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的路径分析

2025-12-25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与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全面提升,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规模与深度显著拓展。根据《202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截至2024年底,中国3.4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共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约5.2万家,分布在全球190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已达31399.3亿美元。在此过程中,企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呈现法律、合规、税务、金融及政治因素交织的复合形态,对系统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当前我国海外服务资源仍存在分散、协同不足的突出问题。企业在境外往往需自行整合多方支持,不仅增加制度性成本,也放大合规不确定性。为摆脱这一困境,商务部等五部门近期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着力通过制度化方式整合资源,构建上下联动、内外衔接的综合服务体系。该文件将法律服务明确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其角色从事后救济向前置性、基础性支撑转变。


在此背景下,如何厘清法律服务机构在综合服务体系中的功能边界与参与路径,已成为一个兼具政策与实践意义的紧迫课题。本文即以《指导意见》为框架,结合当前企业出海趋势与服务体系建设导向,系统探讨法律服务机构参与的核心路径与能力发展方向,以期为构建具备协同效能、可持续支撑企业国际化的专业服务生态提供参考。


一、《指导意见》核心内容


《指导意见》直面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长期存在的海外服务资源分散、信息获取成本高、专业支持协同不足等现实问题,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制度化设计,构建一个上下联动、内外衔接、运行高效的海外综合服务生态。文件围绕优化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地方服务模式、延伸海外服务网点、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发展专业服务力量以及提升企业自身能力等六个方面作出了系统部署,试图通过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和不同专业领域的服务资源,降低企业获取海外支持的制度性成本。其中,打造国家级“1+N”综合服务平台,被视为统筹各类专业服务的重要抓手;而在重点国家和地区推动设立“海外综合服务站”,则着力解决企业境外经营过程中“服务够不着、反应不够快”的现实痛点。


从制度导向上看,《指导意见》强调的并非单一服务能力的强化,而是整体服务体系的协同运行。一方面,通过国家层面的统一平台,实现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和标准输出;另一方面,通过地方探索和海外节点布局,使服务能够贴近企业实际需求。这种“平台+网络”的设计思路,体现了国家对海外服务体系从碎片化供给向系统化支撑转型的总体判断,也为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其中预留了制度接口。


对于法律行业而言,《指导意见》带来的影响具有明显的结构性意义。法律服务的价值被置于国家对外开放和高质量“走出去”的整体布局中重新审视,其功能定位正从以个案处理和争议解决为主的后端救济,逐步转向企业全球化经营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支撑和风险前置管理环节。文件明确鼓励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并特别提出要支持法律、会计、咨询等机构整合资源,为企业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这意味着,市场对法律服务的期待,正在从单一、碎片化的专业意见,转向兼具整体视角与协同能力的综合服务供给。实践中,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已率先探索融入国家战略和综合服务体系的路径,例如德恒律师事务所参与发起一带一路服务机制,通过搭建跨专业、跨区域的平台,主动参与制度性服务供给,这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未来法律服务机构可能承担的角色方向。


二、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中法律服务的功能定位


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法律服务机构深度嵌入公共平台、海外服务站及综合解决方案的趋势日益明显,但与此同时,也有必要对法律服务在体系中的功能边界保持清醒认识。与完全市场化的法律服务不同,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在制度设计上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其目标在于降低整体制度成本、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可预期性。这种属性决定了法律服务在其中既不能简单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法律服务,也不能被理解为政府职能的延伸。如何在公共服务目标与律师职业独立性之间保持合理张力,成为制度运行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实践层面,法律服务机构在公共平台和海外综合服务站中的参与方式,往往以法律信息提供、合规风险提示和制度性指引为主,这种参与本身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有助于提升企业对海外法律环境的整体理解与预期管理。但如果公共法律产品与具体项目法律意见之间的边界界定不清,企业可能在无意中将概括性信息直接适用于个案决策,从而引发风险归属和责任认定的争议。特别是在涉及投资准入、监管合规或争议解决路径选择等关键问题时,过度具体化的公共服务内容,可能模糊律师专业判断的适用前提。因此,通过明确服务定位、设置合理的责任声明,并建立由公共信息向个案服务的转介机制,是防范执业风险和维护制度稳定的重要手段。


如果进一步从制度运行的角度审视,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中的法律服务角色,同样需要避免被简单理解为行政职能的补充或执行工具。法律服务机构能够在体系中发挥专业价值的前提,仍然是其判断过程的独立性以及结论的专业可信度。法律服务在体系中承担“制度解释者”和“风险识别者”的角色,通过专业理性参与多方协作,而非替代市场主体或行政机关作出实质性决策。这种有限而清晰的功能定位,既有助于法律服务机构长期、稳定地参与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也符合涉外法治建设对专业服务边界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路径


在《指导意见》确立的制度框架下,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并非简单地“扩大业务范围”,而是需要在功能定位、服务形态和组织方式上作出相应调整。从实践可行性和制度匹配度来看,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条路径展开。


(一)积极参与建设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综合服务平台


国家级和地方层面的综合服务平台,是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中的枢纽性节点,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集中整合信息、政策和专业资源,降低企业“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信息门槛和决策成本。从制度属性上看,这类平台更接近于公共基础设施,而非完全由市场竞争逻辑主导的服务空间,其运行目标并不在于直接实现商业收益,而在于提升整体对外开放的制度支撑能力。在这一背景下,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平台建设,本身即意味着其角色定位和服务方式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对法律服务机构而言,嵌入综合服务平台的首要变化,体现在服务形态从高度依赖委托关系的个案服务,向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公共法律产品供给转型。与传统模式下围绕特定客户、特定项目提供定制化法律意见不同,平台更需要能够覆盖一定范围企业需求的基础性法律信息和制度指引。例如,对重点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进行整体性评估,对能源、基建、制造等“走出去”重点行业的合规风险进行系统梳理,或者对常见投资、并购、工程承包交易结构中的法律要点加以概括说明。这类内容并不直接对应某一具体项目的决策,却能够在整体层面提升企业识别和应对海外法律风险的能力,为后续个案决策提供必要的认知基础。


在具体操作层面,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平台建设。一方面,可参与国别法律专题研究、重点领域合规报告的编制,或协助平台共建法律法规和案例数据库;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提供轮值法律咨询、开展专题培训、参与政策解读等形式,将专业判断转化为平台可持续输出的知识内容。相较于传统一对一的服务模式,这种参与方式更强调知识的结构化和可复制性,使律师的专业经验从一次性输出的私益服务,转化为可被反复使用的公共知识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公共法律产品的供给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律服务长期以来以私益为导向的运行逻辑,也对律师的专业表达方式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平台所提供的信息,应当以概括性、指引性和前瞻性为主,避免针对具体事实情境作出结论性判断,以防止企业将一般性信息直接等同于针对自身项目的法律意见。因此,通过合理设置服务边界、明确责任声明、完善咨询转介和升级机制,有助于在提升平台服务价值的同时,防范潜在的执业风险。这种在公共服务与专业责任之间取得平衡的能力,亦将成为法律服务机构能否长期、稳定嵌入综合服务平台的重要前提。


(二)在重点国别和地区积极参与建立海外综合服务站


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中,海外综合服务站承担着将境内政策、信息与专业资源转化为前端落地支持的重要功能,其制度意义在于弥合企业“走出去”过程中从决策到执行之间的断裂。相较于境内综合服务平台侧重信息整合和风险提示,海外综合服务站更强调对现实问题的即时响应,其运行场景往往直接嵌入企业在当地的投资、经营和合规活动之中。对法律服务机构而言,参与海外综合服务站建设,意味着服务重心从境内的支持性角色,转向更贴近市场一线的前端嵌入。


实践中,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海外综合服务站的路径,通常依托境外分支机构、合作律所或当地中资企业组织展开。这种参与并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代理或争议解决,而更强调持续性的综合支持功能。例如,在重点国别设立常驻法律顾问窗口,围绕公司设立、用工管理、税务合规、数据合规等高频问题提供基础性指引;通过定期举办法律沙龙、合规讲座或风险提示会,帮助中资企业动态了解当地法律环境变化。以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为例,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已逐步从“项目律师”的角色,转变为中资企业社群中的制度协调者和风险预警者,其服务范围明显超出单一案件的处理。


进一步讲,海外综合服务站中的法律服务,其价值并不仅体现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上,更体现在制度性风险的提前识别和沟通机制的建立。由于许多海外经营风险并非源于明确的违法行为,而是来自法律理解差异、行政裁量空间或制度衔接不畅,法律服务机构在服务站中的作用,往往体现为在企业、当地政府和其他专业机构之间搭建沟通桥梁。这种“制度中介”功能,要求律师既具备扎实的专业能力,也需要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保持高度敏感。能否在合规与商业现实之间形成可行的操作路径,正在成为衡量海外法律服务成熟度的重要标准。


(三)整合关联专业资源,形成系统性海外综合服务解决方案


《指导意见》所强调的“综合服务体系”,并非简单叠加不同专业服务,而是要求在复杂海外项目中形成具备整体协调能力的系统性解决方案。在这一体系中,法律服务机构的角色正在发生重要变化:从单一法律问题的解决者,逐步转向跨专业协同中的核心组织者和风险控制枢纽。尤其是在大型境外投资、工程承包和并购项目中,法律问题往往与财务结构、税务安排、融资条件以及政治和合规风险高度交织,单一维度的专业意见已难以支撑企业作出稳健决策。


在实践层面,越来越多的海外项目呈现出“法律牵头、专业协同”的服务模式。法律服务机构通常在项目初期即深度介入,围绕交易架构、合规路径和风险分配搭建整体框架,再协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顾问、咨询机构、保险机构等共同参与。这一过程中,法律服务并非局限于合同文本的起草和审查,而是通过对不同专业意见的整合与取舍,将分散的技术判断转化为可执行的整体方案。例如,在部分高风险国别的基础设施项目中,律师通过引入政治风险保险、设计多层次争议解决机制,或推动项目与政府间合作框架相衔接,从制度层面降低项目的不确定性。这类实践表明,法律服务正在由“合规保障”升级为“风险治理工具”。


从能力建设角度看,承担系统性解决方案牵头角色的法律服务机构,需要在组织和专业结构上作出相应调整。律师本身必须具备跨领域理解能力,能够在不同专业语言之间进行有效转译,同时律师事务所内部也需要形成稳定的跨专业协作机制,而非依赖临时性的项目合作。随着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能够持续输出高质量综合解决方案的法律服务机构,往往更容易获得政府平台和大型企业的长期信任。这种信任关系一旦建立,其价值将远超单一项目收益,也将成为中国法律服务机构在国际市场中形成竞争优势的重要基础。


四、总结和建议


总体来看,《指导意见》为法律服务机构参与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清晰的制度坐标,其核心并不在于鼓励法律服务简单“走出去”,而在于引导专业服务深度嵌入国家对外开放和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整体框架之中。无论是参与境内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还是前移至海外综合服务站,抑或在复杂项目中牵头整合多元专业资源,法律服务机构所承担的角色均已超出传统意义上的个案代理范畴,逐步演变为海外经营风险的系统性管理者和制度性支撑力量。这种角色转变,既是政策导向的结果,也反映了企业“走出去”阶段性特征和现实需求的变化。


从行业自身发展角度看,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战略层面主动对标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建设方向,将国际化能力、综合服务能力与组织协同能力作为长期投入的重点。具体而言,不仅需要持续提升对重点国别法律制度和新兴合规领域的专业积累,推动国际业务从“项目型”“应急型”服务向系统化、常态化支持转型;同时,也应更加重视服务模式和组织机制的创新,通过构建稳定的跨专业合作网络,形成可复制、可持续的综合服务能力。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服务机构既要保持专业独立性,也要逐步适应公共平台和政策协同语境下的服务规则,这是参与体系建设所必须面对的现实课题。


从政策实施和制度完善的角度出发,未来仍有必要通过更加明确和可操作的机制,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深度参与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建设。例如,可在公共服务平台和海外综合服务站运行中,建立对专业服务机构贡献度的评价和反馈机制,为高质量公共法律产品和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制度性激励。同时,支持法律服务机构更深入地参与国际仲裁机构、专业组织和规则讨论进程,也有助于在更高层面提升我国在国际经贸规则和法律治理中的参与度与影响力。随着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不断成熟,中国法律服务机构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既将体现为对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现实支持,也将成为我国制度型开放和法治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L].2025-10-14.

[2]刘晓红.“一带一路”法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412:311.

[3]乔慧娟.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及中国实践的发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08:209.

[4]冯飞.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N].《人民日报》,2023-06-20(013).DOI:10.28655/n.cnki.nrmrb.2023.0062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2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EB/OL].(2025-09-08)[2025-12-18].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9/content_7039563.htm

[6]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外汇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EB/OL].(2018-12-16)[2025-12-18].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18-12/31/content_5433546.htm

[7]司法部 以涉外法律服务为抓手不断推进涉外法治建设[EB/OL].(2024-12-16)[2025-12-18].https://www.moj.gov.cn/pub/sfbgw/zwgkztzl/xxxcgcxjpfzsx/fzsxllqy/202412/t20241226_511964.html

[8]杨立民.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准入机制的争议、现状与比较[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8,25(03):15-24+36.DOI:10.16060/j.cnki.issn2095-8072.2018.03.002.


本文作者:

image.png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律师

  • 贾辉

    合伙人

    电话:+86 10 5268 2888

    邮箱:jiahui@dehenglaw.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