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解读
2026-04-17
2026年4月10日,《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发布,增设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深交所同步启动4项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创业板迎来新一轮规则优化。
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并明确“适时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块”。2004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复同意深交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作为过渡。2009年3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公布;同年10月23日创业板举行开板启动仪式、10月30日创业板正式上市。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通过审议。2024年4月30日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将第一、二套上市标准核心要求进行了修订。而第三套上市标准在2023年2月17日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随着深交所发布《关于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通知》被正式启用,2025年6月27日,深交所受理了大普微的IPO申请,成为创业板开板以来首单适用第三套标准的未盈利IPO项目。
截至目前,创业板四套上市标准如下:

注:“元”“万元”“亿元”均为人民币,下同
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与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部分对比如下:

由此可见,中国证监会正式推出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这一制度创新的核心目标在于精准对接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为处于成长关键期的优质创新企业搭建更为包容的直接融资平台。作为创业板现有上市体系的重要补充,该标准通过重构上市条件评价维度、强化风险防控与市场适配性的平衡,形成了“包容性与规范性并重、成长性与创新性双驱”的制度特色,对拓宽资本市场服务覆盖面、激发创新型企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核心制度优势:打破桎梏与精准适配的双重突破
当前,全球新一轮产业变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纵深推进,创新活动进入密集活跃期。国内市场规模大、产业全、有纵深,多元创新迸发涌现,创新企业具有前期投入大、收入规模小、盈利时点靠后等特点,亟需资本市场更适配、更高效的直接融资支持。第四套上市标准通过“预计市值+营业收入+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和“预计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其一即可的复合指标体系,为这类企业提供了更多上市路径,使其能够借助股权融资加速技术转化与市场拓展,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构建“双路径”上市通道,精准匹配企业发展阶段
该标准针对不同类型创新企业的发展特征,设计了两条清晰的上市路径,实现了对企业发展阶段的精准适配:
成长性导向路径:要求企业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这一路径主要面向新兴产业领域中已形成稳定商业模式、处于规模化扩张阶段的企业,重点考核其市场拓展能力与营收增长潜力。从资本市场趋势来看,这类企业正成为上市主力,据财联社2025年2月18日数据,2025年第一季度在A股上市的13家企业(创业板4家、科创板4家)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占比高达70%,这类企业多在研发、创新及高端制造等新兴领域表现突出,展现出强劲的成长势头。
创新性导向路径:要求企业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据河南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2025年12月底科创板数据显示,科创板上市公司市值中位数为75.38亿元,平均数达171.99亿元,该市值要求契合科创企业的市场价值水平;同时要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相较于科创板常规要求的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或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8,000万元,该标准更为严格,精准聚焦未来产业领域的技术驱动型企业,侧重考核其核心技术研发实力与创新转化能力,支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加速成长。
此次新增的创业板第四套上市标准进一步放宽市值与营收要求,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指标,覆盖更广范围的新兴产业企业,形成了从无营收研发型企业到高营收成长型企业的全阶段覆盖。
(二)与科创板形成错位协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第四套上市标准在制度设计上注重与科创板的差异化定位,构建起优势互补的协同发展格局:创业板第四套标准保留2亿元营业收入底线,核心服务于“从1到N”的商业化爆发阶段企业——这类企业已完成技术验证,具备一定市场规模,亟须资金支持规模化扩张;而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豁免了收入要求,更侧重服务“从0到1”的原始创新阶段企业,聚焦尚未形成规模化营收但技术创新性突出的硬核科技企业。两者在服务范围、企业发展阶段、核心考核指标上的差异化设计,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创新企业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三)拓宽行业服务边界,覆盖多元创新业态
相较于传统上市标准对硬科技企业的侧重,第四套上市标准显著扩大了服务行业范围:不仅持续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硬科技领域企业,还明确将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类创新企业纳入服务范畴。这一调整充分体现了资本市场对“创新”的多元化理解,既支持技术创新型企业,也认可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对经济转型的推动作用,达成了对不同领域创新企业的全方位覆盖。
二、深化创业板改革部分配套制度
(一)预先审阅工作机制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保护优质创新企业技术安全和信息安全。2026年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建立“首次公开发行预先审阅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正式申报首次公开发行前,申请本所对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开展预先审阅。本所通过预先审阅,督促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高申报文件质量,提升审核效率,减少发行人在审核阶段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对其生产经营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积极发挥地方政府作用,助力提高审核注册效率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推出一项重要改革探索。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了解辖内企业实际情况的优势,试点开展由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向证监会、深交所推送拟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企业信息,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此项推送试点范围为已申请发行上市辅导备案、拟按照创业板第三套或第四套上市标准申报的企业。需要明确的是,推送并非企业上市的“必经之路”。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参与地方推送,完全不影响其正常申报流程与审核进度,地方政府推送信息仅为监管部门审核注册的参考依据,并非上市前置条件。
(三)进一步深化投资端改革,促进投融资协调发展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提出将在创业板引入做市商制度,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将协议大宗交易调整为实时成交确认。引入创业板相关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ETF)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机制,允许基金投顾配置创业板ETF,将创业板ETF纳入基金通平台转让。优化创业板宽基指数体系,推出更多创业板相关ETF产品和期权品种,适时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优化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中长期资金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定向增发。
三、配套机制设计:筑牢风险底线与提升市场活力并行
(一)强化风险提示与股东约束,保障市场稳健运行
针对未盈利企业的经营不确定性,第四套上市标准建立了专项风险防控机制:一方面,要求未盈利企业上市后在股票简称后添加“U”标识,向投资者充分提示其未盈利状态的投资风险,帮助投资者理性决策;另一方面,明确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在上市后三年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通过锁定核心股东持股期限,稳定公司治理结构,减少短期投机性减持对市场的冲击。
(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把上市“入口关”
为防范企业“带病申报”,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要求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环节,重点核查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估值合理性、核心技术权属清晰度及技术转化链条完备性,对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通过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约束,从源头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三)完善市场生态建设,提升市场吸引力与稳定性
第四套上市标准的推出,进一步扩大了创业板的企业覆盖面与市场影响力,增强了对优质创新企业的吸引力。未来,随着配套机制的持续优化,这一标准将进一步激发创新企业活力,为资本市场注入更多优质增量,助力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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