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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虚拟货币解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新司法解释

2025-09-01


2025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结合虚拟货币犯罪特征,对新司法解释的关键修订进行深度解读。


一、虚拟货币成为掩隐罪重要工具,新司法解释强化对其他方法的认定


掩隐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其中对“其他方法”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争议焦点。


在数字经济时代,掩隐罪的行为方式不断发生变化,行为人越来越多地依托和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隐蔽的虚拟空间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及性质,利用区块链、加密通信、跨境支付等前沿技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跨境流通性等特点,逐渐成为掩隐罪的重要犯罪工具。


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6起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首例“安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下简称“安某某案”)为以虚拟货币手段实施的掩隐罪,明确此类案件具有借助网络空间实时性、突破空间限制、加快资金转移速度、犯罪手段隐蔽等特点。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一般通过交易平台将赃款转化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最终通过“跑分”平台或境外赌场等渠道完成资金洗白,这种交易和流转方式,使得资金追踪和溯源十分困难,已突破传统现金交易的空间限制。


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方法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可见,进一步明确了转移资金的手段,即将“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纳入“其他方法”,实质上表明虚拟货币交易亦属于规制范畴。


二、新司法解释对主观明知认定标准细化


新司法解释第二条延续2024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洗钱罪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认定逻辑,强调在主观认定时需要综合审查,具体内容为: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根据上述因素,在以虚拟货币手段实施的掩隐罪案件中,可以从以下几个行为方面认定主观明知,即认定行为人明知或推定行为人应当明知:第一,关注行为人刻意切断资金与身份关联性的行为,例如行为人使用非实名账户、境外交易平台或混币器等;第二,判断行为人行为与正常投资行为明显不符的情况,例如虚拟货币账户资金在短时间内大额转入转出、以明显高价收购或以明显低价出售等;第三,关注行为人刻意利用虚拟货币无国界特性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将资金转移至监管薄弱的境外账户等;第四,其他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掩饰、隐瞒的行为。


三、新司法解释提高入罪门槛,并构建双层入罪标准


新司法解释对掩隐罪入罪标准作出重大调整,相较于旧司法解释统一以1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新司法解释不仅整体提高了掩隐罪的入罪门槛,而且根据上游犯罪的类型设置了双层入罪标准。


具体而言,根据对上游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化评估,新司法解释以500万元与50万元的入罪数额构建双层标准:对于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隐数额需达五百万元以上;对于上游犯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隐数额需达五十万元以上。


对于以虚拟货币手段实施的掩隐罪案件,入罪标准的调整符合社会治理的需求。对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小额、高频洗钱行为,虽可能因未达50万元标准而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通过行政手段实现预防性治理、监管和惩罚;而对达到入罪数额标准的行为,通过刑事司法程序重点打击。这种行刑衔接的二元治理结构,既能够适应金融科技的发展,也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四、新司法解释明确增加从宽处罚情节


新司法解释第四条对从宽处罚情节进行明确规定,鼓励行为人配合追缴,对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的行为人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一规定既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为以虚拟货币手段实施犯罪的追赃挽损提供有效激励。

虚拟货币的追溯依赖于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与可追溯性特征。每个交易哈希值对应唯一的交易记录,包含发送地址、接收地址、金额及时间戳等关键数据,当行为人主动配合提供虚拟货币钱包地址或交易哈希值等关键信息后,司法机关可利用区块链浏览器查询完整的交易历史,追踪跨链交易路径,最终锁定赃款去向,弥补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基于此,行为人成为赃款追溯的参与者,积极配合追缴,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五、结语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对掩隐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明确新型犯罪手段属于法律规范调整与适用范围,明确以往法律适用中的模糊地带,对推动刑事治理现代化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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