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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执行指南系列之英国(英格兰与威尔士)篇

2025-08-19

 

民商事判决


(一)本地区与哪些司法管辖区在执行民商事判决方面有互惠安排?


英国根据若干成文法框架和国际条约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适用的制度取决于判决作出国以及诉讼程序启动的日期。


英国通过多项法律框架和国际条约,与多个司法管辖区建立了民商事判决互惠执行机制。根据《1920年司法行政法》,英国与部分英联邦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新西兰、巴基斯坦及多个加勒比国家(《1920年司法行政法》))保持判决互认安排。《1933年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进一步将互惠执行范围扩展至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以色列、意大利、荷兰、挪威和苏里南等国。


脱欧后,英国不再自动执行欧盟根据《布鲁塞尔条例(重订本)》作出的判决,但已加入《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该公约有助于与缔约国(包括乌克兰、乌拉圭及部分欧盟成员国,尽管并非所有国家均已批准)之间的判决执行。此外,英国还与加拿大(1984年《英加公约》)和以色列(1971年《英以协定》)签有双边条约。新加坡的判决也可通过普通法或有限的成文法机制在英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二)如果没有互惠安排,是否仍有可能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


是的,在不存在互惠安排的情况下,外国民商事判决(例如来自美国或中国的判决)可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根据普通法制度寻求执行,但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需启动新诉讼程序:必须依据《民事诉讼规则》第74部分向高等法院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外国判决作为债权证据提交。该程序较互惠机制更耗时。


执行的关键标准—外国判决必须满足:(1)具有终局性及确定性(在原审法院已不可上诉或变更);(2) 涉及确定金额的金钱给付义务(非金钱判决、罚款或税务罚金除外);(3) 基于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外国法院必须已评估事实并适用法律原则);(4) 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根据英国冲突法规则认定,例如被告身处该外国管辖区或已服从其法院管辖)。


(三)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无异议,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登记和执行所需的时间大约为 2至6个月。此估算通常适用于根据成文法或条约制度执行的判决(如《1933年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或《1920年司法管理法》),这些制度的程序更为精简,涉及登记程序而非完整的诉讼程序。


对于根据普通法制度(即不存在互惠安排)执行的判决,该过程涉及在英国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虽然普通法执行没有明确的标准时间框架,但通常认为其较登记制度更耗时且成本更高;但如果无异议,通常可以在一年左右完成,具体取决于法院排期和送达要求。


(四)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所需的时间会显著增加。虽然有些有异议的执行程序可能在 12至18个月或更长时间内完成,特别是当案件复杂或争议激烈时。延误并不少见,每个案件将取决于其具体事实和法院的日程安排。这是由于以下因素造成的:(1) 判决债务人提交异议或申请撤销登记所需的时间;(2) 法院需要安排时间听取双方辩论,这可能会因法院积压案件而延误;(3) 可能存在复杂的法律争论(例如管辖权异议或公共政策问题),需要额外的听证会或证据;(4) 潜在的平行资产冻结令申请或上诉,可能进一步延长程序。


(五)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登记和执行无异议的外国民商事判决,其成本通常比有争议的程序要低。登记所需的法院费用并非总是固定,可能取决于索赔金额,价值较高的判决通常需要缴纳较高的法院费用,最高一万英镑封顶。除法院费用外,主要支出是事务律师及出庭大律师的律师费。


其他可能的支出,如翻译费或送达费,也可能产生,但在简单情况下通常数额不大。总体而言,对于无异议的申请,总成本对于大多数商业主体来说通常是可控的,大部分费用来自律师费而非法院费用。然而,如果案件异常复杂或需要额外的专业投入,成本可能会增加。如需针对具体情况获得准确估算,建议咨询在跨境执行方面经验丰富的事务律师。


(六)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如果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登记和执行的外国民商事判决有异议,总成本可能非常高昂。法院费用本身(如提交申请、举行额外听证会和其他程序步骤的费用)由法院设定,并可能根据所涉申请的性质作为主诉讼程序的附加费用产生,费用标准随通货膨胀定期调整。


然而,在有异议案件中成本的主要驱动因素是律师费,由于需要律师准备详细的意见书、回应异议、管理证据以及出席听证会,费用可能大幅上涨。辩护和咨询费也可能产生,特别是在案件进入有争议的听证会时,这会显著增加总费用。


一般而言,有异议执行行动的总成本通常是无异议案件的数倍,并且数额可能迅速变得相当大,特别是在程序冗长或涉及复杂的法律或事实问题时。为了获得精确估算,务必咨询事务律师,因为成本取决于具体情况、异议的复杂程度以及法院的日程安排。


(七)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方面是否存在特殊困难?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可能面临若干重大且有时是特殊的困难,特别是对于那些来自没有互惠执行制度国家或适用普通法制度的判决。该过程并非总是直截了当,通常涉及复杂的管辖权和程序障碍。例如,英国法院只有在外国法院根据英国法律原则(而不仅仅是外国法院自身的规则)对被告拥有管辖权时,才会执行该外国判决。这意味着被告必须身处该外国管辖区,或已服从其管辖,或通过合同约定接受该管辖。


此外,并非所有外国判决都可执行。存在若干潜在的执行抗辩理由,例如未适当通知被告、未获公平聆讯机会、欺诈或与英国公共政策相冲突。判决还必须是终局的、确定性的,并且涉及确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鉴于这些复杂性,及早并仔细审查判决书和原始诉讼程序的情况对于评估可执行性并避免浪费时间和成本至关重要。


(八)如果没有协定或互惠安排,当地法院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承认并执行中国大陆已生效的判决?


是的,即使英国和中国之间没有正式的协议或互惠安排,英国法院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承认与执行中国大陆生效判决。英国和中国之间没有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约或法定制度。在此情况下,执行受英国普通法原则规制。


在此制度下,可以通过在英国法院提起新的诉讼来寻求中国判决的执行。中国判决作为债务证据,申请人必须提交新的诉讼请求,寻求承认和执行该判决。英国法院将根据英国法律审查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该判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以及是否涉及确定数额的金钱给付义务。法院还将确保执行不会违反公共政策、自然公正原则或存在欺诈情形。


(九)在该司法管辖区可以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民商事判决类型有哪些?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民商事判决类型通常是终局的金钱判决,即要求支付确定金额金钱的判决。


非金钱判决(如禁令、宣告性判决或临时措施)可能出于某些法律目的而被承认,但在英国普通法下通常不可执行。


总之,在英国司法管辖区内,可获承认和执行的主要判决类型,是外国法院在其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的、要求支付确定金额的终局性判决。


(十)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方面有什么做法和渠道?律师在财产调查方面可以做什么?


财产调查通常始于检索公共数据库:土地注册处用于核查房地产持有情况,公司注册处文件可揭示公司董事任职和股份持有情况,车辆和船舶登记处可确认汽车、船只和其他高价值动产的所有权等。此外,检查法院记录和破产申请可查明是否存在留置权、相关判决或破产事件。


对于案情更复杂或涉嫌资产隐匿的情况,事务律师可能会建议委托资产相关调查人员并可能会采用更进一步的资产追踪方法,这些方法包括审查银行交易、税务申报和财产契据,以及分析财务活动模式以检测向离岸账户的转移或利用信托和空壳公司来隐藏所有权。必要时,可聘请私家侦探或法务会计师进行深入分析,利用开源情报和专有数据库来追踪位于英国境内及境外的资产。


(十一)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律师收费框架和标准是什么?可否风险代理?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就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提供服务的律师费通常按小时计收,总费用视案件复杂程度和律师的资历而定。如果执行成功,法院可下令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法律费用,但法院核定的可追偿金额可能无法涵盖所有实际开支。其他支出,如诉讼费和翻译费,通常也可追偿。


风险代理收费安排(在英国称为损害赔偿协议(DBA),从理论上可用于此类工作),如果执行成功,允许律师按实际追回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然而,损害赔偿协议受到严格监管且实务中很少应用。此种模式对律师可收取的比例有上限(通常不超过追回金额的50%)。这些协议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才可执行,且非所有律师事务所均就判决执行提供此类协议。因此,虽然风险代理费在原则上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具体安排可与潜在委托律师进行详细商洽。


仲裁裁决


(十二)该司法管辖区是否为《纽约公约》缔约国?


是的,英国司法管辖区(英格兰和威尔士)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在其他公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得到承认和执行,反之亦然。


英国已将《纽约公约》纳入其国内法律体系,英国法院经常根据其框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这一地位不受英国脱欧影响,《纽约公约》仍然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


(十三)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无异议,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通常是一个简单且高效的过程,一旦法院批准执行且无异议,执行通常会迅速进行。除非出现复杂情况,延误很少见。


(十四)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大约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异议,该过程将比无异议案件显著更长且更复杂。法院需要审议异议理由,这些理由可能包括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质疑、程序不规范的指控,或认为执行将违反公共政策的论点,如《纽约公约》第5条和《1996年仲裁法》第103条所规定。


异议方有权提交证据并进行陈述,法院可能举行一次或多次聆讯来解决争议。这种有争议的过程会大大延长时间。虽然确切持续时间取决于异议的复杂性和性质,但通常情况下需要数月或更长时间才能得出结论,特别是在存在广泛争论或上诉的情况下。

(十五)如果没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登记外国仲裁裁决的基本法院费用为54英镑,该费用不随裁决金额变化。如果需要采取特定的执行行动,可能还需支付额外的固定费用。


对于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无异议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人预计需为初始申请支付法院费用,如果需要采取具体的执行步骤,还需支付额外的固定费用。律师费通常低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所需费用,具体金额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和效率。


(十六)如果有异议,登记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和其他支出)大约是多少?


当在英国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有异议时,与无异议案件相比,成本会显著增加。成本的主要驱动因素是律师费,因为有异议的程序通常需要律师参与,准备证据、书面意见书,并可能参加多次法院听证会。其他支出如法院费用、送达费、翻译费和专家报告费也可能增加总成本,但法院费用本身对于每个步骤而言仍然相对较低且固定。


(十七)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是否存在特殊困难?


由于英国法律的支持态度和英国对《纽约公约》的承诺,在英国法院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通常较为直接。然而,可能会出现特殊的困难。这些情况包括:执行将违反英国公共政策的情形(例如涉及违反消费者保护或法定权利的案件)。如果裁决在其作出国正在受到异议或被撤销,也可能面临延迟或拒绝执行。此外,必须满足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资产位于多个司法管辖区,执行可能变得更加复杂。虽然此类障碍相对罕见,但在某些案件中可能构成重大挑战。


时效


(十八)在本司法辖区申请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在英国司法管辖区申请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时效期限通常为六年,自外国判决可予执行之日起算。这适用于普通法和《1933年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第二条第一款下的执行。六年期限是适用于大多数外国判决的固定规则,但应检查适用于判决来源国的具体制度。


在英国司法管辖区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时效期限同为六年,自诉因产生之日起算,该日期通常为裁决可予执行之日。


执行


(十九)在本司法管辖区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或仲裁裁决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要在英国司法管辖区执行外国判决,申请人必须提供经核证的外国判决副本,如果判决不是英文,还必须提供经认证的翻译件。除此之外,还需要一份证人陈述书,详细说明涉案各方、执行依据、未偿付金额以及任何主张的利息。文件必须证明该判决具有终局性及确定性,并包含有关任何未决上诉或执行中止的信息。这些材料需按照《民事诉讼规则》第74部分规定的程序,作为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申请的一部分提交。


要在英国司法管辖区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仲裁申请表格(通常为表格N8),并附上书面证据。该证据必须包括原始仲裁裁决书或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原始仲裁协议或经核证的副本,如果这些文件不是英文,还需经认证的翻译件。书面证据还应列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并说明该裁决是否已获履行,如未获履行,则说明未获履行的程度。这些要求载于《民事诉讼规则》(CPR 62.18),是法院考虑该申请以与法院判决或命令相同方式执行裁决所必需的。


(二十)在该司法管辖区辅助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一般流程和主要方式有哪些(如第三债务人法律程序、押记令、停止命令、强制执行押记令、扣押财产令状、对债务人进行询问、清盘呈请等)?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债权人可用的主要执行机制和方法如下:


(a) 第三方债务令


第三方债务令允许债权人直接向对判决债务人负有债务的第三方追偿资金。根据《民事诉讼规则》(CPR)第72部分及《1981年高等法院法》第40条,债权人可申请一项命令,强制第三方(通常为银行或债务人的客户)将代债务人持有的资金直接支付给债权人,从而有效绕过债务人。这是获取银行账户资金或其他方所欠资金的一种常用且有效的工具。


(b) 押记令


押记令系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资产(如土地、股份或证券)对判决债务设立的担保措施。根据《1979年押记令法》及《民事诉讼规则》(CPR)第73部分获批后,该令状将阻止债务人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处分或处置相关资产。由此,该资产被有效设定负担,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c)停止令


在民事判决执行中,停止令系根据《民事诉讼规则》(CPR)第73.11部分发布的法院命令,其作用是限制第三方(最常见为银行、公司或相关权益已登记并持有/控制的登记官)向判决债务人支付款项或转移资产(如股份或证券)。通过在债务未清偿期间阻止债务人指示此类第三方转移资产,该命令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停止令常与押记令配合使用,为债权人利益提供额外保护,尤其针对受《1979年押记令法》第5(4)条及《2006年公司法》第794条规管的证券权益。


(d)押记令的执行——出售令


在押记令获批后,债权人可根据《民事诉讼规则》(CPR)第73.10部分及《1979年押记令法》第3(4)条,申请针对已设定押记资产的出售令。法院在批准出售令时行使自由裁量权,会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具体状况、资产性质以及对各方当事人的公平性等因素。


(e)控制令


控制令(根据《2007年裁判所、法院与执行法》第62条,2014年4月6日起生效的修订前原称“扣押令”(writs of fieri facias))授权高等法院执行官员(“HCEOs”)接管并出售债务人的财产,以清偿判决债务。此类执行程序受《民事诉讼规则》(CPR)第83部分及《2013年控制财产条例》规制。该令状授权扣押并出售债务人的有形资产,高等法院执行官员还可行使法定权力,例如在商业场所强行进入。


(f)判决债务人询问程序


债权人可根据《民事诉讼规则》(CPR)第71部分及《1984年郡法院法》第110条,申请传唤判决债务人接受询问。随后,债务人需在法庭听证中宣誓,披露其资产、负债、收入及财务状况的详细信息。若债务人不配合,可能面临法院制裁(包括因藐视法庭而被收监),这使得该程序成为收集执行相关信息的一项潜在有效工具。


(g)清算申请


作为最后手段,当判决债务人为公司且无力偿债时,债权人可根据《1986年破产法》第122条申请强制清算。当其他执行措施未能实现清偿时,该救济手段可能适用,但需满足严格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包括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


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判决债务且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可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以启动破产程序(通常要求债务金额至少为5,000英镑)。该程序受《1986年破产法》第九部分规定的破产法定框架规制。具体而言,第267条列明了债权人可申请破产的依据(通常基于第268条所定义的债务人无力偿债情形)。破产令的程序及后果(包括破产财产管理、资产变现及免责等)在第278条及后续条款中详细规定。破产程序将债务人的资产置于受托人控制之下(由受托人为债权人利益进行变现),并对债务人施加限制,因此是一种严厉的、作为最后手段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十一)如何取回执行费用和成本?


如果申请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成功执行了外国民商事判决,通常有权从判决债务人处追偿合理的执行成本和费用。这包括法院费用、执行人员(高等法院执法人员)费用、申请的部分法律费用以及合理的支出,如查询或登记费。


这些费用将被包含在执行申请中,法院通常会命令将其加入判决债务。但是,只有合理且有适当产生的费用才可追偿,如果执行不成功,申请人不仅需要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还需支付对方的法律费用。


难度


(二十二)总体而言,在本司法管辖区执行外国判决的难度是容易、中等还是困难?


总体而言,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通常被认为是中等难度。该过程并非自动进行:外国判决必须先得到英国法院的承认,然后才能执行,这通常取决于判决来源国和适用的法律制度,通常涉及提起新的诉讼或申请登记。法院对管辖权、终局性以及公共政策和自然公正符合性方面适用严格的要求,然而一旦满足上述要求,债务人可据以抗辩执行的理由即颇为有限,并且法院通常持支持执行立场。


关于本问卷中时间/费用估算的说明:

时间和费用的估算是基于对方完全配合相关法律程序的假设,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少发生。即使没有争议,执行工作也有可能会因立法变化或繁冗程序而面临预测以外的延误。此外,由于法院的诉讼具有对抗性,当涉及诉讼时,相关法律程序的实际持续时间和费用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策略。因此,几乎不可能提供一个通用但准确的费用/时间估算。客户应寻求逐案评估,以获得更具体准确的估算。


特别感谢:

本篇文章特别感谢英国沃资律师事务所(Wozi Law Firm,“沃资”)的大力协助和支持。沃资是一家经英国律师监管局(SRA)注册并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其核心团队由曾在国际大型律所任职的资深华人律师组成,拥有中英及其他法域的双重或多重执业资格,专注于诉讼与公司法领域。沃资长期为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及大型私人企业提供服务,在跨境交易与争议解决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沃资在重大案件中亦与顶尖出庭大律师紧密合作,确保为客户提供最高水准的法律支持与战略保障。沃资致力于成为连接中国与英国商业与法律体系的桥梁,为客户在国际市场中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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