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跨境诉讼实战分享之乌兹别克斯坦篇

2026-03-24


本文以德恒律师事务所统筹乌兹别克斯坦律师近期在乌兹别克斯坦代理某中国企业案件的成功案例为切入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核心机制,对比分析该条约与《海牙送达公约》的主要区别,并分享如何将国际条约与中国律师的实务经验相结合,通过“以打促和”的策略帮助企业赢得跨境诉讼主动权,最终实现调解结案。


一、证据困境下的“以打促和”策略


本案中,我方客户中国某大型制造业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被卷入一起商事合同纠纷。乌兹别克斯坦某企业作为原告,主张我方客户拖欠货款并据此提出巨额索赔。由于涉案贸易发生时间较早,相关交易的谈判过程和全部交易文件均以电子形式(邮件、传真、扫描件等)进行保存。更为棘手的是,客户公司参与该业务的相关人员大部分已离职,交易文件的纸质原件均无法找到。


乌兹别克斯坦的诉讼程序对书面证据要求极为严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高度依赖纸质原件,对电子证据、传真件、扫描件的采信度较低,通常要求提供经公证认证的纸质原件。因此本案中我方客户原件缺失给诉讼举证带来极大困难,面临重大的败诉风险。


面对这一困境,我们与客户商务团队紧密配合,法律和商务手段并用,迅速制定了一套“以打促和”的诉讼策略:


首先,我们通过深入调查发现,本案乌兹别克斯坦原告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诉讼由清盘人发起,而且诉讼目的似乎并非仅出于回笼资金考虑。


其次,基于上述发现,我们趁势指示乌兹别克斯坦当地合作律师坚决采取“以打促和”的策略——一方面坚决应诉,不但在程序上提出严格的证据质证要求,强调对方证据链条的瑕疵,还另一方面在实体上准备充分的抗辩材料,展示我方在庭审中可能提出的各项抗辩理由。


再次,利用对方急于结案的心理,我们协同客户商务团队与对方展开多轮谈判,在诉讼进程中对对方施加压力,终于取得谈判优势。


最终,经过多轮艰苦的沟通和协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动撤诉,成功化解了本次纠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我方客户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我们作为中国律师在跨境争议解决中的独特价值:我们不仅熟悉中国的法律与程序,也能整合境外合作律师资源,通过“以打促和”的策略在诉讼中争取主动,为客户创造最优的和解条件。同时,本案也启示从事跨境贸易和投资活动的企业:在采用电子文档签署合同时,应当注意坚持要求签署和交换纸质版原件,并做好双备份保存。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可能面临举证不利的局面。


二、《中乌司法协助条约》:跨境诉讼的“交通规则”


本案中,我们还充分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1998年8月29日生效)的相关规定,并以该条约作为两国法院之间的文书送达、证据调取等的办案标准。


(一)条约的核心机制


• 适用范围:条约适用于两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相互提供的司法协助,包括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等。

• 中央机关制度:双方指定各自的司法部为中央机关,负责接收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所有司法协助请求须通过中央机关进行,不得直接请求。

• 送达程序:送达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附被请求方官方语言或英文的译文。送达完成后,被请求方应出具相应的送达证明。

• 拒绝协助的情形:如请求有损被请求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请求事项不属于被请求国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可拒绝协助。

• 费用承担:除翻译、鉴定等特殊费用外,提供司法协助一般不得收取费用。

• 证据效力:在请求国境内依其法律程序制作的文书和取得的证据,在被请求国境内具有同等效力。


(二)中乌双边条约与《海牙送达公约》的主要区别


中国已于1991年加入《海牙送达公约》(1992年生效),该公约是规范跨境送达的核心国际规则。然而,乌兹别克斯坦并非《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因此中乌之间的司法协助只能依据双边条约进行。两者的部分主要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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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由于乌兹别克斯坦不是《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所有证据(如合同、银行凭证、转让确认文件等)必须以纸质原件形式通过中国司法部转递,程序更为严格。这也是我们在本案中特别强调纸质文件保全和双备份的原因。


三、跨境诉讼中和解的重要性及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根据统计,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法院,大部分诉讼最终都是以和解方式解决。以美国为例,联邦法院系统约95%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审判前即通过和解或其他方式结案,真正进入庭审的比例极低。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亦呈现类似趋势。在中国,随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广,诉讼中和解、调解结案的比例亦持续上升。


然而,要达成对企业有利的和解,并非易事。企业需要充分做好诉讼准备,包括全面搜集相关材料和证据、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争取主动权,才能在谈判桌上拥有话语权。此外,达成有利和解需要律师团队和企业商务团队的密切合作,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谈判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文化中的“和解”与英美法系下的“和解”(settlement)存在根本区别:

• 中国文化:崇尚“和为贵”,强调通过调解、协商化解矛盾,追求双方关系的和谐与长期合作。和解不仅是纠纷解决的手段,更是维护社会关系、实现共赢的途径。在中国文化中,给对方留“面子”、实现“双赢”是和解成功的重要因素。

• 英美法系:和解更多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商业决策。当事人通过诉讼发现程序(discovery)评估双方的胜算和潜在赔偿,计算出诉讼成本与和解收益的临界点,进而决定是否和解以及和解条件。和解本质上是一种风险控制手段,与道德评价或关系修复无必然联系。


因此,中国企业在跨境诉讼中寻求和解时,既要理解并运用英美法系下的成本收益分析逻辑,也要善于发挥中国文化中注重关系、追求共赢的优势,找到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案。本案中,我们正是巧妙地结合了这两种逻辑,既展示了充分的抗辩能力(让对方看到诉讼风险),又给对方留下了和解的“面子”,最终促成调解成功。


四、结语


在跨境诉讼中,不同法域间诉讼程序规则和法律文化的差异很容易被忽视,但这些程序规则和法律文化差异往往对诉讼结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本案的成功和解,不仅是一次诉讼策略的胜利,更体现了德恒律师对跨境案件全局的把控力和战略判断力。面对复杂的国际商业争议,德恒律师将持续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可执行的解决方案。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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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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