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要点解读及法律实务分析

2026-03-24


【摘 要】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这是该规定自2009年正式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本文从律师实务视角出发,系统梳理《规定》的立法沿革,重点分析2026年修订版在适用范围、行为规范、监督手段、离职管理、经济惩戒等五个维度的重大变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律师服务国企客户时应着力推进的合规体系重构、风险穿透识别、培训教育嵌入、离职管理闭环等实务建议。本文认为,此次修订标志着国企廉洁从业监管从“管资产”向“管系统”的深刻转型,律师法律服务亦应从传统的合同审查、诉讼代理向“合规体系建设+风险穿透防控+激励约束平衡”的综合服务模式升级。


【关键词】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合规管理;律师实务;穿透式监督


一、导言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不仅是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内容,更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继2004年试行、2009年正式施行之后,该基础性法规的首次全面修订。此次修订距2009年版本已过去17年。这17年间,国有企业体量持续壮大、治理结构深刻变革、经营业态不断拓展,腐败的演化方式也呈现出新型化、隐蔽化、期权化等新特点。修订后的《规定》聚焦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将“廉洁从业”从软要求转化为硬约束,构建起更为严密、系统的制度体系。


对于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的律师而言,《规定》的修订不仅是条文层面的更新,更意味着国企合规服务底层逻辑的深刻调整。律师需要在准确理解《规定》要点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和调整服务国企客户的方向、方法与重点。本文将从律师实务视角出发,系统解读《规定》的核心内容,分析新旧版本的差异与演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律师服务国企客户的实务建议,以期为同行提供参考。


二、《规定》的概述与历史修订过程


(一)《规定》的性质与定位


《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根据《规定》第三十七条,其解释机关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商中央组织部,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的协同监督。《规定》第三十六条授权中央金融工委、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办法,形成了“中央规定+部门地方细则”的制度体系。


从法律位阶来看,《规定》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共同构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制度框架。


(二)立法沿革:从2004年试行到2026年修订


《规定》的立法进程经历了三个重要阶段:


1.2004年——试行阶段


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首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进行系统性规范。试行规定共五章二十三条,初步确立了禁止滥用职权、禁止以权谋私、禁止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基本规范,为后续正式规定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2.2009年——正式施行


200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同年7月1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09年版本共五章三十条,在试行规定基础上进行了系统完善,适用范围明确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并以“负面清单”方式列明39项禁止性行为。该版本在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2026年——全面修订


2026年2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同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新修订的《规定》共五章三十八条,较2009年版本新增八条,在适用范围、行为规范、监督机制、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体现了党中央对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最新部署和要求。


(三)2026年修订的背景与动因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答记者问,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第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重要论述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修订《规定》是深入贯彻这些重要论述的制度性举措。


第二,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必然要求。新时代以来,国有企业改革持续深化,核心功能不断增强,但同时也出现了偏离主责主业、无序扩张、数据造假等新问题,需要从廉洁从业角度加以规范。


第三,纵深推进国企领域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行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国企领域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靠企吃企、设租寻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第四,着力破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实践中,部分领导人员政绩观扭曲、盲目追求规模扩张,通过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等方式粉饰业绩,甚至通过隐名入股、代持股权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这些问题在原有规定中缺乏明确规制,需要通过修订加以解决。


三、新旧《规定》对比分析及要点解读


本节以2009年版本为参照,从适用范围、行为规范、监督手段、离职管理、经济惩戒等五个维度,对2026年修订版的重大变化进行系统分析。


(一)适用范围的穿透式扩张


1.企业类型的扩展


2009年版本第二条将适用范围限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2026年版本在保留上述表述的基础上,新增“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此次修订的重要新增概念。根据《规定》第二条及配套解读,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国有股东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本企业进行实际支配”的企业。这一规定回应了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控股但实际控制”企业的监管空白问题,防止通过协议控制、表决权委托等方式规避监管。


2.领导人员范围的明确


2009年版本将适用对象表述为“领导班子成员”。2026年版本对“领导人员”进行了分项列举,明确为三类: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

-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或者由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类人员是此次修订的新增内容,涵盖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掌握重要经营管理权的高级管理人员。这一调整体现了对“关键少数”的精准聚焦,将监督触角延伸至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3.参照执行范围的调整


2009年版本规定,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规定执行。2026年版本延续了这一参照执行原则,同时与适用范围的调整保持衔接,将“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相关人员纳入参照执行范围。


(二)行为规范的体系化重构


1.体例结构的优化


2009年版本第二章分5条对廉洁从业行为进行规范,每一条先提出正面要求,再列项规定禁止性行为。2026年版本对体例进行了优化调整,在总则第四条集中提出正面要求,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当做到对党忠诚、担当作为、依规依法、保障民生、作风过硬五个方面。第二章则聚焦禁止性行为,分类列出7类58项“负面清单”,形成“正面要求+负面清单”的清晰结构。


2.新增“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条款


这是此次修订最为重要的新增内容。2026年版本第十条系统列举了10项禁止行为,包括:

-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结构,导致过度负债;

-偏离主责主业,搞无关多元经营;

-设立多层企业组织架构规避监管,进行无序扩张;

-在企业并购、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不控权或者参股不行权;

-在企业合作中搞虚假控股,虚增经营业绩;

-进行数据造假,掩饰企业真实状况;

-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者虚假交易;

-通过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资质证明文件或者虚假合资等方式开展挂靠经营;

-违反合规和廉洁要求拓展境外业务。


这一条款的增设,意味着经营决策失误、业绩造假、违规扩张等行为,不再仅仅是违规经营投资问题,而是被直接定性为廉洁从业问题,将承担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3.新增反“四风”专门条款


2026年版本第十二条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作出专门规范,明确禁止:

-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

-用公款支付或者转嫁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层层加码、过度留痕;

-空喊口号、敷衍应付、推诿扯皮;

-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将作风建设要求系统纳入廉洁从业规范,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在国企领域的深化。


4.新型腐败方式的规制


2026年版本第七条、第八条新增了对以下新型腐败方式的禁止性规定:

-接受虚拟货币等新型财物;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以隐名入股、由他人代持股权或者代理开展经营活动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通过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

-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谋取私利。


这些规定回应了腐败形态“期权化”“市场化”“隐蔽化”的新特点,体现了制度的与时俱进。


(三)监督手段的数字化升级


1.大数据监督写入制度


2026年版本第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依规依法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强化数据综合分析和动态研判,重点关注投资经营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提升穿透式监督能力。”


这是大数据监督首次被写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基础性法规。技术监督手段的法定化,意味着传统的“查凭证、看合同”的监督模式将被实时监测、动态分析、穿透识别所取代。对于企业而言,多层股权结构、复杂资金流转、隐形关联交易等在数字化监管下将无所遁形。


2.外部董事监督机制的强化


2026年版本第十七条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注重发挥其聘任或者派出的外部董事监督作用,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向其报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异常情况机制。”


外部董事监督机制的法定化,强化了董事会内部的制衡功能。外部董事在发现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异常情况时,负有向出资人报告的法定义务,形成了“内部监督+外部报告”的双重机制。


3.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


2026年版本第十三条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这一规定构建了“党内监督主导+各类监督协同”的监督格局,要求各类监督主体之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结果互认,形成监督合力。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合规管理需要同时满足多类监管要求,单一维度的合规已不足以应对。


(四)离职后管理的全周期锁定


1.禁入范围的实质性扩大


2026年版本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对比2009年版本“离职或者退休后3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的表述,2026年版本的禁入范围发生实质性扩大:

-从“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扩展至“任何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

-从“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扩展至“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


2.跟踪管理机制的建立


2026年版本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当严格审批。对经批准离职的,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离职人员新任职单位通报。”


这一规定确立了“离职不离责”的管理原则,要求原用人单位在领导人员离职后持续跟踪其从业情况,形成“审批+跟踪+报告+通报”的全周期管理闭环。


(五)经济惩戒与终身追责的制度闭环


1.经济惩戒措施的细化


2026年版本第三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应当由所在企业按照规定扣减、追索绩效年薪或者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者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或者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这一规定突破了以往“只处理人、不处理钱”的做法,将经济惩戒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并列,形成“纪律+经济+法律”的三重惩戒机制。对于已经发放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企业有权追索;对于中长期激励收益,企业有权终止或收回。


2.终身追责制度的建立


2026年版本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终身追责制度的建立,意味着领导人员的从业资格与其履职行为终身绑定。即便离职、退休,只要在职期间的行为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将永久丧失担任国企领导职务的资格。


3.容错纠错机制的完善


2026年版本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原则,在从严要求的同时,为改革创新中的非主观失误设置了免责通道,有利于激励担当作为。


四、律师服务国企客户的法律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律师在服务国企客户时,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服务升级和业务拓展。


(一)合规体系重构:将“负面清单”转化为“内控制度”


《规定》以7类58项“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了禁止性行为,但企业的合规义务不能止步于知晓清单,而应将外部规范转化为可执行、可检查、可问责的内部制度。


1.制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合规手册》


律师应协助企业将《规定》中的禁止性行为逐条转化为内部操作指引,明确:

-每项禁止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融资性贸易”的认定标准、“隐名入股”的识别方法);

-每项禁止行为对应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每项禁止行为的后果(纪律处分、经济惩戒、法律责任);

-举报途径和保护机制。


2.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依据《规定》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协助企业建立关联交易的全流程管理制度,包括:

-关联方识别与报告机制(定期申报、动态更新);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公允性原则、第三方比价);

-关联交易审查程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关联交易披露要求(内部披露、外部报告);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决策回避、程序回避)。


3.健全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管理制度


依据《规定》第二十二条,律师应协助企业制定详细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明确:

-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的标准、范围和审批程序;

-培训活动、因公出国的审批权限和费用标准;

-不得用公款支付或者转嫁个人费用的负面清单;

-定期公示和报告要求。


(二)风险穿透识别: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判断”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监管部门“提升穿透式监督能力”,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亦应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判断。


1.穿透式尽职调查


在为企业提供并购、混改、设立子公司等法律服务时,律师应穿透识别以下事项:

-合作方股权结构是否存在多层嵌套、代持安排;

-合作方背后是否存在企业领导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

-交易架构是否构成“虚假控股”或“挂靠经营”;

-是否存在通过协议安排规避国有实际控制认定的情形。


2.业务模式合规审查


对于融资性贸易、供应链业务、境外投资等高风险业务,律师应重点审查:

-业务实质是否构成融资性贸易或虚假交易;

-交易背景是否真实、交易单据是否完整;

-是否存在循环交易、自买自卖等异常情形;

-资金流向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账外资金。


3.数据合规与信息留痕


在数字化监管背景下,律师应提示企业:

-建立电子数据留痕制度,确保交易记录、审批流程、决策过程可追溯;

-不得篡改、伪造、销毁电子数据;

-配合监管部门的大数据监测和穿透式检查。


(三)培训教育嵌入:从“被动合规”到“主动预防”


《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常态长效推进党纪学习教育、作风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律师应将合规培训作为服务的重要内容,帮助企业培育廉洁文化。


1.分层分类培训


-针对“一把手”和班子成员:重点培训“盲目追求政绩”与“廉洁违纪”的转化风险、终身追责制度、容错纠错机制;

-针对财务、投资、采购等关键岗位:重点培训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关联交易的法律红线、大数据监督的应对;

-针对新入职或拟提拔人员:重点培训廉洁从业承诺制度、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标准。


2.以案说法式警示教育


律师应收集最新监管通报的典型案例,为企业开发情景化、代入式的警示教育课程。案例来源包括: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国企领域违纪违法案例;

-国务院国资委通报的违规经营投资典型案例;

-审计署公告的国企审计发现的问题;

-法院裁判的国企领导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3.廉洁文化建设


依据《规定》第二十八条,律师应协助企业将廉洁要求融入企业日常管理、内控合规、业务经营等工作,推动廉洁文化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的深度融合。


(四)离职管理闭环:从“人走账清”到“跟踪管理”


《规定》第二十七条确立了离职人员跟踪管理制度,律师应协助企业重构离职管理流程。


1.离职协议的合规升级


律师应在高管离职协议中嵌入以下条款:

-明确离职后3年内禁入范围(“与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任何单位”);

-明确违规从业的违约责任(违约金、赔偿金);

-明确配合跟踪管理的义务(定期报告从业情况、新任职单位信息);

-明确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情况下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的追索权。


2.合作方尽职调查的新维度


在企业与外部单位开展合作时,律师应建议增加对合作方高管背景的审查:

-是否存在处于禁入期的原国企领导人员;

-是否存在与国企领导人员存在亲属或特定关系的人员;

-是否存在违反离职后从业限制的情形。


3.劳动合同的合规条款设计


在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中,律师应明确约定: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后果(包括追索绩效年薪、终止中长期激励、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违反从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五)激励约束平衡:从“单维合规”到“综合保障”


《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建立了经济惩戒和终身追责机制,律师应在协助企业设计激励约束机制时,注重平衡激励与约束的关系。


1.激励机制中的合规条款设计


在为企业设计股权激励、任期激励等方案时,律师应设置“合规追索条款”:

-明确若激励对象违反廉洁从业规定,企业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激励收益;

-明确激励收益的追索不受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的影响;

-明确激励收益的追索程序(调查、认定、决定、执行)。


2.容错纠错机制的细化


依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律师应协助企业细化容错纠错机制:

-明确“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明确“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明确受诬告、错告领导人员的澄清正名程序。


3.合规免责的路径设计


律师应提示企业,合规免责的前提是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企业在受到调查时,能够证明已建立有效合规体系、已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已采取合规纠正措施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依据。


五、结语


2026年修订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是对2009年版本的全面升级,标志着国企廉洁从业监管进入新阶段。从适用范围的穿透式扩张,到行为规范的体系化重构;从监督手段的数字化升级,到离职后管理的全周期锁定;从经济惩戒的细化完善,到终身追责的制度建立——此次修订将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要求推向更高标准、更严尺度。


对于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的律师而言,此次修订既是挑战,也是机遇。挑战在于,法律服务必须从传统的合同审查、诉讼代理,向“合规体系建设+风险穿透防控+激励约束平衡”的综合服务模式转型;机遇在于,合规管理的刚性需求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法律服务空间。


展望未来,律师在服务国企客户时,应当以《规定》的贯彻落实为抓手,协助客户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廉洁从业合规体系,为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与此同时,律师自身亦应恪守职业道德,严守执业纪律,在服务国企改革发展的实践中,展现新时代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使命担当。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Z].2026-02-28.

[2]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负责人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答记者问[N].中国纪检监察报,2026-03-01.

[3]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Z].2022-08-23.

[4]国务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Z].2024-04-26.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Z].2008-10-28.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Z].2018-03-20.

[7]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Z].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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