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图说会展法:会展老手的备忘录收藏

2025-08-28


会展经济是传统而又常为常新的平台经济,为参展商与游客发挥信息中介的作用。越是会展老手,遇事越会有“内事不决问张昭、外事不决问周瑜”的妥善应对之道,也必然都有自己信得过、靠得住的律师朋友圈。法就是规矩,精通行业了解法律,是行业生存安稳赚钱的不二法门。本文力求以可视化的图表为主,简述会展行业非律师人员必备的行业法律知识。


一、会展概述


微信图片_2025-08-29_150406_732.png


如图所示,从执法司法视角看,会展可以分为会展承办监管、参展市场行为风险、会展合同、会展税务、会展安全管理、会展纠纷解决6个方面。


(一)严格按要求立项报备


能不能办会展、谁来办需要区分具体情形来走相应的监管流程。


(二)会展术语要落纸为安


标摊、光地售价、地台、背景造型、天景造型、动线设计、三二模式、Truss架、商务配对等这些外行人看不懂的行业“黑话”一定要落实到法律文本,要逐个按照《经济贸易展览会 术语》《展览会展台术语》《经济贸易展览会 境外举办指南》《经济贸易展览会 境内举办指南》等标准,结合相关标准不能覆盖的、双方达成一致的新含义一并逐个定义在合同文本中,或者直接在合同里约定清楚采用的是哪个标准的术语规定。


(三)不可随意挂名主办方


如下列GB/T 44730-2024《经济贸易展览会 境内举办指南》境内展会基本框架图所示,主办方是会展实际事务的承担者。在现实社会环境中,举办展会往往设置主办、指导、承办、协办、联合主办、组委会名誉主任、组委会顾问、主任、秘书长单位等诸多挂名头衔……参展者往往会疑惑,谁是真正的主办方?在执法司法实践中,虚构政府单位为主办方、虚假宣传展会“辉煌履历”夸大宣传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形象宣传都属于可行政处罚情形。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特别是群众性纠纷时,展览批文、租馆合同、参展合同公章落款是落实合同相对性原则追责的关键依据。


微信图片_2025-08-29_150417_029.png


二、会展法律风险管理


微信图片_2025-08-29_150423_044.png


会展法中,与会展直接相关的专门规范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1997)是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规范文件。经许可的会展应当严格按照展览批文记载的名称、主题、时间、地点、参展人员等信息组织进行,如私下随意变动,则会招来行政处罚。如图所示,会展作为一种商业业态,需要区分商业行为类型管理相关常见法律风险,比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违法广告宣传、海关通关与检验检疫和过度采集观众个人信息等。本文着重提示以下法律风险管理。


(一)“约法三章”防止股东损坏会展公司利益


立项后要严格约束股东行为,防止部分股东利用公司资源私下接单操作导致公司责任。


(二)同名会展并非必然侵权


一些败诉案例表明:自己不再办的会展,无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时间、地点,相同或类似名称举办新的会展;合作办展结束后,一方无权干涉另一方继续用相同名称办展。所以,如欲保护会展品牌利益或至少要与合作方分一杯羹,还是要“丑话说在前头”,在合作合同里设置好相关条款。


(三)主办方对参展者法律行为审查尺度以合理注意为限,并可参照“避风港”原则行事


在会展中法律门槛较高的是知识产权纠纷和广告宣传违规甄别,主办方并非专业的知识产权机构,无法也难以一一对展台设计方案或参展商知识产权行为是否侵权作出实质判断。可以通过“核查相关主体资质、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特殊广告批文或备案证明+合同专门条款约定+知产法务/律师团队排查+经被侵权方通知即责令撤架或删除相关信息(指线上会展)”的方法去尽到会展组织方的“合理注意义务”。


(四)有效避坑消费纠纷中的“先行赔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的产品质量问题“先行赔付”责任是一种补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主办方能帮助消费者找到参展商出庭应诉。为防止参展商展后“人去楼空”,逐个进行法律尽调、设置质量保证金条款既不现实也无太大必要,主要是在参展主体资质核查和参展合同质量保证条款、通知送达条款设置上下足功夫。


(五)粗线条的实践常是展台验收纠纷的主要原因


实务中展台相关事项是纠纷频发领域。除了建议报价单单列设计费以利于索赔参展商、展览展示工程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必须约定清楚外,比较常见的是展台验收争议。实践无法严丝合缝地将“应该怎样”准确落实到纸面或行动,突出表现是设计方为避免审计麻烦会对用户简化报价单,但与承揽工厂又是据实结算,服务是否到位取决于各方沟通明细程度。比如,缺乏报价单明细容易导致验收标准模糊各执一词;参展商不是专业建工人员,不知道乳胶漆是涂料而产生误解;未及时送达施工图、美工效果文件或物料清单、验收时参展商现场人员也并非合同约定的有权代表人等问题。总结来看,明细落在纸上较真比当时要面子后续纠纷再翻脸还是要好很多。


那么如何让使用不合格展台不被法院视为法律上的验收呢?施工方的律师会建议通过简化含蓄会签工单中的敏感表述甚至与展台合影“留念”等方式证明认可。对于参展商,则要通过工单标注、发异议函等方式作出质量异议的明确动作,注意收集相关证据留痕备用。


(六)不要忽视噪音、环保问题


城市噪音管理、会展垃圾处置是容易忽视的事项,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噪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并按照展商手册、参展规则、参展合同等文件约定对相关参展商采取适当措施。类似的事项还有逾期仓储费用、撤展后展台物料归属与处置等,一再验证“细节是魔鬼”的名言。


(七)公安许可备案安保方案并不代表万无一失


通俗地讲,书面“过审”不是现实中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真正“过关”,一旦发生事故该担责还是要担责,务必要把安保工作想细做事,注重购买责任保险。


三、结语


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凡事最怕‘认真’二字”,如果做到认真,会展就会少出很多问题或纠纷。停笔想到,上合峰会(天津)日期日益临近,从互联网宣传看,整个天津城区也似乎成了巨大的露天会展场馆欢迎上合组织成员国参会外宾。笔者专门看了一下国家会展中心(天津)地理位置,津南区人民法院作为案辖法院早在2024年12月27日就发布了《一图读懂︳津南法院涉会展纠纷诉讼指引》。这算蹭热点不?但愿本文能对读者有用吧!


本文作者:

image.png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