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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调对接法律制度的近期发展与完善路径研究

2026-02-24


当今,我国已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仲裁与调解作为争议解决领域的重要工具,各具优点:仲裁以裁决具有强制力为特点,而调解则强调灵活性与和解精神。近年来,为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仲裁与调解的结合机制——“仲调对接机制——“逐渐成为争议解决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通过仲调对接机制,当事人不仅可以享受调解的灵活性与成本效益,还可以在调解失败时快速转入仲裁程序,从而确保争议解决的终局性。本文将以仲调对接法律制度的近期发展为核心,结合案例研究与法律问题分析,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一、仲调对接机制的主要类型


仲调对接机制的核心在于将仲裁与调解有机结合,使二者功能互补。目前,常见的衔接方式主要包括仲裁中调解、调解转仲裁、仲裁转调解等,部分国际仲裁机构(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还创设了“仲裁-调解-仲裁”(Arb-Med-Arb)等混合程序。以下就几种主要类型进行介绍:


(一)仲裁中调解模式


该模式是指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尝试调解,以促成当事人和解。若调解成功,双方可签订和解协议并申请终止仲裁程序;若调解失败,则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并作出仲裁裁决。该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节约时间和成本,调解成功可免于后续仲裁程序;第二,仲裁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推动和解;第三,调解失败后仍有仲裁裁决作为保障。该模式适用于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较为信任,且愿意在仲裁程序中尝试调解的情形。


(二)调解转仲裁模式


该模式是指发生争议后先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再进入仲裁程序。具体又分为两种形态:一是在仲裁条款中约定调解前置,即调解不成方可提起仲裁;二是调解成功后,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五十一条请求仲裁机构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从而使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该模式的优势在于:第一,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可最大限度避免争议进入仲裁;第二,调解员和仲裁员角色分离,保持程序独立;第三,即使调解失败,仍可依靠仲裁终局解决争议。


(三)仲裁-调解-仲裁(AMA)模式


该模式又称“仲调对接机制”或者“AMA机制”,是指先启动仲裁程序,随后暂停仲裁程序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制作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调解失败则恢复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该模式在国际商事争议尤其是跨境纠纷中日益受到重视。其优点在于:第一,程序设计清晰,便于操作;第二,调解协议可通过仲裁裁决形式获得跨境执行力;第三,兼顾效率与终局性保障。


二、仲调对接机制的近期发展


近些年来,仲调对接机制在法律制度和实践规则方面均有显著进展,国内外主要仲裁机构纷纷推出相关规则,形成各具特色的程序安排。


(一)国内立法与机构实践


在立法层面,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已明确提及仲调对接机制,规定仲裁员可在仲裁程序中尝试调解,且调解协议可转化为仲裁裁决执行,这从法律上提升了仲调对接的地位与可操作性。


在机构实践方面,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于2025年4月15日发布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配套了专项收费标准与简化的程序安排,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高效、经济的争议解决服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亦在其规则中设立了“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程序,允许调解员与仲裁员角色转换,但需当事人另行同意。


(二)国际机构的发展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与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于2014年共同推出《SIAC-SIMC Arb-Med-Arb 协议》(以下简称“AMA协议”),正式确立“仲裁-调解-仲裁”混合程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预设AMA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协议适用该程序。该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启动仲裁: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SIAC提交仲裁申请,SIAC按《仲裁规则》组建仲裁庭并传送案卷给仲裁庭;(2)暂停仲裁并调解:仲裁庭成立后,程序自动暂停,将案卷转至SIMC,由独立的调解员依据《SIMC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双方可在程序暂停期间集中精力调解,调解期限通常不超过8周;(3)调解不成恢复仲裁: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可由仲裁庭出具合意裁决,该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调解失败,仲裁程序将继续进行。该协议的特点在于:第一,适用于跨境争议,特别是涉及多国当事人的商事案件;第二,充分融合了调解的灵活性与仲裁的强制力;第三,多机构协作提供高效的服务,确保仲裁与调解之间的衔接顺畅。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则强调程序的灵活性,允许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随时尝试调解。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亦提供“和解裁决”机制,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可请求仲裁庭作出裁决书,便于跨境执行。


三、案例研究和相关法律问题


(一)典型案例;北仲调仲对接快速程序首案


《调仲对接快速程序规则》自施行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当事人的高度认可。适用该规则的首案于2025年7月正式结案,从立案到结案历时仅7日。此案为股权争议纠纷,双方就相关纠纷签订了《和解协议》,提请北仲基于《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北仲根据当事人关于仲裁庭组成及期限性权利的特别约定,于受理案件后3日快速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组庭当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最终于受理案件后7日作出和解裁决书。该案充分体现了调仲对接在缩短争议解决周期、降低解纷成本方面的优势。作为特别规则,该程序配套了专门的收费标准(常规仲裁案件费用的20%-50%),并在送达方式、组庭规则、审理方式、审理期限、促进履行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实现了程序的“定制化提速”。


(二)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1.调解范围和仲裁请求的一致性问题


在仲裁中调解模式和仲裁-调解-仲裁(AMA)模式下,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须限定在原仲裁请求范围内,超出部分需当事人另行达成合意或补充仲裁请求,否则仲裁庭可能无法将其纳入裁决。


2.和解协议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问题


仲裁裁决须具备可执行性,因此作为裁决依据的和解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可操作。例如,涉及股权返还的协议须明确约定过户时间、条件以及权利限制解除后的履行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无法执行。


3.调解员和仲裁员的选任问题


不同仲裁机构对此规定不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规则允许调解员在当事人同意后担任同一案件的仲裁员,但北仲等机构则倾向于调解员与仲裁员角色分离,以保障程序公正。建议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程序安排。


4.部分裁决的适用问题


根据《仲裁法》及北仲、贸仲委等机构规则,当事人可就已达成和解的部分申请作出部分裁决,其余争议继续审理。这有助于阶段性化解纠纷,提升整体效率。


5.裁决书内容的简化


我国法律规定,裁决书通常应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等。但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不在裁决书中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北仲和贸仲委的仲裁规则也均有相应条款支持。在裁决书中避免再次详述争议细节的好处在于有助于缓和矛盾,节省仲裁程序的时间。


四、总结和建议


仲调对接机制有机融合了调解的灵活性与仲裁的强制性,已成为国际国内争议解决的重要趋势。从《仲裁法》的修订,到各仲裁机构的规则创新,其制度框架不断完善,但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商事调解法缺失、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标准不一、跨境执行机制仍待加强等。


为进一步完善仲调对接机制,可以从制度、机构、人才、技术、国际等五个角度协同推进:(一)研究制定商事调解法以及《仲裁法》相关实施细则,以明确仲调对接法律地位、统一司法审查与执行标准;(二)促进仲裁机构与调解机构建立规范化的对接流程与协作机制,细化程序转换、信息共享与裁决确认的操作细则;(三)加强仲裁员和调解员的复合型能力培训,提升跨程序操作与纠纷调处水平,并健全职业伦理规范;(四)积极发展在线争议解决平台,推广电子送达、在线调解等数字化手段,提升效率并在跨境纠纷中发挥技术优势;(五)主动对接《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规则,完善跨境调解协议执行机制,增强我国仲调机制的国际竞争力。通过以上多措并举,最终使仲调对接机制真正成为高效、灵活、可执行的争议解决路径,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纠纷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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