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公司控制权争夺生存指南:20个核心问答(三)

2026-02-27


公司控制权争夺从来不是简单的股权比拼,更多是藏在细节里的“暗战”——一句微信通知的效力、一次会议通知的期限、一枚公章的归属、一份跨境表决的有效性,都可能成为左右战局的关键筹码。当电子送达悄然侵蚀表决权、失联股东阻碍决策推进、新旧管理层争夺印鉴与账户控制权时,任何一个瑕疵都可能让辛苦搭建的控制权壁垒轰然倒塌,也可能成为反败为胜的突破口。


本系列实战20问,聚焦控制权争夺中的高频争议与实操难点,从会议通知、股东表决、高管任免,到印鉴管理、行政登记、跨主体权责划分等核心场景,拆解每类争议的法律本质、攻防操作要点与反制策略。无论是进攻方抢占控制权高地,还是防守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能从中找到可落地的实战指引,避开程序陷阱,筑牢权利防线。


一、财务拒绝审计,股东行使知情权能撬开保险柜吗?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57条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可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查阅账簿、凭证须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拒绝提供;如公司拒绝提供,股东有权针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无法起诉财务部门个人。


操作要点:

(1)先履行前置请求程序。股东必须先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这是后续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前提。

(2)申请诉前或诉中证据保全。如果担心财务资料被转移、篡改或销毁(例如财务锁库、服务器被动手脚),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复制公司的财务服务器、会计账簿、凭证等关键资料。(《民事诉讼法》第84条)

(3)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此时被告是公司本身,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供查阅,并可申请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

(4)要求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协助执行。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被告是公司,如果其不配合执行,股东可申请法院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如其仍然拒不履行,亦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搜查,同时应争取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计收迟延履行金、拘留等执行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部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

(5)申请法院调令,向税务机关调取材料。如果经过法院搜查没有查到可供查阅的资料,可以向法院进一步申请向税务机关调取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亦可申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调取公司账户的交易流水。

(6)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财务负责人是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直接追究该财务负责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89条)

(7)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如果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公司涉及税务违规问题,可以先向税务机关举报公司财务混乱、可能涉嫌偷漏税;若为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可以向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举报。税务机关有权对公司进行税务稽查,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财务资料,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迫使公司公开财务信息,防止其提前销毁证据。

(8)刑事报案。如果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公司财务负责人或控制股东存在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等行为,且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利用刑事侦查手段防止证据被彻底销毁,并为后续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刑事责任创造条件。

(9)防范公司进行技术性妨碍。通过明确申请查阅的具体范围(如具体文件名称、时间段、涉及的具体事项、关键词等)、明确提供的文件格式或版本(如结构化的、可检索的电子版本),防范公司可能提供海量、非结构化的电子或纸质资料,增加股东查阅的难度和时间成本。


反制策略:

(1)若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主要针对会计账簿),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证据。

(2)公司有权以股东要求查阅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并要求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若股东泄露商业秘密,公司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OA系统工作日志被一键删除,高管如何“自证清白”?


法律分析:

OA系统工作日志属于电子数据,在诉讼或仲裁中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证据的审查重点在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当高管(通常是职业经理人或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关键员工)需要证明其履职过程、关键决策或业绩时,如果因为系统被关闭或日志被删除导致无法验证其真实性,该证据可能无法被采信。为了证明真实性,事前高管应利用技术手段固定证据,事后收集和固定替代性证据,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操作要点:

(1)事前防御。日常将关键工作行为(如审批、汇报、发出正式通知、提交报告等)同步或实时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如“天平链”“至信链”)进行固定。一旦上链,存证时间等信息被分布式记录,技术上无法被单方(包括公司IT)篡改或删除。

(2)事中应急。当发现OA系统日志被删后,应立即启动证据抢救,多源头收集并固定残留证据,与OA系统日志形成互补证据链。

①收集范围:

●通信工具:微信/钉钉/飞书等工作群聊、私聊记录(务必包含群成员信息和时间戳)。

●电子邮件:公司邮箱及个人工作邮箱中所有与工作相关的往来邮件(注意保存完整的邮件头信息)。

●本地文件:电脑中的工作文档、会议纪要、项目计划、数据报表等(注意查看文件的创建、修改、访问时间等元数据)。

●实物证据:手写工作笔记、会议签到表、打印的报表等。

●第三方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如报销、业务支出)、快递物流单据、合作方的往来函件等。

②固定方式:

●可信时间戳认证:对电子截图、录屏文件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明其在某个时间点已经存在且未被修改。

●公证存证:前往公证处,对上述证据的提取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3)事中施压,正式书面质询。向公司IT部门或管理层发送正式的书面函件(建议使用公邮并抄送相关负责人),要求其就OA系统日志被“一键删除”的原因、范围、时间点以及操作人做出书面说明,质询函与对方回应(或不回应)可作为后续证明已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公司存在管理疑点的证据。

(4)事后攻坚,进行专业数据恢复。

①委托司法鉴定: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公司的OA系统存储介质(硬盘、服务器、云盘)进行电子数据鉴定与恢复。

②云服务商取证:如果公司使用阿里云、腾讯云等公有云服务,且OA系统部署在云端,立即向阿里云/腾讯云发正式协查函,并申请法院调查令,云服务商有义务在法律程序下,提供其后台保存的、用户无法删除的底层操作日志等。


反制策略:

(1)公司可能主张删除行为是“系统自动覆盖”或“正常维护”。删除是由于系统存储空间自动清理策略(日志滚动覆盖)或例行的数据库维护操作所致,并非人为故意。

(2)公司也可能主张删除是为防止高管泄露商业秘密,故对其工作系统的工作日志等文件进行删除。对此,公司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三、集团一纸红头文件免掉子公司董事,“党管干部”与股东会谁说了算?


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集团党委直接以“红头文件”形式免除子公司董事职务的行为,因违反《公司法》第71条关于董事任免的法定程序,不产生直接变更子公司董事职务的法律效力。“党管干部”原则必须通过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程序予以转化和体现。


操作要点:

(1)提前设计章程授权条款。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党管干部”原则的实现路径不是以党组织文件直接取代公司决议,而是通过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党组织的职责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人事推荐)的程序,取得公司章程授权。例如在子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集团公司党委提名”。

(2)规范行使集团党委“建议权”。集团党委不直接下发任免决定,并明确文件性质。比如在文件中明确表述为“建议”“推荐”,并注明“请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3)审慎采取“人事冻结”程序。审慎指示子公司暂停发放该董事的津贴、关闭其OA系统权限、收回办公设备等措施,该类措施可能引发董事对子公司乃至集团公司的法律追责。


反制策略:

(1)董事主张任免文件的“内部管理属性”,即相关文件是集团内部管理行为,是集团作为出资人对所投资企业行使管理权的体现,不直接产生任免董事的法律后果。

(2)提起诉讼。被违法免职的董事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


四、免职不是“一键删除”:母、子公司高管解聘的双重关卡


法律分析:

母公司与子公司作为法律上独立的法人主体,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分属各自的治理机关,互不干涉。母公司对其自身高管的罢免行为,在法律关系上仅终止了其与该高管在母公司的职务或劳动关系,并不直接、自动地终止该高管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对同时在母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需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操作要点:

(1)通过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规则限制交叉任职。在子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禁止母子公司交叉任职的条款,从根源上避免一人同时担任母子公司高管的情况发生。

(2)子公司同步作出解聘决议。母公司董事会作出免职决议,同时子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相应决策会议,形成决议文件。子公司董事会解除经理职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否则决议可能被撤销。


反制策略:

(1)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如果能够证明子公司的解聘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上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高管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6条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2)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高管可以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诉讼,根据《劳动合同法》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仲裁委、法院支持了赔偿金的请求,也几乎不可能裁决恢复其具体的“经理职务”,因为聘任经理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院和仲裁机构一般不强制干预。


五、警惕员工离职,把客户名单“闪电”带给对手!


法律分析:

前员工的职务的职务类型(如普通业务员、部门经理或公司高管)直接决定其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及责任程度。公司是否与该前员工签订过《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以及协议中对于“商业秘密”(尤其是客户名单)的范围、保密期限、竞业限制期限及补偿等具体约定,是认定责任的基础。同时需判断被转移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如该名单是公开渠道可查的企业名录,还是包含了独特的交易习惯、需求、价格等深度信息的非公知资料;公司是否为保护这些信息采取了加密、权限管理等合理的保密措施。此外,该行为是否发生在竞业限制期内、是否有初步证据表明新公司明知并使用该信息,也是关键考量因素。


若被转移的“客户名单”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则前员工与新公司的共同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须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若前员工身为公司高管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其行为同时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及保密义务,公司有权就其违约与侵权行为,一并追究民事乃至刑事责任;若行为发生于竞业限制期内,则构成对竞业限制义务的违反。


操作要点:

(1)证据紧急固定:立即对前员工引导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短信等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及时固定证据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2)客户通知:在24小时内,以公司名义向涉事客户发出书面《告知函》,明确声明:①该人员已离职,无权再代表公司;②公司与客户现有合同及权益不受影响;③后续合作需与公司指定人员(附联系方式及授权书样本)对接。此举旨在法律上切断对方的表见代理可能,在商业上稳定客户。

(3)申请诉前或诉中行为保全: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中对被告申请行为保全,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请求责令前员工立即停止联系特定客户、使用涉案客户信息。申请时需提交证明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材料、侵权初步证据(如公证材料)以及情况紧急性的说明。

(4)全面准备并提起民事诉讼:在采取紧急措施后,系统性地组织证据,提起侵权及违约之诉。

(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若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造成重大损失或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要求对前员工及新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查处。

(6)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可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追究侵权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刑事立案对侵权方威慑力强,但立案门槛较高,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达刑事追诉标准。


反制策略:

(1)从根本上否定权利基础:通过主张信息“不具秘密性”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直接否定涉案客户名单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2)将行为性质合法化:通过主张“客户自愿选择”,即客户是基于对销售人员个人能力或新公司产品或服务的认可而主动选择,属于基于产品或服务的正常市场竞争。

(3)构建责任防火墙:通过注册独立新公司、使用新品牌进行操作,在形式上隔离个人行为与公司责任,主张系公司间正常竞争。

(4)质疑因果关系与损失计算:举证证明客户流失与市场波动、自身经营不善等因素相关,与所主张的侵权行为无直接因果联系,并对损失计算方式与数额提出异议。


六、免职不离岗?前法人3天掏空公司5000万,公章成了他的“提款机”!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其代表权限基础即告丧失,后续签约行为属“无权代表”。此行为的法律后果,关键取决于交易相对人是否“善意”。若相对人善意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仍有代表权(如公章未收缴),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该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需对外承担责任。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法定代表人已被免职(存在恶意串通或重大过失),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该行为因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而无效。同时,无论对外效力如何,前法定代表人利用已丧失的职权造成公司损失,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可向其追偿全部损失。


操作要点:

(1)立即申请作废原公章并公告:立即在省级以上(通常为全国性)报纸发布公章遗失、作废声明。同时,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系统申请冻结或注销该公章的唯一编码,使其在后续所有需要核验的场合(如银行、工商)自动失效。

(2)发送书面声明:向所有已知的银行、主要交易伙伴及关联公司,发送《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公章作废的严正声明》,附上免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新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工商变更受理回执,明确告知原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及原公章失效。

(3)固定“恶意串通”证据:调取关联公司的全套工商内档,证明其与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存在股权、任职或亲属上的关联,具备“明知”的条件。审查借款合同本身,关注是否具备“无实际经营需求、利率异常、无担保、审批流程倒签”等不合理情形。

(4)主动诉讼确认合同无效与追偿:基于收集到的“恶意串通”证据,主动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提起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同时起诉前法定代表人,要求其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


反制策略:(合同相对人的抗辩策略)

(1)主张“善意相对人”,锁定合同效力:以“已核实公章真实性并支付款项”为由,主张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将自身行为定性为“善意”,从而依据表见代理规则主张合同对公司有效。

(2)激活“加速到期”条款,施加偿付压力:利用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控制权变更视同违约”等条款,立即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制造紧迫的现金流压力,迫使公司谈判或还款。

(3)主张“资金用于经营”,切割个人债务:辩称借款已流入公司账户并用于经营,将“前法定代表人个人滥权”的性质,转化为“公司受益的合法债务”,从而夯实公司作为还款主体的责任。


七、未出资董事上演“自救”:用表决权否决失权,继续掏空公司?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设立的股东失权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董事会决议督促出资,以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然而,当失权对象(未出资股东)本身即为董事时,即产生结构性利益冲突:该董事可利用表决权阻止针对自身的失权决议,此行为已背离其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为破解此僵局,关键在于将“更换董事”与“启动失权”设计为两个有序衔接的公司决议程序:首先,由股东会行使法定职权,免去该未出资股东的董事职务;随后,由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新董事会作出失权决议。此分步操作既确保了决议程序的公正性,亦在法理与实操层面有效消除了利益冲突,使失权制度得以顺畅运行。


操作要点:

(1)股东会先行,解除董事职务: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免去未出资股东的董事职务的决议,决议生效后,其董事身份立即终止。

(2)董事会后行,作出失权决议:在完成董事变更的工商备案(或取得备案受理凭证)后,立即召开由新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会议。对经催告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启动失权程序,会议中应出示前述催缴证据,确保决议内容合法。

(3)正式通知与股权处置:董事会作出失权决议后,公司须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其未出资部分股权即告丧失。公司应在六个月内依法完成该股权的转让或减资注销。

(4)章程预设排除表决权: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与未出资股权相关的全部表决权(含股东会、董事会)均不得行使”,从根源上避免阻挠失权决议的作出。


反制策略:

(1)董事会决议有瑕疵,可主张“程序违法,决议无效”:以“《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未规定董事会决议时利害关系董事需回避”为由,抗辩后续的失权决议程序不合法。

(2)若股权未限制转让,在收到催告函后、失权决议作出前,未出资股东也可将所持股权(包括未出资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增强股东一方共同出资的信用能力。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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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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