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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的跨境临时救济措施(二)—— 玛瑞瓦禁令

2026-01-09


在香港法院的跨境临时救济措施系列中,上期文章以香港宗庆后遗产纠纷案分析了根据 《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向香港法院申请保全令的法律原则。这期文章集中讨论普通法中的临时救济措施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 


玛瑞瓦禁令


香港高等法院授予禁制令的权力来自《高等法院条例》第21M及 第21L 条[1]。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属于禁制令中的一种,旨在防止被告转移资产至法院管辖范围以外,以确保在原告最终胜诉时,资产能够被扣押并用于执行判决。玛瑞瓦禁令源自英国1975年Mareva Compania Naviera SA v International Bulk Carriers SA案,其后相关禁令在普通法中被广泛应用。


关于香港诉讼:向香港法院申请对被告出具玛瑞瓦禁令的条件


关于香港诉讼:向香港法院申请对被告出具玛瑞瓦禁令的条件


玛瑞瓦禁令可以分为本地和全球的禁令。 当涉及香港诉讼,原告可申请玛瑞瓦禁令以防止被告转移香港本地资产,原告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必须证明其在主诉讼中具备充分可争辩的诉讼理由;

2、被告在司法管辖区内有资产的存在;

3、被告有转移资产的真实风险,该风险将导致原告即使胜诉,相关胜诉判决无法执行或归于无效;

4、如果香港法院不出禁制令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大于发出禁制令对被告造成的不便;和 

5、原告必须将案情向香港法院作出全面且真实地披露,不能隐瞒任何对其不利的材料。

一般而言,香港法院在发出禁制令时会要求原告作出承诺,如果日后法院裁定禁制令对被告造成损失,且该禁令被证明不应准许,原告会作出相应赔偿。有时香港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银行担保。另外,由于玛瑞瓦禁令很有可能对被告造成损害,法院须仔细审视所有提交的材料。


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21M 条 – 签发禁令以辅助外地诉讼


香港《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是法院签发玛瑞瓦禁令的权力来源之一,涉及在香港没有主体诉讼的临时措施。相关的临时救济措施可以是资产保全令[2] (Preservation Order), 也可以是玛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当申请人根据第21M条向香港法院申请临时救济措施,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外地已经提起或即将提起诉讼。如果相关的外地诉讼能产生一项在香港可强制执行的判决,香港法院便有管辖权颁布此禁制令,以协助该外地诉讼程序。无论申请哪种救济措施,根据第21M条所作的申请,其核心目的在于协助相应的外地诉讼程序,确保外地判决生效后能在香港顺利执行。


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申请玛瑞瓦禁令


当涉及外地(非香港)的诉讼, 当事人可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1M条申请玛瑞瓦禁令以辅助外地诉讼,相关的条件为[3]:

(一) 主体诉讼能产生一项可在香港执行的判决;

(二) 若满足前项,原告 

(i) 在外地法院具有充分可争辩的理由(good arguable case)(此处的法律依据指相关的外地法律而非香港法律),以及

(ii) 若不批准玛瑞瓦禁令,存在被告转移资产的真实风险;

(三) 批准禁制令符合公正且便利原则 (just and convenient) ,如考虑是否涉及违反国际礼让原则 。 

在考虑第(二)项条件时,如果外地法院在诉讼中段已作出附理由的判决, 香港法院会把该判决纳入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已经在外地法院(主诉讼所在地)作出过保全申请,香港法院会考虑其申请结果。此外,案件中的法律实体问题(主诉讼)应由外地法院裁定。因此,若已存在外地判决,香港法院会考虑该外地判决对实体问题的认定。


总结


玛瑞瓦禁令是普通法中强有力的司法执行方式。当涉及外地诉讼而被告人在香港有资产,通过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玛瑞瓦禁令可有效冻结相关财产,对债权人在跨境债务执行方面有重要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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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细则另见于《高等法院规则》第29号命令

[2]上期文章所讨论的香港宗庆后遗产纠纷案涉及资产保全令的申请

[3]参考 Compania Sud Americana de Vapores SA v Hin-Pro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 (2016) 19 HKCFAR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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