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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管理费条款效力的裁判观点探析

2025-08-0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1],承包人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约定收取“管理费”的条款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出统一明确规定,笔者通过检索梳理审判实务观点,试图总结归纳建工领域“无效合同中管理费条款效力”问题的裁判规则并探析其法理依据。


一、与“管理费”相关的司法文件


(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


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答: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收取了管理费,实际施工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管理费的,对于管理费部分不予支持。


(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湘高法〔2022〕102号)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原则上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系借用资质或转包、违法分包等不同类型,结合出借资质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因素予以适当支持,一般不宜超过总工程款的3%。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六条


挂靠关系中实际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参照挂靠协议处理,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价款应归实际承包人所有,施工企业为实际承包人支出的费用应由实际承包人承担。至于挂靠管理费问题,因属违法所得,原则上应予收缴。


(四)《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应当审查转包方是否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等进行具体判断。


(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


路径一:认定管理费条款无效,不予支持。


当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或大部分转交给实际施工人,自身并不投入人员、设备进行施工管理,未履行任何管理、协调、监督等合同义务时,其收取的“管理费”被认为是利用资质违规套利的“通道费”或“转让费”。这种情况下,管理费条款因违反法律禁止转包、违法分包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主要裁判理由:1. 管理费是基于无效合同产生的,合同无效,管理费条款亦无效。2. 管理费本质上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方的非法所得,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3. 如支持此类管理费将变相鼓励和纵容《建筑法》所禁止的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部分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228号、(2020)苏13民终2040号、(2021)鲁15民终233号、(2024)鄂11民终68号等。


路径二:参照合同约定,支持部分或全部“管理费”。


当总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方)虽将部分工程分包,但自身仍然实际参与了工程项目的管理,例如提供了技术支持、图纸审核、现场协调、质量安全监督、对外联络、代为支付相关税费等工作,付出了相应的管理成本和劳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管理费”的约定包含了对总包人所提供服务的对价。


主要裁判理由:1. 尽管施工合同整体可能因某些原因被认定为无效,但总包人确实提供了实质性的管理服务,产生了管理成本,在客观上尽到了一定的管理义务。故可考虑其支出成本、双方过错程度、利益平衡等因素,合理分担其管理成本。2. 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主体不适格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双方纠纷,能最大限度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具有公平和合理性。3. 管理费条款亦属于结算条款,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均应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部分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701号、(2025)豫14民终822号、(2024)云01民终8902号、(2024)鲁民申6912号、(2024)桂11民终227号、(2023)沪01民终4981号、(2023)青01民终1386号等。


三、“管理费”条款效力风险防范


综上所述,总包人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在于“名”与“实”是否相符。


对于实际施工人来说,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总承包人未进行任何实际管理,可以主张管理费条款无效,拒绝支付或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管理费。


对于总承包人来说,尽量避免纯粹的“转包”和“挂靠”,这是确保自身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履行实质性管理义务”,总承包人必须实际参与到工程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和资料管理中。切记注意保留履行管理职责的相关证据:如项目部成立文件、派驻管理人员的记录、签发的指令、会议纪要、与发包人及其他单位的协调文件、技术方案审批记录、农民工管理资料等。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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