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对于中国涉外仲裁的发展影响分析
2025-11-19
一、中国涉外仲裁的发展现状与挑战
(一)涉外仲裁的发展现状
涉外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机制,在中国的法治建设和对外开放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近年来,中国涉外仲裁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已成为全球仲裁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截至2025年8月底,全国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已达285家,仲裁员队伍规模超过6万名,其中境外仲裁员3400余名,呈现出国际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2024年,全国仲裁机构共办理涉外仲裁案件4373件,涉外标的额高达1978亿元[1]。这一数据充分彰显了中国涉外仲裁在解决高价值国际商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更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认可度显著提升。国际仲裁权威评估机构2025年调查报告显示,北京、深圳、上海三大城市已同时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仲裁委员会等领先机构的年均仲裁标的额均超过千亿元,其裁决已在全球五大洲70余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承认与执行。例如,海南国际仲裁院的裁决在马来西亚高等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涉及跨境电子送达的涉外仲裁裁决书被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认并执行,这些案例均具有先例性价值,为中国仲裁国际公信力的提升提供了有力佐证[2]。
在制度建设和区域发展方面,中国自2022年起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南开展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成效显著。上海通过推动1部地方性法规和4份政策性文件出台,构建了完善的仲裁制度体系,2024年全市仲裁机构受理涉外案件量和标的额较2022年分别增长61%和66%。广东积极推进广州、深圳两地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两地仲裁机构受案争议金额持续位居全国和全球前列,2024年涉外案件争议金额占全国30%[3]。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中国已逐步成为面向全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4]。
(二)涉外仲裁面临的挑战
尽管中国涉外仲裁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首先,在制度兼容性方面,我国原有仲裁法律制度在开放包容、创新及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与国际通行规则不完全适应的问题[5]。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将涉外仲裁的范围限缩于“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纠纷”,范围相对狭窄,难以覆盖当前日益增多的新型跨境争议,如数字贸易、数据跨境流动、标准必要专利等领域的纠纷[6]。与此同时,我国长期以机构仲裁为主导,缺乏临时仲裁制度安排,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临时仲裁普遍适用的现状存在脱节,限制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国际竞争力。
其次,在仲裁机构竞争力方面,虽然中国仲裁机构数量众多,但在专业化程度、国际化服务能力方面与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相比仍有差距。目前,境外仲裁员在中国仲裁员总数中占比仅为5.7%(3400多名),而国际领先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中,跨境争议占比普遍超过八成: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逾八成当事人非英国籍;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2024年受理的625起案件中,91%具有国际因素,当事人与仲裁员遍布全球数十个法域[7]。这一数据反映出我国仲裁机构的国际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同时,中国仲裁机构在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有限,国际影响力与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尚不匹配。
在人才建设方面,中国涉外仲裁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高素质涉外仲裁人才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流利的跨文化沟通能力、丰富的国际仲裁经验,而当前我国此类复合型人才相对稀缺。尽管上海已推动将仲裁人才纳入“东方英才计划”,广州、深圳仲裁机构境外仲裁员覆盖多个国家和地区,2024年参与审案的境外仲裁员超过700人次[8],但从总体上看,中国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及复杂法律冲突和国际商事惯例的案件时,仍面临专家资源不足的挑战。
最后,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虽然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但部分国家对中国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仍存有质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流通性。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提升透明度,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仲裁裁决的信任度。
二、新仲裁法对涉外仲裁发展的影响
(一)仲裁地及其当地法律对仲裁协议和裁决效力的影响
新修订的《仲裁法》在仲裁地制度方面作出了重大创新,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深度接轨。此次修订引入了仲裁地标准,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这一规定填补了原有法律空白,使仲裁地成为确定仲裁程序法和司法监督权的连结点,为涉外仲裁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在仲裁地的确定规则上,新法构建了多层次认定体系。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在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则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这种递进式确定机制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保证了仲裁程序的可行性,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仲裁地制度的完善对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明确仲裁地标准使外国当事人能够更准确地预判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和司法审查标准,增强了对中国仲裁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这一改革也使中国与其他采纳《示范法》的法域保持一致,降低了国际商事主体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的制度障碍。
新法还通过完善裁决承认与执行机制,提升中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流动性。法律专门规定了在我国领域内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在我国领域外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具体程序。这些规定与《纽约公约》相衔接,为跨境仲裁裁决的流通提供了法律保障。新法明确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投资条约、协定关于将投资争端提交仲裁的规定,按照争议双方约定的仲裁规则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这一规定拓展了中国仲裁机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功能,为“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提供了新途径。
(二)仲裁机构的国际交流与发展
新《仲裁法》为促进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支持。在总则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仲裁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这一原则性条款为国家支持仲裁机构国际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国家层面对提升中国仲裁国际影响力的战略考量。
在“走出去”与“引进来”方面,新法展现了前所未有的开放姿态。法律明确支持我国仲裁机构到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仲裁活动;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需要,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区域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这种双向开放政策既推动中国仲裁机构参与国际竞争,又吸引国际知名仲裁机构来华开展业务,有利于形成良性竞争的仲裁服务市场。
从实践来看,中国仲裁机构已经在这一法律框架下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例如,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各聘请了3名境外仲裁专家担任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上海市还创设并连续举办六届上海国际仲裁论坛,累计吸引2000余名境内外仲裁员、仲裁机构和组织人员以及仲裁专家学者等参加,打响了上海仲裁国际品牌[9]。这些实践为法律实施提供了有益经验。
新法还通过创新仲裁服务模式拓展了仲裁机构的功能边界。针对特定类型的涉外纠纷,法律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外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并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仅需履行简单的备案程序。这一规定为临时仲裁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有限空间,满足了国际商事主体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
此外,新法框架下各地仲裁机构正在形成差异化发展路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举办仲裁文化推广月活动,覆盖北京、武汉、成都、上海、沧州等国内城市以及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新加坡等境外城市,形成国内与跨境相结合的活动布局[10]。而重庆仲裁委员会则聚焦区域性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11],联合当地律协、法院等机构举办“国际贸易投资与海事仲裁”专题讲座,助力重庆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这种差异化发展态势有利于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涉外仲裁服务体系。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和利冲披露
新《仲裁法》通过多维度制度设计提升仲裁员队伍的公正性与专业性,为涉外仲裁公信力奠定人才基础。在仲裁员任职资格方面,新法在要求仲裁员公道正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仲裁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这一规定完善了仲裁员的资质标准,从道德素养与专业能力两个维度确立了仲裁员的任职要求。
为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增强仲裁员队伍的多样性,新法增加了"曾任检察官满八年"可担任仲裁员的规定,并明确"从事法律、海事海商、科学技术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也可担任仲裁员"。这种开放式的规定有利于吸纳各领域专业人才加入仲裁员队伍,满足复杂国际商事仲裁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信息披露制度的引入是新法保障仲裁公正性的核心举措。法律规定,“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该仲裁员应当及时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仲裁机构应当将仲裁员书面披露情况、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这一规定确立了仲裁员的持续披露义务,使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可能影响仲裁公正性的情形,增强了仲裁过程的透明度。
在仲裁庭组成方面,新法进一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约定首席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这种灵活选定机制赋予当事人更大的程序自主权,有利于形成当事人信任的仲裁庭。同时,法律还完善了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程序性要求,明确仲裁机构主任需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仲裁员,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为保障仲裁员队伍的纯洁性,新法对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的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明确“仲裁员有被开除公职、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被撤销高级职称等不再具备担任仲裁员条件情形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其除名”。这种退出机制与准入标准相呼应,构成了完整的仲裁员管理制度,为防止不适宜人员担任仲裁员提供了法律屏障。
从实践来看,各地仲裁机构已经在积极探索仲裁员管理和培训的新模式。如上海仲裁协会和仲裁机构分层分类多途径提升仲裁员专业能力,创设并定期开展“上海仲裁公开课”“对话仲裁员”“上海仲裁沙龙”等品牌活动[12]。这些实践为新法实施积累了经验,有助于形成仲裁员专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新《仲裁法》通过多项创新规定提升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与效率,增强中国涉外仲裁的国际竞争力。在保全制度方面,新法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对仲裁前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做了全面规定。明确"因情况紧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同时相应增加仲裁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保全措施执行问题,新法进一步加大了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明确规定"无论是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当事人保全申请,还是仲裁前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种强制性规定强化了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为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司法保障。
在证据收集方面,新法赋予了仲裁庭更多权力,也强化了对仲裁庭的协助。法律规定在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较为困难的困境,为查清事实、公正裁决提供了程序保障,特别在涉及公共机构持有的证据时,这一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新法还通过完善仲裁程序类型满足不同案件需求。针对涉外海事纠纷及特定区域内的涉外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的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灵活仲裁方式适应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多样化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程序选择。同时,法律要求此类仲裁履行备案制度,明确"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规则向仲裁协会备案",体现了放管结合的管理思路。
此外,新法背景下的仲裁程序电子化与智能化趋势也日益明显。如江西省司法厅出台的《关于加强仲裁监督管理提升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措施》中明确提出"推进数字赋能",加强全省仲裁监管信息化建设和智能技术应用,规范互联网仲裁发展。[13]这种数字化趋势适应了后疫情时代纠纷解决的需求,也为涉外仲裁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程序选项。
三、总结与建议
新《仲裁法》的修订与实施,标志着中国涉外仲裁制度进入全新发展阶段,体现了中国加强国际化仲裁制度的决心。本次修订通过引入仲裁地标准、完善临时仲裁制度、加强司法支持与监督、健全仲裁员信息披露机制等核心举措,在赋予当事人更大自主选择权、提升仲裁机构国际化水平、优化仲裁程序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使中国涉外仲裁制度稳步迈向与国际接轨的方向。这些制度创新既体现了中国特色,又实现了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深度接轨,为我国构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新法的实施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持续关注法律实施中的细节问题以及国际社会对中国仲裁裁决的认可度。从实践层面看,裁决的国际认可度仍有提升空间,需要通过加强与其他国家在仲裁领域的司法合作,确保中国仲裁裁决在外国法院的执行更加顺畅。同时,仲裁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仍需加强,这要求仲裁机构积极学习国际先进实践,吸引更多国际专业人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基于上述分析,建议从以下方面推进中国涉外仲裁的持续发展:一是深化仲裁机构改革,推动仲裁机构国际化发展,积极学习国际先进实践,吸引更多国际专业人才,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增强机构独立性和专业性;二是完善司法支持与监督体系,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标准,提升裁决的国际认可度和执行力;三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与国际交流,通过国际商事论坛、跨境法律培训等方式,向国际社会推广中国新仲裁法,同时鼓励仲裁机构和专家学者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增强中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话语权。
新法的实施为中国涉外仲裁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下一步需要着力推进制度落实、深化机构改革、加强国际合作,通过不断提升仲裁程序透明度与独立性,优化仲裁实践机制,提高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效率。相信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创新,中国将培育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和专业队伍,构建起既具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仲裁体系,为全球仲裁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参考文献:
[1]《法治日报|新修订仲裁法明年3月1日起实施 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和仲裁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 ,法治日报,https://www.moj.gov.cn/pub/sfbgw/sfbxwfbhzb/2025nsfbfbh/acf20250925/mtgz20250925/202509/t20250930_525838.html
[2]《中国逐步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法治日报,https://news.qq.com/rain/a/20250802A023MX00
[3]《中国逐步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法治日报,https://news.qq.com/rain/a/20250802A023MX00
[4]《我国已逐步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25/0803/c1004-40535226.html
[5]《我国仲裁制度建设和仲裁事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光明日报,https://epaper.gmw.cn/gmrb/html/2025-09/30/nw.D110000gmrb_20250930_4-02.htm
[6]《张 纯|以法治之力护航涉外仲裁》,民主与法制网,http://www.mzyfz.com/html/1873/2025-09-30/content-1661282.html
[7]《董少謀‖如何建设国际一流仲裁机构?》,https://mp.weixin.qq.com/s/mp9P1BI5KBZ7soLFkfyWmg
[8]《中国逐步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法治日报,https://news.qq.com/rain/a/20250802A023MX00
[9]《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0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上海市司法局,https://sfj.sh.gov.cn/2020jyhtagk_bljgzdgk/20250515/b8b201a6d300487780850a84103a4e9e.html
[10]《定格每一帧精彩!第二届仲裁文化推广月回顾》,https://wap.bjd.com.cn/news/2025/06/18/11203191.shtml
[11]《重庆仲裁委员会搭建学习交流平台 培养涉外法治人才》,https://pacq.gov.cn/archives/211706.html
[12]《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0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上海市司法局,https://sfj.sh.gov.cn/2020jyhtagk_bljgzdgk/20250515/b8b201a6d300487780850a84103a4e9e.html
[13]《江西出台多项措施 加强仲裁监督管理 提升仲裁公信力》,http://legalinfo.moj.gov.cn/zhfxyfzl/yfzlhyyfzl/202509/t20250901_524448.html
本文作者: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