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德恒税法服务与研究2026年1月刊(总第88期)

2026-02-25


新法速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2号)


内容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1/c5246528/content.html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内容提要:《办法》建立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服务人员双轨信用评价体系,明确评价指标与等级划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与公示,提升行业诚信水平,优化税收征管服务环境。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6533/content.html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内容提要:《公告》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外,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6538/content.html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


内容提要:《公告》共9条,分别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申报起止时间和计税依据;清算收入、销售面积归集的截止时间;符合条件的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准予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准予扣除;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时间、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等内容。《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6543/content.html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内容提要: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自2026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6745/content.html


6.《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号)


内容提要:《通知》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与企业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该政策自2026年2月10日起正式执行。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134/content.html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


内容提要: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6971/content.html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内容提要:《公告》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十项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以降低公租房建设运营成本、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101/content.html


9.《财政部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6〕6号)


内容提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延续征收至2030年12月31日,征收标准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179/content.html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内容提要: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077/content.html


11.《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2026〕2号)


内容提要:《意见》建立健全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体系,将企业按装备水平、排放强度等分为A/B/C/D(或A/B/C)四级,其中A级企业可遴选为A+级(国际领先);对A级及以上企业实行重污染天气自主减排、环保税减免、绿色信贷支持等激励措施,对低等级企业强化管控和约束,通过差异化管理推动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和空气质量改善。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7130/content.html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内容提要: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083/content.html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


内容提要:《公告》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税收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由创新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投资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分别参照转让限售股和股票相关规定执行;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CDR差价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明确试点涉及的印花税政策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185/content.html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内容提要:《公告》提出,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收入免征增值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上述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上述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上述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此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151/content.html


15.《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关税〔2026〕2号)


内容提要: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等41个口岸各新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其中,横琴口岸进境免税店设立后,允许自澳门进境居民旅客在该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15000元以内)的免税商品。继续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蛇口邮轮中心等11个口岸设立口岸进境免税店。停止设立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广州东火车站、江门港等3个口岸进境免税店。待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客运航线转场至厦门翔安国际机场后,停止设立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口岸进境免税店。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182/content.html


16.《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货运承运平台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6〕1号)


内容提要:《办法》明确网络货运承运平台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承担承运人责任,要求平台严格审查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确保线上线下一致,禁止虚构运输交易,强化全过程信息记录与报送(交易信息保存不少于3年、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并建立常态化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对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切实维护货车司机权益和道路货运市场秩序。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7240/content.html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内容提要:《公告》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并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予以公布。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1/content.html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内容提要: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按次纳税1000元;延续农产品批发零售、托儿所幼儿园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等19项免征增值税政策;延续建筑服务、动漫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简易计税政策;允许融资租赁、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销售房地产等特定业务选择差额确定销售额;明确软件产品、资源综合利用、金融机构处置抵债不动产、集成电路等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有效或延续执行;同时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政策,并废止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4/content.html


1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内容提要:《公告》明确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衔接安排,延续现行退免税制度,具体包括:一是明确退免税条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需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做销售处理且按规定收汇;二是划分三种适用情形,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实行免退税办法)、对符合条件但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成本)、对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三是明确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区分不同计税依据和计算公式;四是对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出口货物,分别实行免征消费税并退还前环节已征消费税、仅免征不退税、或征税不退税三种政策;五是规定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期限(一般应在次年4月30日前申报,特殊情况可在36个月内补报)及相关管理要求。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7/content.html


2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内容提要:《公告》明确延续八种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规定,包括转让金融商品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年末负差不得结转,买入价方法选定后36个月不得变更);提供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机票代理服务、签证代理服务、代理进口免税货物等,允许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相关费用后计算销售额;同时规定差额计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40/content.html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内容提要:《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六类情形的,应以当月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适用月10万元起征点标准;自然人实行按次纳税且达到起征点时,通过代开发票、扣缴义务人扣缴或自行申报三种方式办理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的,应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并可选择放弃减税。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6/content.html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内容提要:《办法》共八章。一总则,明确出口退(免)税政策依据及适用范围。二出口退(免)税备案,明确出口退(免)税新办备案、备案变更及备案撤回等相关规定。三出口退(免)税申报,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申报受理和撤回等相关规定。四出口退(免)税办理,明确税务机关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相关规定。五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明确9类证明事项的开具、补办、作废等规定。六出口退(免)税服务和管理事项,明确纳税人可选用的免费申报渠道、全程网上办、政策提醒等便利服务,以及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收汇等管理要求。七其他规定及违章处理,明确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免税等办理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等相关规定。八附则,明确文本资料的报送形式、视同出口货物的管理以及《办法》施行时间等。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3/content.html


2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内容提要:《公告》明确四项增值税征管事项:一是细化机动车、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道路桥闸通行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要求及计算方法,明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和完税凭证抵扣的资料要求;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且对应进项税额可抵扣,被合并方注销前未抵扣进项税可由合并方继续抵扣;三是明确软件销售附带服务、设备销售附带安装、充换电业务、交通工具租赁附带服务等混合销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四是细化大型设备生产销售、预收款分期服务、不动产转让、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等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标准。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94/content.html


2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内容提要:《办法》明确纳税人发生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等五类情形时,应当按规定期限分别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机构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或生产生活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并分别规定了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率、扣除分包款或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豁免、预缴税款台账管理等征收管理要求。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97/content.html


2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内容提要:《办法》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全额抵扣,专用于简易计税、免税等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不得抵扣,发生用途改变或非正常损失时按净值率计算调整;对2026年起取得或2025年底前完成资本化改造且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若用于混合用途,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0年、飞机火车轮船10年、其他资产5年的调整年限分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他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全额抵扣;同时明确了资产处置、台账管理等日常管理要求。


原文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500/content.html


税案导航


税务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作为我国税收司法救济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纠正重大法律适用错误、统一裁判尺度、彰显税收正义的重要使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再审程序的启动门槛显著高于一审、二审程序,须满足“确有错误”的严格审查标准,这使得再审判决在诸多税务行政诉讼裁判文书中具有极其珍贵的样本价值。


截至2026年2月6日,我们从裁判文书网共获得近五年(裁判时间为2020-2025年)的税务行政诉讼再审判决书共11篇。我们期待通过对这些再审精品案例的呈现,为税收实务工作者提供权威的行为指引,为税法研究者贡献鲜活的实务素材,更为完善税收法治、平衡征管权力与纳税人权利贡献智识。由于篇幅较长,本栏目将分期刊载,本期刊载闻利与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再审行政判决书。


案例1:闻利与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再审行政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宁02行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闻利,男,汉族,1975年8月2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与丽日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大凯,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行政机关出庭负责人李斌,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荣,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鹏,男,汉族,1966年2月6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再审申请人闻利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原审第三人张鹏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宁02行终13号行政判决,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宁行申106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闻利、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出庭负责人李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荣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张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闻利再审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9)宁02行终13号行政判决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8)宁0202行初39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闻利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涉案工程是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的环境治理工程(实际为采矿行为),中青旅(宁夏)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又将此工程非法的转分包给张鹏、陈兴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差额纳税的条件不包括个人,中青旅(宁夏)矿业投资公司和张鹏、陈兴福应为本案的纳税人,一、二审判决认定纳税义务人错误。2.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稽查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未按《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申请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程序违法;稽查局在作出石地税稽处〔2016〕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石地税稽罚〔2016〕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错误决定之后,在没有撤销原行政处罚和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又作出石地税稽处〔201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被申请人稽查局辩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1.闻利属依法纳税主体,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并未依法缴纳税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闻利与张鹏之间签订的土石方剥离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均可以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纳税额计算的事实依据是闻利与张鹏之间的土石方剥离拉运工程,不论双方的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应税劳务的发生,工程价款已实际产生。既然有应税劳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闻利应为纳税人,闻利引用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第五条规定中分包的对象必须是单位而非个人,闻利系个人,该条款不适用本案。2.本案闻利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条款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不存在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3.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稽查局在作出石地税稽罚〔2016〕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收到闻利的申诉材料,启动自纠程序,将该案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重审申请,经重审委员会讨论,作出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特别标注了“变更后”的内容,即对闻利行使了一次处罚权,不属于重复处罚。


张鹏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闻利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稽查局作出的石地税稽罚(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2.稽查局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闻利承包张鹏、陈兴福的石炭井一矿洗煤楼环境治理工程中的土石方剥离和拉运工程并进行了施工,2013年11月17日双方进行结算,张鹏于2013年11月18日向闻利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付闻利在石炭井一矿挖运渣石费6756447元,后闻利就该款项起诉张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石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鹏、陈兴福支付闻利工程款6486447元,支付利息534480.43元。之后,因案外人向原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石嘴山市地税稽查局)举报闻利承包石炭井一矿洗煤楼环境治理工程涉嫌逃税,2016年4月7日石嘴山市地税稽查局对闻利予以立案查处,于2016年5月30日向闻利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出示检查证笔录,就闻利涉税事宜进行调查。石嘴山市地税稽查局分别于2016年5月30日、6月15日对闻利进行询问,询问过程中,闻利认可涉税工程结算总价款为56972500元,并陈述其从张鹏、陈兴福处承包的工程为不含税价格,闻利向税务机关提交民事判决书、土石方拉运协议、结算证明、收据及承兑汇票等证据,但未能提交工程量和付款单独结算的相应证据,涉税工程也未就运费进行单独结算。2016年6月15日,石嘴山市地税稽查局作出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载明闻利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税款数额、税款计算方法,闻利在被查对象陈述意见一栏书写“情况属实”并签名。2016年12月28日,石嘴山市地税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闻利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行政处罚并送达闻利,闻利申请听证,石嘴山市地税稽查局于2017年2月17日举行听证会,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石地税稽处(2016)00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石地税稽罚(2016)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闻利少缴税款3137386.46元予以追缴,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并送达闻利。闻利提出申辩,后石嘴山市地税稽查局对闻利案件进行补充侦查,作出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补充审理意见书[石地税重补审决字(2017)5号],认为,将原处理决定中引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变更为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四类20条的规定,对闻利未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石嘴山市地税稽查局据此作出石地税稽罚告(2017)43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闻利,又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石地税稽处(201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闻利少缴的税费共计3137386.38元予以追缴,同时作出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闻利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处以60%的罚款,计1806579.37元。闻利对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原石嘴山市地税稽查局的职能由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行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稽查局负有案件的受理和检查工作的职责,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本案中,闻利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不清,不应当以工程结算价款计算各项税费,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将闻利作为纳税义务人查缴税款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其次,闻利在税务机关向其核实的税务稽查底稿中签字对各项税费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方式并无异议。故闻利对涉案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有异议的主张不能成立。稽查局就闻利涉税案件作出处理时,履行了受理、调查、作出行政行为、送达等程序,执法程序合法。对闻利提出的稽查局就同一违法行为先后作出石地税稽罚(2016)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张,经庭审核实和双方所举证据,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写明,“根据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补充审理意见书,对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地税稽罚(2016)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部分内容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如下”,并在处罚决定处注明“变更后”,稽查局修改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内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对闻利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综上,稽查局所作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闻利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石地税稽罚(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稽查局的抗辩意见成立,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闻利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闻利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稽查局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石税稽罚告〔2017〕43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于2018年1月3日送达闻利,告知其听证权利;稽查局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石地税稽处〔201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5月31日送达闻利;闻利没有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确定的内容认缴税款,亦未对该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税务处理决定已生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稽查局作出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属于一事再罚。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该处罚决定程序是否违法。


经审查,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根据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补充审理意见书,对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地税稽罚〔2016〕00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部分内容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如下”以及在处罚决定处注明“变更后”字样的具体表述,表明稽查局在作出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经对相关事实作了补充调查,重新作出了处罚决定。石地税稽处〔201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事实认定和纳税依据的确定,是稽查局作出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基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闻利在收到稽查局作出的石地税稽处〔201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并未按照该处理决定确定的内容依法缴纳案涉税款,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复议申请,该税务处理决定已生效。应当认定稽查局依据该处理决定作出的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且不存在一事再罚的情形。故,闻利提出本案存在一事再罚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稽查局于2018年1月3日将石税稽罚告〔2017〕43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闻利,稽查局履行了告知程序,告知了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对相关处罚事项进行了听证,程序正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闻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闻利承担。


再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稽查局作出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凭借国家公权力,认定事实并适用相应法律决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作为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无效行为外,既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特定事务的解决和特定法律关系状态的确定,对行政主体、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机关均具有约束力,在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丧失法律效力时,上述主体不得作出与之相抵触的事实认定或意思表示,以保持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稽查局在作出石地税稽罚〔2016〕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将该份行政处罚决定送达闻利,该税务处理决定已生效。虽稽查局将该案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出重审申请,经重审委员会讨论,作出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在没有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又作出了新的行政处罚决定,视为对原行政处罚决定的改变,违反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即决力,故稽查局作出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闻利的再审理由成立,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第三人张鹏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宁02行终13号行政判决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8)宁0202行初3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石地税稽罚〔201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重新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嘴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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