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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澳洲丨如何在澳大利亚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法律框架、程序与实务要点

2026-03-02


中国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否在澳大利亚得到执行,一直是跨境法律实务中的重要课题,尤其涉及民商事金钱给付判决时更是如此。截至2026年初,虽然澳大利亚与中国内地之间尚未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也不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互惠安排,但澳大利亚法院已日益展现出承认和执行中国内地法院判决的意愿,主要依据的是普通法原则。这与中国香港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比——香港属于澳大利亚《1991年联邦外国判决法》(以下简称"《外国判决法》")及《1992年联邦外国判决条例》(以下简称"《外国判决条例》")规定的互惠司法辖区,其判决可通过简化的登记程序在澳大利亚执行。


由于中国内地并未列入该互惠名单(互惠名单包括英国、新加坡、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及加拿大部分省份等),因此中国内地法院的判决在澳大利亚的执行必须依循普通法途径。


近年来,澳大利亚法院对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态度愈加积极。2020年至2026年期间,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法院已多次成功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金钱给付判决,涉及房地产、银行账户等价值数百万澳元的资产。以下是几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 Bao v Qu; Tian (No 2) [2020] NSWSC 588——新州首次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 Bank of China Ltd v Chen [2022] NSWSC 749——将承认范围扩展至中国民事调解书;

• Zhengzhou Lvdu Real Estate Group Co Ltd v Shu [2024] NSWSC 58——成功执行了一项人民币3.18亿元的判决;

• Yangpu Huigu Pharmaceutical Corporation Limited v He [2025] NSWSC 28——新州法院允许对担保人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 Fu v Pang & Anor [2025] VSC 597——维州最高法院执行了一项超过人民币1,750万元的判决,连同利息总额约为690万澳元。


这些判决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判例链条:例如,Yangpu案和Zhengzhou案都明确援引了Bao v Qu案,认为该案正确阐述了适用于中国判决的普通法基本要求;而Bank of China v Chen案则借鉴了新西兰和加拿大关于调解书的先例。


然而,这种可行性并非毫无限制。可执行的范围仅限于终局性的、金额确定的金钱给付判决;对于非金钱给付性质的命令(如禁令或强制履行令),在普通法框架下无法执行。执行能否成功还取决于具体案情,特别是取得原始中国判决时对程序性要求的遵守。


澳大利亚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框架


澳大利亚的外国判决执行制度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现:法定登记和普通法诉讼。由于缺乏互惠关系,中国内地法院的判决只能通过普通法途径在澳大利亚寻求执行。


1.法定登记制度


根据《外国判决法》及《外国判决条例》,来自“互惠司法辖区”的判决可直接在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登记,登记后即视同本地判决执行。该程序快速高效,在无争议的情况下通常可在数月内完成。


属于互惠司法辖区的指定法院包括:

• 欧洲:法国、德国、意大利、波兰、瑞士、英国(包括直布罗陀、福克兰群岛等海外领地)。

• 亚太地区: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斐济、汤加、图瓦卢。

• 美洲:加拿大(阿尔伯塔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曼尼托巴省)、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

• 其他:以色列、马拉维、蒙特塞拉特、塞舌尔、斯里兰卡、圣赫勒拿、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西萨摩亚。


中国内地不在上述名单之列,因此无法适用简易登记程序。香港因其独立的法律地位而可适用互惠机制。


2.普通法原则


对于中国内地等非互惠司法辖区,在澳大利亚执行外国判决通常需要在澳大利亚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请求法院“登记”该外国判决所确认的债务。如果诉讼成功,澳大利亚法院将作出一份新的本地判决,进而可在澳大利亚境内强制执行。


与一些其他法律体系不同,澳大利亚普通法并不要求证明互惠性(即无需证明中国法院也会执行澳大利亚判决),这为执行提供了便利。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中国过去对互惠要求较为严格,但近年来已通过“法定互惠”和“事实互惠”的实践逐步放宽了这一要求。


普通法下承认与执行的核心要求


澳大利亚法院适用一项“四要素”审查标准,该标准最早在Bao v Qu [2020]一案中明确提出,并在随后的Zhengzhou [2024]和Yangpu [2025]等案件中得到进一步确认。


1.中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


中国法院必须依据澳大利亚法律认可的管辖权原则行使了管辖权。这包括:起诉文书在中国法院辖区内得到送达,或当事人出庭就案件实质进行抗辩(如Bao案和Yangpu案)。澳大利亚法院会独立审查这一问题,而不会完全依赖中国法院的程序性认定。


2.终局性和决定性判决


判决必须对争议作出最终解决。仅仅存在上诉的可能性不会影响其终局性,但如果上诉程序已经启动或案件被重新开启,则不符合要求。在Bank of China v Chen一案中,民事调解书被认定为具有终局性和决定性的判决。新西兰(Feng v Ye [2014] NZHC 2377)和加拿大(Wei v Li 2019 BCCA 114)的判例也支持这一观点。


3. 当事人同一性


判决债务人必须与在澳大利亚执行程序中的被告为同一主体。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中,这一要求通常容易满足。例如在Zhengzhou案中,房地产开发商起诉的债务人与外国判决中的债务人属于同一人。若外国判决针对多个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被告,则可在澳大利亚对其中任何一名或全部被告启动执行程序,例如无需先对借款人执行后才能针对担保人执行。


4.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钱债务


判决必须明确具体的金钱数额,包括利息。商业债务、贷款及担保责任等类型的判决通常容易满足这一要求,近期多起以人民币计价的判决便是明证。


抗辩事由与挑战


被执行人可以依赖的抗辩理由十分有限,包括:

• 违反自然公正:例如被告未获悉相关诉讼程序,或未有充分机会进行抗辩。在Yong v Lihua [2024] VSC 720一案中,被告主张香港法院因拒绝其“胁迫”抗辩而剥夺了其程序公正。维多利亚最高法院驳回了该主张,认为该抗辩本可在香港诉讼的原始或修订抗辩中提出,因此不构成程序不公。

• 欺诈:如判决系因申请人或法院的欺诈或欺骗行为而取得。

• 违反公共政策:如外国判决与澳大利亚的公共政策相冲突,例如惩罚性赔偿可能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

• 其他:例如该中国判决涉及政府收入事项(如税务债务),从而依法不可执行。


虽然提出抗辩可能延长执行时间,但多数执行申请通常会在12个月内审理并裁决;若无争议,一般可在3至6个月内完成。


执行程序的实务步骤


1. 准备相关文件:获取中国法院判决书的经认证副本;如判决为非英文版本,则需提交相应的正式译本;并收集任何相关的上诉裁定,以及能够证明判决已具终局性及作出判决的法院具备适格管辖权的宣誓书或其他证据材料。

2. 在澳大利亚启动诉讼程序:在被执行人于澳大利亚拥有可执行资产的州或领地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例如,若资产位于悉尼,则应向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提交申请)。

3. 完成送达程序:若被执行人位于澳大利亚境内,则按当地程序规则进行送达;若其位于境外,则可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实施跨境送达(中国为该公约缔约国)。

4. 法院审查:法院将在听证程序中评估外国判决是否符合普通法下的四项要求;若相关要件均获满足,法院将作出可在澳大利亚执行的本地判决。

5. 执行本地判决:取得本地判决后,可根据澳大利亚法律采取强制执行令、扣押令、查封令或在适当情况下启动破产程序等方式实现债权。


相较于法定登记程序,上述普通法程序的费用通常较高(约为1万至5万澳元以上),但若执行成功且存在可执行资产,其中部分费用可从被执行人处追回。


当前可行性与未来展望


在澳大利亚执行中国内地法院判决的可行性正在持续提升。2024至2026年间的一系列成功案例显示出澳大利亚法院在此领域的开放态度。近期趋势包括对调解书效力及担保人责任的认可,使澳大利亚的立场与新西兰等倾向执行外国判决的司法辖区趋于一致。然而,资产所在地仍是核心要素。若被执行人在澳大利亚无可执行资产,则执行程序难以取得实质成果。未来的发展可能包括采纳相关《海牙公约》,在互惠范围扩大后进一步简化执行程序。


鉴于执行成败高度依赖前期准备的严谨性,建议当事人及早咨询跨境法律专家。


本文由KHQ供稿。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与澳大利亚KHQ Lawyers基于双方共同理念和目标达成战略合作联盟(简称“德恒-KHQ战略联盟”)。德恒-KHQ战略联盟汇聚德恒与KHQ的中澳合伙人及律师,整合双方的专业资源和全球网络,专注于为中国客户在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投资与运营提供全流程服务,包括投资、并购、商业地产、运营合规、争议解决等。德恒与KHQ凭借高质量的专业服务能力,持续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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