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六一特辑:守护儿童保护,法治护航成长——家庭教育促进法下儿童监护权保护与实现路径探析

2025-05-28


一、引言


儿童是初升的朝阳,是未来的希望,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家庭作为儿童成长的首要环境,其教育功能和监护职责至关重要。长期以来,家庭教育被视为纯粹的“家事”,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和处理,外界干预较少。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一系列因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引发的社会问题逐渐凸显,引起了广泛关注。从留守儿童因缺乏父母关爱和有效监护而出现心理问题、辍学甚至违法犯罪,到一些家庭中父母对孩子过度溺爱或采用暴力教育方式,导致孩子性格扭曲、行为偏差,这些现象都表明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更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的未来发展。


在此背景下,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家庭教育由“家事”升为“国事”,国家以法律规范引导家庭教育。该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提供支持服务,以保障儿童在良好家庭环境中成长。


然而,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儿童监护权保护面临父母监护权缺失、监护方式不当等挑战,极大影响了儿童的健康成长。因此,如何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框架下,有效保护和实现儿童监护权,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将深入分析监护权缺失的现象及原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典型案例,探讨《家庭教育促进法》在监护权问题中的应用,并提出完善儿童监护权保护的实现路径,为守护儿童成长提供参考。


二、实践中的现象:儿童监护权缺失的现状剖析


(一)监护权缺失的主要表现形式


1.未建立监护关系


未建立监护关系是一种较为极端的儿童监护权缺失情形,它意味着未成年人在法律层面上没有明确的、得到认可的监护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以下场景中。


父母身份不明是导致未建立监护关系的原因之一。例如,一些儿童是在非婚生的情况下出生,父母双方可能因各种原因不愿承担监护责任,或者父母的身份难以确定,如弃婴案件中,孩子的亲生父母往往选择将孩子遗弃在公共场所,随后消失不见,使得孩子无法与明确的监护人建立法律关系。根据相关儿童福利机构的统计数据,每年都会接收一定数量的弃婴,这些弃婴在被发现时,由于无法找到其亲生父母,处于无监护状态,面临着极大的生存风险。


此外,未成年人被长期遗弃,与家庭完全失去联系,也是未建立监护关系的常见情形。在某些家庭中,由于经济困难、重男轻女观念、孩子患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等原因,父母可能会选择遗弃孩子。这些孩子在被遗弃后,四处流浪,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关爱,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对象,遭受性侵、虐待、拐卖等伤害。一些流浪儿童可能会被不法分子诱骗,被迫参与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成为乞讨团伙的工具,他们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同时,长期的流浪生活也会对他们的心理造成极大的创伤,导致自卑、孤僻、恐惧等心理问题,严重影响他们的成长和发展。


2.监护权被剥夺


监护权被剥夺是指原本合法存在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关系,因某些法定原因被法院依法撤销或变更。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是由于父母严重违反了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父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是导致监护权被剥夺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父母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等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这类案件中,父母的行为不仅给未成年人的身体带来了直接的伤害,还会对其心理造成难以磨灭的创伤,影响他们的一生。长期遭受虐待和暴力伤害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抑郁症等心理疾病,对他们的人际交往、学习和生活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父母因犯罪被捕也是监护权被剥夺的常见情形。当父母因触犯刑法被判处较长刑期的监禁时,他们客观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失去了应有的监护。例如,在一些毒品犯罪案件中,父母因参与贩毒活动被判刑入狱,留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顾。


3.监护人失职


监护人失职是指在已建立监护关系的情况下,监护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履行应尽的监护责任。这种违约行为虽然不像监护权被剥夺那样直接导致监护关系的终止,但同样会对未成年人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在生活照顾方面,监护人失职的表现形式多样。有些监护人未能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物资,如食物、衣物、住所等。在一些贫困地区,部分监护人由于经济困难或自身责任心不强,无法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导致孩子营养不良、穿着破旧,居住环境恶劣。还有些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疏于照料,不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和生活习惯培养。例如,不按时督促孩子吃饭、睡觉,不注意孩子的个人卫生等,这对孩子的身体健康和成长发育产生了负面影响。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孩子,身体抵抗力可能会下降,容易生病,同时也可能养成不良的生活习惯,影响他们未来的生活和工作。


在教育支持方面,监护人失职也较为常见。一些监护人不重视孩子的教育,不按时送孩子上学,导致孩子辍学。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在部分农村地区,由于监护人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未成年人辍学率较高。一些监护人认为读书无用,让孩子过早地外出打工,剥夺了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还有些监护人在孩子学习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辅导和支持,不关心孩子的学习情况,不与学校老师沟通交流,导致孩子在学习上遇到困难时无法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指导。这将严重影响孩子的学业成绩和未来的发展,使他们在未来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


(二)监护权缺失的原因探究


1.家庭结构变化因素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家庭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这对儿童监护权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离婚率的持续上升是导致家庭结构变化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离婚使得原本完整的家庭破裂,孩子往往面临着父母双方监护责任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在许多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可能会因为争夺抚养权或抚养费等问题产生激烈的矛盾和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孩子可能会感到被父母抛弃,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严重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


单亲家庭的增多也是家庭结构变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单亲父母可能因为工作繁忙、经济压力大等原因,无法全身心地照顾孩子,导致孩子在生活照料、学习辅导和情感关怀等方面存在缺失,进而出现沉迷网络游戏、结交不良朋友等问题。此外,单亲家庭中的孩子在心理上也更容易出现问题,他们可能会因为缺少父爱或母爱而感到孤独、无助,对未来感到迷茫和恐惧。


家庭重组现象也给儿童监护权带来了诸多挑战。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往往比较复杂,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一些继父母可能对继子女缺乏关爱和耐心,甚至存在歧视和虐待行为,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2.父母自身因素


父母自身的诸多因素对履行监护职责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儿童监护权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经济能力不足是许多父母面临的现实问题,这直接影响到他们对孩子的监护能力。在现代社会,抚养孩子需要承担高昂的生活成本、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等。一些低收入家庭的父母,由于收入微薄,难以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需求,更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和成长环境。


父母的文化水平和教育观念也对监护职责的履行起着关键作用 。文化水平较低的父母,可能缺乏科学的育儿知识和教育方法,无法正确引导孩子的成长。他们可能过于注重孩子的物质需求,而忽视了孩子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一些父母认为只要让孩子吃饱穿暖就尽到了责任,对孩子的学习和心理状况不闻不问。


3.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


社会在儿童监护权保护方面的支持体系存在诸多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儿童监护权缺失的问题。


监护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是一个突出问题。目前,我国虽然在法律层面规定了相关部门和组织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标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儿童监护权监督方面,由于人员、经费等方面的限制,往往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一些基层组织对儿童监护权问题关注度不够,对监护人的违法行为发现不及时,导致儿童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得不到及时纠正。


法律援助在儿童监护权保护方面也存在不足。当儿童的监护权受到侵害时,一些家庭由于经济困难或法律知识匮乏,无法及时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的覆盖范围有限,一些偏远地区的家庭难以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在一些儿童监护权纠纷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无法获得法律援助,导致他们在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依法带娃” 的法治变革


(一)《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对于儿童监护权保护的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儿童监护权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其重大意义在于突破传统认知,将原本属于家庭内部事务的教育问题,提升至国家治理层面,借助完备的法律体系,全方位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该法明确监护人作为家庭教育直接责任者的法定地位,要求其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以科学理念培育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等多元素养,禁止实施家庭暴力、歧视或胁迫等侵害行为,从源头筑牢儿童权益保护屏障。同时,法律构建了国家支持与社会协同机制,通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推行“督促监护令”等司法干预手段,对失职监护人进行强制矫正,并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为困境家庭提供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等精准帮扶,确保监护权行使符合儿童最佳利益。这一立法突破不仅填补了监护权监督的法律空白,更推动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现代治理格局,使儿童权益保护从被动救济转向主动预防,为构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支持网络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二)《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儿童监护权保护相关条款解读


1.明确监护主体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这意味着监护人不仅是法定代理人,更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者。


第十四条进一步强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树立家庭是首个课堂、家长是首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这一规定强化了监护人的责任意识,使其认识到自身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促使他们主动参与孩子教育。同时,为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当儿童权益受侵害时,可依规追究监护人责任,确保儿童在安全、健康、关爱的环境中成长。


2.特殊情形下的监护权履行


分居或离异家庭: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这一规定保障了孩子在父母分居或离异后,仍能得到双方共同的教育和关爱,避免因家庭变故导致孩子家庭教育缺失。


委托他人代为照护: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这确保了即使监护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照护孩子,也能通过与被委托人的配合,履行好对孩子的家庭教育责任。


3.规范监护人的教育行为


尊重未成年人权益: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应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尊重其人格尊严,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合法权益。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合理安排孩子生活: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有助于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促进其全面发展。


4.设定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发现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非法阻碍他人实施家庭教育,应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监督机制: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多方协同的监督体系。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协助和配合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并监督其履责情况。学校应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开展相关指导和实践活动,并监督反馈家长履责情况。社会方面,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协助政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设立服务站点监督指导辖区内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应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指导服务活动。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协同育人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后法院适用新法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一:关注身心健康,实现依法带娃--胡某诉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原告胡某和被告陈某协议离婚,约定8周岁的女儿胡小某由其母即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被告再婚,有两三个星期未送胡小某去上学。原告为胡小某找来全托保姆单独居住,原告自已住在距胡小某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由保姆单独照护胡小某,被告每周末去接孩子。原告胡某认为离婚后,被告陈某未能按约定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胡小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经法庭询问,胡小某表示更愿意和妈妈陈某在一起生活。


【裁判情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被告陈某发出了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协议离婚后,对未成年女儿胡小某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胡小某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鉴于胡小某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即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原告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裁定要求陈某多关注胡小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胡小某的详细状况,并要求陈某与胡小某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胡小某,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胡小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


【典型意义】


对于监护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失职行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有助于引导家长采用正确的教育理念和防范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敦促父母双方实现“依法带娃”。


案例二:评估监护能力,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


【裁判情况】

审理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后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案结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送感谢信。


【典型意义】


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和衡量判断,确保判决建立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之上。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案例三: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抚养权执行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不可代替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保护。如果直接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审执两案均妥善了结,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五、儿童监护权保护的实现路径探索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儿童监护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将儿童监护权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该法视角出发,可通过以下方法与路径,切实保障儿童监护权有效落实,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一)强化监护人责任意识,夯实家庭监护根基


1.明确法定监护职责


监护人需树立“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主动承担起教育未成年人的重任。例如,在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如父母分居或离异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怠于履行,避免因家庭变故导致儿童监护出现空白,确保儿童始终处于稳定的监护环境中。


2.提升监护教育能力


监护人应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政府、学校和社会应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渠道,如社区家长学校定期开展专题讲座,邀请教育专家、心理咨询师为监护人传授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方法;线上课程平台提供丰富的视频课程,涵盖儿童心理发展、品德教育、学习指导等多个方面,方便监护人随时随地学习。通过这些举措,提升监护人的教育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二)规范教育内容与方式,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1.细化教育内容体系


家国情怀培养:通过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红色电影、讲述英雄故事等活动,激发儿童的爱国情感,培养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道德品质塑造:注重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儿童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勤俭节约等传统美德,通过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小事,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成才观引导:关注儿童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鼓励他们参与各种兴趣班和社团活动,培养健康向上的审美情趣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身心健康关注:合理安排儿童的学习、休息和娱乐时间,避免过度学习压力,预防儿童沉迷网络。同时,关注儿童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


劳动观念树立:让儿童参与家务劳动,如扫地、洗碗、整理房间等,培养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自我保护意识强化:教育儿童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如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拐骗等知识。


2.倡导科学教育方法


亲自养育与陪伴:监护人应增加与儿童相处的时间,参与他们的游戏、学习和生活,建立亲密的亲子关系。


共同参与教育:父母双方应共同承担教育责任,发挥各自的优势,避免一方在教育中的缺失。


寓教于生活:将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场景,如在购物时教孩子认识货币、计算价格,培养他们的生活技能和理财意识。


言传身教并重:监护人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言行举止为孩子树立榜样,避免只说不做的教育方式。


(三)健全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构建协同保护网络


1.明确法律责任边界


基层组织干预: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基层组织当发现监护人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时,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司法机关介入: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积极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若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监护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强制其履行监护职责。


暴力行为追责: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严格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为儿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


2.完善协同监督体系


家庭内部监督: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对监护人的教育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家庭内部的监督合力。


学校协同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定期与家长沟通,反馈儿童在校表现,同时监督家长履责情况,为家长提供专业的教育建议。


社会支持监督:居委会、村委会设立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宣传和指导活动;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发挥自身优势,为家长提供多元化的服务。


政府统筹监督: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协同育人机制,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四)关注特殊群体需求,实施精准保护策略


1.困境儿童特殊保护


对于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设区的市、县、乡级政府应建立专门档案,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服务。例如,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提供定期培训,帮助他们提升教育能力;为困境儿童家庭提供经济援助,改善其生活条件。


2.分居离异家庭保障


针对分居或离异家庭,父母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阻碍对方行使监护权。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明确双方的教育责任和义务,确保儿童在家庭变故中仍能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教育。


(五)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凝聚保护合力


1.加强法律宣传普及


通过开展“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举办普法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提高公众对儿童监护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儿童监护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2.构建专业指导体系


依托学校、社区、社会组织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备专业的指导人员,为监护人提供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例如,开展亲子沟通技巧培训、儿童心理发展讲座等,帮助监护人提升教育能力。


3.借助科技赋能保护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在线家庭教育课程、心理咨询平台等,为监护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建立儿童监护信息管理系统,实时掌握儿童监护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儿童监护权保护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通过强化监护人责任意识、规范教育内容与方式、健全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关注特殊群体以及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能够有效落实儿童监护权,为儿童创造一个健康、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


六、结语


儿童监护权保护是法治社会核心命题,关乎儿童权益与社会文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推动我国监护权保护迈向法治化,构建起家庭、社会、国家协同治理体系。该法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纲,明确监护人职责,创新“督促监护令”等制度,强化公权力干预与社会协同,补足传统家庭监护短板。然而,法律落地仍存挑战,如社会监督合力薄弱、监护能力提升机制滞后。未来需完善配套举措,如搭建跨部门数据平台精准识别风险家庭,优化社区指导服务提升监护素养,通过典型案例公开强化警示作用。


儿童是国之未来,监护权保护需以法律为基石、责任为纽带,凝聚各方合力,筑牢儿童权益法治屏障,护航其健康成长,让家庭真正成为儿童幸福人生的起点。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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