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公司控制权争夺生存指南:20个核心问答(一)

2026-01-08


公司控制权争夺从来不是简单的股权比拼,更多是藏在细节里的“暗战”——一句微信通知的效力、一次会议通知的期限、一枚公章的归属、一份跨境表决的有效性,都可能成为左右战局的关键筹码。当电子送达悄然侵蚀表决权、失联股东阻碍决策推进、新旧管理层争夺印鉴与账户控制权时,任何一个瑕疵都可能让辛苦搭建的控制权壁垒轰然倒塌,也可能成为反败为胜的突破口。


本系列实战20个核心问答,聚焦控制权争夺中的高频争议与实操难点,从会议通知、股东表决、高管任免,到印鉴管理、行政登记、跨主体权责划分等核心场景,拆解每类争议的法律本质、攻防操作要点与反制策略。无论是进攻方抢占控制权高地,还是防守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能从中找到可落地的实战指引,避开程序陷阱,筑牢权利防线。


一、投票都用上区块链了,发会议通知难道还得靠“人肉传真”?


法律分析:《公司法》第24条承认电子通信方式,但需满足“能够确认收悉”且“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操作要点:

(1) 《公司法》虽然没有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规定电子通信方式,但是为了确保电子通信的有效性,建议提前在章程中增加“通知可采用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发送至股东、董事在公司预留的联系方式即视为送达”。

(2) 建议提前在章程中增加“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类别股股东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清算组会议等会议的召开和表决也可以使用电子通信,除非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3) 送达时同步进行屏幕录像公证:公证员现场监督发送过程,截图对方微信头像、群成员列表、发送时间,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4) 对重要股东、董事,采用“EMS+邮件+微信+短信”四重送达,并保留所有回执。

反制策略:

    ① 被通知方在收到电子通知后立即书面回复“不予认可”,并同时寄送《关于会议通知方式异议的函》至公司注册地址,保留“双方对通知方式存在争议”的证据。

    ② 以“章程未约定电子送达”为由拒绝参会,会后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的期限怎么算?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64条(有限公司股东会)、第115条(股份公司临时股东会)均表述为“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注释: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操作要点:

(1) 该15日依照民法典关于单方通知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规则,应该理解为通知到达受通知股东的时间;但在例外情形下,即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可以不遵守15天的要求,这也体现了有限公司治理的灵活性。

(2)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并非写在《公司法》条文里,而是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第60条第2款以“注释”形式首次作出全国统一表述。随后,沪深北三大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和众多上市公司章程直接引用该表述,遂成为资本市场通行的计算标准。对非上市公司,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层面仍无“不含当日”的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普遍参照该注释执行。

(3) 检索近五年判例可见,涉及通知期限争议的,只要公司为上市主体,法院均直接引用上述注释认定“不含当日”;对非上市公司,部分法院按“实际送达期限-1”裁量,除非章程另有约定。

(4) 要求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若6月18日开会,6月3日0:00前发出通知,未留足通知的在途时间,存在被认定为未满15日的风险。

(5) 《公司法》第26条第1款但书:程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裁量驳回撤销请求。实务中,“提前14日vs15日”“微信代替EMS”“会议推迟几小时”等,只要股东实际收到有效通知并能够公平参与,通常被认定为轻微瑕疵,判决不予撤销。


反制策略:

(1) 收到通知后立即书面回复“通知期限不足,会议程序违法”,并明确“虽参会但保留异议”,避免被认定为“放弃权利”。

(2) 若已参会,需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本人对通知期限提出异议,本次会议程序存在瑕疵”,并由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三、股东玩失踪,如何发股东“寻人启事”?


法律分析:

穷尽联络方式并固定证据:尝试所有已知的沟通渠道,避免因通知流程有瑕疵影响后续股东会效力。


操作要点:

(1) 直接送达:第一,向股东预留的邮箱、微信等发送带阅读回执的会议通知;第二,同时用EMS向其身份证地址、公司注册地址等邮寄书面通知,快递单备注栏注明“股东会召开通知”,即便邮件被退回,快递底单和退回凭证也能作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的关键证据。第三,若知晓股东的亲友、同事等关联方联系方式,也可尝试通过这些人转达通知,同样记录沟通过程。

(2) 依据章程或法律进行公告送达:第一,先查阅公司章程,若其中明确了失联股东的通知方式,就优先按章程执行;第二,若上述方式均无回应,可启动公告送达程序。若无特别约定,可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官方平台发布公告。公告需清晰写明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核心内容,公告发布后留存好报纸原件、网页截图等,以此证明已完成对失联股东的法定通知义务。

(3) 规范召开股东会并完善记录:会议过程中,详细记录出席股东名单、表决情况等,会议结束后由出席股东签字确认。若该失联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影响表决结果,参会股东按规定表决形成决议即可;若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减资等重大事项,需确保决议达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法定要求。后续可将决议内容再次通过公告方式告知失联股东,进一步固化流程合法性。


反制策略:

(1) 若失联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携带此前的沟通记录、公告凭证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公司经营僵局。

(2) 若后续长期无法联系该股东,待其失联满2年时,其他股东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由法院指定的财产代管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避免长期阻碍公司决策。


四、境外股东一封邮件说“我同意”,未经公证的洋投票能算数吗?


法律分析:

境外股东的意思表示是否需要公证,核心看使用场景和主体类型,公司设立登记和民事诉讼中的核心文件通常有公证要求,而普通交易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操作要点:

在公司设立、变更等商事登记环节,境外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关意思表示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通常需要公证或认证程序。

(1) 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境外投资者。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若本国与中国无外交关系,需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境外投资者。提交所属国有关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即可,无需中国使领馆认证。

(3) 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但港澳台自然人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往来大陆/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4) 可在章程中明确“境外股东可通过邮件行使表决权,但需在决议形成后30日内补充公证文件,否则表决无效”。

(5) 提前授权:让境外股东出具《持续授权委托书》,授权境内高管在特定事项上代行表决权,并办理公证认证,一次授权,长期有效。


反制策略:

(1) 收到邮件表决后,立即书面回复“请按章程规定在30日内补齐公证文件,逾期表决不纳入计票”。

(2) 若对方未补齐,在决议中明确“境外股东X的邮件表决因未补充公证文件,不计入有效表决”,避免决议被认定无效。


五、被免董事给自己举手“续命”,表决回避制度管不管董事任免提案?


法律分析:

《公司法》第185条:对于关联交易、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以及同业经营事项,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公司法》第59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董事会只有“提案权”无“决定权”。

(1) 任免董事的表决权在股东会,董事会只是“传声筒”;第185条回避范围未列“自身任免”。

(2) 董事会环节:被免董事对“是否把罢免提案送股东会”无回避义务,可投票阻止提案通过。

(3) 股东会环节:被免董事以股东身份表决时,同样无强制回避规定,除非章程另有“利害股东回避”条款。


操作要点:

(1) 进攻方(想罢免董事的公司)

章程预埋:在章程或议事规则里写入“董事/股东就自身任免事项无表决权”,把回避从道德变钢锁。

两步走:先开股东会换董事(让被免者先丢席位),再让新董事会把他从股东会除名(如未出资失权),彻底断其投票。把“罢免提案”与“重新选举新董事”分成两个议案,先罢后选,避免被免者以“选举董事需要我投票”为由继续搅局。

(2) 防守方(被免董事)

章程狙击:若章程无回避条款,当场举手投票并书面记录“本人依法享有表决权”;

提案否决:董事会阶段力争否决提案不进股东会;若进股东会,联合其他股东以“轻微瑕疵+无实质影响”抗辩;

劳动+民事双轨:同步提起“违法罢免”劳动仲裁与“撤销决议”诉讼,用民事诉讼中止罢免,拉长战线。


重点提示:

法律没让被免董事回避,但章程可以让他闭嘴——想关这道门,就得在章程里提前装锁;否则,董事只能一边被炒,一边举手救自己。


六、同一公司冒出真假董事会,谁有权拍板?


法律分析:

董事会的合法性取决于选举程序合规,两枚公章的效力依附于董事会合法性。合法董事会掌控的公章为“有效公章”,其对外签署文件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伪董事会”擅自使用公章(如私刻、侵占公章)签署文件,属于无权代表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还可能构成违法。善意第三人(不知晓董事会争议)基于工商登记信息或公章外观相信“旧董事会”有权代表公司的,其签署的合同可能因“表见代表”有效;但合法董事会可通过司法判决否定该代表权,并追究“伪董事会”的赔偿责任。


操作要点:

(1) 紧急确权:锁定合法身份(1-3个工作日)

    ① 固定程序合法证据:收集股东会召集通知、参会签到表、表决票、会议录像、董事签名的会议记录等,证明董事会产生程序合规;若已完成工商变更,同步向法院提交变更登记文件。

    ② 公章与证照保全:若公章在己方控制:立即发布《公章启用公告》,明确原公章作废,留存公告载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级报纸);

    若公章被侵占:向法院申请“公章、营业执照保全”,禁止对方使用,避免其对外签署文件造成公司损失。

    ③ 内部通知与外部告知:向公司各部门、分公司、重要客户、合作伙伴发送《董事会变更通知》,附合法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复印件,明确合法董事名单及授权范围,避免第三方误信“伪董事会”。


(2) 司法确权:终局性解决争议(1-6个月)

    ① 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确认董事会决议有效”诉讼,或请求法院“确认伪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明确合法控制权。

    ② 同步申请“行为保全”:请求法院禁止伪董事会成员以董事身份对外签约、召开会议、处分公司资产,防止损失扩大(需提供担保)。

    ③ 工商变更补正:持法院生效判决,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董事变更登记,完成对外公示,彻底固化合法身份。

    反制策略:应对“伪董事会”的违法夺权行为

        1.针对“伪董事会”对外行使职权的反制

        向交易相对方发《律师函》:说明董事会争议情况,提供己方合法决议证据,告知其与“伪董事会”签约面临合同无效风险,要求暂停交易;

        对已签署的违规合同:在法院认定伪董事会决议无效后,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需证明相对方非善意),或追究伪董事会成员的赔偿责任。

        2. 针对“伪董事会”侵占公章、资产的反制

        刑事报案:若对方私刻公章,向公安机关报案“伪造公司印章罪”;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报案“职务侵占罪”,通过刑事侦查固定证据,追回资产。

        民事追偿:向法院起诉伪董事会成员,要求其返还公章、证照、公司资产,并赔偿因无权代表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合同违约赔偿、商誉损失)。


七、经理被免职,却攥着U盾付货款,“职务没了,钱路还在”如何断?


法律分析:

经理被免后,职务权限自董事会决议生效即丧失,但劳动关系需合法处理;拒不交接本质是“劳动债权(补偿、薪酬)”对抗“商事代表权回收”,且未公示免职可能让公司背锅(善意第三人可主张表见代表)。


操作要点:

(1) 先锁劳动债权,消除抗辩理由:当天发《通知书》:明确职务终止,劳动关系留至交接完毕(期间付最低工资),列明补偿、薪酬明细,承诺“交接完即支付”,避免对方以“没谈妥补偿”拒交。

(2) 快速公示,断表见代表风险。公司官网+客户群+核心合作方发公告,附董事会决议,明确“原经理无权代表公司”,留存回执(邮件已读、签收记录)。

(3) 温和管控,避免反噬风险:只禁用合同签署、资金审批等核心权限,保留资料查阅、交接沟通权限;安排专人陪同交接,签《交接清单》。整个过程还应防止被诉“剥夺劳动条件”。


反制策略:

(1) 应对“违法解除”仲裁:拿《通知书》+交接催告记录,证明“没解除劳动关系,仅免职务”,仲裁委通常不支持对方诉求。

(2) 应对“撤销董事会决议”诉讼:若程序有小瑕疵,补开一次董事会补正;同时拿对方履职过错证据(如失职、违规),证明免职合理。

(3) 应对极端行为(删数据、转客户):提前备份数据,留存证据,直接报公安(涉嫌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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