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茄友间“匀烟”行为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2026-03-31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销售或进出口烟草专卖品。若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会构成非法经营罪。雪茄作为烟草专卖品之一,在实践中更多的被用来收藏、品鉴。雪茄爱好者会形成特定的雪茄圈、茄友群,茄友之间会出现“匀烟”“回血”“闲置转让”等特定行为。此类行为往往存在加价出让、对外销售的表面特征,极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此时,厘清“匀烟”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就格外重要,若不加区分地将茄友之间的转让一律认定为非法经营,显然会不当扩张刑事处罚范围。
一、核心定性:销售行为不能等同于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位于扰乱市场秩序罪章节,其保护法益是市场经营秩序,入罪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经营行为,而非一般意义上的销售行为。销售仅为经营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二者在法律评价上不能等同。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以存在转让、加价、资金流水等外观特征,直接认定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理论与司法裁判规则,认定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同时满足两项核心要件,缺一不可。其一为主观要件,行为人在取得相关物品之初,即具有明确的营利目的,购买行为服务于转售牟利,具有典型的商业属性;其二为客观要件,行为具有持续性、规模化特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展,具备反复性、常态化、开放性等典型商业特征,实际进入公共流通领域。
与之相对,如果行为人购买物品的初始目的为自用、品鉴、收藏等非商业用途,仅因物品富余、口味不合、清柜周转等客观原因,对闲置物品进行偶发性、被动性、封闭性处置,即便存在若干次零散交易,也因缺乏经营所需的主观故意与客观特征,只能认定为普通财产处分行为,而非刑法所规制的经营行为。
从犯罪类型上看,非法经营罪属于业务犯、职业犯,要求行为人具有反复实施、以之为业的主观意思。孤立、偶然、互助性质的行为,不符合经营行为的核心特征。这一标准在司法文件中已有明确体现,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放贷行为,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相关理解与适用观点进一步指出,该规定的核心目的就是区分偶然民间融通与职业放贷行为。由此可见,经营行为的核心在于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面向公众,不具备上述特征的零星转让,不能认定为经营。
二、雪茄圈特征:“茄友群”的核心是交流不是买卖,“匀烟”系民间行为而非商业交易
雪茄爱好者形成的雪茄圈具有鲜明的特征,而这些特征均系民间普遍的交流行为,而非商业行为,与非法经营罪中特指的“经营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第一、茄友群极度小众、高度封闭。群内并不会有人公开卖货,成员基本上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的老茄客、发烧友、收藏爱好者。如果没有熟人引荐,外人很难加入。这就代表茄友群并非面向社会大众,而是有特定的小众群体。
第二,茄友群的主要功能是交流而不是卖货。平时茄友在群里的聊天内容大多是品鉴雪茄、分享口感,探讨年份、产地、研究如何保养等,还有茄友会分享自己收藏的年份老茄,即茄友群的本质是兴趣社群,不是交易群。
第三,成员之间有很强的信任感。在群里茄友均默认不能恶意加价宰人,雪茄价格相对公开透明,不出售假烟。因圈子较小,如果口碑坏了会直接被踢出茄友群。
第四、“匀烟”行为非常普遍且具有存在的合理性。茄友买雪茄大多用于自抽和收藏,而雪茄大多一盒10支或25支,需要整盒购买。如果出现买多了、抽不完、口味不合的情况,往往需要在茄友间互相调剂稀缺款,所以圈内叫“匀烟”“回血”“闲置出”“转让富余”,而不是“批发”“零售”“卖货”。
第五、“匀烟”行为具有特定性。之所以称之为“匀烟”,是因为该行为只能发生在茄友群内,不能对外。茄友之间也不会发朋友圈、不会挂平台更不会面向社会不特定大众,仅限于同好、熟人、群成员。且都是小额、零散、自用级,不会批量倒卖。“匀烟”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减少浪费、帮助回款,本质上是一种互助行为。不存在暴利、不存在以贩养吸、不存在以此为生。
三、茄友间“匀烟”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匀烟”虽然也存在少量加价的行为,但是与非法经营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司法认定中,判断“匀烟”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不能简单以交易外观为依据,而应当综合判断。
(一)从购买目的上来看,购买雪茄是用于自抽、收藏,还是为了出售
主观目的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茄友间会出现匀烟行为,往往是出于兴趣、收藏而购买雪茄后因个人原因出现的临时性、偶发性的调剂行为。行为人并非为了卖而买,购买数量仅以满足个人品鉴、收藏目的为限。而非法经营的典型特征就是为了卖而买,为了追逐利益,往往会积极寻找货源、大量囤货、快速流转,有清晰“进货-囤货-销售-再进货”的商业周转链条。
(二)从转让的原因上看,茄友“匀烟”是出于清柜调剂,而非法经营是以此为业
匀烟者均有固定职业,购买雪茄纯系个人爱好,而对外转让往往具有被动性、阶段性。多因雪茄富余、家中空间不足、为品鉴更多品种等客观原因产生。而非法经营则具有持续性、职业性特征,行为人以烟草交易为稳定收入来源,长期、主动、反复实施,具备固定经营模式,属于典型的业务行为。二者在行为动机与外在表现上存在明显差异。
(三)从交易对象来看,“匀烟”均发生在茄友群内,范围有明确的限定,而非法经验烟草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匀烟”的交易范围相对封闭,仅限于圈内有共同爱好的人群,彼此信任且相对封闭,不进入公开市场、不面向社会、不参与公共流通。非法经营则具有开放性、公众性、市场性,面向不特定多数人销售,进入公共流通渠道,具备破坏市场秩序的现实条件。
(四)从是否盈利来看,“匀烟”往往是微利保本,而非法经营主要是为了商业牟利
是否追逐利润是区分民间“匀烟”行为与非法经营的核心。合法“匀烟”往往是交友的一种方式,以覆盖成本、互助交流为导向。加价极低,普遍存在包邮、附赠、平价甚至折价转让,整体呈现保本、微利或亏损状态,不具有营利目的。非法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低买高卖、加价明显,具备稳定盈利模式,符合商业经营特征。
四、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因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屡禁不止,茄友群中互相加价匀烟的行为也早已被烟草部门严格监管,稍有不慎,极易触犯刑法的底线。作为雪茄发烧友,应当规范自身的行为,任何爱好都不能触碰法律的红线都要保持好合理的边界。
第一,坚决不在朋友圈等公开场合售卖雪茄。始终保持在固定的茄友圈内进行调剂,不发广告、不招揽买家、保持购买雪茄时的初心,保持行为的封闭性与内部性,避免形成经营外观。
第二,保留完整购买记录与群聊记录,固定证明雪茄系自用、品鉴与收藏的证据。购买凭证、支付记录、养护照片、社群交流内容等,均可以证明行为初衷为个人使用,一旦涉及调查,能够有效否定经营故意,是最核心的抗辩依据。
第三,避免明显成规模、持续化的交易模式。雪茄收藏是正常职业外的业余爱好,只要保持“匀烟”的偶然性、被动性,坚决不将闲置转让演变为长期稳定的经营行为。
第四,可以协助茄友代购、进行渠道对接,但是不能从中获利,也尽量不直接经手资金与货物。对于茄友间互助找货、信息对接,应避免参与资金流转与实物交付,采用全额转付、货物直邮等方式,清晰体现互助属性,排除经营与获利外观。
第五,不与职业烟贩开展长期批量交易。职业烟贩属于非法经营罪的重点打击对象,与职业贩售人员保持距离,不参与规模化交易,能够有效避免被卷入刑事风险。
五、结语
法律尊重并支持民间的市场调节行为,但是该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雪茄友之间的“匀烟”行为,本质上具有存在合理性与必要性,是合法的民事财产流转与调剂,与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经营行为存在清晰界限。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雪茄爱好者的行为特点,严格遵循非法经营罪中“经营行为”的认定规则,结合客观事实和证据,恪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无限扩大刑法打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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