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多层级嵌套,限制杠杆比例,资产管理信托迎来新规
2025-11-12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发展,金融监管总局于2025年10月31日制定了《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文就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简单梳理分析。
一、办法的针对性
本办法的出台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主要针对信托业长期存在的以下问题:
1、刚性兑付与资金池业务:既往信托业常通过“隐性刚兑”和资金池操作掩盖风险,导致风险积累。办法第四条明确禁止承诺保本、设置预期收益率及开展资金池业务,旨在打破刚兑,实现风险与收益匹配。
2、通道业务:信托业曾大量从事为银行、融资方服务的通道业务,规避资本监管。办法第四条强调“不得将管理职责让渡”,并要求信托公司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这直接针对以往以“银信合作”为代表的通道模式。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销售乱象、合格投资者门槛模糊的问题。办法第八条细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如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并要求风险匹配(第二十条)。
4、非标资产的投资风险:信托业非标投资占比高,期限错配严重。办法第四十六条强调非标资产期限匹配,并设集中度限制(第四十八条),针对的是信托暴雷事件中暴露的非标资产流动性问题。
综上,办法以问题为导向,旨在终结信托业“类信贷”模式,推动其向真正“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本源转型。
二、亮点解读
1、明确资产管理信托的法律地位(第二条):首次将信托公司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明确定义为“资产管理信托”。
2、强化风险隔离与受托人责任(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负债或清算财产,夯实了破产隔离制度。
3、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升级:引入“销售规范性确认书”(第十五条)、强制录音录像(第三十六条)。 要求净值化管理(第三十一条)和定期外部审计(第三十二条),提升透明度。
4、投资运作规范精细化:
(1)禁止多层嵌套(第四十七条,限再投资一层),严格限制资产管理产品之间复杂的多层嵌套行为,防止通过层层包装隐匿风险、规避监管,推动行业走向简单、透明。
(2)结构化产品分级比例限制(第五十一条),防止过度杠杆,明确份额归属和提高投资门槛,防止风险过度放大,确保产品结构清晰、风险可控,尤其要保障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优先级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5、过渡期安排务实(第八十五条):给予存量业务整改空间,避免“一刀切”引发市场震荡,体现了监管的稳健性。
三、意义与影响:重塑行业生态与市场信心
1、对行业而言:加速信托公司分化,推动具备主动管理能力的机构脱颖而出,而依赖通道业务的中小机构面临转型压力,促进信托业回归本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2、对投资者而言:通过严格适当性管理和信息披露,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风险自担意识,长期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文化。
3、对监管体系而言:整合并废止了十余项旧规(第八十三条),消除规则冲突,提升监管效能。
4、对金融市场而言:推动对非标投资的监管,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建议:潜在争议与优化空间
1、关联交易监管需更细化(第五十条)
条款要求关联交易“取得投资者同意”,但未明确具体程序(如集体决策机制),实践中可能因投资者分散而操作困难。建议参考《公司法》类别股东大会制度,明确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标准。
2、非标资产估值难的问题(第三十一条)
非标资产缺乏活跃市场,净值计量易主观化,可能引发争议,但该条并未提供具体的估值指引。
3、过渡期安排可更明确(第八十五条):
“有序压降”表述模糊,可能导致执行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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