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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执行指南系列之马来西亚篇

2026-01-29


(一)本地区与哪些司法管辖区在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有互惠安排?


根据马来西亚《1958年判决相互执行法》(第99号法,下称《判决互执法》)附表1之规定,各互惠国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可在马来西亚办理登记并予以执行。


互惠国包括:

· 英国(英格兰高等法院、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北爱尔兰高等法院、兰卡斯特帕拉丁郡衡平法院、达勒姆帕拉丁郡衡平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 新加坡(高等法院);

· 新西兰(高等法院);

·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高等法院、地区法院);

· 印度(高等法院,不包括查谟和克什米尔邦、曼尼普尔邦、阿萨姆邦的部落地区、马德拉斯邦及安得拉邦的法定地区);

· 文莱达鲁萨兰国(高等法院)。


《判决互执法》的制度核心,建立在各互惠国之间的礼让原则与实质互惠原则之上。该法的适用,可“免除当事人先行取得马来西亚本地判决的义务,亦无需将确立对被告的管辖权作为取得本地判决的附带先决条件”。


(二)如果没有互惠安排,是否仍有可能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


与《判决互执法》框架下互惠国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不同(该法的制度目的是便利外国判决的直接执行,互惠国判决可直接在马来西亚办理登记),非互惠法域作出的判决,可通过在马来西亚重新提起民事诉讼,依普通法予以执行。即便如此,当事人仍有权依普通法,基于在其他法域取得的判决提起诉讼。原告始终可选择抛开外国判决,基于侵权、合同或其他诉由,就基础案由提起诉讼。在普通法框架下,外国判决被视为一种默示的付款债务责任,该债务即为外国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此项外国判决仅在原诉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务关系,据此可在马来西亚形成诉因,进而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马来西亚,可作为判决予以执行的,是马来西亚法院作出的判决,而非外国判决本身。


执行要件:

· 该外国对人判决必须是原诉双方当事人之间终局且具有约束力的判决(不得处于上诉程序中);

· 判决必须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且该外国法院已对被告拥有合法管辖权(例如,被告在该国境内出现,或已接受该法院的管辖);

· 判决内容必须为确定的金钱数额(不包括惩罚性赔偿或与税款相关的款项);

· 执行该判决不得违反马来西亚公共政策。


判决债务人的抗辩理由:

· 判决债务人可基于下述理由对判决执行提出抗辩:

· 该外国判决系通过欺诈取得,或存在违法情形;

· 作出该判决的外国诉讼程序违反自然正义;

· 执行该判决将违背马来西亚公共政策(例如,基于赌债作出的判决不得予以执行);

· 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无管辖权。


(三)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在马来西亚,依据《判决互执法》执行互惠国高等法院作出的判决,含最终执行程序在内,如无异议,耗时通常为3至6个月。该流程需先提交判决登记的单方申请,法院随后设置异议期(通常为14至30日),供债务人提出抗辩。若债务人未提出异议,法院将作出执行裁定,权利人可以通过马来西亚的法定执行机制实现判决执行(如扣押资产、扣划款项)。


针对非互惠法域的判决,执行程序需先重新提起民事诉讼,再启动最终执行程序,如无异议,整体流程的审结耗时一般约1年。


而依据《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流程效率更高,耗时通常为6至12个月。


(四)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在马来西亚,依据《判决互执法》办理互惠国民商事判决的登记与执行事宜,若遇当事人异议,相关流程(含最终执行程序)的耗时为1至2年,具体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当事人的时间安排以及提出异议的理由。


针对非互惠法域的判决,因需先重新提起民事诉讼,再启动最终执行程序,此类情形下的整体诉讼流程耗时一般可达2至3年。此外,程序性动议与中间申请的提出,亦可能导致程序推进出现迟延。


而依据《纽约公约》执行的仲裁裁决,通常面临的阻碍更少,即便存在争议,相关事宜的审结耗时一般为1至2年。


(五)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在马来西亚依据《判决互执法》办理互惠国法域(如英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新西兰等)民商事外国判决的登记与执行事宜,若无异议,相关费用约为1万至3万马来西亚令吉(折合美元约2100至6300元),该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 法院立案费:按判决标的金额按比例收取,通常为标的额的0.5%至1%,收费上限为1000至2000马来西亚令吉;

· 律师费:起草登记申请书、宣誓书及出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费用,为8000至25000马来西亚令吉;

· 其他杂费:翻译、公证及文书送达的费用,为 1000 至 3000 马来西亚令吉。


针对非互惠法域的判决,因需重新提起民事诉讼,相关费用会随诉讼周期的延长攀升至 3 万至 10 万马来西亚令吉及以上(折合美元约6300至21000元及以上)。


依据《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若无异议,相关费用约为1.5万至5万马来西亚令吉(折合美元约3200至10500元)。具体费用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律所的收费标准有所浮动。


(六)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在马来西亚依据《判决互执法》办理民商事外国判决的登记与执行事宜,若遇当事人异议,相关费用通常为5万至20万马来西亚令吉及以上(折合美元约1.05万至4.2万美元及以上),具体金额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与诉讼周期。核心成本构成包括:

· 法院费用:按判决标的金额按比例收取(如标的额的0.5%至1%,设收费上限);

· 律师费(4万至15万马来西亚令吉及以上):用于起草诉讼文书、宣誓书、出庭应诉及处理异议相关事宜(如管辖权抗辩、欺诈主张、公共政策抗辩等);

· 专业服务及翻译费(5000至20000马来西亚令吉):适用于案件需提供外国法咨询或涉外文书翻译的情形;

· 上诉费用:若案件进入上级法院审理程序,将另产生3万至10万马来西亚令吉及以上的费用。


针对需重新提起民事诉讼的非互惠法域判决,因庭审程序耗时较长,相关费用可超10万至30万马来西亚令吉及以上(折合美元约2.1万至6.3万美元及以上)。而依据《纽约公约》执行存在争议的仲裁裁决,相关费用约为8万至15万马来西亚令吉及以上。


具体费用会根据诉讼策略的制定及案件的审理周期产生较大浮动。


(七)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方面是否存在特殊困难?


在马来西亚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除常规程序性障碍与费用成本外,还存在若干特殊难点。


核心挑战包括严格的管辖权审查与相关程序要求 —— 若存在下列情形,马来西亚法院可驳回互惠国外国判决的登记申请:

· 该判决并非《判决互执法》所规制的判决类型,或判决登记的办理违反《判决互执法》的规定;

· 该判决在原诉当事人之间不具有终局性与约束力;

· 原审法院就案件具体情形不享有管辖权;

· 判决债务人作为原审程序中的被告,即便相关诉讼文书已依原审法院所属国法律完成送达,仍未获得充分时间的诉讼通知,无法进行应诉抗辩且未出庭;

· 该判决系通过欺诈手段取得;

· 执行该判决将违反马来西亚的公共政策;

· 该判决所涉权利并非归属于提出登记申请的主体;

· 马来西亚法院经审查认定,原审法院审理的系争事项,在其作出判决前已由对该事项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终局且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 原审程序的标的为原审法院所属国境外的不动产;

· 原审法院受理案件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之间关于系争纠纷以诉讼以外方式解决的约定;

· 判决债务人作为原审程序的被告,依据国际公法规则享有原审法院所属国的管辖豁免权,且未放弃该豁免、未接受原审法院管辖。


马来西亚对公共政策例外情形的解释范围较为宽泛,与赌博、惩罚性赔偿相关的判决,或所涉标的需符合伊斯兰教法、却存在与教法相悖主张的判决,均可能因此被排除执行。


针对非互惠法域的判决,当事人需依普通法以债务纠纷为由重新提起诉讼,换言之,被告可就原告的诉请提出各项抗辩,以对抗该主张的成立。


此外,办理相关事宜还需遵守严格的文书形式要求:就外国判决而言,当事人须提交判决原件;若以副本作为依据,则该副本必须依照《1950 年证据法》(第56号法)第78条第1款f项之规定完成认证,同时还需依据原审法院所属国的法律,证明该文书的性质。


外国判决的证明方式为以下二者之一:一是提交判决原件;二是提交由判决合法保管人认证的副本,同时附具经公证人或马来西亚领事官员盖章的证明书,证明该副本由持有原件合法保管权的官员正式认证。无论采用何种证明方式,均须依据原审法院所属国的法律,证明文书的性质。若外国判决的原文并非马来西亚国语(马来语)或英语,还需对判决原文进行翻译。


(八)如果没有协定或互惠安排,是否可以执行当地管辖法院根据中国大陆生效判决通过民事诉讼作出的判决?


是的。尽管中国大陆并非马来西亚《判决互执法》项下的互惠国,但当事人仍有权依普通法,基于中国大陆法院作出的判决在马来西亚提起诉讼。


当然,原告亦可选择抛开该外国判决,基于侵权、合同或其他诉由,就基础案由提起诉讼。

在普通法框架下,在中国大陆具有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会被认定为一种默示的付款债务责任,该债务即为中国大陆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


中国大陆法院作出的该判决,仅在原诉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债务关系,据此可形成诉因,债权人得以在马来西亚境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在马来西亚,可作为判决予以执行的,是马来西亚法院作出的判决。


相关流程与难点均已在上文阐述。


(九)在该司法管辖区可以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民商事判决类型有哪些?


依据《判决互执法》第3条及上文所述相关细则,互惠国高等法院作出的可执行判决包括以下类型:

· 金钱给付判决:针对欠款、损害赔偿、合同相关主张等作出的,确定金额的终局性、具有约束力的给付裁定;

· 商事纠纷项下判决:合同违约、股东纠纷相关判决以及破产相关裁定;

· 非惩罚性判项:不包含税款、罚金及刑事处罚相关判项。

同理,非互惠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若符合上述要件且未归入下述排除范畴,在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通过普通法诉讼予以承认和执行。


排除情形:

· 家事 / 离婚判决(由专门法律规制);

· 惩罚性、刑事罚没类判决;

· 税款或监管类罚金相关判项。


(十)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方面有什么做法和渠道?律师在财产调查方面可以做什么?


在马来西亚,调查判决债务人(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通常需委托律师或持牌私家侦探,通过合法途径开展资产调查。核心调查方式包括:(1)法院协助的证据开示(如依据《2012 年法院规则》第48号命令,对判决债务人进行口头质询);(2)向政府机构查询(如向土地注册处查询不动产信息、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查询股权持有情况、向陆路交通局查询车辆信息);(3)银行调查(凭法院作出的账户冻结令开展查询);(4)查阅公共记录(如拍卖公告、破产备案资料)。


除信息及文书属于公开文件的情形外,任何信息的披露均需根据信息类型,遵守数据隐私法及相关立法的规定。专业的法律协助在此过程中至关重要,因使用非公开的特定信息及文书开展调查,可能需取得司法机关的批准。


(十一)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律师收费框架和标准是什么?可否风险代理?


在马来西亚,办理外国判决执行事宜的律师费,通常按小时费率计收或通过固定协议约定。依据《1976年法律职业法》,诉讼案件中禁止收取胜诉费(即律师费的支付以案件胜诉为前提),但针对有限的非庭审法律服务,可适用部分“无胜诉无费用”的安排。采用固定费用与成功费相结合的混合收费方式,当属合法。律师费金额随案件复杂程度而异,其中依据《判决互执法》办理的执行事宜,相关费用通常低于非互惠国判决全流程诉讼的费用。


仲裁裁决


(十二)该司法管辖区是否为《纽约公约》缔约国?


是。


(十三)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在马来西亚,根据《纽约公约》执行无异议的外国仲裁裁决通常需3至6个月,包括向高等法院提交单方申请,并在发出执行令前经过简短公示期(14–30天)。


(十四)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在马来西亚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若遇异议,耗时通常约9个月至1年,因法院需就异议事项(如程序公正、公共政策相关异议)召开正式庭审。若案件进入上诉程序,相关程序及审理周期均可能被延长。


(十五)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在马来西亚执行无异议的外国仲裁裁决,相关费用约为1.5万至5万马来西亚令吉(折合美元3200至10600元),该费用包含法院费用(按裁决标的金额按比例收取)、单方申请的律师费及文书认证费用。案情简单的,费用可处于该区间下限;若仲裁裁决案情复杂或涉及跨法域资产,费用则可能上浮。翻译费、送达费等其他杂费,通常亦包含在该费用区间内。


(十六)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在马来西亚执行存在异议的外国仲裁裁决,相关费用通常为5万至20万马来西亚令吉及以上(折合美元1.06万至4.24万美元及以上),该费用包含法院费用、全程法律服务费用(含庭审及上诉阶段)、专家证据相关费用以及文书翻译费。若异议事项较为复杂(如公共政策、程序相关抗辩),相关费用将大幅增加。若案件需开展资产追查或跨境执行工作,还将产生额外费用。


(十七)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是否存在特殊困难?


在马来西亚依据《纽约公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整体流程通常较为高效,但仍存在相关难点,包括公共政策层面的异议(如伊斯兰金融纠纷中裁决需符合伊斯兰教法的相关异议),以及若债务人提起无合理依据的上诉,将产生相应的程序性障碍。


马来西亚法院一再强调《2005年仲裁法》(第646号法,下称《2005年仲裁法》)的法律效力,对于仲裁裁决,法院原则上不愿进行干预或予以撤销,亦不会作出任何违背《2005年仲裁法》立法精神的干预行为。究其本质,该法的立法目的是顺应国际惯例,推行一站式仲裁裁决机制。马来西亚法院认可仲裁程序的自治性,故而秉持裁决终局性原则;仲裁作为高效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其固有优势亦不应被削弱。


为实现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干预最小化,甚至达成理想状态下的零干预,《2005年仲裁法》第37条对仲裁裁决的抗辩及撤销理由作出了严格限定,仅包含法定情形,例如:仲裁裁决的作出系因欺诈或腐败行为促成,或受该类行为影响;或在仲裁程序进行中、裁决作出的相关环节,存在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情形。


时效


(十八)在本司法辖区申请登记外国民商事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其一,为办理《判决互执法》项下互惠国高等法院外国判决的登记事宜,判决债权人须在判决作出之日起六年内,或(如针对该外国判决已启动上诉程序)在该上诉程序中作出最后一份判决之日起六年内的任意时间,向马来西亚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该判决在高等法院办理登记。


其二,针对基于非互惠国判决重新提起诉讼的情形,此类普通法诉讼须在诉因产生之日(即外国判决作出之日)起六年届满前提起。


如前文所述,原告始终可选择抛开外国判决,基于侵权、合同或其他诉由就基础案由提起诉讼。若选择该方式,需重点注意:《1953年时效法》(第254号法,下称《时效法》)第6条第1款规定,就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不得在诉因产生之日起六年届满后提出:(a)基于合同或侵权的诉讼;(b)要求履行具结保证书的诉讼;(c)要求执行仲裁裁决的诉讼;(d)追讨依据成文法可主张的款项(罚金或没收物除外),或追讨作为罚金/没收物的款项的诉讼。


就追讨土地的诉讼而言,原告须在诉权产生之日起十二年届满前提起。


在马来西亚,依据《时效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时效期间为十二年;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须在六年内完成(《时效法》第6条第1款c项)。


尽管针对判决提起的诉讼,可在判决发生执行力之日起十二年内提出,但就判决债务产生的逾期利息,不得在该利息到期之日起六年届满后追讨。此外,若自判决作出之日起已届满六年及以上,执行该判决须取得法院的许可。


执行


(十九)在本司法管辖区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或仲裁裁决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在马来西亚依据《判决互执法》执行外国判决,通常需准备判决原件 / 经认证的判决副本、译本(若判决原文非马来语 / 英语),以及证明判决终局性的宣誓书。


依据《纽约公约》执行仲裁裁决的,所需提交的文件包括裁决原件、仲裁协议,以及经认证的译本。


针对非《判决互执法》规制的外国判决,判决债权人需重新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诉讼主张。


(二十)在该司法管辖区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一般流程和主要方式有哪些(如第三债务人法律程序、押记令、停止通知书、强制执行押记令、扣押财产令状、对债务人进行询问、清盘呈请等)?


在马来西亚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债权人首先须依《判决互执法》办理判决登记(若判决作出地为互惠法域),或重新提起诉讼(普通法债务诉讼)。


债权人取得马来西亚法院作出的判决后,可通过以下执行程序实现判决效力,包括:

· 扣划程序:冻结第三方应付给债务人的债务(如银行账户存款),并将该账户内的款项向债权人支付,以清偿判决确定的债务金额;

· 押记令 / 扣押及出售令:对债务人的财产(如不动产、股权)进行保全或变卖;

· 判决债务人质询程序:依法院裁定对债务人进行质询,以查明其资产状况;

· 清盘呈请:若法人债务人经查证已陷入破产状态,可对其提出清盘呈请,随后由法院指定清盘人,对该法人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进行核查,并依据《2016 年公司法》的平等受偿原则,以期通过变卖其资产,向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清偿债务。


非《判决互执法》规制的外国判决,在转化为马来西亚法院判决前会面临额外执行障碍,判决完成转化后,即适用上述相同的执行程序。


(二十一)如何取回执行费用和成本?


在实务中,除非当事人之间约定律师费可按委托人与律师的计费标准追偿,否则债权人难以追回全部执行相关费用。在马来西亚追偿执行费用的,应将该费用列入首次法院申请(针对依《判决互执法》登记的判决),或在重新提起的诉讼中申请费用裁定。若依据《2012 年法院规则》的规定具备正当理由,法院可裁定赔付合理的律师费及杂费。针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相关费用通常可在依据《纽约公约》开展的执行程序中实现追偿。


关于本问卷中时间/费用估算的说明:

然而,时间和费用的估算是基于对方完全配合相关法律程序的假设,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发生。即使没有异议,执行工作也有可能会因立法变化或手续繁琐而面临预测以外的延误。此外,由于本法院的诉讼具有对抗性,当涉及诉讼时,相关法律程序的实际持续时间和费用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因此,几乎不可能提供一个通用但准确的费用/时间估算。客户应寻求逐案评估,以获得更具体准确的估算。


感谢马来西亚Rosli Dahlan Saravana Partnership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合伙人Kenny Lam和Hayden Tan律师。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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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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