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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新规全解析:企业用工合规与实操落地指南

2026-04-13


2024年9月10日,国家医保局局长章轲在国新办“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郑重承诺“推动探索生育津贴更多地直接发放给女职工”。2025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要求“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政策推动下,生育津贴发放模式迎来全国性变革,至2025年12月初全国27个省份、95%统筹区全面实现生育津贴直达个人。笔者所在的深圳地区也宣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企业职工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取消用人单位代为申领的环节。不久的将来,“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参保人”将在全国地区全面实现。消息发布后,企业对生育津贴新规尤为关注。新规的落地,既是国家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破解生育福利落实痛点的重要举措,也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薪资核算、社保公积金合规操作等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与挑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各地实操细则,从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发放方式、产假工资计算等角度,对生育津贴新规进行深度解读,并为企业提供合规实操指引,助力企业规避用工风险。


一、生育津贴待遇领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履行情况是享受津贴的核心前提。随着政策放开与生育观念变化,实践中关于生育津贴申领的争议逐渐凸显,其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便是:未婚生育能否享有生育津贴?


2022年8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明确表示: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


2025年5月,国家医保局网站发布《你想知道的生育保险政策都在这里》的政策问答,明确回复“按照《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绝大多数地区申领办理生育津贴只需要提供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和2.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部分地区需提供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和个人账户信息,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其他非必要材料。如有特殊情况,按照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可见,从国家层面而言,已婚未婚并非生育津贴领取的条件。在绝大多数地区,只要履行生育保险缴费责任,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均可享受生育津贴,不再设置婚姻状况、生育胎次等门槛。


二、生育津贴的发放方式


生育津贴直发参保人是本次政策调整的核心方向,目前全国各统筹区正逐步完成发放模式切换,但因各地生育保险政策制定具有一定自主权,生育津贴的覆盖天数、发放实操细节仍存在地域差异。

以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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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上深三地政策可以看出,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已成为主流趋势,这也是未来全国生育保险政策的统一方向。而发放模式的转变,直接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核心难题,即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及社保公积金管理问题。


三、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


生育津贴直达个人后,企业与职工最关注的核心问题为生育津贴和职工产假工资是否可以重复领取,以及二者金额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


(一)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否重复领取


目前大部分地区按照当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或司法口径,生育津贴与职工工资不可重复领取,而是按照遵循差额补足原则,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形:

1. 生育津贴≥职工原工资:企业无需额外支付产假工资,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归个人,企业不得要求退回;

2. 若生育津贴<职工原工资:企业需补足差额,确保职工产假期间收入不低于原工资标准。


其中,根据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司法口径,原工资指职工产假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二)产假工资差额如何计算


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企业需向职工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即产假工资差额=产假期间应发工资-生育津贴金额。其中生育津贴的金额是由医保局核算,以员工实际领取为准,法定计算方式为: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工资÷30×自然日。而产假期间应发工资由企业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核算,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司法口径中,职工原工资标准为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故计算方式为: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21.75×计薪日,其中整月计薪日为21.75天,非整月计薪日按实际计算,包含法定节假日。其他地区关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需要依据当地特殊法规进行计算。


(三)产假工资差额如何发放


结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操,产假工资差额的发放主要有两种合规方案,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需求,与女职工协商确定后书面约定:


1.第一种方案:正常发薪,津贴退回。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时,企业可以与女职工签订协议,约定产假期间,企业正常为其发放工资,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将生育津贴退回给企业。生育津贴高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时,可以协议约定女职工自行领取生育津贴,企业不再发放产假工资。


2.另一种方案:企业补差。女职工自行领取生育津贴,企业核算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与生育津贴差额,按照双方书面约定的方式月付或产假结束后整体结算,如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则将差额部分支付给女职工。


四、产假期间的社保公积金管理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并不改变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实务中,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社保公积金管理,涉及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产假期间,女职工的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如何扣除


根据企业发放女职工产假工资的不同方案,扣除方式有所不同。


1.若企业先行发产假工资,女职工后退还生育津贴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产假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社保及公积金部分。


2.若女职工领取到的生育津贴高于其原工资标准,企业无需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的,可与女职工协商,由员工直接返还企业或在产假结束后从工资中扣除,但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返还方式与期限。


3.若企业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给女职工,差额部分足以覆盖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中代扣代缴;不足以覆盖的,可与女职工协商,但同样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返还方式与期限。


此外,企业可制定规章制度,统一规定产假工资发放与社保扣缴等问题。


(二)产假期间,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如何确定


一般情况下,企业为女职工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的基数应以女职工产假前的原工资标准为准。部分地区针对生育津贴与原工资的差额情况,制定了更细化的基数标准,以深圳为例,笔者经咨询深圳市社保局,得到回复: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以生育津贴作为缴费工资;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以原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工资。


企业在确定缴纳基数时,需优先遵循参保地社保机构的具体政策,不得因女职工休产假而直接降低其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以防出现投诉举报或劳动争议的风险。


五、实操合规指南


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由企业申领转变为职工个人自主申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工作从以往单一的 “津贴申领与发放”,转变为“工资补差核算、社保公积金合规操作、用工风险防控”相结合。为确保全程合法合规、避免劳动争议,根据新规要求与实操要点,企业需把握产假前、产假中、产假后三个关键时间节点,规范操作流程,同时做好证据留存,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


(一)把控三大关键节点,规范操作流程


1.产假开始前


产假开始前是合规管理的前置核心环节,企业需从源头夯实管理基础。企业在女职工产假开始前,需完成两项核心工作:一是核算确认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同时确认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工资,为后续补差核算做好数据准备;二是与女职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方案、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的扣除方式等核心内容,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要求,不得免除企业法定义务或排除职工合法权益。


2.产假过程中


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需动态跟进生育津贴待遇核发进度,及时与职工沟通,确认其生育津贴的申领进度、医保局核算的津贴金额及实际发放时间;待生育津贴金额确定后,按照双方书面约定的方案,核算产假工资差额,并按照约定的方式与时间足额支付,支付后保留好相关支付凭证。同时规范完成社保公积金的代扣代缴工作,不因产假而降低缴费基数或中断参保。


3.产假结束后


女职工产假结束返岗后,企业需与职工全面核对待遇明细,同时核对产假期间的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确认是否存在产假工资差额或职工未足额返还社保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等情况,及时完成差额补扣。


(二)固化相关证据,应对劳动争议风险


证据固化是防范劳动争议风险的核心保障。生育津贴新规下,如果双方无协议约定产假期间工资发放问题,企业也未按月补足工资差额,易引发女职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的风险。因此,企业在实操过程中,需注重各类证据的留存与固化,做到有据可查。建议企业妥善保存与员工签订的相关协议、支付凭证、差额核算方式及沟通记录等证据,确保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结语


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参保人,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完善,更是国家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优化民生保障服务的关键举措,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朝着便民化、权益化方向升级,让女职工能够更直接、更便捷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彰显了国家对妇女权益保障与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高度重视。


对于企业而言,此次政策调整既是对人力资源管理、薪资核算、合规操作能力的全新考验,也是优化内部治理、完善合规管理的重要契机。企业需及时学习掌握新规要求,结合参保地的具体实操细则,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产假待遇核算、社保公积金缴纳等流程,通过书面约定、依法核算、证据固化等方式,实现产假待遇核算精准化、社保管理合规化、风险防控前置化,有效降低劳动争议风险,提升职工归属感与企业社会责任形象,推动企业健康发展与职工权益保障实现协同共进,在双赢中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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