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刑商事仲裁裁决撤销情形司法审查的实证研究——兼论仲裁机构处理涉刑案件的实务指引
2025-12-24
内容提要:随着商事活动的日趋复杂,涉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商事仲裁实践中,因为涉刑案件当事人间的矛盾通常更为尖锐,加之许多仲裁机构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成熟经验与操作指引,致使涉刑仲裁裁决成为当事人申请撤销的高发类型。通过系统分析近十年申请撤销涉刑仲裁裁决的裁判文书,总结出人民法院主要从程序合法性、证据充分性、刑事关联性、仲裁庭职权以及依据适用性等五个视角进行司法审查。从仲裁机构处理涉刑案件而言,则可以司法审查视角为对标基准,围绕程序合规、证据扎实、关联清晰、职权明确和依据充实五大核心,贯穿立案、审理和裁决三个阶段,进一步规范实务操作和规避常见司法审查风险。
关键词 刑民交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司法审查
一、问题的提出
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通行方式,既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力量,也发挥着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1]仲裁权的合法性源于国家授权与当事人授权的双重确认,而作为权力接受监督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2]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实现对仲裁的监督,是当前最主要的司法监督视角。[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七十一条[4]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法定事由,表明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享有司法监督权,但该监督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
然而,商业世界总是异常复杂的,除了传统的经济犯罪类案件外,当前许多穿着创新外衣的商业模式,以及精心设计的交易结构,也让更多商事纠纷游走于刑法的规制边缘,导致部分仲裁案件因案件涉及的相关行为存在经济犯罪或其他刑事违法情节,进而在仲裁程序中引发刑民交叉问题,如笔者就在实务中遇到融资性贸易中涉嫌合同诈骗罪,以黄金首饰售后回租为名行放高利贷之实涉嫌非法经营罪等。
由于现行法律尚未对仲裁机构应遵循何种处理原则作出明确规定,绝大部分仲裁机构也没有在其仲裁规则中明确刑民交叉的处理机制,加之《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未明确界定涉及刑事犯罪是否应当成为仲裁裁决撤销的独立事由,导致涉刑仲裁裁决是否应被撤销成为司法审查的难点,由此也给仲裁机构[5]的实务操作带来挑战。
基于此,本文以涉刑仲裁司法审查为切入点,通过实证研究人民法院针对涉刑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视角,并加以系统提炼,同时就仲裁机构处理此类案件的提出实务操作建议和指引。本文在威科先行数据库中以全文关键词“刑事”“中止审理”[6],案由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审判日期为近10年共检索到270份裁判文书[7]。通过对文书进行分析,排除与本议题不相关的和重复的裁判文书,最终筛选得到161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
二、实证检视:涉刑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视角
通过对样本案例分析可见,仅在5件案例中法院采纳当事人主张并裁定撤销涉刑仲裁裁决,这表明法院在审查仲裁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时,司法审查立场整体呈现稳定性。法院对涉刑仲裁裁决的撤销所持的审慎态度,实际上是司法谦抑性价值理念的体现。[8]
(一)裁定撤销涉刑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视角
进一步梳理5件裁撤案例可见,法院的司法审查视角存在明显分化。尽管多数法院会将公安、检察机关的处理情况作为司法审查的重要参考,但具体适用存在显著差异,如下表所示。
表1 裁撤案件司法审查视角

由表可见,在5份裁撤案例中,法院的审查视角集中在“程序合法性”和“刑事关联性”,但在同一视角下法院的裁判说理展开也有所不同。
首先,在程序合法性审查视角方面。案例一认为只要公安机关受理案涉纠纷,仲裁庭就应中止审理,并明确提出了仲裁庭应遵守“先刑后民”原则;而案例四直接援引《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八条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未具体阐明裁判理由;案例五则关注当事人权利行使的充分性。
其次,在刑事关联性审查视角方面。案例二认为要综合考量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和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从而判断两案是否属于“同一事实”;而案例三认为要根据检察机关的书面证实才能证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仲裁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综上,尽管法院对涉刑裁撤案例的审查聚焦于两大核心视角,但具体裁判说理的侧重点、依据和精细度存在明显分化。这反映出涉刑仲裁司法审查在规则适用、事实认定维度仍存在解释空间与裁量差异,也凸显出当前涉刑仲裁裁决撤销的司法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对仲裁机构办理涉刑案件时精准把控程序合规性、刑事关联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裁定维持涉刑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视角
相较于上述5件撤销案例,在156件法院裁定维持仲裁裁决的样本案例中,法院基于不同的审查重点形成了具有显著差异化的五种审查视角。这五种视角既各自独立,可单独作为维持裁决的依据,又在部分个案中存在交叉与重叠,共同构成法院审查涉刑仲裁裁决维持与否的关键逻辑。
1.程序合法性审查视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界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法院对此的司法审查步骤一般是识别适用的仲裁法定程序、判断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判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是否可能影响仲裁案件实体结果。[9]在样本案例中,大多数法院关注仲裁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将其作为能否维持仲裁裁决的重要基础,若在仲裁程序规范、当事人已充分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即便存在刑事程序介入,也不足以当然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经统计,在156件法院裁定维持仲裁裁决的样本案例中,法院对程序合法性的审查要点如下表所示。
表2 程序合法性司法审查要点

由表可见,法院司法审查要点具有多元化特征:一方面,法院强调当事人在程序推进中的主体意愿与程序性权利的行使,如果当事人未能依法主张相关程序性权利,通常不足以成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同时,法院普遍尊重仲裁庭在程序安排中的裁量与判断,避免过度干预仲裁自治。另一方面,在涉及“未影响当事人权利或裁决正确性”以及“当事人未举证证明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形时,法院坚持将程序瑕疵与实体公正相区分,认为只有当程序瑕疵足以对当事人实质性权利或裁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方能构成撤销理由。此外,虽然“仲裁庭未中止审理的合法性不属法院审查范围”以及“依公安无犯罪结论恢复仲裁程序合法”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频次较低,但也折射出法院在界定自身审查权限时的克制立场,既明确不对仲裁庭的合理裁量进行过度干预,又在与其他法律程序交叉时,适度采纳外部权威结论以维护仲裁裁决效力。
2.证据充分性审查视角
法院审查证据充分性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但围绕不同的证明对象形成了多维度的审查要点。经统计,在156件法院裁定维持仲裁裁决的样本案例中,法院对证据充分性的审查要点如下表所示。
表3 证据充分性司法审查要点

由表可见,法院在对证据充分性进行司法审查时,尤其重视是否存在足以证明刑事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一旦缺乏有力证明,即不足以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无证据证明刑事案件对仲裁案件的影响”和“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隐匿关键证据或裁决依据证据系伪造”反映出法院在证据审查中强调刑事程序与仲裁程序之间的衔接,并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对裁决结果的实质性影响;同时,“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或仲裁庭无权仲裁”则显示法院不仅考察证据能否支撑案件事实,还关注其是否足以支撑程序性主张,从而兼顾程序合法性与实体公正的统一;而“无证据证明应中止审理”及“无证据证明案件已刑事立案受理”虽出现频率较低,但仍表明法院在特定情境下会通过证据审查来判断仲裁程序是否应当中止以及刑事案件与仲裁案件之间是否存在衔接关系。
具体到证据类型方面,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刑事报案书》《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等程序性材料,但法院对这些材料的证明力普遍持高度审慎态度。有法院认为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公安局已刑事立案;[10]有法院认为口头报案[11]、《刑事报案书》《立案告知书》[12]以及受案登记表[13]不能证明案件存在中止审理的情形;但有法院认为《立案告知书》可以证明已经刑事立案的事实[14];有的案件中也有仲裁庭依据当事人提交的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决定中止审理[15];有法院认为《受案回执》并非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正式立案受理通知书,不能证明案件已由其他机关通过刑事程序立案受理;[16]有法院进而认为仅凭《立案告知书》无法判断本案是否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17]更有法院认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不必然会导致仲裁程序的中止[18]或者认为《仲裁法》或仲裁规则均未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形下仲裁庭应中止案件审理[19];也有法院认为虽然公安机关立案,但尚无明确侦查结论。[20]这种对同类证据证明力的差异化认定,进一步加剧了当事人举证的难度,也使得涉刑仲裁案件的举证说理面临更高门槛。
3.刑事关联性审查视角
法院对刑事关联性的审查视角,与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思路高度契合,主要关注仲裁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发生在同一当事人之间、是否基于同一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仲裁案件是否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等,从而判断刑事案件是否足以影响仲裁裁决。经统计,在156件法院裁定维持仲裁裁决的样本案例中,法院对刑事关联性的审查要点如下表所示。
表4 刑事关联性司法审查要点

由表可见,“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是法院最主要的审查要点,说明仲裁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可独立完成,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的结论,体现出仲裁程序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其裁决可在不受刑事程序过多牵制的情况下保持效力;“缺乏关联性或无关”表明当仲裁案件与刑事案件在事实、法律关系等层面不存在关联时,法院会认定刑事案件对仲裁裁决无影响;“非同一法律关系”“非同一事实”“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或法律利害关系”“非同一主体”体现出法院从法律关系属性、事实基础、对民事责任和法律利害关系的作用以及法律主体等多个维度,细致甄别仲裁与刑事案件的关联,只要在这些方面存在差异,就可能认定刑事案件不足以影响仲裁裁决。
4.仲裁庭职权审查视角
法院对仲裁庭职权的审查,是司法监督仲裁程序的关键环节,既关乎仲裁自治,也关乎仲裁庭在处理涉刑仲裁案件时职权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经统计,在156件法院裁定维持仲裁裁决的样本案例中,法院对仲裁庭职权的审查要点如下表所示。
表5 仲裁庭职权司法审查要点

由表可见,多数法院认为“是否中止、是否恢复、应否移送”属于仲裁庭实质审查的范畴,表明仲裁庭具有在程序推进过程中的关键职权。而“与刑事案件的关联性”涵盖法律事实是否同一、是否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等多个维度,这体现出法院对仲裁庭处理刑案关联问题时职权运用的关注,但对于仲裁庭在此方面的职权范围,法院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此外,也有一些案件法院未具体列明仲裁庭的职权范围。
基于此,法院根据仲裁庭的职权范围,进一步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司法审查范畴,同时也从主观和客观两个层面关注案件的可仲裁性。[21]我国现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客观上导致司法审查对仲裁裁决的干预偏多,当前首要任务应是合理缩小法院的审查范围,而非进一步扩大司法审查的边界。[22]在16件样本案例中[23],法院认为案件所涉事项属于仲裁庭实质审查范畴,而对于仲裁庭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的事项不应任意扩大司法审查范围,该类仲裁案件不属于司法审查范畴。
5.依据适用性审查视角
首先,从事实与法律依据层面分析,在29件案例中,[24]法院的司法审查理由表述较为简略,均直接以“当事人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撤裁请求,未对“缺乏依据”的具体情形展开进一步阐释。
其次,从仲裁依据层面分析,在样本案例中,法院的审查范围并非仅局限于裁决本身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还会延伸至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即通过援引规则判断仲裁程序与实体裁决的正当性。经梳理统计,仅39件案例中法院明确提及仲裁规则,表明法院在处理涉刑仲裁时尝试通过引用仲裁规则来确认仲裁裁决是否具有程序与实体上的正当性。然而,其中11件案例只是笼统提及仲裁规则,而未具体指向条文。这一现象表明,现行仲裁规则对于涉刑仲裁裁决的处理视角缺乏针对性规范,使得法院在审查时只能作出形式性援引,难以形成稳定的司法裁判逻辑。
从当前各仲裁机构的规则文本来看,绝大多数仲裁规则未专门设置“涉刑仲裁处理条款”。在这一制度空白下,部分法院不得不转而援引《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中止的条款来回应当事人“仲裁应中止审理”的主张。[25]此种做法虽能为个案裁判提供临时依据,却也从侧面反映出现行仲裁规则在涉刑仲裁问题上的明显缺位,导致实践中不得不借助民事诉讼规则填补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仲裁程序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三、实践启示:关于仲裁机构处理涉刑商事纠纷案件的实务建议
基于上述161份样本案例的实证分析,结合法院的司法审查要点,笔者建议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刑仲裁案件时,应对应五大审查视角,围绕程序合规、证据扎实、关联清晰、职权明确和依据充实五大核心,贯穿立案、审理和裁决三个阶段,规范实务操作和规避常见风险,确保仲裁裁决既能体现独立性,又能应对后续司法审查的核心关切。
(一)立案阶段:前置风险筛查与权利告知
立案阶段是仲裁机构进行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的首要环节,需通过定向告知和线索初核双举措,提前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并初步甄别刑事关联,为后续程序推进减少争议隐患。
1.出具《涉刑风险专项告知书》
结合样本中“当事人未举证证明程序违法”“无证据证明刑事案件对仲裁案件的影响”等高频审查要点,仲裁机构在立案时应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涉刑风险专项告知书》,其中需要以下核心内容。其一,涉刑主张的举证要求。若当事人主张案件涉及刑事犯罪,需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实质证据,仅口头陈述或《受案回执》不足以启动中止审理程序;其二,隐瞒证据的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当事人隐瞒刑事线索或关键证据,可能导致裁决因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法院撤销;其三,程序主张的关联依据。当事人申请中止仲裁时,需同步提交仲裁案件需以刑事程序结果为依据的具体理由,避免无依据的程序拖延。
2.开展涉刑线索初步核查
立案人员需结合案件基础材料,初步筛查三类涉刑高风险线索。其一,交易模式异常类,如涉及多主体循环转账、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借贷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洗钱的情形;其二,主体关联异常类,如当事人或关联方已被列入失信名单且涉及刑事犯罪记录的情形;其三,证据瑕疵类,如合同签字伪造、款项用途表述模糊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的情形。若发现上述线索,仲裁机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涉刑线索核查记录表,详细记录线索要点,并当面或书面询问当事人是否已向公安、检察机关报案及案件进展;若当事人确认已报案,需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刑事机关出具的程序性文书,避免仲裁机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推进程序,导致后续裁决与刑事程序形成事实冲突。
(二)审理阶段:规范裁量与事实查明
审理阶段是仲裁机构处理涉刑案件的核心环节,需重点聚焦中止审理的裁量、刑事关联的判断和仲裁职权的行使三大问题,既确保程序操作符合司法审查的程序合规标准,又通过主动核实信息、明确裁量依据,体现关联清晰与职权明确的核心要求。
1.审慎行使中止审理裁量权
依据样本中“仲裁庭未中止审理无误”“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等审查要点,仲裁机构对“是否中止审理”应遵循裁量有据的原则,建立分层判断标准。其一,若当事人仅提交《受案回执》或无实质证据证明涉刑,仲裁机构应驳回中止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并继续审理;其二,若当事人提交《立案告知书》等正式立案凭证,需进一步判断“仲裁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存在实质关联”,若仲裁核心事实需依赖刑事侦查结论,则仲裁庭应作出中止仲裁的决定,同时明确中止理由及恢复审理的条件;其三,若仲裁案件与刑事案件属“非同一事实”“非同一法律关系”,则仲裁庭应在庭审笔录中详细记录当事人的涉刑主张及仲裁庭的关联判断理由,继续推进审理。同时,仲裁庭需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明确援引《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中关于程序裁量的条款,体现职权明确的操作逻辑,避免因裁量无依据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2.主动核实刑事信息
仲裁证据规则相较于诉讼较为简陋,不利于仲裁庭认定案情。[26]针对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和仲裁庭调查权有限而导致的事实认定偏差问题,仲裁机构可通过两类视角突破信息壁垒。其一,出具标准化协助函核实。若需判断仲裁与刑事是否属同一事实,仲裁机构可向公安或检察机关出具涉刑案件协助核实函,明确列明仲裁案号、当事人信息、需核实的核心问题。本文样本案例中“依公安无犯罪结论恢复仲裁程序合法”的审查要点,以刑事机关的书面回复作为判断关联与否的依据,既确保关联清晰,又充实证据扎实的事实基础。其二,探索政法协同平台对接。当前多地已建立政法机关协同办案平台,例如浙江省的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江苏省的政法大数据共享平台等,此类平台已实现法院、公安、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后续仲裁机构可与当地司法机关尝试建立政法协同平台对接机制,待机制成熟后逐步实现涉仲裁案件刑事立案状态、侦查阶段、核心事实关联性等非涉密信息的线上查询,以直接获取权威反馈。
3.严格核查核心证据真实性
结合样本案例中“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隐瞒关键证据或裁决依据证据系伪造”的审查要点,仲裁庭需对三类核心证据开展重点核查。其一,基础交易证据,如合同、转账凭证、结算协议等,需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核对,对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签字盖章存疑的证据,需要求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可要求鉴定机构对签字真实性进行鉴定;其二,刑事关联证据,如当事人提交的《立案告知书》《侦查笔录》等,需进一步核实真实性与关联性,避免当事人提交伪造或与本案无关的刑事材料;其三,程序性证据,如开庭通知、举证通知书的送达记录,需确保送达方式符合仲裁规则要求,避免因送达不当被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三)裁决阶段:细化说理与依据援引
仲裁庭在裁决阶段的核心目标是通过清晰说理和明确依据,确保仲裁裁决能回应司法审查的核心关切,减少因说理模糊或裁决依据不明导致的撤裁风险。
1.专章列明涉刑相关内容
在涉刑仲裁案件的裁决书中增设涉刑事项审查情况专章,明确记载以下内容。其一,当事人的涉刑主张及证据。仲裁庭应详细列明各方当事人是否提出涉刑主张、提交的证据名称、提交时间及证据质证意见;其二,仲裁庭的关联判断过程。仲裁庭应结合刑事机关的回复,具体分析仲裁与刑事是否存在关联;其三,程序裁量的依据。仲裁庭应明确说明未中止审理或恢复审理的具体依据,具体列明《仲裁规则》中的相关条文;其四,证据采信理由。对当事人提交的刑事材料是否采信、为何采信或不采信作出明确说明。通过细化说理,避免笼统表述本案不涉及刑事犯罪,确保即便到了司法审查阶段,法院也可清晰追溯仲裁机构的判断逻辑。
2.补充仲裁规则涉刑条款
针对仲裁规则对涉刑情形规范缺位导致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规则的问题,各地仲裁机构可参考《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十条规定“仲裁案件涉及刑事案件并已由侦查机关正式立案的,并不必然导致仲裁程序中止,仲裁庭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作出决定”的思路,在自身仲裁规则中新增涉刑案件处理的专门条文,主要明确以下内容。其一,中止审理的条件。例如需同时满足案件已被刑事机关正式立案且仲裁核心事实需以刑事程序结果为依据两个要件,缺一不可;其二,恢复审理的依据。列明可恢复审理的三类情形,包括刑事机关出具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与仲裁无关或者刑事机关书面回复案件与仲裁无关联。通过补充专项规则,避免因规则缺位导致依据充实不足,同时减少法院通过诉讼规则类推审查涉刑仲裁案件的情形,强化仲裁程序的独立性。
四、结语
仲裁司法审查所涉法律关系复杂多元,且与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关联紧密,致使未被现行规定涵盖的新情况、新问题持续涌现。[27]而仲裁机构对涉刑仲裁案件中持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进一步规范实务操作,以保持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防范司法审查的风险。本文通过对161份相关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揭示当前司法审查视角包含程序合法性、证据充分性、刑事关联性、仲裁庭职权和依据适应性的多元化现状。基于此,为仲裁机构提出在处理涉刑仲裁案件时不同阶段的操作指引,在立案阶段应注重前置风险筛查与权利告知,包括出具《涉刑风险专项告知书》和开展涉刑线索初步核查;在审理阶段应注重规范裁量与事实查明,包括审慎行使中止审理裁量权、主动核实刑事信息和严格核查核心证据真实性;在裁决阶段应注重细化说理与依据援引,包括在裁决书中专章列明涉刑相关内容和在仲裁规则中补充涉刑条款。需注意的是,本文仅基于裁判文书分析,研究结果具有局限性,相关的建议和规则需经实践检验是否具有可行性,未来可以在实务中关注相应对策的执行情况,探索更多解决方案,持续推动涉刑仲裁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参见杜焕芳:《仲裁法应有的包容性开放性融通性》,载《政法论坛》2025年第1期,第71页。
[2]参见汪祖兴:《仲裁监督之逻辑生成与逻辑体系——仲裁与诉讼关系之优化为基点的渐进展开》,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6期,第4页。
[3]参见张卫平:《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法理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6期,第11页。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年修订)第七十一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5]鉴于本文论述重点在于构建仲裁机构涉刑案件的处理机制,故除特别说明外,不再对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关系作单独区分。
[6]此处选择“中止审理”作为关键词,旨在精准筛选出与涉刑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司法审查直接相关的裁判文书,避免无关样本混入。该关键词对应的检索结果中,已涵盖仲裁机构针对涉刑情形作出的同意中止审理与不同意中止审理两种类型的文书。
[7]最后检索日期为2025年12月22日。
[8]参见李炫达、许素萍:《不服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谦抑性》,载《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35期,第59页。
[9]参见单素华、唐若颖:《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理念》,载《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35期,第65页。
[10]参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
[11]参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1民特467号民事裁定书。
[12]参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4民特131号民事裁定书。
[13]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特147号民事裁定书。
[14]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特414号民事裁定书。
[15]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
[16]参见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0民特31号民事裁定书。
[17]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特151号民事裁定书。
[18]参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特146号民事裁定书。
[19]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
[20]参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3民特3号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民特78号民事裁定书。
[21]参见于喜富:《论争议可仲裁性司法审查之启动程序》,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3期,第49页。
[22]参见李红建:《仲裁司法审查的困境及其应对》,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8期,第54页。
[23]参见北京金融法院(2022)京74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特226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特115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特791号民事裁定书等。
[24]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特224号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特489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4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3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等。
[25]参见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辽08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1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
[26]参见宋连斌:《司法支持仲裁的底层逻辑解析》,载《政法论坛》2025年第1期,第81页。
[27]参见姜裕峰、钟一鸣:《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规范与审查标准》,载《人民司法(应用)》2024年第10期,第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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