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债券政策解析与实务要点
2025-05-13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解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进一步强化资本市场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三大交易所等机构于近期联合推出了一系列科技创新债券(以下简称“科创债”)的政策举措,构建起科创债的完整制度框架。本文结合最新政策,从法律角度解析科创债的核心规则,以便读者能够快速了解科创债。
一、政策的出台及背景
2025年5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科创债定位为服务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债券,旨在通过债市融资工具为科技企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2025年5月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推出科技创新债券构建债市“科技板”的通知》,提出在银行间市场设立“科技板”子板块,优化发行流程与信息披露机制。同日,三大交易所(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亦同步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从审核效率、募集资金用途等方面细化规则。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相关制度文件和发行实践开始于2022年5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本次新政策出台前,市场上发行的券种有科创债和科创票据两类,科创债由证监会主管,在沪深北三个交易所发行上市,科创票据由交易商协会主管,在交易商协会发行上市。
科创债的推出,旨在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新质生产力”,进一步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近年来,随着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快速崛起,市场对创新型融资工具的需求日益增加。然而,由于科技型企业普遍具有轻资产、高成长性的特征,其融资渠道往往受限。为破解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难题,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债券市场改革,推出了科创债这一专项工具,助力科技型企业获得稳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
这些政策的密集出台,标志着中国债券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助力科技创新方面迈入新阶段,也为科技企业开辟了直接融资的“快车道”。作为资本市场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工具,科创债的推出对科技型企业融资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发行主体范围
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科创债的主体范围,包括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两类;沪深北交易所规定了金融机构、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机构等三类机构均可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科创债。具体情况如下: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科创债发行主体范围

(二)三大交易所科技创新债发行主体

三、发行条件与法律合规要点
(一)募集资金用途限制
1.银行间市场要求
科技型企业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建设、研发投入、并购重组(含参股型)、偿还有息负债、补充营运资金等用途,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拓宽并购资金来源。
股权投资机构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应至少50%的募集资金通过基金出资、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于科技型企业或主业聚焦于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等领域的相关企业。
募集资金可置换本期债券发行之日起一年以内发行人用于基金出资或股权投资的自有资金投入。需合理匡算置换后资金大类用途,鼓励将置换后的资金继续用于科技创新领域。
2.交易所要求
(1)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2)发行人募集资金可以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的研发投入、购买知识产权;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并购、运营等支出;通过股权投资或基金出资等方式,对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权益出资;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并购、运营;偿还前述项目对应的有息债务;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
鼓励产业链核心科技创新发行人募集资金通过权益出资、供应链金融等形式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鼓励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用于国家部委或省级政府推荐的科技创新领域重大项目、重点工程。
支持科创孵化类发行人通过股权、债权和基金等形式支持园区内孵化的科技创新企业,或用于科技创新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的基础设施新建、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等。
(3)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对发行前12个月内的科技创新领域相关投资支出进行置换,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二)信息披露特殊性

(三)发行条款设计的灵活性
发行人可灵活选择发行方式和融资期限,创新设置债券条款,包括含权结构、发行缴款、还本付息等安排,更好匹配资金使用特点及融资需求。
银行间市场支持增设投保条款、转股条款等设计。鼓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条款设计,通过增设投保条款等方式,提升投资人认可度。支持企业设置转股、附认股权、挂钩收益权、质押、分期偿还本金等条款,满足企业个性化融资需求,达到股债联动效果的,可标识为混合型科创债。
三大交易所鼓励发行人对发行方式、期限结构、利率确定和计算方式、还本付息方式、赎回或转换选择权、增信方式等方面进行创新。支持发行人设置预期收益质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可转换为股权、票面利率与科创企业成长或募投项目收益挂钩、以募投项目收益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等创新条款。
四、配套支持机制
(一)简化信息披露
科创债发行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简明信息披露安排,简化申报发行材料和信息披露,发行人可与投资者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有效期。
(二)优化发行流程
优化科创债发行管理流程,提升融资效率,支持发行人根据资金使用特点,灵活分期发行。简化科创债信息披露规则,发行人可与投资人约定豁免相关披露信息。金融机构发行科创债可采用余额管理方式。
(三)绿色通道机制
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评议开通“绿色通道”。专人对接即报即评,注册首次及后续反馈分别在5个、2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前变更2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反馈,提高注册发行效率。
三大交易所发文发行人申报和发行科创债适用“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机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参照适用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安排,提升科创债审核注册效率,对不存在需重点关注的负面情形的,交易所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特色评级
创新科创债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股权投资机构、科技型企业及科技创新业务的特点,打破传统以资产、规模为重心的评级思路,合理设计专门的评级方法和评级符号,提高评级的前瞻性和区分度。
(五)风险分散分担机制
完善科创债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专业信用增进机构、担保机构等可根据自身风险定价能力和管理水平,通过开展信用保护工具、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违约互换合约、担保等业务,支持科创债发行和投资交易。
五、首批科创债发行情况
5月9日,首批36单科创债在银行间市场上线发行。首批36单科创债包括22家科技型企业、14家股权投资机构,总规模210亿元。项目覆盖了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行业涉及集成电路、智算中心、新材料等多个前沿新兴领域。
发行期限方面,首批科创债大多集中在3年期区间。但与此同时,首批科创债在期限结构设计上充分体现灵活性,通过差异化安排精准匹配融资主体需求:牧原食品、立讯精密发行的270天科创债,京东方、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本次发行10年期中长期科创债。
发行利率方面,首批公告发行的科创债中,整体的利率水平还是比较低的。以兴业银行为例,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00亿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1.66%。国泰海通本期债券发行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分为两个品种,品种一为3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1.70%,品种二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2.10%。
六、结语
科创债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升级。政策通过主体扩容、流程简化、风险共担等机制,为科技型企业及投资机构提供了高效融资工具。未来,随着配套机制的完善和市场参与度的提升,科创债将成为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金融载体。建议企业关注科创债的政策及后续变化,根据企业自身的资金使用特点和需求,积极利用这一政策红利助力企业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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