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财产纠纷的司法实务
2025-05-15
引言: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观念的日益开放以及对多元性取向的逐步理解和接纳,同性伴侣关系逐渐从隐秘走向公开,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同性恋群体不再沉默,他们积极争取平等的权益,包括在情感关系、社会生活以及法律层面的平等对待。这种社会观念的转变,使得同性伴侣的生活状态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其关系的稳定性和权益保障问题也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之一。在同性伴侣共同生活的过程中,财产关系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同性伴侣可能会共同购置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在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各种经济往来,如共同储蓄、投资以及互相赠与财物等。然而与异性伴侣不同,同性伴侣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缺乏明确的婚姻法律关系予以规范和保障。在处理同性伴侣财产纠纷时,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法律适用,法院往往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只能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类似的法律规则进行类推适用,或者依据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来进行裁判。这就导致不同法院对于类似的同性伴侣财产纠纷案件可能会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笔者总结归纳了常见的同性伴侣间的财产纠纷及处理原则,供大家参考。
一、同性伴侣财产纠纷的现状
在国外,尤其是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性伴侣财产关系的研究与法律实践已经相对成熟。以荷兰为例,作为全球第一个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荷兰法律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完全平等的财产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性伴侣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遵循与异性婚姻相同的原则,充分考虑双方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经济状况等因素。美国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后,各州也陆续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同性伴侣的财产关系。例如,在财产分配方面,部分州采用公平分割原则,即根据双方在婚姻期间对财产的贡献、各自的经济状况以及未来的生活需求等因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确保双方在离婚后能够维持相对公平的生活状态。
相比之下,国内对于同性伴侣财产纠纷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我国目前尚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相关的法律规定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学术界对此的研究也相对较少。现有的研究主要围绕同性伴侣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困境展开。部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将同性伴侣关系类比为非婚同居关系,适用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而另一些法院则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运用民法典合同篇、物权篇等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判。
二、同性伴侣财产纠纷的类型
在同性伴侣财产纠纷中,房产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涉及到双方的重大利益。同时,房产的购买、登记、使用等环节较为复杂,容易在这些过程中产生争议。此外,在同性伴侣的恋爱关系中,转账行为频繁发生,这些转账可能出于各种目的,如表达爱意、共同生活开销、资助对方等。而当恋爱关系破裂时,转账的性质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不同的认定结果将对双方的财产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继承纠纷也是同性伴侣常见的纠纷。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律体系中,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等传统家庭关系确定的。同性伴侣由于无法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法定继承中面临着严重的权益困境,无法作为配偶继承遗产。当同性伴侣一方订立遗嘱将财产给予对方时,遗嘱效力及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引发诸多争议。一方面,遗嘱的效力可能受到质疑。部分人认为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不符合传统的婚姻和家庭观念,因此对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挑战。另一方面,在遗嘱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来自被继承人其他亲属的阻碍,导致遗嘱难以顺利执行。笔者从调研的以下案例中具体说明。
【案例引入[1]】:季某与许某某、支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7358号】
【案情简介】:许某系许某某与姚某某之子。支某某系许某某好友。2004年至2008年期间许某为在校大学生。季某与许某相识于2004年8月份,二人系同性恋人关系。
2010年7月24日,季某与康益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2013年6月26日,许某某作为出租方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倪某某,租期届满后又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吴某某。
2015年9月30日,季某向许某出具保证书,内容为:“本人季某于2015年9月29日喝酒误事,差点耽误了吃药让身处水深火热的许某担心,简直是禽兽不如,一个男人最主要的是要有责任感,而我昨天喝酒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对我自己不负责,也对许某不负责,今日酒醒以后痛定思痛,后悔莫及。为了表达我的歉意,我保证从今天开始不再喝酒,保证不再因为这些琐事惹许某生气,我保证从今天开始,对我们俩的未来负责,做任何事之前都要三思而行,不利于两人未来的事情坚决不做,严格以一个男人的标准要求自己,如若以后再犯类似错误,就是自取灭亡,要杀要剐,任凭许某处置。如果因为我犯错导致许某提出分手,所有家产都归许某所有,我净身出户。”
2016年11月13日,许某因病死亡。2017年7月3日,因季某发现支某某居住在案涉房屋内,认为支某某无权居住,双方发生纠纷,派出所出警结果称:“报警人季某自称其是1003室房主(只出示房屋购买发票),现发现1003室被不认识男子居住。民警现场核实身份,该男子名叫支某某,支某某称其朋友许某某让其居住使用,1003室归属权存在争议。民警告知季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因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双方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同性伴侣的房产分割时,是否应该考虑彼此之间的特殊情感关系?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性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同性恋人是否对外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同居、财产是否系同性恋人同居期间所购置,均不能作为认定同性恋人之间财产共有的依据。本案中季某与许某虽系同性恋人,但涉案房屋的权属认定应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
许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虽能显示季某曾多次以“我们”(即季某、许某)身份对案涉房屋等财产情况进行陈述,但不足以证明季某、许某曾就房屋权属和份额作出过明确约定。许某某主张季某与许某系同性恋人关系,季某与许某的财产混同在一起,因此,二人购买房屋应为共同共有。法院认为,季某、许某虽属同性恋人关系,但并非法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或同居关系,仅依据同性恋人关系并不能认定许某可以无偿拥有涉案房产的份额,但根据许某某提供的许某遗物中发现的季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存取款凭条、银行卡互相绑定、共同投资股票及2015年9月30日季某向许某出具保证书等事实情况,可以推定季某与许某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伙关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合伙,因为在合伙关系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是财产关系,而本案中季某与许某的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特殊伴侣关系为主导,因共同生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是其次,所以季某与许某之间是一种包含着特殊感情的特殊合伙关系。对于本案中的涉案房屋,首付款资金筹集情况与季某陈述的缴纳房款情况相互对应,并与季某提供的购房合同、发票等相互印证,故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由季某给付,而对于房贷还款部分,在许某因病去世之前,应认定为许某有共同还款行为,至2016年10月19日已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8245.02元,许某应适当分得一部分。现许某已死亡,故应由其父母继承,季某应支付给许某的父母。结合房屋的增值空间,法院认为应由季某向许某某支付60000元补偿为宜。
另2016年11月13日许某因病死亡,季某与许某之间的特殊关系自然终结,自2016年11月14日起,许某某亦无权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应当按月租金1800元的标准向季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许某某应当将房屋钥匙、房屋买卖契约等购房资料一并交还给季某,同时支某某也无权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三、同性伴侣财产纠纷的认定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尝试类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同性伴侣财产纠纷。然而,这种类推适用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容易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会将同性伴侣关系类推为非婚同居关系,适用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然而同性伴侣关系与非婚同居关系存在本质区别。非婚同居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一种状态,虽然其缺乏婚姻的法定形式,但在社会观念和法律认知上,仍然是基于异性之间的关系。而同性伴侣关系是同性之间的情感和生活共同体,其在社会地位、家庭模式以及财产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等方面,都与非婚同居关系有所不同。例如,同性伴侣在共同生活中可能面临更多的社会压力和歧视,其财产关系的稳定性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简单地将同性伴侣关系类推为非婚同居关系,并适用相关规定,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同性伴侣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公平。
还有一些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类推适用民法典中合同编、物权编等法律规定。例如,在处理同性伴侣之间的借款纠纷时,类推适用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在处理房产归属纠纷时,类推适用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然而,这种类推适用往往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大量的法律解释和推理。不同的法官可能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可能有所不同,这就导致在类似的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例如,在判断同性伴侣之间的转账行为是赠与还是借款时,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根据自己对双方关系、转账目的和背景等因素的理解,做出不同的判断,从而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此外,类推适用还可能受到社会观念和道德因素的影响。由于同性伴侣关系在社会上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一些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可能会受到传统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束缚,对同性伴侣关系存在偏见,从而在类推适用法律时,做出不利于同性伴侣的判决。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同性伴侣在面对财产纠纷时,无法获得公平的司法救济。
【案例引入[2]】牛某某与王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2024)赣1023民初180号】
【案情简介】:牛某某与王某某双方于2023年4月9日相识后确认同性恋人关系,并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牛某某为王某某办理亲情卡以供其生活日常消费,并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及代付的方式赠与给王某某193329.37元。牛某某另赠送王某某爱马仕菜篮子一个及香奈尔包一只。2023年10月23日牛某某与王某某的恋爱同居关系结束。现牛某某称自己受到王某某言语伤害精神崩溃,经济状况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对王某某的赠与。
【争议焦点】:同性伴侣之间要求撤销赠与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性恋人关系非法定的婚姻家庭和同居关系,其财产不受婚姻法或者同居关系的保护和调整,同居期间的财产无法以共有关系来规制。在恋爱期间,直接把卡给对方消费的行为,是一方为了维持双方感情关系的自愿赠与行为,故应认定该案的法律关系是赠与合同纠纷。本案中,诉讼双方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牛某某通过为王某某办理亲情卡及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及代付方式向王某某转账多笔金额不等的金钱,并赠送给王某某一个爱马仕菜蓝子和一个香奈尔包,王某某也接受了上述财务的赠与,双方的赠与合同成立。现牛某某主张要求撤销赠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规定,牛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并未向本院举证证实其存在撤销赠与的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牛某某主张要求撤销现金与奢侈品的赠与,并要求王某某返还相应等值财产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牛某某主张要求王某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引入[3]】刘某与戴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20863号】
【案情简介】:刘某与戴某某于2020年2月通过“形婚网”相识,于同年10月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系同性恋人,后双方同居生活,于2022年7月正式分手。期间刘某先后向戴某某转账20余万,并为戴某某购买名牌包包、衣服等。现刘某诉至法院,认为戴某某多次向自己索取财物后迅速分手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要求撤销自己对戴某某的赠与。
【争议焦点】:同性伴侣之间要求撤销赠与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首先,刘某主张给戴某某的财物均是为了与戴某某保持长期稳定的恋爱关系及共同生活等,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戴某某提出结束双方恋爱关系,故应将受赠的财物予以返还。法院认为,行为人作出赠与行为一般出于某种动机,但这种行为的动机并不必然成为法律意义上赠与合同所附的条件。附条件赠与作为一种契约,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刘某赠与财产前后曾向戴某某明确表示过其赠与财物以双方维持恋爱或者同居关系为条件及双方对此达成合意,刘某所谓的赠与条件仅是其单方的主观愿望,故其据此主张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其次,刘某主张系争赠与中2022年6月的三项赠与系戴某某主动索取而后戴某某于次月提出结束双方恋爱关系,戴某某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予以撤销。对此法院认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但根据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2022年6月或之前已存在与刘某结束恋爱关系的意图,原告以次月双方发生矛盾后戴某某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的事实倒推戴某某存在欺诈故意,依据并不足。再次,综合本案案情,刘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与戴某某恋爱、同居期间赠与戴某某财物,系其对个人财产权利的处分,其以戴某某提出结束恋爱关系为由要求索回赠与财物,实则是将金钱与情感视为交换关系,从法律层面不能予以认同,故刘某以公平原则为依据,主张戴某某应返还受赠财物,法院亦不予采纳。
四、律师建议
在确定长期同居关系前,同性伴侣可以就双方的财产归属、性质及处分等事项作出如下安排:
1、明确转款性质:日常花销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亲情账号管理。对于赠礼、红包等赠与性质转账要合理进行,大额款项往来需用电子支付备注功能,明确转账性质、事由,或提前签订借条、赠与合同等,避免财产混同。
2、大额财产登记及签署财产共有协议:对于共同购置的车辆、房屋等大额财产进行登记,若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需明确双方的出资情况及所占份额。若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需签署《财产共有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共有性质及分割规则等。《财产共有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体现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建议对《财产共有协议》进行公证。
3、设立居住权:签署书面的居住权合同,为对方设立居住权,明确居住权期限等,并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避免因一方死亡导致房产按法定顺序继承,使另一方居无定所。
4、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需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若扶养人未履行扶养义务则不能享有受遗赠权利。
5、签署意定监护协议:签署意定监护协议,让对方成为自己重病或失能时的监护人,明确监护人具有医疗决策权、探视权、遗体处置权等,保障双方的权益。
同时,注意保存购房合同、房产证、借条、投资合同、财产共有协议、聊天记录、邮件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需保留原件,电子数据需原始载体。如发生财产争议,通过完整的证据链,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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