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破冰:杭州、北京试点制度的对比分析
2025-07-04
2025年6月17日,杭州市民政局公开发布了《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做好股权慈善信托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25〕48号,以下简称“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杭州制度”),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今年4月北京开展全股权信托产品财产登记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北京制度”)以来,全国率先出台的股权慈善信托财产登记操作行政规范性文件,秉承了杭州在全国慈善信托领域“敢为天下先”的真抓实干风格。
一、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法律依据
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为什么要进行信托财产登记?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要制度,我国信托法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将登记作为信托生效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股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股权设立、股权转让及股权质押过程中均涉及登记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术观点,股权设立及其转让须经过登记进行公示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股权质押更是以办理出质登记作为质押权成立和生效的必备条件。
二、杭州、北京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制度的对比分析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北京制度对信托产品的适用范围较广,但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且侧重于股权信托设立环节;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杭州制度虽然限于股权慈善信托,但股权类型包容度较大,且着眼于股权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同时,两地制度对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公示载体也有所不同。
期待杭州的股权慈善信托财产登记首单早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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