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造假相关问题研究四:从*ST广道案看财务造假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2025-09-28
一、问题的提出
财务造假案件中,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始终是影响案件定性、立案追诉的关键环节。最高检《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规定:立案追诉标准对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均规定“造成投资者(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此,相关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已有生效判决的,可以参照民事判决对直接经济损失作出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应当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后予以审查认定。该《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然而,刑事与民事在证明标准、因果关系及损失计算逻辑上存在明显差异。如何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建立既符合刑事追诉要求、又兼顾投资者保护的损失认定机制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一背景下,ST广道案为研究提供了典型样本。该案涉及长达七年的系统性财务造假,涵盖欺诈发行与持续信息披露两个阶段,既揭示了中小企业在公司治理中的长期问题,也凸显了经济损失认定的复杂性。具体而言,ST广道案的核心问题之一在于如何将民事判决中的损失认定结果转化为刑事程序中符合“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证据。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关乎个案公正,更对完善财务造假犯罪追责体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理论基础:刑事与民事损失认定的法理差异
要深入理解财务造假犯罪经济损失认定的复杂性,必须从法理层面剖析刑事与民事程序在损失认定上的根本差异。刑法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核心目的,其损失认定强调行为的可责罚性和结果的直接性;而民事法律则以填补损害、恢复原状为宗旨,更注重损失的补偿性和公平性。这种目的性差异导致了两者在损失认定标准、因果关系判断以及证明责任分配上具有显著不同。要理解这种差异,首先需厘清刑事与民事在证明标准、因果关系及损失内涵上的不同。
第一,刑事诉讼坚持“排除合理怀疑”,要求事实认定唯一、确定;[1]民事诉讼适用“高度盖然性”,只要一方证据能证明事实“更可能存在”,即可认定。例如在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只要证明存在造假、交易行为和亏损,就足以满足要求,而无需排除所有其他可能性。[2]因此,民事上“大概率成立”的结论,在刑事上可能仍存合理怀疑,若直接参照,会降低刑事定罪门槛。第二,因果关系认定方式不同。刑事诉讼要求造假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排他的因果关系。民事诉讼则采“推定信赖”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在造假期间买入并在揭露后亏损,就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若被告人认为另有原因,则由其举证。这意味着,民事程序中的因果关系更多是法律拟制,而非严格证明。第三,两者的损失内涵存在分歧。刑事视角下,“直接经济损失”强调直接性与精确性,只认定由造假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民事视角下,损失认定更具概括性和包容性。例如同一股价下跌既因造假曝光又因市场整体低迷,刑事上只能认定前者,民事上则可能整体纳入赔偿范围。
因此,在参照民事判决认定刑事损失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法理差异,避免简单套用导致刑事证明标准被架空。
三、案例引入及分析
2025年9月12日,*ST广道因连续七年财务造假,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在2018年至2024年期间大规模虚增营业收入和成本,比例高达80%至99%,造假情节极为严重。董事长金文明、财务负责人赵璐等核心人物被处以高额罚款并终身市场禁入。从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违法事实的严重性看,本案很可能进入刑事追责程序,涉及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然而,刑事追责需要对投资者经济损失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损失计算通常出现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时,会根据差额法、指数回归法等方式认定投资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最终形成具体金额。[3]ST广道案刑事追责是否可以直接参照民事判决来认定损失仍有待讨论。
刑事责任强调“危害结果”,如果能通过民事判决明确投资者损失,就能为量刑提供客观依据,避免刑事追责陷入损失难以量化的困境。但实践中存在两点难题:其一,民事案件多是个案化的,法院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仅针对起诉的投资者,不一定覆盖所有受损股民。直接参考可能导致刑事追责的损失总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二,刑法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更为严格,需要确定损失与造假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民事判决中往往通过推定规则和合理怀疑的减轻标准来支持投资者维权,两者并非完全一致。但民事判决依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首先,法院的判决已经过完整的举证、质证和审理程序,具备较强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可以在刑事程序中作为损失认定的重要证据。[4]其次,民事判决能够反映市场对财务造假的反应,通过股价波动间接揭示投资者损失的规模,为量刑提供参考框架。
从*ST广道案来看,对于财务造假经济损失的认定可以参照民事判决,但需要构建更审慎的机制。在刑事程序中应将民事判决作为证据参考,并通过质证和实质性审查机制来判断是否采纳。
四、结论与平衡路径:如何审慎地“参照”民事判决
既不能完全否定参照民事判决的做法,也不能违背刑事诉讼的严格要求,关键在于构建一套“以刑事证明标准为核心”的审查采纳机制,既利用民事判决的优势,又避免其弊端。
(一)明确民事判决在刑事程序中的证据属性
直接参照民事判决来认定经济损失存在降低刑事证明标准的弊端,但在制度设计上,应当明确民事判决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刑事程序中,公诉机关应当将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接受质询。另一方面,法庭在采信时必须进行独立审查,而不能简单采纳。通过这种方式,既能够发挥民事判决的参考价值,又不至于使刑事证明标准被降低。
(二)建立刑事程序中的实质性审查机制
要确保经济损失认定的科学性与合法性,刑事司法机关必须建立系统化的实质性审查机制。首先,审查民事判决在程序上是否公正,是否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若民事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则不能作为刑事判决的依据。其次,因果关系审查。刑事案件需要逐案检视虚假财务信息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链条,不能简单以“推定信赖”替代直接证明。对于未能证明个别投资者因虚假信息而遭受损失的部分,应当排除在刑事责任之外。[5]最后,计算方法审查。应当评估损失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必要时,法院可组织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客观性与可信度。通过建立上述机制,可以在尊重民事判决的同时,保持刑事程序的独立性与严谨性。
(三)推动专业机构的介入与支持
财务造假案件专业性极强,单纯依赖司法机关自身力量难以完成复杂的损失计算。因此,应当推动建立专门的证券犯罪司法会计鉴定机制,为刑事案件提供参考。此外,可寻求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损失测算,并接受司法程序的审查。这样既能提升计算的科学性,又能减少司法机关对民事判决的过度依赖。
五、结论
*ST广道案所折射出的经济损失认定困境,揭示了现行制度在应对复杂财务造假案件时的局限性。若要在刑事司法中既准确认定投资者损失,又避免标准错位与权利保障不足,需要从制度层面进行反思与完善。参照民事判决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选择,但必须坚守“刑事证明标准”的底线。通过明确民事判决的证据性质、强化法庭的实质性审查等构建一套审慎的审查采纳机制,既能充分利用民事程序的成果,提高司法效率,又能确保刑事损失认定的准确性、合法性。
参考文献:
[1]顾永忠:《从定罪的“证明标准”到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对定罪证明标准的丰富与发展》,载《证据科学》,2012年第2期。
[2]阎巍:《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再审视》,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31期。
[3]彭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司法解释的新发展评析》,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5期。
[4]龙宗智:《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据使用》,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6期。
[5]陈洁:《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机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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