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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也会坐牢?——被执行人特定偿债行为面临的“拒执罪”刑事风险

2026-04-03


在当前“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司法背景下,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已成为打击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的重要刑事武器。许多被执行人朴素地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将财产用于偿还“真实存在的合法债务”,即便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偿债义务,也无刑事风险。


但大量司法实践已经证明:被执行人擅自向特定债权人偿债,且最终导致无法履行被执行债权的行为(以下简称“特定偿付”),可能被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法理争议、生效判例等出发,对不同条件下被执行人偿付特定债权人的刑事风险进行分级判断,并提出律师行业执业建议。


一、法理争议


关于“特定偿付”是否构成拒执罪,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债权的平等性与

◆司法权威的至高性

之间的价值冲突,孰高孰低。


(一)入罪观点


1.地方性法律解释的观点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8〕112号)第十六条规定:

“被执行人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应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观点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立场,强调“是否经司法确认”作为入罪边界。


(2)福建省公检法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自行变卖、处置财产,并将变卖、处置款用于偿还经判决、裁定确定的债务之外的其他债务,且该债务并非法律规定应优先清偿之债务的”,属于“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的情形之一,构成拒执罪。

该意见侧重于“清偿顺位”,而非是否经裁判确认。


2.刑事生效判例观点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2022)湘1291刑初11号判决书(宁松柏拒执案)指出:

“虽然债权天然具有平等性,但拒执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如义务人将其财产优先偿还其他债务,而未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则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该判例明确确立了“司法权威高于债权平等”的入罪逻辑。


(二)出罪观点


1.地方性法律解释的观点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入刑问题的指引(试行)》(2017年)第十条规定:

“被执行人将合法来源的收入、财产归还其他债务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转移财产而入罪处罚,但被执行人事先承诺待特定财产到手或变现后交付执行的除外。”

此为少数明确倾向“出罪”的地方规范。


2.学者观点


张明楷教授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1期发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基本问题》一文,明确提出:

“将财产用于偿还其他正当债务而没有执行判决、裁定的,以及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执行判决、裁定的,均阻却本罪的成立。”


其进一步论述:

“债权平等,不得通过牺牲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裁判所确认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破坏了法秩序的统一性。”

“法院的审判与执行程序,并不能创设‘优先权’。既然如此,就不应将所谓‘优先权’作为刑法的保护法益。”


(三)笔者观点


笔者持入罪立场。理由如下:


1.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在债务人偿付能力丧失这一要素上高度相似,应由司法机关统一安排清偿顺序;

2. 若允许被执行人自主决定清偿对象,可能导致其依据亲属关系、个人好恶、利益交换等因素选择性清偿,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3. 查证特定偿付所涉债权的真实性成本高昂,且难以排除“账外返还”等隐蔽安排;

4. 被执行人可能以“拍卖式清偿”操控债权折扣,将被动执行转化为“资源交易”,实质架空司法执行。


因此,必须以拒执罪对“特定偿付”加以规制,但应区分情形,分级处理。


二、不同特定偿付情形的刑事风险等级


结合现有判例,根据偿付行为的主动性、司法确认程度、偿付比例等因素,将刑事风险分为五个等级:


(一)无风险级


依据被执行案件之外其他案件的生效判决,并经他案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无刑事风险。


说明:只要非虚假诉讼,面对多个法院的执行命令,被执行人被依法扣划财产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罪。


(二)极低风险级


依据其他案件的生效判决,虽未进入执行程序,但债权人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主动清偿的,有刑事风险,但极低。


典型案例: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刑初978号陈某红案。


法院认为:

“被告人未经执行部门同意,私自将170万元支付给另一执行案件申请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权威,亦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但该案同时具备其他拒执情节,且清偿行为发生在刑事立案之后,主观恶性较强。若无此情节,未必入罪。


(三)较低风险级


依据其他案件的生效判决,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进行特定偿付的,有一定刑事风险。


参考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25)浙0421刑初594号判决:

被告人甲收到资产转让款139.5万元后,未向法院报告,仅部分用于偿还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债务,其余用于清偿未经司法确认的个人债务,导致原判决无法执行,数额达50余万元。


法院认定其构成拒执罪,但在计算犯罪金额时,将用于偿还“经法院判决确认债务”的部分予以扣除。


结论:清偿“已判决债务”可作为减责或出罪抗辩事由。


(四)较高风险级


依据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进行特定偿付的,具有较高刑事风险。


多地法院已有大量有罪判决:

·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24)粤0781刑初520号:

被告人将房屋转让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购买手表等,导致250万元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执罪。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1刑终125号:

借用他人账户收售房款,大部分用于偿还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债务,构成拒执罪。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8刑申2号:

擅自将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用于清偿非优先债权人王某龙,构成“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关键点:法院不审查该债权是否真实,仅以“未经司法确认”为由纳入刑事规制。


(五)极高风险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 提前清偿其他未到期债务;

2. 隐瞒对外债权,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特定债权人履行(转移支付型特定偿付);

3. 与特定债权人约定“账外返利”或其他利益输送;

4. 虚构债务进行“假清偿”。


此类行为极易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追究拒执罪毫无争议。


三、律师行业执业建议


(一)代表被执行人时


应建议客户:

1. 主动向法院申报全部财产线索(含对外债权);

2. 优先履行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义务;

3. 如确需清偿其他债务,应:

    ◆事先征得执行法院同意;

    ◆提交证据说明该清偿的必要性、紧迫性或经济合理性(如有助于恢复经营能力);

4. 若被迫清偿,应仅配合他案执行程序,避免主动支付。


(二)代表债权人时


发现被执行人存在下列行为时,应及时行动:

1. 向执行法院提交线索,申请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 必要时,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刑事自诉;

3. 引用前述判例作为支撑,增强说服力。


(三)特别注意:2024年“两高”新司法解释的重大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显著扩大了拒执罪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将行为节点前移至“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

即:从接到应诉通知起,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若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执行,可追溯认定为拒执罪。


◆第八条:

明确“案外人通谋协助”可构成共犯。

被特定偿付的债权人,若明知对方逃避执行仍配合收款,未来可能被追究拒执罪共犯责任。


结语


2024年以来,我国对拒执行为的刑事规制已进入常态化、精细化阶段。2025年全国共有4461人被追究拒执罪,释放强烈信号。


被执行人必须清醒认识到:

“欠债还钱”不仅是民事义务,更可能是刑事红线。

“还谁的钱”,不再是自由选择,而是法律秩序下的强制安排。

唯有依法有序履行债务,才能规避法律风险,重建信用根基。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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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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