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枪类刑事案件中枪支认定和司法鉴定意见审查
2025-06-19
序言
随着枪支鉴定标准的调整及司法解释的细化,在涉枪类刑事案件中存在枪支认定标准与公众认知的冲突,如何准确认定枪支以及如何有效审查枪支司法鉴定意见成为刑事司法实务领域的重要课题。
一、枪支认定以及相关概念的区分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具体分为制式枪支和非制式枪支。
制式枪支是指经国家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并装备使用的各类枪支,凡是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非制式枪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需要进一步判断能否发射制式弹药,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一律认定为枪支,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需判断枪口比动能,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 J/cm²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在涉枪类刑事案件中,除“枪支”之外,还常见“玩具枪”、“仿真枪”、“武器”等概念。玩具枪是指专为娱乐、游戏或儿童玩耍设计的枪形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玩具枪的枪口比动能要求小于0.16 J/cm²;仿真枪是指外形、颜色与枪支相同或近似,但在具体大小、性能上有一定区别的枪形物。根据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仿真枪的枪口比动能要求大于0.16 J/cm²、小于1.8 J/cm²;武器是指具有杀伤力或破坏性,可用于攻击、防御或制造社会危害的装备或工具,包含枪支、火炮、爆炸物以及其他发射装置。
上述概念均通过比动能数值予以区分,所谓比动能是指弹丸所具有的动能与其最大横截面积之比值,用以判断枪支致伤力。
二、我国枪支认定标准的争议现状
我国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始终伴随着一定争议,其核心源于1.8 J/cm²的数值与枪支实际致伤力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司法实践中“唯数量论”可能引发的罪责失衡问题。
(一)我国枪支认定标准的历史沿革
2001年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将枪支认定标准规定为16 J/cm² ,但2007年公安部《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将该标准大幅下调至1.8 J/cm²,并于2010年修订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再次明确1.8 J/cm²这一标准。
(二)枪支认定标准的致伤力评价
首先,1.8 J/cm²标准具有科学依据,系依据眼睛致伤力考量得出,但不能致人严重伤亡。《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主要起草人季峻指出,1.8 J/cm²这一数据是基于对生物体要害部位之一眼睛的致伤力考量得出,即只能对人体最为薄弱的眼睛具有致伤力,不能致人死亡,也不能对人体其他部位产生实质性伤害。
其次,枪口比动能达到10 J/cm²时才能对人体皮肤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根据枪械生产商塞利尔的试验,穿透皮肤投射物的比动能数值为10-15 J/cm²,而现行1.8 J/cm²的标准远达不到这一危害。
可见,现行1.8 J/cm²的标准仅能覆盖对眼睛致伤风险,而无法客观反映枪支对人体其他部位的实际危害。正因如此,实践中枪口比动能略超1.8 J/cm²的刑事案件成为司法实务争议热点,这类案件无社会危害或实际危害性低,但已经达到入罪标准,行为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唯数量论明显罪责失衡,引发“量刑过苛”等争议。
三、涉枪类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
枪支鉴定系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通过一定的试验流程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的司法证明活动,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涉案物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枪支的依据。因此在涉枪类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对枪支司法鉴定意见仔细审查与有效质证至关重要。
(一)枪支司法鉴定意见的形式审查要点
1.鉴定资质审查
第一,关于鉴定机构资质。涉枪类鉴定主要是由各级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中心或物证鉴定中心完成,这些鉴定机构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核发的有效《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且鉴定项目须包含“痕迹鉴定”。
第二,关于鉴定人资质。完成枪支鉴定的鉴定人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核发的有效《鉴定人资格证书》,且鉴定项目亦须写明“痕迹鉴定”。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关于“枪支是否易于改制”的意见,但枪支改制不属于“痕迹鉴定”范畴,根据《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枪弹痕迹鉴定包括枪械射击弹头/弹壳痕迹检验、枪弹识别检验、枪支性能检验、利用射击弹头/弹壳痕迹认定发射枪支检验、利用射击弹头/弹壳痕迹认定发射枪种检验、枪击弹孔检验、枪支号码显现,以及通过对枪击现场的勘查和检验分析等,但不包含枪支改制检验。因此当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项目仅写明“痕迹鉴定”时,因缺乏枪支改制的资质,其出具的枪支改制文件性质不应属于鉴定意见,仅是有相关知识的鉴定中心做出的说明文件,不具有证据效力。
2.鉴定文书审查
第一,审查鉴定文书基本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鉴定文书需载明“基本案情、资料摘要、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等法定要素,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及骑缝章。
第二,审查鉴定流程。枪支鉴定需经过鉴定、复核两个步骤,并应当由不同的人员分别进行,复核人应当按照鉴定操作流程的全过程进行复核,防止发生错误鉴定,同时应当标明鉴定人、复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签名。
3.鉴定依据审查
枪支鉴定的鉴定依据常见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但国家标准《GBT28801-2012气枪》中亦明确规定了气枪的鉴定要求,因此,在国家标准和公安部标准存在不同之处时,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鉴定依据。
4.检材对比审查
实践中偶有出现查获的枪支和送检的枪支描述不相同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审查查获的枪支和送检的枪支是否是同一支,确保鉴定意见中的数据真实、有效,同时实践中还可能存在部分枪支被出售的情形,因已出售枪支无法进行鉴定,因此不能仅通过已查获枪支的鉴定对其进行推断和认定。
(二)枪支司法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要点
1.枪支试验环境和方式的审查
第一,环境和场地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试验具有影响,根据国家标准《GB/T 28801-2012气枪》,以二氧化碳为动力源的试验枪应在16℃-27℃的环境温度内试验,其余应在常温下试验。
第二,枪支试验方式对枪支试验亦具有影响,同样根据国家标准《GB/T 28801-2012气枪》,初速检测以10发为一组,并记录平均初速度,后分别计算枪口动能和枪口比动能;试验应使用生产方提供的弹丸若干发作为试验用弹;6mm口径枪支使用的弹丸应以100发为一组。
因此在进行枪支试验时,需对试验环境进行控制,需提供充分的试验样本,样本容量不足可能导致数值偏差,从而无法排除枪支试验存在误差的可能性。
2.枪支是否易于改制的实质性审查
枪支改制一般是指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改为以火药为动力,通常称为“气改火”,或者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中增加气体实现更大致伤力。因此,对于枪支改制的审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通过综合审查行为人的成长经历、教育背景、工作经验、兴趣爱好等,判断其是否具有完成枪支改制的可能性。气改火或者增加气体均是相对专业领域,普通社会大众缺乏对应知识,且由于枪支改制属于敏感性话题,无法通过互联网搜索等途径获悉枪支改制的具体操作和方法,因此综合审查上述因素对判断枪支改制意见是否合理具有一定意义。
第二,通过综合审查行为人的生活轨迹、社会背景、是否曾查找问询等,判断其是否具有获得枪支改制所需材料的能力。枪支改制所需材料系枪支独有的材料,更换的击发机构或枪管等均不会被应用于其他任何场景,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范围,行为人只能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因此综合审查上述因素具有一定意义。
第三,审查枪支改制后的比动能是否存在质的提升。理论上,枪支改制后的比动能一般都不会超过11 J/cm²,而对人体皮肤造成损害要求比动能达到10-15 J/cm²以上,因此11 J/cm²最多只能嵌入人体皮肤。而实践中,枪支改制后的比动能数值只会更低,上海地区软气枪改制后比动能最大值仅为6.6 J/cm²,改制后并没有质的提升。
第四,审查鉴定人是否实际上完成枪支改制试验。如若鉴定人未实际进行枪支改制试验,则无法得出枪支改制的准确结论,是否易于改制以及改制之后可能的危害性缺乏客观数据支撑。
(三)申请鉴定人出庭
当辩护人及被告人对枪支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从而更好地进行质证和审查。
四、我国针对涉枪类刑事案件构建多维审查框架
面对标准调整引发的司法实践困境和争议,以及经过枪支鉴定后枪口比动能略超1.8 J/cm²的情况,我国构建了涉枪类刑事案件的多维度审查框架。2018年“两高”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明确在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我国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化规定,例如浙江省2018年《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 1.8 J/cm²以上、不足 16 J/cm²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 1.8 J/cm²以上、不足 5.4 J/cm²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上述规定对低比动能涉枪案件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五、结语
在涉枪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枪支认定标准的科学适用与司法鉴定意见的有效审查,是关系定罪量刑的核心环节,只有对涉案枪支系统认定审查,才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惩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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