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走私两用物项的罪与罚
2025-08-01
两用物项由于兼具民用和军用价值的特性,市场需求广泛。为强化管理,我国于202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包含两用物项在内的出口管制清单管理制度,达成了出口物项的体系化管理,改变了以往相对零散的监管体系。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出台(并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进一步细化了该领域的具体监管要求,标志着我国两用物项进出口管理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作为国家重点监管领域,两用物项出口长期需经过严格审批并取得许可证后才能放行。然而,在旺盛的市场需求和严格的监管要求并存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部分企业试图通过多种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最终被认定构成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企业面临着不慎触犯法律红线、招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的风险,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出口两用物项的定义与分类
(一)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792号,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给出统一定义:
“两用物项”系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二)分类框架

二、企业走私出口两用物项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一)伪报出口两用物项
企业或许会通过虚报两用物项出口时的名称、化学成分、商品编号等信息,从而逃避海关监管。
案例:邮局关缉违字(2025)18号:2025年4月9日,当事人委托某快递公司申报出口磁铁。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磁铁,申报规格型号为钕铁硼制,申报数量4920个,申报总价9597.6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品名磁铁,申报规格型号为钐钴制,申报数量7200个,申报总价3444美元。经海关查验,第一项商品实际为含钐22.6%的钐钴永磁材料,第二项商品实际为含镝1.9%的钕铁硼永磁材料,二者均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目录商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时未能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且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构成出口两用物项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2.7万元。
(二)隐瞒出口用途或最终用户
企业或许会隐瞒两用物项的实际用途或最终用户信息,采用欺骗手段来获取出口许可证。此类行为极有可能致使两用物项被用于非法活动或军事用途。
案例:沪浦机关缉违字(2025)233号:当事人于2023年3月12日委托某快递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货物,申报品名为石墨舟片,数量为60千克,商品编号为8545900000,总价为3300美元,贸易国(地区)为泰国,申报时提交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许可最终目的国为泰国。经海关查核发现,上述货物的实际出口目的国为马来西亚,与出口货物随附的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上的出口目的国不符,贸易国(地区)应申报为马来西亚。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22500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上述事实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被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未经许可擅自出口
企业在尚未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两用物项出口至境外。此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出口管制规定。
案例:津东疆关缉违字(2025)83号:2024年11月25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金属铋2044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8106101011(监管证件代码:3,需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申报总价224840美元,申报最终目的国为印度。经核查,实际货物为金属铋,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出口时需交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在出口时无法提供该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160.07万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认错认罚,并办理了退关手续,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最终,当事人被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
(四)伪装瞒报手段出口
企业或许会采用伪装瞒报的方式,把两用物项藏匿于其他货物之中进行运输。
案例:甬北关缉违字(2023)453号: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委托某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292120230000726866。申报货物共8项,申报品名为游戏机等,申报总价共计48302.721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该报关单项下有20个农用喷洒无人机配件未申报。这些配件应归入商品编号8806249010项下,属于管制物项,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计核,上述农用喷洒无人机配件的价值为人民币7.4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2400元。
三、企业走私出口两用物项面临的处罚
(一)行政处罚(海关/商务部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二)刑事处罚
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未经许可出口列入《两用物项清单》或临时管制清单的货物,即视为“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可直接以本罪定罪处罚。若同时偷逃应缴税额且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择一重罪处罚。而且起刑门槛低,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两用物项属于“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主观故意推定来说只要明知是走私,无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类货物、物品是被国家所禁止进出口,均可认定其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发生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构成,可在量刑上体现不同)。另外还有常见并罚罪名如非法经营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
四、防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风险
(一)建立合规体系
参照商务部发布的《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等文件,搭建一套完整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体系。该体系涵盖风险评估、交易审查、合规培训、内部审计、违规整改、应急机制等方面内容,并形成书面合规手册。
(二)完善记录保存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两用物项出口交易全流程均有档案留存。统一关键资料的内容与格式,妥善保管往来邮件、物项资料、交易单证、许可证件、最终用户声明或承诺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检查。当面临商务部门或海关检查时,应主动提供资料并说明情况,以此证明自身经营活动守法合规。
(三)建立动态筛查机制
定期对物项、交易对象以及国别风险进行筛查,严格对照最新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依据技术特征而非仅凭借名称或HS商品编码来判断物项是否受到出口管制。 企业应借助专业法律团队,密切留意全球出口管制与制裁的动态,及时获取并解读各国关于物料分类、许可证申请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执法政策,同时持续跟踪客户和供应商的最新情况。此外,出口经营者有责任对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实施监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核查工作。
五、结语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作为保障国家技术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关键“防火墙”,其战略意义愈发显著。它不仅是防范敏感技术外流、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履行国际义务的坚固屏障,更是企业在全球化经营进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核心合规“标尺”。
面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领域持续演变的法规、纷繁复杂的物项界定,以及潜在的“长臂管辖”和次级制裁风险,企业仅依靠自身力量通常难以实现全面把控。当遭遇许可证申请难题、新兴技术管制边界模糊不清,或者需要应对监管调查等专业挑战时,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员的支持。专业人员能够提供精准的法律解读、量身定制的合规方案以及高效的危机应对策略,助力企业精准识别、评估并有效防控潜在的法律与合规风险,为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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