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所享受的待遇解析
2025-05-12
一、独生子女的政策由来
独生子女是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期间所产生的家庭结构中部分成员的概念。1980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只生一胎”的指示。同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响应“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信中指出“在入托儿所、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要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发〔1991〕9号)明确表述,“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从以上政策看,独生子女概念在1980年提出,在政策中给予该类家庭部分照顾。1989年《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独生子女入托儿所、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给予照顾。在扶持发展生产上,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优先照顾。分配住房、宅基地,城乡企业事业单位用工,在同等条件下照顾独生子女父母。2001年3月10日修改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上述政策规定体现出,《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享受相关政策照顾的凭证,未经申请获得以上证件,无法确定第二胎出生前的第一个子女是否独生子女。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所以,是否独生子女需要生育家庭做出承诺,故享受独生子女父母或家庭政策必须持有证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或家庭。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家庭享受的待遇
(一)独生子女家庭“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第二十九条规定,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03年7月18日颁布《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2005年8月24日,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关于对“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解释的通知》显示:“《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中的‘集体福利’是指以现金、实物等形式,对集体资产或者集体资产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由集体成员人人享有的一种利益。凡属集体福利的,再分配时应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的分配份额,以对独生子女家庭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给予奖励。在实际工作中,是否属于集体福利,可由县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并落实《条例》的规定。”
(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应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应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如“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该优先优惠系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计划生育给予的奖励,主要是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故即便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仍应享受原有奖励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的父母死亡的,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义务主体丧失,失去计划生育家庭的法律性质。同时“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的优先优惠系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计划生育给予的奖励,主要计划生育义务主体即独生子女父母享受的奖励政策,所以,当独生子女父母死亡后,独生子女本人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奖励政策,但独生子女本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政策,有权继续享有。
(三)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政策实施后,原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
2015年12月通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比如:《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 (三)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的,相关奖励和优惠停止,已经获得的部分不应追回
我国是在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生活、生产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为了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需要,鼓励、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了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的内容。能否严格落实法律中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能否成功的关键。所以,奖励和优惠的作用在于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一旦发生在进行再生育的情况,停止相关奖励和优惠即是对生育二胎行为不符合提倡独生子女的生育规定,不必要对已经获得奖励和优惠追回。比如:《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作废。
(五)独生子女的认定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不同
多分一份集体福利的政策,仅适用于独生子女家庭,该独生子女家庭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享受该项奖励政策。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2004年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所指的“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该奖励扶助对象具有政策特指的条件。比如:《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有关具体问题的解释》冀人口发〔2005〕28号规定: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及《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规定条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夫妻双方各只生育一个子女。三、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生育过子女,生育过子女的一方死亡或二人离婚后,未生育过子女的一方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子女,二人结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有子女的一方死亡或二人离婚后,再婚前无子女的一方未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五、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子女,二人结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前有子女的方死亡或二人离婚后,再婚前无子女的一方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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