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探索

境外已破产企业申请其独资子公司在中国破产的要点

2025-05-13


2024年9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三中院”)作出受理SS(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SS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根据检索,我们认为此案是上海首例境外母公司破产后,申请境内全资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案件。该案历时近10个月最终成功受理,充分说明中国法院愿意积极地在现有中国破产法律框架内,根据境外已经破产的母公司的意愿,受理外商独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充分表明中国仍在积极地开展跨境破产的合作,不会因为法律以外的因素而拒绝受理,因此该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案情介绍


SS公司系美国女装公司T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唯一业务及经济来源系SS公司与母公司签订顾问合同后,就母公司与国内供应商洽谈、打样等业务提供顾问服务而获得的服务费。


2023年9月10日,TC公司进入美国德克萨斯南区联邦破产法院休斯顿法庭(以下简称为“休斯顿法庭”)受理的美国破产法第11章程序。根据休斯顿法庭通过的合并清算方案,TC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SS公司并未列入合并清算范围。同时,在TC公司的重整方案中,SS公司被列为其债权人。


因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SS公司断绝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公司正常运转费用,陷入资不抵债的状态。其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J女士也已于2023年3月离职,且失去联系,无法履行其作为SS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因此,经过多方考虑,TC公司的首席重组官(“CRO”)K先生代表TC公司做出股东决议,安排SS公司尽快申请破产及清算,并委托德恒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债务重组部吴俊律师团队(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办理此案。


二、申请要点


外商独资企业申请破产清算并不算特殊,相关案例很多。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SS公司的母公司系境外法人,且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故牵涉到美国破产程序与中国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因本案系上海首例,故三中院对上述问题非常审慎,召开了两次听证会以确认SS公司符合破产申请的要求,并在一般的申请材料以外,要求代理律师额外提供了相当多的证明材料,并在最终审核无误后方受理本案。


我们经过总结,认为境外已破产企业申请其独资子公司在中国破产,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在破产前对拟破产独资子公司进行清理,以最大程度地符合中国破产申请的基本要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三中院以及浦东法院的实践,通常情况下,一个中国公司前来申请破产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工商内档、委托代理人(律师)的材料、决定公司申请破产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最新的章程、公司最新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某些情况下可用年审报表代替)、银行账户清单、资产清单、债权清册、债务清册、涉诉清册、职工名单和工资清册、社保缴纳证明。同时,还需要提供一份符合格式要求的破产申请书。


为满足以上要求,通常需要在破产前聘用专业的破产律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梳理,并主要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 由于从申请破产到破产被受理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故需要对公司的现有财产进行妥善地管理,并进行一定的安排,包括提前处理部分财产、妥善保管剩余公司财产等。该工作的复杂度与公司的规模相关。


(2) 在前述工作基础上,对公司现有的资产进行盘点,并制作财产清单,该财产清单有一定的格式要求。


(3) 对公司财务情况进行整理,清点并保管好账册,并准备好其他必要的财务佐证文件。


(4) 对公司的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财产证书、劳动人事合同、重大合同和债权债务证明进行整理和妥善保管。


(5) 对公司的员工和用工情况进行梳理和清理,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以明确公司是否妥当地遵守了全部中国的劳动法,且有无重大的违规。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员工进行清理。


(6) 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起草破产申请文件,并准备相应的附件。


(二)证明母公司的破产程序并未侵害中国子公司的利益


因美国TC公司的破产程序先于中国子公司SS公司的破产申请,且SS公司的唯一经济来源系给母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故本案涉及到SS公司对母公司的债权问题。因此,三中院重点审查了美国TC公司的破产方案,以确认美国母公司并没有通过其在境外的破产程序来逃避其在中国境内的法律责任。


由于美国破产程序十分复杂,相关文件也非常繁多。因此,在和境外律师进行多轮慎重商讨后,德恒律师最终建议提供如下材料:


1、 美国律师起草的TC公司在美国破产程序中各关键节点的说明文件,以便三中院清楚掌握TC公司破产程序当前的进展情况和TC当前的状况。


2、 安排TC公司管理人所聘用的法律顾问(美国律师)以出具宣誓书(Declaration)的方式向中国法院披露TC公司的重要破产程序性文件,以取代美国公证和海牙认证,用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该经验仅限于三中院)


3、 在TC的破产方案中,重点标注并说明(1)美国母公司TC公司已经在其破产程序中认可SS公司对其享有债权,并已经在美国破产程序中进行了确认;(2)确认了SS公司享有的债权类型和具体债权金额;(3)确认了SS公司债权在境外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可能的受偿情况和安排。


我们认为,该部分的重点在于和法院说明,第一,境外破产程序已经认可SS公司的债权,且债权金额与SS公司自身的财务数据能大致对应,股东未利用其股东身份侵害子公司权益。法院在听证会阶段特别详细询问了SS公司向母公司申报债权的情况。德恒作为代理律师明确表示,尽管受各方面因素影响,SS公司没有能向TC公司申报债权,但该债权系TC公司径行根据自己财务系统中的数据直接认定的,故虽然和SS公司的财务数据略有小的差异,但已足以证明母公司确在破产程序中公正对待子公司债权,未因股东身份而损害SS公司利益。


第二,虽然SS公司对TC公司的破产方案无表决权,但该情况并非针对SS公司一家公司,而是因所有普通债权人受偿率预计均为0,故美国法律认定所有普通债权人均会拒绝该方案,因此所有普通债权人均对该破产方案无表决权,从而证明SS公司并未因其是美国母公司的中国全资子公司而受到特殊不公正或劣后对待。


第三,证明TC公司根据其破产方案,有对SS公司进行清偿的可能。


(三)证明母公司未利用中国破产程序侵害职工利益


由于破产程序中,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妥善保护涉及到中国政府和法院非常关注的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拟破产企业是否不当侵害了职工权益始终是司法审查的要点。


因SS公司的唯一经济来源系与母公司支付的顾问服务费,且SS公司系根据TC首席重组官做出的股东决议申请破产。故三中院亦着重审查,SS公司及其母公司是否涉及利用中国破产程序逃避支付员工工资及债权问题。


我们在前期与美国律师沟通时,可以明显感受到这一问题存在中美文化差异。对于SS公司申请破产时可能涉及的债务问题中,美国律师非常关注税务方面的问题。但因为美国的劳动法很宽松,所以他们初期对SS职工方面的问题未作特别关注。我们与美国律师深入沟通了妥善处置职工问题的必要性,包括维护中国公司职工利益、保障社会稳定、顺利推进案件进程等。最终在美国律师的指示下,我们与职工就SS公司目前经济情况进行了沟通,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供普法、认定职工补偿金、申请上海欠薪保障金补贴等帮助,最终顺利与全体职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其中,有些职工希望尽快签订协议以便于自身去找工作,我们也快速响应并满足了。


因此,在听证会上三中院询问职工相关问题时,我们提供了:1.关于职工和社保情况的说明,详细列举了各职工工作年限、应付补偿金、实付及未付补偿金。2.所有职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3.现场与部分员工联系,向三中院证明已经有员工找到了新的工作。


此外,我们于听证会现场向法院详细解释了SS公司的财产来源及现状,以证明SS公司确已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对职工作出了最大补偿,所有工资均已发放,并已使用部分公司资产实物清偿在职工,仅有剩余的部分离职补偿金确无力全额支付,从而向法院证明SS公司并未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应有的企业及社会职责。


(四)证明申请破产清算系SS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通常情况下,公司申请破产清算需要提供股东会决议、加盖公章的破产申请书等材料,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其股东即美国母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实控人亦不知所踪。为了查明破产清算系SS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三中院采用了对母公司首席重组官身份材料公证认证、SS公司公章持有人参与听证会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了核验。该点系本案的特殊问题,不具有普遍性。但其充分说明,中国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十分重视破产申请的程序合法性问题,并会要求当事人尽量予以补证。


总体而言,本案的特殊性一方面系上海首例境外母公司破产、境内子公司申破案例,另一方面是母公司有无利用股东身份侵害子公司权益、子公司是否不当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应有责任、母子公司跨境程序衔接等多个问题杂糅,期间还牵涉到因中美文化不同,导致同样是破产案件,中美律师的关注点也不同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办理跨境破产案件时,对于境内破产程序,要着重关注并论证说明,国内企业系严格遵守法律规范适用破产程序,未因涉外因素而不当侵害国内各方利益,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加以佐证。


本文作者:

image.png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相关律师

  • 吴俊

    合伙人

    电话:13816693056

    邮箱:wujun@dehenglaw.com

相关搜索

手机扫一扫

手机扫一扫
分享给我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