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冰与立规:解读证监会《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
2026-02-06
摘要
随着区块链技术与全球金融市场的深度融合,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浪潮。2026年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标志着中国在规制以境内资产为支撑的境外证券型代币发行领域迈出了关键一步。本文将深入剖析该《指引》的出台背景、核心监管逻辑、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具体要求,提供前瞻性的合规策略与实务操作建议。
一、引言:RWA浪潮下的中国监管回应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过去一年全球金融科技领域最炙手可热的概念之一。其核心在于利用区块链技术,将不动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大宗商品等传统资产的权利进行分割和数字化表征,形成可在链上发行、交易和清算的代币。RWA与传统融资渠道相比较,具有显著提升资产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拓宽融资渠道的优势。
然而,当这一浪潮触及以境内资产在境外发行代币化证券时,便不可避免地与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证券监管、网络安全和数据主权等法律法规产生交集。在《指引》出台前,这一领域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市场参与者一方面看到了巨大的商业潜力,另一方面也面临着巨大的政策不确定性风险。
证监会在此时发布《指引》,其信号意义极为明确:并非禁止,而是规范。它首次为“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这一特定业务模式提供了明确的官方定义和监管路径,将此类活动从“野马”状态纳入“缰绳”管理,体现了监管机构“开正门、堵偏门”的智慧。这对于有志于在合规框架下探索金融创新的市场主体而言,无疑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二、《指引》核心内容的法律解读
《指引》全文虽篇幅精炼,但逻辑严密,环环相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解构:
(一) 明确监管对象:何谓“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
《指引》第一条开宗明义,给出了清晰的定义。该定义包含三个核心要素,此定义明确划定了《指引》的适用范围,避免了与境内的数字货币或境外发行的无资产支持的Utility Token(实用型代币)等概念混淆。

(二)确立根本原则:跨境合规是生命线
《指引》第二条规定了开展此项业务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它更像一个“总纲”,提示市场主体此项业务具有多重法律属性,必须满足“复合型”合规要求:

这意味着,成功在证监会完成备案,仅仅是“入场券”而非“通行证”。项目方必须同步完成其他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任何一环的缺失都可能导致项目搁浅。
(三)划定负面清单:基础资产与发行主体的“红线”
《指引》第三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不得开展相关业务的六种情形。这条“红线”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筛选标准,律师将会协助客户在项目启动前,就对基础资产和发行主体进行彻底的合规体检。这是发行方及其律师在项目前期尽职调查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核心条款:
●行业禁止:国家明文禁止融资的行业(如产能过剩、高污染行业)不得借此渠道融资。
●国家安全:这是兜底性也是极具威慑力的条款。若主管部门(如国家网信办、发改委等)认定发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项目即被否决。
●主体刑事污点:境内主体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近三年内有严重经济犯罪记录的,丧失资格。这体现了对“关键人”诚信品格的严格要求。
●涉嫌违法调查中:主体正处于被立案调查阶段且无结论的,需“暂停”直至调查结束。
●资产权属瑕疵:基础资产存在重大纠纷或依法不可转让,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根本性障碍。
●适用境内负面清单:此项将境外发行与境内ABS规则链接,即基础资产若属于境内ABS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别(主要规定在《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也同样不得用于境外发行。
(四)建立核心监管程序:证监会备案制
《指引》第四、五、六条构建了以“备案”为核心的具体监管程序。
●备案主体: 是“实际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主体”,而非境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这抓住了风险源头,强化了境内主体的责任。

(五) 强化跨境监管合作
《指引》第七条明确提出加强跨境监管合作。这表明中国监管机构有意愿也有能力通过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对境外发行的、但资产在境内的证券活动实施有效监管,打击跨境违法违规行为,为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三、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影响与挑战
(一)拥有优质资产的境内资产持有方作为发行人
作为发行人,境内优质资产持有方取得了明显的优势,获得了明确的合规路径,可以合法地利用境外金融科技市场进行融资,盘活存量资产。
同时也面临挑战,第一,合规成本显著增加: 需要应对证监会、外汇局、发改委等多个部门的监管要求,流程复杂,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高昂。
第二,信息披露标准提高:备案制下的信息披露要求实则更为严格,对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三,责任主体明确: 境内主体成为第一责任人,一旦境外发行出现问题,将直接面临中国监管机构的追责。
(二) 对中介机构(律师、券商、评估机构、技术提供商等)
对于中介机构的机遇在于,催生了全新的专业服务需求,特别是在跨境法律结构设计、合规咨询、备案材料准备等方面,专业律师的价值将凸显。
同时,境内资产发行境外资产支持代币,要求律师不仅要精通中国证券法、跨境投资法规,还需深入了解区块链技术、证券型代币的全球监管态势以及目标发行地的法律环境。此外,《指引》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对出具的材料负责,标志着需对此类业务承担了重大责任。
四、境内资产发行境外资产支持代币的实务操作建议
根据笔者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验,结合我们对于《指引》的理解与解读,我们认为,境内资产持有方应建议其采取以下审慎、系统的步骤:
(一)第一步:可行性评估与前期尽调(Pre-filing Assessment)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发行人应当在律师和其他中介结构的协助下,对照“负面清单”进行自查:彻底排查基础资产权属、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合规状况,确保不触碰任何“红线”;评估跨境合规可行性:预判在外汇、境外投资、数据出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并提前规划解决方案;选择合适的境外司法管辖区: 研究对比香港、新加坡、阿联酋等对STO持开放态度的地区法规,选择与项目匹配、且与中国监管精神可能更容易协调的发行地。
(二)第二步:构建稳健的交易结构(Deal Structuring)
设计一个既能满足境外法律要求,又能符合中国监管精神的交易结构至关重要。核心是处理好境内资产与境外SPV之间的关系,确保现金流能够合法、合规地跨境转移至境外用于代币偿付。
(三)第三步:准备备案材料(Filing Preparation)
这是与证监会沟通的核心。材料应当:1、逻辑清晰完整地讲述“资产是什么-如何代币化-如何发行-如何合规”的故事;2、重点突出:特别强调项目如何满足《指引》第二条的复合型合规要求,以及如何规避第三条的各类风险;3、专业完备:充分借助境内外的法律意见书、技术安全审计报告、会计师报告等第三方专业意见,增强材料的可信度。
(四)第四步:建立持续的合规与沟通机制(Ongoing Compliance)
备案成功不代表终点。发行人在完成备案后,更应当重视后续项目发行的合规性,首先,设立专门负责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后续报告事宜。
第二,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事件(如资产现金流中断、技术漏洞等),提前制定应对和报告流程。最后,由于监管政策可能动态调整,需要律师提供持续的法律追踪与服务。
五、结论与展望
证监会《指引》的发布,是中国在面对金融科技全球化浪潮时,一次冷静而果断的监管出手。它没有因噎废食地全面禁止,也没有放任自流,而是选择了一条“纳入监管、防范风险、引导创新”的中间道路。
对于市场而言,《指引》的出台短期内可能会因为严格的合规要求而“劝退”一批投机者,但长远看,它为真正优质的项目和具有长远眼光的专业机构扫清了最大的不确定性——政策风险,为RWA这一赛道在中国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我们应当认识到,这既是一个充满机遇也是一个责任重大的新领域。未来的竞争,将是合规能力与专业深度的竞争。对于那些准备充分的参与者而言,春天,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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