘查、开采的损失赔偿范围进行了前所未有的细化与明确规定。


2017年的旧版司法解释仅笼统认定越界开采构成侵权,并未对可赔偿的损失范围作出具体界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损失”的理解与认定尺度不一,矿业权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数额,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偏大,裁判结果缺乏稳定性与可预期性,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解释》第十四条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现状。该条款清晰区分探矿权与采矿权两类权利主体,并以列举方式明确界定赔偿范围:采矿权人可主张三类损失,索赔的损失包括侵权所得、预期利益损失以及成本增加与修复费用;探矿权人则可主张额外产生的勘查成本、场地恢复费用,以及依法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1]


新规则既涵盖了侵权所得、成本增加等直接损失,也将可量化的预期利益损失纳入赔偿体系,并明确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作为矿产品价值的计算依据。这一安排增加了损失核算的可操作性与客观性,让赔偿数额更贴近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害。


事实上,此类精准量化思路在既往司法裁判中已有所体现。例如,刑事层面,在非法采矿罪的认定中,法院通常依托专业机构的测量数据与储量评估报告确定矿产品价值。例如在(2021)鲁0683刑初277号案中,[2]法院通过对比矿区范围图、扣除重叠部分等方式,准确认定非法开采量与对应价值。在民事赔偿层面,过往法院支持的“增加的成本”也得到了新《解释》的确认。例如(2021)桂1102民初4015号案中,[3]法院判决越界开采方承担权利人代为支付的行政罚没款项,该笔费用属于典型的直接损失。新《解释》对越界勘查、开采的损失赔偿范围的进一步明确,既为既往实践提供了规范依据,也将为后续司法裁判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二、压覆补偿:从“责任混同处理”到“侵权/补偿二元分立”的精准区分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责任认定与损失计算,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新《解释》通过引入“侵权责任”与“补偿责任”的二元分立机制,实现了责任性质与计算标准的精准适配。


旧司法解释及规则下,无论建设项目性质如何,压覆纠纷常被笼统地处理,合法压覆(特别是公益项目)与非法压覆的赔偿、补偿范围边界模糊,导致裁判结果不稳定[4]


新《解释》第十七条确立了清晰的二元责任规则:第一,对于一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签订补偿协议擅自压覆矿产资源的,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第二,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若已履行法定的压覆审批或项目审批手续的,其压覆行为不构成侵权,但需对矿业权人的直接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已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开采设施投入及利息、设施搬迁费用等。[5]


新规则彻底改变了以往参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以下简称“137号文”)“个案协商、以直接损失为原则”的模糊处置模式,从责任源头进行区分,公益项目补偿仅限直接损失,商业侵权赔偿包含预期利益,界限清晰,统一了裁判尺度。[6]


相关司法判例也印证了这一区分的合理性。在(2020)最高法民终1281号案中,[7]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压覆补偿范围应以“压覆区与矿区重叠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受到影响的部分为基础”,区分整体压覆与部分压覆,并需按比例精确计算,发回重审正是因为一审对此基本事实查明不清。而在(2021)最高法民申5618号案中,[8]针对合法压覆的公路建设项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二审观点,即补偿“应限于其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不支持矿业权人关于预期收益的请求,这完全契合了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


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就矿业权压覆补偿范围的认定,始终存在“成本补偿说”与“全面补偿说”的争议。其中,“成本补偿说”以原国土资源部137号文为核心法律依据,该观点仅支持对矿业权人因压覆产生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如(2019)最高法民申1285号案中,[9]法院明确扣除评估报告中载明的预期利润部分,仅对矿业权人的直接投入予以补偿。与之相对,“全面补偿说”则主张按矿业权市场价值(如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如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允许补偿“勘查投资+行业平均利润”。但截至目前,新《解释》仍未明确压覆补偿范围是否包含预期利润及矿业权增值部分,该立法留白可能导致后续司法实践中,就同类矿业权压覆补偿案件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影响司法公信力与当事人合法权益。[10]


另外,公益项目压覆的“公共利益”界定标准模糊,亦可能导致矿业权人权益受损。实践中,铁路、能源等项目常以“公共利益”为由限制补偿范围,但新《解释》未对“公共利益”的具体类型、认定标准及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易引发补偿范围界定的争议。同时,生态修复费用的分摊规则存在缺失,针对越界开采或矿业权压覆行为引发的生态损害,如何在侵权人、矿业权人及政府之间合理分配生态修复责任,目前尚无细化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进一步增加了实务处理的难度。[11]


三、生态修复:从“责任悬空”到“费用量化”的精准闭环


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的司法认定与费用计算,是矿产资源纠纷中的另一大难题。新《解释》通过将修复费用明确纳入损失赔偿范围,并设立修复合格后的责任豁免机制,构建了精准的“破坏-修复-免责”司法闭环。


旧司法解释未明确将生态修复费用列为越界开采等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项目,实践中修复责任容易悬空,且常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混淆不清。


新《解释》作出两项优化:首先,新《解释》第十四条明确将“矿区生态修复费用”列为采矿权人可向越界开采侵权人索赔的损失之一,使其成为一项可量化、可主张的独立民事债权。其次,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矿业权人依法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并经验收合格后,除有新事实外,相关主体不得就同一行为再次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这一安排让“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在民事赔偿领域精准落地。修复费用从抽象环保概念转化为侵权人需承担的具体财产损失。同时,该条款也保护了已履行法定义务的矿业权人,避免已履行义务的矿业权人被重复追责,兼顾法律公平与司法效率。


实践中,修复费用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例如,在(2023)冀0503民初201号判决中,[12]法院认为“矿山关闭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费用等,虽系当事人应负的法定义务和必要支出,但尚未实际产生,也没有相关评估报告作为依据”,故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这提示我们,新规下的“修复费用”主张,需要以实际发生或经专业评估确定的金额为依据,充分体现精准化计算要求。


四、新旧规则对比与计算模型的核心要义


新旧司法解释在核心规则上存在根本性差异,其对比体现了从“模糊裁量”到“精准计算”的革命性转变,具体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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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构建的赔偿计算体系,可提炼为一个由“损失项目”“计算依据”和“责任认定”构成的三维模型,通过三个维度的交叉锁定,实现精准计算。


1.第一维度:损失项目(解决“赔什么”)


首先精准定位纠纷的法律性质,这是选择适用赔偿(含预期利益)还是补偿(限于直接损失)计算规则的前提;间接/预期损失包括可采出矿产品价值等;直接损失又包括勘查投资、设施投入、资源价款等,生态损失包括修复费用等。


新《解释》在此轴上清晰标注了各类纠纷对应的损失坐标点,越界、压覆、修复各自对应不同的损失组合,避免了项目混同。


2.第二维度:计算依据(解决“怎么算”)


在确定责任性质后,应进一步精准识别并计算各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预期损失。例如,属于侵权行为,适用赔偿的越界开采需计算侵权所得(直接损失)、预期开采收益(间接损失)及修复费用(衍生损失);适用补偿的合法压覆则计算出让收益分摊、勘查设施投入等直接损失。


新《解释》明确优先采用市场价值和备案评估报告作为计算基准,大幅提升了计算的客观性与可重复性。


3.第三维度:责任认定(解决“为何赔”)


新《解释》为每个损失项目提供明确的计价标准(如损失发生时市价)和证据要求(如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合规的评估报告)。将责任认定作类型化区分,则包括过错侵权,如一般越界、无协议压覆;合法补偿,如公益项目压覆;合同违约,如违反压覆协议;法定义务,如生态修复等。


新《解释》尤其是清晰界定了“过错侵权”与“合法补偿”这两个核心坐标点,其对应的损失项目轴范围不同(侵权可含预期利益,补偿一般限于直接损失),实现了责任性质与赔偿范围的精准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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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尽管新《解释》施行后,矿业权人在民事诉讼中主张压覆补偿时,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但实践中法院仍常以相关争议需先行审查行政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与此同时,对于矿业权期限届满后发生矿产资源压覆的救济路径,现行规则亦未予以明确。新《解释》第十九条仅否定了当事人就已消灭的矿业权主张补偿的请求权基础,却未对“因压覆行为导致矿业权无法正常续期”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确规定。[13]


但新《解释》无疑对矿产纠纷的赔偿计算规则进行了革新和完善。它把以前说不清、道不明的损失,通过明确列举越界开采的损失构成,解决了“赔什么”的问题;通过创立压覆纠纷的侵权/补偿二元责任体系,解决了“按什么标准赔”的问题;通过将生态修复费用纳入民事赔偿并设立免责机制,解决了“环境责任如何量化落实”的问题。


这场革命的核心驱动力,源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矿业权明确为纯粹用益物权所带来的理念革新,使得司法保护得以更聚焦于其财产属性。[14]新旧规则的鲜明对比及“三维计算模型”的构建,将显著提升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可预期性与公平性,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临萍:《贯彻实施新<矿产资源法>准确把握矿产资源纠纷案件最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26年第5期,第17-18页;《矿产资源 | 最高院2026年矿产资源纠纷司法解释亮点解读》,公众号:永嘉信律师事务所,2026年1月28日,https://www.yjxlawyer.com/news_details_1/465.html。

[2](2021)鲁0683刑初277号,《沙某非法采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3](2021)桂1102民初4015号,《贺州市山威矿业有限公司、贺州市永耀矿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吴永高、冼春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及补偿问题实务》,公众号:金诚同达,2021年2月26日,https://mp.weixin.qq.com/s/CEnWLKhy4ThQgg80tw6drw;郝运、高榕繁:《新矿法背景下的矿产资源压覆法律实务要点》,公众号: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2026年1月19日,https://mp.weixin.qq.com/s/KvRvWp-bjCdnvuNWVwwK0A。

[5]杨临萍:《贯彻实施新<矿产资源法>准确把握矿产资源纠纷案件最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载《法律适用》2026年第5期,第18-22页。

[6]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1月21日,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87001.html;王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律师解读)》,公众号:民商法律研究,2026年1月21日,https://mp.weixin.qq.com/s/51SH4nAMyTMqwPgP6kbbAw。

[7](2020)最高法民终1281号,《遵某、蒙冀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8](2021)最高法民申5618号,《开某、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9](2019)最高法民申1285号案,《山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忻州北高速公路分公司[原灵河高速公路(原神段)建设管理处]、神池县向阳石料购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0]《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应如何进行补偿?》,公众号:矿业法律讲坛,2023年11月10日,https://mp.weixin.qq.com/s/4oKMxibs4ejq7HDbEqHOyA。

[11]曹斯月:《万字逐条解读新<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矿业权纠纷处理将迎哪些巨变?》,公众号:威科先行,2026年1月23日,https://mp.weixin.qq.com/s/La6PJ2zldCTxSOBPgkdKVg。

[12](2023)冀0503民初201号,《邢台县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曹斯月:《万字逐条解读新<矿业权纠纷司法解释>:矿业权纠纷处理将迎哪些巨变?》,公众号:威科先行,2026年1月23日,https://mp.weixin.qq.com/s/La6PJ2zldCTxSOBPgkdKVg。

[14]王振华、田海晨、张成、王猛:《矿产资源纠纷新司法解释初探:从“不分你我”到”你我之间”的改变与革新》,公众号:中伦视界,2026年1月27日,https://mp.weixin.qq.com/s/y8c-X6f_-UWbGZTRx4q_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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