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受伤的法律责任承担
2026-01-09
随着冰雪运动的逐年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加入滑雪运动。滑雪是一项兼具挑战性和娱乐性的体育项目,驰骋雪道的感觉固然美好,但其中蕴藏的风险也不容小觑,因滑雪导致的意外伤害事件逐年增多,如何划分责任成为当事人和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以具体场景的责任承担为切入点,基于北京市近三年共16个典型案例及1个相关入库案例,总结不同场景下滑雪受伤争议中法律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赔偿项目并提供相关建议,以期能为雪友们提供一定的帮助。
一、滑雪受伤法律责任承担场景
因滑雪受伤引发的法律纠纷场景较多,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案例,总结并提炼出四类因滑雪受伤的法律责任承担场景,以及具体场景中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承担。
(一)有第三人介入责任划分与补充责任适用
在有第三人介入(如滑雪碰撞)的场景中,所涉主体分别为滑雪者(受害人)、第三人(直接侵权人)及滑雪场经营者。具体问题如下:
1.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滑雪者受伤的,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滑雪场经营者与加害第三人不构成共同侵权,仅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主债务未清偿是补充责任的前提;[1]补充责任的具体比例依据滑雪场经营者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进行酌定;滑雪场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2]
2.第三人过错的认定。需要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同时参考《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及《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中的“后方避让、前方优先、速度与方向可控”等滑雪规则进行判断。后方滑雪者通常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但前方滑雪者有违规停留等过错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后方滑雪者的责任。[3]
3.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一般而言,滑雪场经营者能够做到灯光、场地设施符合相关雪场规范,提示到位、及时救助与巡逻疏导等措施完善,通常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可认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进而承担补充责任。[4]
4.自甘风险规则在滑雪领域的适用。滑雪运动天然具有风险,自愿参加滑雪运动的,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冒险的规定,因其他滑雪者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滑雪者仅在对损害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承担侵权责任。资深滑雪者在后方快速滑行未避让可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者在具备危险性的高级道进行了拉手、缓行的风险行为,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5]
(二)无第三人介入时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
无第三人介入场景下的责任承担,则需要区分滑雪者受伤是源自其自身原因,还是源自滑雪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体为:
1.在滑雪者自行摔伤的场景下,滑雪者作为高风险运动参与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滑雪场经营者需对设施与风险防控承担更高注意义务,仅设置“滑雪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并不足以证明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仍需承担次要责任并按比例赔偿。[6]
2. 滑雪场经营者应当具备滑雪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资质和管理能力,其对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的履行应达到与其专业管理能力相匹配的程度。若滑雪者受伤系滑雪场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则认定滑雪场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并按比例赔偿。[7]
(三)教练/教学场景下的法律责任承担
实践中,既有滑雪者请私教的情形,也存在滑雪营教学班组织的教学场景,具体责任分担如下:
1.若滑雪教练受雇于滑雪场的经营者,则滑雪教练的行为后果应由滑雪场的经营者承担。教练未及时提醒或组织引导不当,由滑雪场经营者对受伤者承担责任。有加害滑雪者的情形下,则与加害滑雪者分责,承担相应比例责任。[8]若滑雪教练为独立第三方,则教学过错导致的损害由教练自行承担,而滑雪场应严格审核滑雪教练的教练资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滑雪教练在教学过程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学员进行充分的指导与培训。若教学或陪滑过程中发生碰撞,教练未保持合理距离与速度控制构成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方滑雪者亦因速度控制不当承担责任,法院将综合各自过错划分责任比例(如60%与40%)。[9]
(四)受害者自身过错场景下的责任减轻
受害者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第三人以及滑雪场经营者的责任。
1.受害者存在停留在雪道中间、脱板行走、躺卧休息等违反安全准则的行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比例责任(如20%-30%),由此相应减轻第三人或滑雪场经营者的责任。[10]
2.受害者受伤后未及时就医继续滑雪或选择高风险行为的,该行为亦被法院认定为自身过错,由此降低滑雪场经营者的责任比例(如10%)。[11]
二、滑雪受伤纠纷中证据与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
此类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1.对于受害人而言,其主张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须以充分证据证明;若经营者能证明警示标识与设施到位、救治及时,则不承担责任;任何一方举证不能则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12]
2.对于专业滑雪运动场所的经营者而言,其对滑雪场相关设施的风险防控认识理应高于一般消费者,对场地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经营者需对其场地安全、警示标识及积极施救等措施及行为进行举证,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13]
3.在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形下,原告通常起诉要求第三人及滑雪场共同承担责任,原告需举证证明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第三人过错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三、损失项目的认定与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通常支持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多数法院不支持,在构成伤残的情形下或将支持。法院在厘清各方责任后,按比例计算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扣除已垫付费用。[14]
四、实务建议
基于滑雪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建议滑雪者事前了解滑雪规则、选择合适雪道、必要的培训等做好事前防范。同时,滑雪场的经营者应依法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与设施,按照相关管理规范加强安全管理与培训,完善警示与救援体系,购买公众责任险以分散风险等。发生纠纷时,建议保留现场证据(照片或视频),及时就医并保存医疗记录,与对方协商不成则可通过诉讼解决。
参考文献:
[1]参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终861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5)京0117民初1530号民事判决书。
[2]参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4民初1168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7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
[3]参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4民初1168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7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1043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15535号民事判决书。
[4]参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4民初1168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7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8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
[5]参考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7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书。
[6]参考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8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8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
[7]参考王某诉某滑雪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07-2-001-00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
[8]参考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7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
[9]参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19126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4民初1168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4民初7674号民事判决书。
[12]参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4民初11687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2176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4民初1168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7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3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8民初1553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1912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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