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监管新常态下的上市公司反舞弊体系架构与实践

2026-03-12


引言:监管新常态下的投资安全命题


2024年,中国证监会办理各类案件739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92项,罚没款金额153.42亿元,为2023年的2.4倍;处罚责任主体1327人(家)次,同比增长24%;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和通报线索178件[1]。据德恒律师事务所《2025证券行政处罚年度全景观察》统计,截至2025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559份,较2024年增长约24%,罚没金额合计超过154.7亿元[2]。“行政、民事、刑事”三维联动的立体追责体系已全面落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成为资本市场监管的鲜明标签。


在强监管新常态下,上市公司面临的投资安全挑战日益严峻。一方面,通过并购实现外延式增长的战略需求与日俱增,但并购标的的舞弊风险频频暴露:联创股份(300343.SZ)2015年跨界收购上海新合,评估增值率超15倍,形成商誉12.73亿元,业绩承诺期满后标的业绩断崖式下滑,两年累计计提商誉减值超32亿元,上海新合最终以1500万元出售,损失约13亿元——该案例被上交所收入《并购重组典型案例汇编》负面案例[3]。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自身的内部舞弊同样触目惊心:东方集团(600811.SH)2020年至2023年通过虚构业务链条长期开展融资性贸易和空转循环贸易,四年累计虚增营收161.3亿元,公司及其责任人合计被罚3900万元,实控人张宏伟被终身市场禁入,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4]


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职责”“从严惩处基于完成并购重组业绩承诺而实施的财务造假”[5]。监管信号清晰表明:投后合规监督已从可选项变为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勤勉尽责的刚性要求。


德恒南京合规团队基于丰富的企业合规与反舞弊调查实践,辅导上市公司以“合规赋能与保障、投后合规监督、违规行为调查”三大支柱为核心建构并有效运行反舞弊体系,综合运用三大支柱,确保资金切实投入企业经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驱动企业持续健康增长,最终实现投资回报的安全与最大化。


一、双重风险:上市公司收并购面临的反舞弊挑战


(一)收并购过程中的舞弊风险


收并购活动中,被投标的公司原管理团队提供虚假资料或隐匿舞弊行为是侵蚀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首要威胁。主要类型包括:

1. 收并购目标驱动的财务造假。标的公司为实现被收购并购,在收并购尽调过程中,通过虚增收入、隐瞒成本、提前确认销售、利用会计政策弹性空间操纵利润等手段,粉饰财务报表,抬高公司估值,以获取更高的交易对价或促成交易达成。

2. 隐蔽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标的公司管理层通过多层嵌套持股平台、亲属代持等方式设立隐蔽关联方,与标的公司开展不公允交易。德恒南京办理的某公司高管舞弊案中,嫌疑人通过其亲属控制的供应商公司高价采购原材料,累计输送利益金额巨大,导致被投企业利润大幅虚减。


(二)投后管理中的舞弊风险


收并购完成后,基于被投企业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合规监管认知不清或身份转变后的个人利益驱动等原因,会在经营管理活动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舞弊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工作报告,当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犯罪案件高达8474件,同比增长25%[6]。2024年的监管处罚数据显示,财务造假与资金占用两类违法合计占据信息披露违法案件总量近七成[7]


1. 业绩对赌驱动的财务造假。标的公司管理层为满足业绩承诺,系统性地虚增收入、隐瞒成本、提前确认销售、利用会计政策弹性空间操纵利润。据德恒律师事务所统计,2024年全年共发生200起信息披露违法案件[8],大量涉及子公司财务造假,暴露出上市公司集团监管与内控体系的重大漏洞。上市公司以“不知情”主张免责缺乏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信息负有法定核查义务。


2. 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犯罪。销售、采购、财务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侵占、商业贿赂行为呈高发态势。2023年12月百川畅银(300614.SZ)即公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涉嫌职务侵占并已立案[9]。德恒南京办理的某企业高管舞弊案中,嫌疑人通过虚构咨询、服务、技术开发合同等方式,累计挪用投资人投资款数千万元。


(三)连锁反应:从直接责任到管理责任


无论是收并购过程中的舞弊还是投后管理中的员工舞弊,舞弊风险后果都会直接波及到上市公司本身、实控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个人。


标的公司业绩“变脸”迫使上市公司计提大额商誉减值,直接拖累业绩;标的公司或子公司财务造假导致合并报表虚假记载,触发监管处罚与投资者诉讼。2025年以来已有12家公司实质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指标[10]


在“全链条追责”趋势下,上市公司董监高个人面临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追责风险急剧上升——2024年至2025年上半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已对130名财务造假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11]


二、系统方法:体系构建+三大支柱


面对严峻挑战,德恒南京合规团队提出以“反舞弊合规管理+合规赋能与保障、投后合规监督、违规行为调查”三大支柱为核心的反舞弊体系,形成全链条闭环,既适用于并购标的管理,也适用于上市公司自身的内部反舞弊治理。


(一)支柱一:合规赋能与保障——从源头构建防线


合规赋能与保障是整个体系的基石,旨在从制度设计和能力建设两个维度构建内生的合规免疫力。


1. 合规制度建设与优化。推动建立或完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的内控合规体系,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包括未经授权侵占挪用资产、财务报告虚假记载、收受贿赂回扣、高管滥用职权等)、关键环节和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


2. 合规文化培育与培训。开展系统性的合规培训,涵盖反舞弊合规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罪名解读、商业贿赂防范、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等。2025年8月,上海嘉定区法院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条款,对民营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作出首例判决[12],彰显合规培训的紧迫性。


3. 交易文件中的合规保障条款。在并购协议中深化知情权(获取原始财务数据、银行流水、管理报表等的权利)和强化审计权(可单方面委派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检查);在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中将合规监督机构的调查结论与保护性条款直接挂钩;签署专项授权委托书,实现“事前授权”,使合规监督机构的进场成为既定合同权利的正常执行。


(二)支柱二:常态化穿透式合规监督


合规监督是体系的核心运作机制,由独立的第三方合规监督机构(Independent Compliance Monitor,ICM)承担。


1. 常态合规检查。包括季度财务报告核查(重点关注收入确认政策一致性、大额应收账款真实性、现金流与利润匹配度、关联交易公允性与披露充分性等)和半年度合规巡检(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重大合同风险点、员工举报处理情况、监管政策变化影响评估等)。


2. 专项合规检查。当出现媒体负面报道、具体举报线索、核心管理层非正常变动、关键财务指标异常波动、重大客户或供应商关系异常变化等触发情形时启动,围绕资金流追踪、合同管理抽查、资产处置核查、关联交易梳理、内控缺陷评估五大领域展开。


3. 吹哨人机制。ICM机构建立并运营独立的举报体系:采用加密线上举报平台确保举报人安全;建立多元举报渠道;制定清晰的响应时间表(24小时内确认举报、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设计审慎的奖励机制。


4. 检查结果管理与治理联动。ICM机构将检查结果形成《合规审计报告》,列明问题项、责任主体、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如整改不到位,可启动治理权力,包括增派董事、调整管理层、发起股东代表诉讼等。


(三)支柱三:舞弊行为调查处置


当合规监督发现高风险线索后,进入舞弊行为调查处置阶段。


1. “黄金72小时”响应。在惊动嫌疑人之前,对相关人员的服务器、邮件账户、工作电脑等进行秘密镜像备份以保全证据;随后暂停关键嫌疑人对公司核心系统的访问权限。


2. 多维度证据搜集与分析。包括财务深度分析(追踪可疑资金流向、识别异常交易模式)、数字取证(恢复被删除文件、寻找舞弊的数字足迹)、调查访谈(遵循“由外向内、由易到难”顺序,所有访谈均由受访者签字确认)。


3. 分级响应机制。不同严重程度的调查发现对应触发不同级别的行动:

类别1(程序性疏漏)——要求管理层出具整改报告;

类别2(内控缺陷)——要求正式整改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

类别3(重大违规)——发出正式风险警示函,要求自费专项审计,准备行使保护性条款;

类别4(严重违法)——立即启动所有保护性条款,启动民事、行政直至刑事法律程序,要求罢免涉事高管。


这套标准化的分级响应机制,将行使监督权从主观判断转变为由独立第三方执行的客观流程,为董监高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供坚实的程序保障。


三、内部反舞弊:上市公司自身的合规治理


三大支柱体系不仅适用于并购标的管理,对上市公司自身的内部反舞弊治理同样具有重要价值。


在当前监管环境下,上市公司应当将内部反舞弊提升为公司治理的核心议题。


(一)构建反舞弊治理架构


上市公司应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建立以董事会为领导、审计委员会为核心、内审部门和合规部门为执行主体的反舞弊组织架构。重点落实独立董事改革要求,有效发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反舞弊机制中的监督职责。


(二)锁定高风险领域与关键环节


根据监管实践,以下领域应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中之重:

未经授权侵占、挪用公司资产;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收受贿赂或回扣、泄露商业和技术秘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对于存在多级下属企业的上市公司,应相应建立和完善对各级下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制度,避免内控体系覆盖不到子公司核心业务。


(三)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


面对日益复杂隐蔽的舞弊手段,仅依靠内部审计和合规部门往往力不从心。引入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反舞弊工作,可以有效弥补内部力量的不足,提供更具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合规审查与调查能力。第三方机构的介入,也向市场和投资者传递了上市公司对合规治理的坚定态度。


四、战略意义:从合规成本到治理优势


(一)核心价值


风险缓释与资产保护。反舞弊体系通过全链条覆盖,在风险演变为重大损失之前实现早期识别和干预,有效保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降低商誉暴雷和强制退市风险。


法律防御与责任隔离。建立并运行完善的反舞弊体系,清晰地表明上市公司采取了领先的系统性监督措施,在潜在的行政处罚、投资者诉讼或刑事追责中极大增强抗辩能力。


驱动企业健康增长。合规赋能帮助标的公司和自身建立健全内控体系,改善经营管理质量,促进持续健康增长,最终实现投资回报的安全与最大化。


提升市场信心。向投资者展示成熟的反舞弊体系,有助于稳定股价、增强中小投资者信心。


(二)行业影响


重构“审慎管理”的定义。当系统性的反舞弊体系被领先企业普遍采纳后,可从“加分项”变为行业“标准配置”,成为衡量董监高是否尽责的重要参考。


创造“合规阿尔法”。未被发现的舞弊问题如同企业价值的“隐性负债”。三大支柱体系通过系统性识别和清除这些“隐性负债”,减少价值损耗,防止因舞弊事件导致的灾难性损失——这种由卓越治理带来的超额回报,即为“合规阿尔法”。


结语


在“强监管、严问责”已成为资本市场新常态的今天,投资安全已上升为上市公司治理的核心命题。德恒南京合规团队提出的“合规赋能与保障、投后合规监督、违规行为调查”三大支柱体系,将制度建设、动态监控、情报获取与调查能力融为一体,帮助上市公司构建从被投企业管理到自身内部反舞弊的反舞弊体系。


对于致力于高质量发展的上市公司而言,拥抱这一新范式不仅是明智的选择,更是必然的趋势。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依法从严执法 护航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2024年中国证监会执法情况综述》。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57781/content.shtml

[2]德恒律师事务所:《2025半年度证券期货行业行政处罚半年度全景观察》及《2025证券行政处罚年度全景观察》,基于中国证监会及36家地方证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统计。https://www.dehenglaw.com/cn/newscontent/0008/034476/2.aspx?MID=0902 及 https://www.dehenglaw.com/CN/tansuocontent/0008/035841/7.aspx

[3]联创股份(300343.SZ)历年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典型案例汇编》(2024年11月1日发布)。另见德恒律师事务所:《2025德恒并购研究之一:2024年并购市场:新政梳理与典型案例》。https://www.dehenglaw.com/cn/newscontent/0008/032803/2.aspx?MID=0902

[4]中国证监会:《关于通报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阶段性调查进展情况》。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41784/content.shtml ;东方集团(600811.SH)2025年3月16日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https://www.gov.cn/gongbao/2024/issue_11466/202407/content_6963170.html

[6]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5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7192.html

[7]中国证监会:2024年度执法综述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57781/content.shtml

[8]德恒律师事务所:2024证券行政处罚年度全景观察https://www.dehenglaw.com/CN/tansuocontent/0008/032837/7.aspx?MID=0902

[9]百川畅银(300614.SZ):2023年12月7日关于公司报案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https://pdf.dfcfw.com/pdf/H2_AN202312071613571533_1.pdf?1701983872000.pdf

[10]证券时报:从五年414亿罚单到”退市不免责”:透视资本市场严监管新态势https://www.stcn.com/article/detail/3364340.html

[11]证券时报:从五年414亿罚单到”退市不免责”:透视资本市场严监管新态势https://www.stcn.com/article/detail/3364340.html

[12]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二)》有关条款对民企腐败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首例判例

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165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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